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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對於犯罪的構成採取四要件說,即:主體、主觀方面、客體、客觀方面。任何一個犯罪這四個都是必不可少的。而其中最難理清頭緒的就是涉及人的內心的主觀方面。所謂主觀方面指的是對於危害結果所持的一種心理態度,具體而言包括以下兩種:
一、犯罪故意
犯罪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一定危害社會的結果,仍然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出現的心理態度。
當行為人明知危害而且希望追求結果出現的時候就是直接故意。如,提供農藥由丈夫自行服下後未採取任何救助措施,導致丈夫中毒身亡的,構成故意殺人罪。
當行為人明知自己行為可能會發生危害結果而放任結果出現的時候就是間接故意,放任是指不管不顧順其自然。如,甲想要殺害乙破壞乙自用轎車的剎車系統,但是當日正好丙借用了乙的汽車,後丙因為轎車剎車故障車禍死亡,甲對於丙的心態便屬於間接故意。因為基於一般人的認識,車上出現他人的情況是十分有可能的大概率事件,而甲為殺害乙,仍然執意為之,可見對於乙以外的其他人的死亡結果是放任的心態。間接過意的成立以結果的發生為前提,故根本不會存在犯罪未遂、預備等未完成形態。
總之,對於危害結果的出現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都是不排斥的。但是需要考生注意的是,大多數人往往以希望和放任去區分兩者,但是卻忽略了間接故意中的「可能」二字。例如,甲為了殺害乙,而炸毀了他乘坐的飛機。對於其他乘客而言雖然是放任,但是因為他們不是可能死而是一定會死,所以也是直接故意的心態。
二、犯罪過失
犯罪過失,即應該預見到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由於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至於危害結果出現,或者已經預見到了危害結果的出現但是輕信能夠避免但是最終未能避免危害結果的出現。前者稱之為疏忽大意的過失,後者稱之為過於自信的過失。
疏忽大意的過失,是應當預見但沒有預見到行為及其結果的發生,並反對結果的發生,即「失手(失誤)所致」,通常表現為「忘了……,導致……」。應當預見,其一是指行為人有預見的義務,該義務是為一般人所設定的,不需要考慮具體情況,其不僅來源於法律、法令、職務和業務方面的規章制度所確定的義務,而且包括日常生活準則所提出的義務,即「社會生活上必要的注意」(《刑事審判參考》第346號案例)。其二是指行為人當時具有預見的能力(可能)。例如:躺在賓館床上抽菸的甲,出去買夜宵,菸頭隨手一放未能及時熄滅。結果引燃了整棟大樓造成了巨大的財產損失和人員傷亡。甲構成失火罪其心態便是疏忽大意的過失。
過於自信的過失對結果的發生是反對的,但是因為存在一定的主客觀條件而輕信能夠避免。換言之,過於自信的過失中的「輕信」絕不是毫無根據的主觀臆想,而應是行為人依據一定的條件(如能力強、經驗豐富等)相信自己可以避免危害社會結果的發生。如:飲酒後神志麻木的乙不顧勸阻執意駕車回家,認為自己海量不至於出事兒,結果在彎道處發生嚴重交通事故致使多人死亡。乙構成交通肇事罪其心態即是過於自信的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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