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侃理:秦漢的歲星與歲陰

2021-01-20 北京大學中國古代史研究中心

沿用至今的幹支紀年起源於歲陰(太歲)紀年,而歲陰位於哪一辰原本取決於當年歲星(木星)在二十八宿中的位置。因此,傳統上有歲星紀年發展出歲陰(太歲)紀年,歲陰紀年轉化為幹支紀年的說法。這是從幹支紀年反推得出的。但歲星和歲名的觀測、記録本是為了佔驗,而非紀年。太初改曆以後,歲陰不再嚴格對應於歲星宿次,形成穩定的連續循環,才能充當長期性的紀年標誌。這個條件,在西漢中期以前並不充分具備。

自上世紀初開始,已有學者陸續指出習慣說法的錯誤。但曆法與數術被現代中國的史學界當作「專家之學」,並劃入不同的學科領域,因此,新知識的傳播相當緩慢,遠未被一般學者所了解。無論是大部頭的重要著作還是普及性的小冊子,都仍沿用舊說。[1]另一方面,對於歲星、歲陰關係及其紀年作用的新認識本身也還不夠圓融,讓人感到頭緒紛繁,疑竇叢生。特別是馬王堆帛書《刑德》篇中有表示歲陰(太陰)的幹支對應帝王紀年的圖表,容易造成幹支紀年早就産生的錯覺。古人究竟如何理解歲陰的意義?在歲星超次時,怎樣安排歲陰與歲星的關係?這些問題需要通盤考慮,認真辨析才能澄清。

本文旨在系統梳理和解釋史料記載,說明歲星、歲陰與歲名對應關係的安排在戰國至西漢中期曾有若干不同的方案,直到漢武帝太初改曆後才趨於統一。這一時期,歲星佔驗的重心逐漸從星佔轉嚮選擇數術,越來越不依賴於即時的天文觀測。《太初曆》的制定和頒行,受到星佔傳統和選擇數術發達的雙重影響,又藉助王朝權威截斷眾流,將歲陰序列定於一尊,反過來影響了數術。探討這個過程,可以將歷史上人們安排時間秩序的自主、多元的嘗試鉤沉出來,並且揭示中國早期知識的演變與國家時間秩序安排之間的關聯。

下面的第一部分先介紹基本的概念和思路,然後以歲星與歲陰資料的時代為序,討論星歲體系的演變。太初改曆時歲星實際位置和歲陰序列的矛盾,雖然時代較晚,卻是思考其他問題的關鍵,不能不穿插在前面部分中提早論及。

 

古人將黃道附近的周天分為星紀、玄枵等十二等分,稱十二「次」。西漢中期以前,人們一般認為木星在恆星背景下每12年運行一周,每年前進約一「次」,稱為一歲,所以木星也被稱為歲星。歲星在十二次中運行的方向與十二辰的順序相反,古人還虛擬了一個與歲星做相同速度的反方向運動的歲陰,以12年為周期順行十二辰。歲陰在古書中亦稱太歲、太陰、天一、蒼龍等[2]。歲星在哪一「次」,可用於星佔;歲陰在哪一辰,則常用於選擇類數術,特別是式佔。歲星和歲陰逐年移徙,這是古代數術的理想設計。

與這個理想設計相衝突的是,歲星有「超次」,歲陰的安排會出現不同選項。木星實際的軌道周期約為11.862年,少於12年,而每年運行的度數超過一個星次。超過的度數逐年累積,大約每86年達到一個星次[3],使得歲星比根據12年周期算出的位置超前一個星次,稱為「超次」。戰國秦漢之際人雖然還不理解歲星超次的規律,但在實踐中卻不能不碰到超次現象,需要面對兩個選項:一是打破連續循環而與歲星一起跳過一辰,稱為「超辰」;二是改變與歲星宿次的對應關係,以保持原有的連續循環序列。本文將歲星與歲名、歲陰的對應關係稱為「星歲體系」,將連續的歲陰循環組成的年代序列稱為「歲陰序列」。上述「選擇題」可以簡單地表述為:在歲星超次時,調整星歲體系,還是改變歲陰序列?

要理解古人的選擇,得先釐清歲陰的性質。過去,人們習慣於把歲星和歲陰跟紀年聯繫在一起,以為古人先以歲星紀年,因為歲星有超次且運行方嚮與十二辰相反,故而發明出作反方嚮運動的理想天體歲陰,不與歲星一起超辰,而用以紀年。其實,戰國至秦漢之際的歲星和歲陰都還不具有普遍的長期性紀年意義,只是偶爾被用作某一年歲的標誌性特徵。馬王堆帛書《五星佔》和《史記·天官書》在描述歲星規律時,都認為它十二歲運行一周天,從未談到超次。如果當時人已經用歲星實際位置來長期連續紀年,不可能不發現歲星超次。超次現象到漢初仍然沒有被重視,反過來說明,歲星還沒有成為長期連續的紀年標誌。歲陰在歲星超次規律被發現之前就已經創設,自然也不可能是為了彌補歲星紀年的缺陷。

此前學者已經指出,古人觀測歲星宿次,首要目的是佔驗。王勝利明確強調歲星的佔驗屬性,說:「《左傳》、《國語》中的歲星紀年法實際上是一種以每年歲星視位置為吉兇徵兆的佔星術。……其主要用途與其說是為了紀年,不如說是為了星佔。」由此出發,他認為戰國時期創設歲陰的宗旨也在於佔卜。[4]

歲星和歲陰的佔驗屬性,通過馬王堆帛書《五星佔》和《刑德》等篇可以了解得更加清楚。馬王堆漢墓帛書《五星佔》在論述歲星與歲陰的關係時說:

歲星與大(太)陰相應也,大(太)陰居維辰一,歲星居維宿星二;大(太)陰居中(仲)辰一,歲星居仲宿星【三。大(太)陰在亥,歲】星居角、亢;大(太)陰在子,歲【星居氐、房、心;大(太)陰在】醜,歲星居尾、箕。……大(太)陰左徙,會於陰陽之界,皆十二歲而周於天地。[5]

《五星佔》是記載星佔術的書,文中的「太陰」就是歲陰。這段文字體現出戰國秦漢之際的歲星佔法有以下兩方面的特徵。

首先,歲陰所在辰位與歲星所在星宿的關係是固定的,這說明創設歲陰不是為了在歲星超次後保持連續。《五星佔》所謂「太陰居仲辰」指歲陰位於正東西南北的子午卯酉,此時歲星處在由三個星宿組成的正東南西北星次;「太陰居維辰」指位於四維的其他八辰,此時歲星處在由兩個星宿組成的四維星次。這種對應關係與《淮南子·天文》所謂「太陰在四仲,則歲星行三宿,太陰在四鉤,則歲星行二宿」完全一致(參看表一)。[6]在《五星佔》的設計中,歲星無超次,歲陰也不超辰,兩者的對應關係固定不變,即所謂「歲星與太陰相應也」。

其次,歲陰並非天體,而是在地上運行的數術神煞。何幼琦和王勝利都曾指出,古人設想的歲陰是歲星在地面上的對應物。[7]《周禮·春官·保章氏》鄭玄注云「歲星為陽,右行於天,太歲為陰,左行於地」,認為歲星與歲陰的關係是分處天地,呈反方嚮運行。前引《五星佔》說歲陰與歲星「皆十二歲而周於天地」,後文又說歲星「十二歲一周天」[8],可與《周禮》鄭注相印證,說明歲陰是「周於地」的,即在地上作圓周運動。《淮南子·天文》云:「太陰在寅,名曰攝提格,其雄為歲星,舍鬥、牽牛。」《開元佔經》卷二三《歲星佔》引許慎注《淮南子》曰:「太陰,在天為雄、歲星,在地為太陰。」[9]可見,歲星與歲陰有「陽與陰」、「天與地」、「雄與雌」的對應關係。這樣成對的神煞,在數術中還有別的例子。《淮南子·天文》介紹了一種叫「堪輿」的選擇數術:

北鬥之神有雌雄,十一月始建於子,月徙一辰,雄左行,雌右行,五月合午謀刑,十一月合子謀德。太陰所居辰為厭日,厭日不可以舉百事。堪輿徐行,雄以音知雌。[10]

堪輿就是北鬥,其法有雌雄二神,雄神為鬥建,也稱陽建;雌神與雄神同步運行而方嚮相反,稱陰建,也叫「太陰」。[11]可以推想,北鬥雌神是為豐富佔驗的技法,基於陰陽相輔相成的理念而創造的;因為,鬥建每年順著十二辰方嚮運行一周,無超辰,沒有計數不便的問題。馬王堆帛書《刑德》還有一種佔法,以「天一」為雄,「地一」為雌,二者分行左右。[12]歲星有歲陰,應該出於類似的數術邏輯。與北鬥雌雄二神不同的是,歲星與歲陰的對應起點不在同一辰位,也從不會合於一辰。這點需要稍作解釋。按照《史記·天官書》記載的星歲體系,攝提格歲歲陰在寅,而歲星在正月與鬥、牽牛一起晨出東方。鬥、牛二宿是太陽冬至前後所在的星次,稱為「星紀」,古人認為太陽周年循環運動始於冬至,星紀也是十二星次中的第一次,故而以歲星在鬥、牛星紀之次為歲名循環的開始。將這一年的歲陰定為「寅」,則是因為歲星與鬥、牽牛晨出東方的月份是正月,而正月鬥建在寅。歲星下一次晨出約在十三個月後,即二月,鬥建在卯,當年的歲陰也就定在卯。這樣,歲陰循環跟歲星晨出的天象聯繫起來,具有了天文意義。

歲陰本當與歲星相應運行,但它被創設出來以後,就有了保持連續循環的動力。歲陰主要用於星佔以外的另一種數術:式佔。式佔是一種選擇數術,藉助宇宙圖式,模仿天文曆算,將天象轉化為數字、幹支和神煞組合,用以佔卜。它脫胎於天文星佔,原以日月、北鬥、星宿為核心元素,但不依賴觀測,只需在式盤、式圖等模擬介質上演算,甚至可以羅列出演算結果,直接查閱文本。[13]西漢以後,式佔逐漸加入五行、八卦等要素,演算更加複雜,與天文星佔的關係則日益疏遠。西漢末年劉歆編寫《七略》,選擇數術被歸入「五行」,在「天文」之外別為一類。天文家與五行家,一個重視「變」,一個依賴「常」。天文家一方面「歷象日月星辰」,企圖掌握天象的規律,一方面又預設天象會有超出規律的變異,無法依靠事先排列的天象運行表作出佔驗。五行家的選擇數術則是模擬天文家的前一方面,把各種規律性的變化因素綜合起來,將佔驗寄託在多種時空要素構成組合時的偶然性上。為了方便推演,五行家可以藉助既定的圖表,從而要求佔驗要素保持規律的循環變化,不再與天象嚴格對應。[14]馬王堆帛書《刑德》中的《太陰刑德大遊圖》就是這樣的歲陰循環表列(詳後)。

歲陰連續循環,形成歲陰序列;歲陰隨歲星超辰則打破連續循環,形成新的歲陰序列。理論上,每次歲星超辰都會創造出新的歲陰序列,但實際情況卻是,舊的歲陰序列往往生命力頑強。漢武帝太初改曆,最終就沿用了舊的歲陰序列。這個歲陰序列是配合所謂《石氏》星法的星歲體系而產生的,在漢代一度行用較廣,由於被太初改曆沿用,又成為後世幹支紀年的基礎。

《石氏》星歲體系在秦漢的數術實踐中地位特殊,具有一定的經典性,已知的其他星歲體系多是以之為基礎修正調整而成。考察和理解秦漢時期的各種星歲體系和所用的歲陰序列,必須先確認《石氏》星法的內容和創製年代。

 

《史記·天官書》記載了司馬談、司馬遷父子所傳習的星法,其中關於星歲體系的論述,承襲改編自戰國後期完成的《石氏》星法。為便於討論,抄録如下:

以攝提格歲,歲陰左行在寅。歲星右轉居醜,正月與鬥、牽牛晨出東方,名曰監德,色蒼蒼有光。其失次,有應見柳。歲早,水;晚,旱。

……

單閼歲,歲陰在卯。星居子,以二月與婺女、虛、危晨出,曰降入,大有光。其失次,有應見張,名曰降入,其歲大水。

執徐歲,歲陰在辰。星居亥,以三月與營室、東壁晨出,曰青章,青青甚章。其失次,有應見軫,曰青章。歲早,旱;晚,水。

大荒駱歲,歲陰在巳。星居戌,以四月與奎、婁晨出,曰跰踵,熊熊赤色,有光。其失次,有應見亢。

敦牂歲,歲陰在午。星居酉,以五月與胃、昴、畢晨出,曰開明,炎炎有光。偃兵;唯利公王,不利治兵。其失次,有應見房。歲早,旱;晚,水。

葉洽歲:歲陰在未。星居申,以六月與觜觿、參晨出,曰長列,昭昭有光。利行兵。其失次,有應見箕。

涒灘歲,歲陰在申。星居未,以七月與東井、輿鬼晨出,曰大音,昭昭白。其失次,有應見牽牛。

作鄂歲,歲陰在酉。星居午,以八月與柳、七星、張晨出,曰長王,作作有芒。國其昌,熟穀。其失次,有應見危,曰大章。有旱而昌,有女喪,民疾。

閹茂歲,歲陰在戌。星居巳,以九月與翼、軫晨出,曰天睢。白色,大明。其失次,有應見東壁。歲水,女喪。

大淵獻歲,歲陰在亥。星居辰,以十月與角、亢晨出,曰大章,蒼蒼然,星若躍而陰出旦,是謂正平。起師旅,其率必武;其國有德,將有四海。其失次,有應見婁。

困敦歲,歲陰在子。星居卯,以十一月與氐、房、心晨出,曰天泉。玄色,甚明。江池其昌,不利起兵。其失次,有應在昴。

赤奮若歲,歲陰在醜。星居寅,以十二月與尾、箕晨出,曰天皓,黫然黑色,甚明。其失次,有應見參。[15]

《天官書》以歲名為綱,依次記述歲陰所在辰以及歲星所在辰、晨出之月及宿次、星名、色彩、亮度,還有當歲及歲星失次的佔辭。佔辭稱因歲星失次而有事應的正是與歲星對衝的星宿分野。這段關於歲星的論述,佔驗意味相當強烈。《太史公自序》說司馬談「學天官於唐都」,《天官書》說「星則唐都」,可以推測《天官書》所記不是司馬氏父子自創,而是傳自唐都的星佔舊法,而其星歲體系與《漢書·天文志》所謂「石氏」之法恰好相同。

《漢書·天文志》詳細記載星歲體系,分為石氏、甘氏和太初三家[16],而以《石氏》為本,其文云:

太歲在寅曰攝提格。歲星正月晨出東方,《石氏》曰名監德,在鬥、牽牛。失次,杓早水,晚旱。《甘氏》在建星、婺女。《太初歷》在營室、東壁。

在卯曰單閼。二月出,《石氏》曰名降入,在婺女、虛、危。《甘氏》在虛、危。失次,杓有水災。《太初》在奎、婁。

在辰曰執徐。三月出,《石氏》曰名青章,在營室、東壁。失次,杓早旱晚水。《甘氏》同。《太初》在胃、昴。

在巳曰大荒落。四月出,《石氏》曰名路踵,在奎、婁。《甘氏》同。《太初》在參、罰。

在午曰敦牂。五月出,《石氏》曰名啟明,在胃、昴、畢。失次,杓早旱晚水。《甘氏》同。《太初》在東井、輿鬼。

在未曰協洽。六月出,《石氏》曰名長烈,在觜觿、參。《甘氏》在參、罰。《太初》在注、張、七星。

在申曰涒灘。七月出,《石氏》曰名天晉,在東井、輿鬼。《甘氏》在弧。《太初》在翼、軫。

在酉曰作詻。八月出,《石氏》曰名長壬,在柳、七星、張。失次,杓有女喪、民疾。《甘氏》在注、張。失次,杓有火。《太初》在角、亢。

在戌曰掩茂。九月出,《石氏》曰名天睢,在翼、軫。失次,杓水。《甘氏》在七星、翼。《太初》在氐、房、心。

在亥曰大淵獻。十月出,《石氏》曰名天皇,在角、亢始。《甘氏》在軫、角、亢。《太初》在尾、箕。

在子曰困敦。十一月出,《石氏》曰名天宗,在氐、房始。《甘氏》同。《太初》在建星、牽牛。

在醜曰赤奮若。十二月出,《石氏》曰名天昊,在尾、箕。《甘氏》在心、尾。《太初》在婺女、虛、危。

《天文志》以歲陰所在辰為綱,分述歲名、歲星晨出之月以及三家星法所記晨出時的宿次。其中《石氏》宿次、星名都與《天官書》所記相同,可證後者屬於《石氏》之流。三家的歲陰與歲名關係固定,區別在於對應的歲星宿次各不相同(見表二)。《漢書·天文志》以《石氏》為本,稱:「《甘氏》、《太初歷》所以不同者,以星贏縮在前,各録後所見也。」這已經指出,三家之法不同的原因是《甘氏》、《太初》星法制定在後,歲星運動發生變化。

在太初改曆時制定的星法中,每一歲名對應的歲星宿次都在《石氏》之後二次。由於改曆時歲星處於星紀之初[17],可以看作一個超次周期的開端,《石氏》星法合乎天象的時代應在此之前一至二個歲星超次周期,約86~172年。《石氏》星法所用歲陰序列創製的年代,也應距此不遠。劉坦認定《石氏》星法合天的時代在公元前276年至前191年,而《甘氏》在《石氏》後三四十年。他應該就是用了這種方法。[18]兩種星法所用的歲陰序列也是從這個時期起算的。

郭津嵩博士在與筆者的討論中提出,漢代所傳的《石氏》歲陰序列可能創製於秦王政統治時期,以秦王政元年為起點。我認為這是很有可能的。由於甲寅年是戰國秦漢曆法學家重視的曆法起始之年,而按照《石氏》的歲陰序列,秦王政元年(前247~246)恰好是公元前276年至前191年之間唯一的甲寅年。這一年對於秦統治下的人們具有特殊的政治意義,很可能被當做新的曆法推步起點和歲陰序列的開端,馬王堆帛書《五星佔》中的五星行度表也以這一年為起點。以秦王政元年或之後不久的天文觀測為基礎建立的星歲體系[19],被後世稱為「石氏」之法,雖然製作者不見得是魏國的石申夫本人,更可能只是他在秦國的後學。

《石氏》星法所設定的歲星、歲陰、歲名關係得自觀測,隨著時間推移會逐漸偏離實測星象。如何順應歲星超次,調整三者的關係,成了此後星佔和治曆活動必須處理的問題。《甘氏》星法的制定約在秦楚之際,距離《石氏》較近,歲星尚未超次,仍可沿用《石氏》歲陰序列,將歲星宿次稍稍前移即可。但到了漢初,歲星超次,星歲體系和歲陰序列的衝突不可避免,《石氏》星法不得不面臨星歲關係或歲陰序列的調整。

馬王堆帛書、《淮南子·天文》和《太初曆》的星歲體系方案,分別反映了西漢初年、漢武帝中期以及太初改曆時對《石氏》星法所做的調整。下面逐一考察,說明它們之間的異同。

 

20世紀70年代,馬王堆帛書出土,其中《五星佔》和《刑德》所記的歲星、歲名和歲陰與以往在傳世文獻中所見不同,引發了激烈的討論。陳久金、何幼琦、王勝利、劉彬徽、陶磊、劉樂賢等先生相繼做過研究,看法分歧很大。[20]按照《漢書·藝文志》的分類,《五星佔》和《刑德》應該分別屬於數術略的「天文」和「五行」類,前者是星佔書,後者是以式佔為核心的選擇數術,不直接依賴於天文觀測。這裡先討論前者。

馬王堆帛書《五星佔》中有關歲星的記述,有《歲星佔》和《歲星行度表》兩部分,大約是在西漢文帝三年(公元前177年)或稍後,根據當時對歲星的觀測結果編訂的。[21]此時歲星相較於《石氏》星法合天的時代已經超次,書中反映的星歲體系也與《石氏》不同。全書開頭被稱為《歲星佔》的部分,以二十八宿表示歲星位置的十二年周期變化,對應於十二個歲名。其文云:

【歲】星以正月與營宮晨【出東方,其名】為【攝提格。其明歲以二月與東壁晨出東方,其】名為單(閼)。其明歲以三月與胃晨出東方,其名為執徐。其明歲以四月與畢晨【出】東方,其名為大巟(荒)洛(洛)。【其明歲以五】月與【東井晨出東方,其名為敦牂。其明歲以六】月與柳晨出東方,其命為汁(協)給(洽)。其明歲以七月與張晨出東方,其名為芮(涒)漢(灘)。其明歲【以】八月與軫晨出東方,其【名為作噩。其明歲以九月與亢】晨出【東方,其名為閹茂。】其明歲以十月與心晨出東方,其名為大淵獻。其明歲以十一月與鬥晨出東方,其名為囷(困)敦。其明歲以十二月與虛【晨出東方,其名為赤奮若。】其【明歲以正月與營宮】晨出東方,復為聶(攝)提挌(格)。【十二】歲而周。[22]

《歲星行度表》則以歲星「與某宿晨出東方」為綱,排列從秦王政(表中稱「秦始皇帝」)元年到漢文帝三年共70年的歲星宿次:秦王政元年,歲星與營室晨出東方,二年與東壁,三年婁,四年畢,五年東井,六年柳,七年張,八年軫,九年亢,十年心,十一年鬥,十二年婺女,十三年以下依次循環。[23]歲星宿次與《歲星佔》基本相同,只有《歲星佔》中的虛宿此處作婺女。通過比較可知,馬王堆帛書《五星佔》接受了《石氏》星法創製以來沿用的歲名序列,但根據實際觀測調整歲名對應的歲星宿次,使之較《石氏》星法前進一至二次(見表二)。這反映了石氏、甘氏之外的另一家天文星法。

表二:《石氏》、《甘氏》、《五星佔》、《太初曆》歲名與所在宿次對應關係表[24]

馬王堆帛書《五星佔》也談到歲陰,稱「歲星與太陰相應也」,說明歲陰對應於歲星宿次,但對其佔驗意義著墨不多。更加重視歲陰的,是屬於五行家的選擇數術書《刑德》。馬王堆帛書共有三篇《刑德》,甲、乙兩篇都包含《太陰刑德大遊圖》,太陰即歲陰。《刑德》甲篇編寫於漢高祖十一年四月至十二年四月之間,乙篇編寫於漢惠帝死後至文帝十二年之間[25],當時歲星已較《石氏》星法創製時超次。這兩篇所譜排的歲陰序列,與《五星佔》類似,都讓歲陰隨歲星超辰。

《太陰刑德大遊圖》包含60幅鉤繩圖,每幅圖都用青色、黑色、白色圓點分別標示太陰、德、刑所在的方位,並在右下方依次標注「甲子」至「癸亥」的六十幹支,順序從上到下、從右至左,組成陣列。甲篇壬辰、乙巳、乙卯三圖的左下方又分別有「張楚」、「今皇帝十一」、「秦皇帝元」三個對應帝王紀年的注記(圖一),相當於秦二世元年(前209)、漢高帝十一年(前196)和秦王政(秦皇帝)元年(前246)。全圖左旁記:

【今皇】帝十一年,大(太)陰在巳,左行,歲居一辰,大(太)陰在所,戰弗敢攻。[26]

乙篇圖文與甲篇大同小異,只是沒有「今皇帝十一」字樣,而在丁未小圖左下方標注「孝惠元」(圖二)。

圖一:馬王堆帛書《刑德甲篇》中的《太陰刑德大遊圖》(選自裘錫圭主編《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第一冊,中華書局,2014年,第213頁)

圖二:馬王堆帛書《刑德乙篇》中的《太陰刑德大遊圖》(選自裘錫圭主編《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第一冊,中華書局,2014年,第221頁)

《太陰刑德大遊圖》中標注的幹支對應於所注帝王紀年,恰與根據幹支紀年上推的結果一致。陶磊因此相信太歲超辰「在太初以前的紀年實踐中並未真正出現過」[27],劉樂賢也認為帛書的「太陰紀年法」等同於後世的幹支紀年法。[28]然而,事情並不這麼簡單,因為現行幹支紀年法承自太初改曆所定的歲陰,不能直接上溯太初以前。對此,清代學者已有論述,因其特別重要,這裡稍作復述和補充。

漢武帝太初元年(前104)歲名實有丙子和丁丑兩個,上溯此前當用丙子。太初元年由元封七年改元而來,歲首從十月變為正月,使得這一年從十月開始,經過十一月、十二月、正月……,直到第二個十二月才結束,一共包含了15個月。孫星衍指出,此年太歲歷經二辰,前十月至前十二月在丙子,正月以後則在丁丑,《漢書·律歷志》載下詔改曆事在正月以前,故云「太歲在子」。[29]《淮南子·天文》雲,太陰(即歲陰)「歲徙一辰,立春之後,得其辰而遷其所順」,可以支持孫星衍的觀點。太初元年的15個月中,前3個月歲陰在子,延續此前的歲陰序列,而從正月到十二月歲陰前進至醜。因此,下推太初元年以後當從丁丑起,而要上推此前則應以歲陰在丙子為起點。

由歲陰在丙子上溯,符合西漢前期常用的歲陰序列。改曆前一年為元封六年,歲陰在乙亥,再上溯59年為漢文帝十六年,歲陰在子,正當淮南王劉安元年。《淮南子·天文》稱「淮南元年冬,太一在丙子」,此「太一」王引之認為當作「天一」,即太歲[30],與自元封七年丙子上推所得正好相合。北京大學藏西漢竹書《揕輿》篇中有「楚十三年,天一在卯」之語,如以太初元年為丁丑、元封六年為丙子上溯,則戰國楚的王年無一能與簡文紀年相合。[31]只有從元封七年太歲在丙子上溯,才能推得《揕輿》所記「十三年」是楚悼王紀年。[32]可見,由於太初元年改變歲首導致太歲歷經二辰,上推太初改曆所用歲陰序列的起始年代,不能數自丁丑,而必須從丙子開始。[33]《漢書·律歷志》録劉歆《世經》,猶稱漢高祖即位之年「太歲在午」,正與從元封七年歲在丙子上溯的結果相合。東漢改行四分曆後,幹支紀年通行,「漢元乙未」之說逐漸流行[34],而東漢末的蔡邕仍在《獨斷》中說「高帝以甲午歲即位,以乙未為元」[35],糅合新舊二說。

由於調整歲首,太初元年經歷丙子、丁丑二辰,從丙子上溯得到的歲陰序列,與後世自丁丑下推得到的幹支紀年看似不連貫,本質上卻出自同源。馬王堆帛書《刑德》中的太陰序列與後世幹支紀年相同,反而說明它不合於太初改曆採用的《石氏》星法歲陰序列,而是順應歲星超次,多前進了一辰。

歲陰順應歲星而超辰,說明主要功能不是紀年,而是佔驗。《太陰刑德大遊圖》用帝王紀年標注歲陰,是為了建立推演的坐標,明確每年當值的神煞,以便用於式佔。甲篇圖左註明:「大(太)陰在所,戰弗敢攻。」乙篇後面的說明文字稱:「大(太)陰在【所,迎者大】將死,陰四合,朕(勝)刑德。」都是關於歲陰的佔辭。[36]編著者了解歲陰的天文意義,有意維繫歲陰與歲星宿次之間的對應,因為,追本溯源,歲陰的神力來自歲星。

不過,由於歲陰佔驗主要屬於選擇數術,在馬王堆帛書《刑德》中已經顯示出保持連續循環的慣性。劉樂賢指出,馬王堆帛書《刑德》中的歲陰是「由推算而得」,而《五星佔》中的歲星宿次「則可能是從觀測而得」,兩者分屬五行家和天文家這兩個不同的數術流派。[37]這就將問題的討論從近代天文學視角的科學史研究,拉回到戰國秦漢數術的歷史語境,是重要的研究轉向。他還推測,「最早將太陰用來紀年的未必一定就是天文家,也有可能是五行家」[38],說法較為持重。從後文來看,他的意見其實偏向於後者。我讚同這個意見。

歲陰發展出連續紀年的功能,是由於五行家的運用。在屬於天文家的《五星佔》中,《五星行度表》追溯既往以說明運行規律,但不預報將來,未說明將來是否可以保持連續循環。而屬於五行家的《刑德》則不然。在《太陰刑德大遊圖》中,60幅鉤繩圖的排列完全按照六十幹支的順序,起於右上角的甲子,終於左下角的癸亥,組成的圖表不止涵蓋60年,而是要表明太陰、刑、德三個神煞的運行規律,可以上溯下推,按此規律一直循環使用下去。圖中少數幾個帝王紀年只是一種注記,表示某個圖式在最近一個循環中對應的年份,而每個圖式都不止對應於某一個特定年份。[39]正因如此,時代在前的秦王政元年(圖中作「秦皇帝元」),才會排在較晚的高帝十一年(甲篇「今皇帝十一」)、惠帝元年(乙篇「孝惠元」)之後。圖中以秦王政元年太陰在乙卯,固然是漢初根據歲星宿次新擬定的,但以此為開端的新序列確立之後,歲陰就在這種選擇術中保持連續循環,從而具備了作為年代標誌的條件。歲陰所形成的序列到什麼時代開始用於佔驗以外的場合,在何種意義上可以被稱為歲陰紀年法或太歲紀年法,是另一個值得討論的問題。可以肯定的是,如新城新藏所言,這種紀年法在使用之初不會是整齊劃一,具有普遍性的[40],它或它們跟太初改曆以後行用的幹支紀年雖有間接的聯繫,但並不連貫一致。

圖三:新城新藏《東洋天文學史》中譯本與祝總斌先生的批註

圖四:祝總斌先生在家中(陳侃理攝於2006年3月15日)

在歲陰紀年通行之前,星歲體系隨著歲星超次還可能有不同方式的調整。《淮南子·天文》所載的星歲體系中,歲星宿次與歲名、歲陰在辰三者的對應,與《史記·天官書》、《漢書·天文志》所載《石氏》星法完全一致,差異僅在歲星的晨出之月。《淮南子·天文》:

太陰在寅,歲名曰攝提格,其雄為歲星,舍鬥、牽牛,以十一月與之晨出東方,東井、輿鬼為對。

據此,攝提格歲的歲星晨出東方之月為十一月,而《史》《漢》所記《石氏》星法則為正月。

對於這個差異,過去的兩種解釋都不可信。其一,錢大昕、錢塘以為一用夏正,一用周正(天正)。[41]但是,《史記》意在為漢立言[42],不合用「周正」,書中也別無佐證。秦及漢初以十月建亥為歲首,但仍以建寅之月為正月。[43]星佔本是實用技術,即使戰國時曾以建子之月為正月,經過秦漢百餘年的使用,改用秦漢月名是很自然的事。因此,《史記》的正月和《淮南子》的十一月不會是指同一個月。其二,王引之認為《淮南子》「十一月」當作「正月」,以後各月也應順次改正,今本是後人根據《太初曆》之法妄改的結果。[44]這樣輕易改字立說,失於武斷。兩種舊解都要強行統一《淮南子·天文》和《石氏》星法,而事實上,兩者各自與編定時的天象相適應。《淮南子》是淮南王劉安在位期間所編,成書年代在漢武帝時期,歲星已經較《石氏》星法創製時超二次,為了合天,勢必不能完全因襲《石氏》星法。

《淮南子·天文》記載的星歲體系,將歲名對應的歲星晨出之月提前兩個月,實際效果是將歲名序列提前了兩年,以順應歲星超次。以太初改曆前的元封七年十一月為例,按照《石氏》歲陰序列,當時太歲在子,而歲星實際位置在鬥、牛,比《石氏》星法規定的氐、房、心超前了兩個星次。為應對這個變化,《太初曆》將太歲在子之年的歲星宿次改為鬥、牽牛,以便沿用《石氏》的歲陰序列。如果按照《淮南》星法,則這一年歲星在鬥、牛,年名攝提格,太歲在寅,歲星以十一月晨出東方,恰好與太初改曆放棄的「年名焉逢攝提格」方案相同。這個攝提格歲,比《石氏》的歲陰序列(當年歲名困敦,太歲在子)提早了兩年。

《淮南》星法保留了《石氏》星法的歲星宿次與歲名、歲陰對應關係,之所以還能有順應超次的效果,是因為它「偷換」了歲星「晨出」的概念。按照《石氏》星法,歲星在困敦歲十一月與氐、房、心三宿一起晨出東方,而十一月太陽在鬥、牽牛,歲星位於太陽後方兩個星次;《淮南》星法,歲星在攝提格歲十一月與鬥、牽牛晨出東方,則與太陽同在一星次。因此,《石氏》星法的「晨出」是在凌晨天色尚黑時從地平線上升起,《淮南》星法的「晨出」則是與太陽幾乎一同升起。[45]與《淮南》星法類似,《太初》星法以歲星十一月與鬥、牽牛晨出東方為困敦歲,也是以歲星與日並升為「晨出」。《漢書·律歷志下》録劉歆《三統曆》論星紀之次雲「五星起其初,日月起其中」,描述歲星會合周期雲「木,晨始見,去日半次」,都是說歲星晨見時在太陽後方半個星次,也就是與日同次。《三統曆》的這個規定,很可能繼承自《太初曆》。

對歲星「晨出」概念的變化,王引之已有研究。他說,漢代定太歲所建有二法,一在歲星與日同次而晨見之月,二在歲星與日隔次而晨見之月。前者是《太初曆》之太歲,後者是甘、石星法的太歲。[46]事實上,如清人李銳所說,《淮南子》比《太初曆》更早採用了同次法[47],只不過《淮南子》是保持歲名與歲星所在宿次的對應,改變晨出之月,《太初曆》則保持了歲名與晨出之月的對應,調整與宿次的關係(參看表三)。隔次與同次之別,無需像王引之那樣聯繫曆元問題,解釋得過於複雜。

《淮南》《太初》星法將「晨出」理解為與日同次而出,說明二者都是從《石氏》星法中衍生的。就觀象實踐而言,在日出前天色尚黑時觀測歲星升起較為便利,而按照《淮南》與《太初》之法,歲星與太陽並升,星光被日光掩蓋,是不容易觀測到的。《淮南》《太初》星法以日出時看不見的歲星位置來確定歲名,顯然是不得已調整石氏星法的結果。相對而言,《石氏》是原生性的星歲體系,《淮南》《太初》星法都是它的衍生品。

附帶說明,《史記·天官書》敘述星歲體系時,在攝提格歲和單閼歲之間插入了一段描述歲星運行和會合周期的話,其文云:

歲星出,東行十二度,百日而止,反逆行;逆行八度,百日,復東行。歲行三十度十六分度之七,率日行十二分度之一,十二歲而周天。出常東方,用晨;入於西方,用昏。

此條沒有引入超次的概念,但區分歲星順行和逆行,比馬王堆帛書《五星佔》「歲星日行廿分」[48]的籠統描述更為準確。這應該反映西漢初年以後人的認識。文末雲歲星晨出東方,昏入西方,是說歲星日出之前升起在東方,又在同一個會合周期的末尾於日落天昏之後沒入西方。這一期間大約一個回歸年,太陽回到同一宿次,歲星大約嚮前運行一個星次,而能從太陽後方運行到前方,可見與太陽位於同一星次。這是以歲星與日同次為晨出,已經不同於《石氏》隔次晨出的舊法。[49]

 

太初曆的星歲體系見於前引《漢書·天文志》文。它保持了《石氏》星法的歲陰、歲名序列,而根據歲星超二次的實際天象,調整歲星與歲陰、歲名的對應關係,結果與馬王堆《五星佔》、《淮南子·天文》都不相同。四種星歲體系的異同對照,見於表三。

表三:《石氏》、《五星佔》、《淮南子》、《太初曆》星歲關係異同對照表

理解《太初曆》星歲體系的關鍵,是改曆詔書中看似自相矛盾的歲名和太歲記録。《漢書·律歷志上》載漢武帝元封七年(前104)下詔,命公孫卿、壺遂、司馬遷等人議定新的漢家曆法,史稱:

乃以前歷上元泰初四千六百一十七歲,至於元封七年,復得閼逢攝提格之歲,中冬十一月甲子朔,旦冬至,日月在建星,太歲在子,已得太初本星度新正。

這段話應是取自改曆主持者的上奏[50],說明了太初改曆的時機和天象起點,極為重要。按照通行的歲名與歲陰(太歲)對應規則,文中稱「攝提格之歲」,則歲陰應該在寅,詔書卻又說「太歲在子」。一句之中看似前後矛盾,但《史記·歷書》載録的漢武帝元封七年詔書卻可與之相印證,其文曰:

十一月甲子朔旦冬至已詹,其更以七年為太初元年,年名焉逢攝提格,月名畢聚,日得甲子,夜半朔旦冬至。

此處的「焉逢」與「閼逢」同音通用,「年名焉逢攝提格」亦即「閼逢攝提格之歲」。《史》《漢》合觀,可知當時朝廷與包括司馬遷在內的改曆主持者對年名是有共識的,上述矛盾應該可以在漢代的知識體系中找到合理的解釋。

歲星、歲陰問題與經學和古史年代關係密切,很受乾嘉學者關注。他們嘗試解釋上述矛盾,結果聚訟紛紜,莫衷一是。錢大昕主張,古法太陰與太歲不同,各自與歲星相應,而彼此常差二辰,東漢以後人才將兩者相混淆。[51]此說把古人混同的太陰和太歲強行區分開來,沒有重視它們原理上的一致性。孫星衍認為太陰與太歲同一,否認古人可能根據實測確定歲陰,進而誤以為太初改曆時的「焉逢攝提格」與太陰無關,只是上元本星度,而非太初元年的年名。[52]王引之的《太歲考》後出而最詳。他贊成太陰與太歲名異實同,提出歲星與歲陰的對應法有隔次和同次兩種。[53]這個看法固然正確,但卻無法解釋太初改曆中歲名攝提格和太歲在子的矛盾。王引之認定,《漢志》所謂「太歲在子」是後人根據《太初曆》法將「寅」字改為「子」的結果。這樣以消滅問題代替解決問題,失於武斷。[54]

後人從《史記》、《漢書》改曆記載中看到「矛盾」,是未能理解當時人對歲星、歲名和歲陰關係的調整而導致的。乾隆年間有一位精於曆算的學者王元啟,認為焉逢攝提格是根據太初改曆時實測的歲星宿次,而「歲在困敦」是西漢末劉歆根據當時已經超辰的歲星位置逆推所得。[55]其說區分實測和推演,基本已得正鵠,只是忽視了歲陰序列的舊有傳統。20世紀上半葉,日本學者新城新藏繼承王元啟之說,而糾正其誤,進一步說明「太歲在子」不是劉歆憑空創造的,應該追溯到戰國以降順次計數的歲名,劉歆只是用歲星超次之法倒推,在秦王政八年設置了一次超辰,才得出「太歲在子」。他認為《呂氏春秋》「維秦八年,歲在涒灘」反映了戰國時代所定歲陰序列,以無超辰之法由此下推,得到太初元年歲在乙亥,較之太初元年實測所得的歲名攝提格、歲陰在寅,相差三次,由此可知這個歲陰序列制定於公元前352年前後。他又認定,戰國人所定歲陰序列的甲寅年經歷了兩次超辰才得到後世的幹支紀年,因而相當於以幹支紀年上推的丙辰年,與太初元年的丁丑之間相差21次,可定為公元前365年。[56]新城新藏這樣推測是為了牽合《左傳》《國語》歲星記事合天的年代。或許由於這個意圖的影響,他不信《漢書》所記「太歲在子」為當時實録,還認定《淮南子·天文》中淮南元年太歲「在丙子」原文作在「乙亥」,今本早已經過劉歆的修改。如此將不能解釋的史料,認定為劉歆改動的結果,是非常令人遺憾的。[57]

新城新藏說只要稍作修改,承認《淮南子》和《漢書·律歷志》所用的歲陰,則可以認定元封七年歲在丙子,歲星宿次較戰國晚期歲陰序列制定時超二次。改曆的主持者根據當時歲星位於鬥宿,按照《石氏》星歲體系推定歲陰在寅,歲名攝提格。但若按照戰國末年沿用下來的歲陰序列,元封七年冬至,太歲應在丙子,導致改曆方案碰到阻礙。

太初改曆遭遇重重困難,星歲體系和歲陰序列的衝突就是其中之一。當時人解決的辦法,是調整舊有的星歲體系,保持歲陰連續循環序列。因此,焉逢攝提格甲寅歲名最終被放棄,而「太歲在子」的序列沿用下來,到太初元年前進一辰,為太歲在丁丑,從此連續循環至今。

 

太初改曆對歲陰的概念和作用產生了巨大的影響。歲陰先是改用歲星與日同次之法來定義,此後又不再隨歲星超次而變動,形成穩定不變的連續循環序列,星歲體系實際上遭到廢棄,幹支紀年法逐漸形成。

東漢經學家說,歲陰是「歲星與日同次之月鬥所建之辰」[58]。若依此法,攝提格歲正月,歲星與日同在營室,鬥建在寅,歲陰亦在寅。次年單閼歲,歲星前進至奎、婁之次,經歷一個會合周期後在二月復與日同次,鬥建在卯,太歲亦在卯。依次類推,十二年後復歸攝提格歲。這就是《太初曆》所定之法。據此,歲星超次後,與日同次之月就會延後一個月,歲陰若要保持為「歲星與日同次之月鬥所建之辰」,亦需與之俱超一辰。但東漢時的實際情況卻非如此。《周禮·春官·馮相氏》鄭玄註:「《樂說》說『歲星與日常應大歲月建以見』,然則今曆大歲非此也。」賈公彥疏解釋,鄭玄的意思是當時所用曆法「大歲無跳辰之義」,已經不是原來的太歲(歲陰)了。這是歲陰保持自身連續循環,與歲星脫鉤造成的。

這個變化,在兩漢之際已經發生。當時,歲星已較太初改曆時超辰,但歲陰、歲名序列卻沿用不變。新莽嘉量八十一字銘文記王莽受命即真及頒行度量衡事[59]。前事發生在初始元年(公元8),上距太初元年達111年,歲星已超一次,按照《太初曆》同次之法,四月晨出畢宿,屬實沈之次,歲陰相應在巳,而銘文雲「歲在大梁,龍集戊辰」。後事在始建國元年(公元9),歲星五月晨出東井,屬鶉首之次,歲陰在午,而銘文雲「龍在己巳,歲次實沈」。銘文對這兩年歲星的記載沒有跟上歲星超次的天象,比實際滯後了一個星次。又,據《漢書·王莽傳中》,新莽時期有三道詔書提及歲星、歲陰,分別是「始建國五年,……歲在壽星,……倉龍癸酉」,「以始建國八年,歲躔星紀」,「天鳳七年,歲在大梁,倉龍庚辰……厥明年,歲在實沈,倉龍辛巳」。其中「倉龍」即「蒼龍」,是歲陰的別名。今案始建國五年(公元13),歲星九月晨出氐宿,屬大火之次,太歲在戌,而詔書歲星在壽星,歲陰在酉;始建國八年(即始建國天鳳三年,公元16),歲星在虛宿,玄枵之次,而詔書以為在星紀;天鳳七年(後改地皇元年,公元20),歲星在參宿,實沈之次,歲陰在巳,而詔書以為歲星在大梁,歲陰在辰;次年歲星在鶉首,歲陰在午,而詔書以為歲星在實沈,歲陰在巳。以上幾例,王莽所用的歲星宿次都不合實際天象,各自滯後一個星次,原因在於沿用了太初改曆時確定的歲陰序列和星歲體系,由歲陰反推歲星,取代了天文觀測。

太初改曆以後,歲星宿次的重要性下降,歲陰在星歲體系中佔據了核心地位,歲名隨著連續的歲陰序列而循環。[60]從成書於漢初的《五星佔》,到太初改曆前後的《淮南子》《史記》,再到定型更晚的《爾雅》和成書於東漢的《漢書》,對歲名與歲星、歲陰關係的敘述方式呈現出明顯的差異,很能說明上述變化。

《呂氏春秋·季冬紀·序意》:維秦八年,歲在涒灘。

《五星佔》:歲星以正月與營室晨出東方,其名為攝提格。

《淮南子·天文》:太陰在寅,歲名曰攝提格。其雄為歲星,舍鬥、牽牛,以十一月與之晨出東方。

《史記·天官書》:以攝提格歲,歲陰左行在寅,歲星右轉居醜,正月與鬥、牽牛晨出東方,名曰監德。

《爾雅·釋天》:太歲在寅曰攝提格,在卯曰單閼。

《漢書·天文志》:太歲在寅曰攝提格。歲星正月晨出東方,《石氏》曰名監德,在鬥、牽牛。……《甘氏》在建星、婺女。《太初歷》在營室、東壁。

在《呂氏春秋》和《五星佔》中,涒灘、攝提格等歲名是歲星之名。《五星佔》的歲星宿次分別決定歲名和歲陰,而歲名與歲陰無關。《史記》所記雖是《石氏》星法,但以歲名為綱,用十二辰描述歲星位置,或已受西漢觀念的影響。其中,歲名已是某年的年名,與歲陰、歲星都有關係,不再僅視歲星而定。《淮南子》中的歲名取決於歲陰,但仍是年名,而非歲陰的名稱。今本《爾雅》應該經過西漢中後期人的編訂,所謂「歲名」已是歲陰的名稱,與歲星宿次無關了。《漢書》的敘述方式同於《爾雅》,當是本於《太初曆》。歲名改繫於歲陰,發端就在太初改曆最終不顧歲星宿次,而根據歲陰以定歲名。

歲陰在星歲體系中佔據核心地位,應該歸因於選擇數術的發達。在不同流派的選擇數術中,歲陰都是比較重要或基礎性的神煞。《淮南子·天文》敘述星歲體系正是為了說明如何確定歲陰,亦即文中所稱的太陰、青龍,而其他神煞則是根據歲陰而定的。《淮南子·天文》云:

太陰元始建於甲寅,一終而建甲戌,二終而建甲午,三終而復得甲寅之元。歲徙一辰,……前三後五,百事可舉。……太陰在寅,朱鳥在卯,勾陳在子,玄武在戌,白虎在酉,蒼龍在辰。……凡徙諸神,朱鳥在太陰前一,鉤陳在後三,玄武在前五,白虎在後六。……天神之貴者,莫貴於青龍,或曰天一,或曰太陰。

從中可以看出,朱鳥、勾陳、玄武、白虎等神煞,都是根據與太陰(即歲陰)的前後位置關係而定的。「可舉百事」的吉日前三後五,據高誘注,也是以太陰所在日為基準。太陰別稱天一、青龍,《淮南子·天文》所謂「天神之貴者,莫貴於青龍」,正說明了歲陰的核心地位。由於這種地位,歲陰保持一年一辰的連續循環,對於方便數術推演十分重要。文中說「三終而復得甲寅」,是用四分曆三紀為一元之法。一元跨越4560年,而歲陰可以復歸,顯然不容間斷跳躍。

歲陰在選擇數術中的連續循環,是歲陰紀年法和幹支紀年法形成的基礎。這種連續循環,首先促使太初改曆最終選擇調整星歲體系,而保持歲陰序列。這個歲陰序列在改曆中得到朝廷的確認,通過頒曆等方式,影響行政和社會生活[61],從而獲得了更強的慣性。此後,歲星超次,歲陰都不再響應,而保持連續循環,堅守固定的序列。這個歲陰序列在數術上用幹支表示,最終發展成為通行至今的幹支紀年法。[62]

歲陰循環序列固定下來後,出現了太陰在太歲之後二辰的說法,這是太初改曆時實際天象和原有歲陰序列的分歧造成的。改曆將數十位最重要的數術家都捲入進來,雖然結果沿用「太歲在子」的舊序列,但歲名「焉逢攝提格」對應歲陰在寅之說曾經呼聲甚高,不能對選擇數術毫無影響。當時,《石氏》歲陰在子,子在寅的後方兩個辰位,如果稱寅為太歲,稱子為太陰,則可以說:「歲後二辰為太陰。」[63]所謂「太歲」與「太陰」出自同一原理,它們的分離,是保留了太初改曆時的意見分歧。此後,太陰、太歲各自連續循環,都與歲星宿次脫離了關係,變成選擇數術的概念。前引《淮南子·天文》說「太陰在寅,……蒼龍在辰」,王引之認為太陰就是青龍,即蒼龍,以為「蒼龍在辰」四字「蓋淺人所加」[64]。此蒼龍恰在太陰之前方兩個辰位,確有可能是《淮南子》的傳抄者根據當時太陰、青龍分立並存的數術而補入的。

由於太陰、太歲都可以指歲陰,古人亦常混淆。《漢書·翼奉傳》載翼奉初元二年(前47)上書云:「今年太陰建於甲戌」,注引孟康曰:「太陰在甲戌,則太歲在子。」翼奉所說「太陰」實際上用了太初改曆以來的歲陰序列,孟康卻以為是在歲後二辰的太陰,從而推出「太歲在子」,造成翼奉上書在初元四年的錯覺。宋人吳仁傑已辨其非[65],清人王引之進一步指出翼奉所說的「太陰」,是用以紀年的「太歲」,而非選擇數術專用的歲後二辰之太陰,後者只用十二辰表示,不用日幹[66]。太陰和太歲的位置關係很容易倒置。太初改曆所定的歲陰本來應該是「歲後二辰」的太陰,但當它佔據主導地位,成為紀年的「歲」,一些數術家又根據太陰在歲後二辰的設定,製造出一個更在它之後二辰的「太陰」。北大漢簡《揕輿》記:

楚十三年,天一在卯,大(太)陰在醜,皆左行十二辰。

其中的「天一」是太初改曆沿用的歲陰,「太陰」則是在其後二辰的神煞。由於「太陰」和「太歲」等稱謂的混淆,在閱讀古代文獻時必須循名責實,不能望文生義,有時也確實難以遽定。

太陰所在,除「歲後二辰」外還有兩種異說。《漢書·揚雄傳》載《甘泉賦》「詔招搖與太陰兮」句,注引張晏曰:「太陰,歲後三辰。」《文選》李善注引張晏曰同,蓋唐本已然,無法認定為訛誤。不過,張文虎指出,在《漢書·翼奉傳》注中,張晏又以為丙子歲太陰在甲戌,則仍是以太陰在歲後二辰。[67]姚鼐雲「蓋晏說猶張守節說也,連本辰計之耳」[68],或許是合理的解釋。又,《文選》楊雄《甘泉賦》「詔招搖與太陰兮」,蕭銑註:「太陰,太歲前二辰也。」此「前」字意思可能不是指前進的方嚮,而是說在十二辰順序的前列,句意與「歲後二辰」實際相同[69];當然,亦不排除訛誤或確有異說的可能,今暫且存疑,不強求論定。

 

古人觀察和記録歲星位置,主要是用於佔驗而非紀年。歲陰是因佔驗的需要,藉由數術邏輯創造出來的神煞,所在的辰位取決於歲星宿次,兩者的關係應該固定不變。戰國晚期,《石氏》星法根據當時的天象設計了一套星歲體系,以歲星十一月與鬥、牽牛二宿一同晨出東方為攝提格歲,歲陰在寅,從而確立起一個歲陰在十二辰循環的序列。

秦漢之際,歲星已經較《石氏》星法制定時超次,星歲體系和歲陰序列面臨調整。馬王堆帛書《五星佔》所記歲星和歲名關係,是根據漢初天象觀測推演出來的。當時,歲星與《石氏》星法制定時相比超一次,《五星佔》的編寫者通過改變歲名與歲星位置的對應關係,保持歲名連續循環。至於歲陰,《五星佔》和《刑德》都使之維持與歲星位置的對應,而打破了《石氏》星法設定的歲陰循環序列。至《淮南子·天文》和《太初曆》編定時,歲星已較《石氏》星法創製時超二次。《淮南》星法調整歲星晨出之月與歲名的對應,《太初曆》則調整歲星所在宿次,兩者的結果都將「晨出東方」的意義從歲星與太陽隔一星次升起在日出前升起,更改為在同一星次與太陽並升,以匹配當時的歲星實際宿次。

太初改曆還繼承戰國以來的歲陰循環序列,改變了歲陰與歲星對應關係。而後來的實際運用沒有再讓歲陰隨著歲星超辰,事實上放棄了星歲體系。這個做法確立和放大了歲陰的紀年功能,也為幹支紀年法奠定基礎。歲陰由此徹底失去天文上的意義,成為純粹的選擇數術概念,並且派生出位於太歲背後兩個辰位的選擇術神煞「太陰」。

必須承認,我們現在還無法為戰國秦漢之際所有星歲記録給出唯一的定解,但可以確信,它們不可能採用了同一套星歲體系和歲陰序列。這種情況與東漢以後歲陰、歲名與帝王紀年的確定關係對比鮮明,恰好說明其間發生了變化。歷史研究不能將後世的情況視作當然之理。如果簡單地根據東漢以後幹支紀年法的序列,從戰國秦漢之際乃至更早尋找源頭,容易抹殺差異,反而消解了研究意義。

考察秦漢時期星歲關係的變化,還可以發現,選擇數術與天文星佔的關係逐漸疏離,彼此獨立。天文星佔和龜卜都是取象為佔,發達較早。選擇數術自戰國時期開始興盛,用於佔驗的概念建除、堪輿、太歲、鹹池,以及十日、十二辰、二十八宿等佔驗模式,都與天象曆法密切相關。秦漢時代,星象推移,漸漸偏離戰國的情況,而戰國時代確立的選擇數術卻廣泛流行並經典化。趨於穩固的選擇數術與實際天象拉開距離,進一步抽象化、數字化,從而成為與天文星佔完全不同的獨立數術門類。

不再依賴觀象的選擇數術,在秦漢時代成為大眾化的技術,並且進入國家制度。秦和漢初中小官吏墓葬中大量出土《日書》,說明選擇數術已經滲透進行政和社會生活。選擇術的日常運用無需也不可能事事仰仗專業技術人員,使用者自行查閱《日書》即可。選擇數術的宜忌,甚至成為國家的規範。比如,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記載漢初的《田律》規定「毋以戊己日興土功」,戊己正是《日書》中說的「土忌日」。[70]西北邊塞遺址出土的西漢後期官方所頒的曆日,有不少包含了值日的神煞。這些神煞代表的宜忌,應是行政和軍事活動需要參考的。[71]選擇數術的制度化表現,說明它不僅僅是一種「民間」的信仰或知識。相反,它在秦漢時代是人們認識世界和處理事務的一種基本方式,具有強大的觀念力量,而且與國家權力緊密互動,一起決定人們的時間秩序。

 

2015年6月21日初稿

2019年6月26日改定

 

後記:祝總斌先生學問淵綜,許多領域搜討素久,但未必形諸文字。我留校工作後不久,祝先生聽說我正對天文、曆法史感興趣,便將自己八十年代初購藏的新城新藏《東洋天文學史研究》、飯島忠夫《支那古代史と天文學》、能田忠亮《東洋天文學史論叢》等書倒庋相賜。這幾冊書在國內相當罕見,所論問題冷僻艱深,多數史家未嘗措意。但祝先生的藏書行間眉頭朱墨爛然,滿是批語箋注。捧讀之下,既感慨先生鑽研學問之勤,也深切體會到先生對後學的關懷和鞭策。

本文原題《秦漢時期的歲星和歲陰——從馬王堆帛書中的太陰說起》,曾於2015年6月28日在湖南省博物館、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中華書局聯合主辦的「《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修訂」國際研討會上宣讀。會後自覺題目重要而寫作倉促,思慮未及之處尚多,故藏諸篋笥,羞於示人。今春與北大諸生一同研讀《漢書·律歷志》,再思相關問題,乃稍有所悟,重拾舊稿,改寫一過。又得摯友郭津嵩先生指教,同學王景創、王雨桐、李屹軒、厲承祥諸君相與切磋,促使我調整結構,改進論述,編成新稿,在此謹致謝忱!文中疏謬仍多,自當由我負責。

謹以此不成熟的習作,呈請先生教正。敬賀先生九十華誕!

圖五:研究生拜訪祝總斌先生(陳蘇鎮攝於2009年12月4日,右起:陳志遠、郭津嵩、祝先生、唐星、陳侃理、聶溦萌)

編者按:本文刊於北京大學歷史學系、北京大學中國古代史研究中心編《祝總斌先生九十華誕頌壽論文集》,中華書局,2019年6月。


[1]比如陳美東《中國科學技術史·天文學卷》第二章第三節《歲星紀年法、太歲紀年法與幹支紀年法》,科學出版社,2003年,第61~67頁;張衍田《中國古代紀時考》第四篇之三《紀年方法》,上海古籍出版社,2019年,第117~135頁。[2]參看王引之《太歲考》卷上「論太歲之名有六名異而實同」條,《經義述聞》卷二九,江蘇古籍出版社,2000年,第683~684頁。這些名稱在數術中還有其他的用法,為避免混淆,本文在敘述中一般採用「歲陰」這個名稱,引用史料和他人論述時則保留原貌。[3] 11.862/(12-11.862)≈86。歲星超次周期有83年(新城新藏《東洋天文學史研究》,沈璿譯,中華學藝社,1933年,第387頁)、84.7年(中國天文學史整理小組編著《中國天文學史》,科學出版社,1981年,第115頁)等不同數值,皆因軌道周期取值有精粗,原理和計算方法沒有不同。[4]王勝利《星歲紀年管見》,《中國天文學史文集》第五集,科學出版社,1989年,第75頁。[5]裘錫圭主編《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肆)》,中華書局,2014年,第228頁。[6]關於星歲對應關係的類似描述,還見於《開元佔經》卷二三《歲星佔》引《荊州佔》,文淵閣四庫全書本,葉四。[7]何幼琦《評乾嘉間關於太歲太陰的一場爭論》,《學術研究》1979年第5期,第105頁;王勝利《星歲紀年管見》,《中國天文學史文集》第五集,第80頁。[8]裘錫圭主編《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肆)》,第238頁。[10]「月徙一辰」,原作「月從一辰」,王念孫雲「從」當作「徙」,說見《讀書雜志·淮南內篇》卷三,第800頁。案「從」、「徙」形近,古書多訛混。今據王說改。[11]參看陳侃理《北大漢簡所見的古堪輿術》,北京大學出土文獻研究所編《北京大學藏西漢竹書(伍)》附録,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第225~236頁。[12]參見裘錫圭主編《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伍)》,第52頁。[13]參看李零《中國方術正考》,中華書局,2006年,第30頁。[14]墨子涵研究戰國晚期至漢初日書中的天文學內容,認為這些內容「有時切實地反映當時的天文曆法知識體系,有時是作為純粹的象徵,而有時則……給它強加其原無的勻稱並將其原有的勻稱打破,使之在保存其天文學外貌的同時失去其天文學邏輯和功能」。他所表達的意思與我相近,並舉出了更多的例子,可以參看墨子涵《從周家臺〈日書〉與馬王堆〈五星佔〉談日書與秦漢天文學的相互影響》,《簡帛》第6輯,上海古籍出版社,第113~137頁。與墨子涵不同的是,我認為秦漢天文學和選擇數術一樣都有尋求規律性循環的一面,選擇數術只是在從中衍生出來之後,進一步簡化和抽象化,並未背離當時天文學的邏輯。兩者的差別在於,天文學還有星佔的一面,注重實際天象的非規律性變化,而選擇數術沒有這方面的考慮。[15]《史記·天官書》,中華書局,1982年,第1313~1326頁。標點根據文意有所改動。點校本對文字的有些校改證據不足,這裡也沒有全部採用。[16]《甘氏》星法亦見於《開元佔經》卷二三(葉五A~十A),與《漢志》所載略同。[17]還原太初改曆時的天象,可知當時歲星在鬥宿,處於星紀之初。通過星空模擬軟體Stellarium計算,太初元年前十一月甲子日(公元前105年12月25日)在漢長安城(34°18' N,108°52' E)可以觀測到歲星約在本地時間(+7.26小時)早晨6時20分左右升起於東南方地平綫,位於鬥宿中部,星紀之次的起點附近。[18]劉坦《中國古代之星歲紀年》,科學出版社,1957年,第11、17頁。劉坦說《石氏》歲星紀年的有效期間為公元前276~191年,意即《石氏》星法的歲名序列對應的歲星宿次在此期間符合天文實測。[19]《呂氏春秋·季冬紀·序意》有雲「維秦八年,歲在涒灘」,其時當公元前239年,歲星實際在張宿而近於翼,按照《石氏》星法,歲名當為作噩,在涒灘之後一歲。《呂氏春秋》所用的歲名序列應該更為古老,大約早於《石氏》一個超次周期,創製於戰國中後期(約公元前4世紀中期至前3世紀早期之間)。由此推測,漢代所傳《石氏》星法當時尚未在秦國通行,可能是此後才編定的。[20]劉樂賢在《從馬王堆帛書看太陰紀年》一文中對此前的相關研究已有很好的概括,這裡不再重複。見劉樂賢《馬王堆天文書考釋》,中山大學出版社,2004年,第217~229頁。[21]《五星佔》中的《歲星行度表》包含的最晚一年是「今三年」。這一年,即漢文帝三年,應是全書寫定的年代。但對《歲星行度表》中歲星宿次的編定時間,學界有不同的看法。在《歲星行度表》囊括的70年中,歲星會超前接近一次,表中的晨出所在宿次不可能符合所有年份的情況,只能是根據若干年的觀測值套用十二年周期推演而成的。席澤宗結合《五星佔》金星和土星行度表,推測此三表「是根據秦始皇元年的實測記録,利用秦漢之際的已知周期排列出來的」。他認為,《歲星行度表》中所記秦始皇至漢高祖時期木星宿次大體符合實測,其後歲星超次,表中呂后以降所記與實測不符。他將「晨出東方」理解為晨見東方,重視可見性。在他列出的木星宿次表中,呂后年間歲星所出之月所在宿次與太陽相同,光芒為之掩蓋,無法觀測到。因此,席澤宗認為《歲星行度表》這幾年的記載不合於實測。秦王政(始皇帝)元年歲星在牛宿,與《歲星行度表》稱「與營室晨出東方」的宿次不合,但這年正月可在淩晨看到木星升起,故席澤宗認為《歲星行度表》此時合乎天象。見席澤宗《中國天文學史的一個重要發現——馬王堆漢墓帛書中的〈五星佔〉》,《中國天文學史文集》,科學出版社,1978年,第28~32頁。王勝利則不考慮歲星在日出前後是否可見,更重視它所在的宿次。他認為:「根據席澤宗編制的《木星位置表》,漢高帝元年和呂后時期的木星實際宿次與《五星佔》中歲星表所記一致,說明該表可能是以漢初實際天象為基礎編排的。」見王勝利《星歲紀年管見》,《中國天文學史文集》第五集,第91頁。今案,《歲星佔》根據歲星所在宿次進行佔驗,王勝利重視宿次之說應更符合古人的考慮。《五星佔》的歲星行度大致是根據漢初的情況編寫排定的。秦王政元年較編定年代早了近一個超次周期,所以才會出現歲星實際在牛宿,而《行度表》排至營室的情況。英國學者古克禮的研究也發現《五星佔》中歲星行度最為合天的是在漢初。參看Christopher Cullen, Understanding the Planets in Ancient China: Prediction and Divination in the "Wu xingzhan", Early Science and Medicine, Vol. 16, No. 3 (2011), pp. 238-240。[22]裘錫圭主編《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肆)》,第223頁,此處釋寫較原書略寬。原帛殘損較多,整理者根據文意及同書的《歲星行度表》,用【】號擬補了不少文字,恢復的結果大體應符合原貌。[23]裘錫圭主編《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肆)》,第238頁。[24]各書所記歲名略有參差,因與文本論旨無關,表中不詳列異同,詳情可參看劉坦《中國古代之星歲紀年》,第1~10頁。[25]據整理者說明,見裘錫圭主編《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伍)》,第2、32頁。[26]裘錫圭主編《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伍)》,第18頁。[27]陶磊《〈淮南子·天文〉研究——從數術史角度》,齊魯書社,2003年,第91頁。[29]孫星衍《再答錢少詹書》,《問字堂集》卷五,中華書局,1996年,第131頁。王引之也指出太初元年實兼丙子和丁丑,見《太歲考》卷上「論太歲建辰之二法法分而名不分」條,《經義述聞》卷二九,第695頁。[30]王引之引《廣雅》曰:「天一,太歲也。」王念孫《讀書雜志·淮南內篇》卷三「太一在丙子」條,江蘇古籍出版社,2000年,第790頁上。[31]簡文還說「大(太)陰在醜」,如果將之理解為歲陰,而從元封七年丙子上推,亦無楚國王年與之相合。因此,我將這個「太陰」另作別解,詳見本文第六節。[32]參陳侃理《漢簡〈揕輿〉中的楚國紀年》,北京大學出土文獻研究所編《北京大學藏西漢竹書(伍)》附録,第237~239頁。[33]斯琴畢力格等學者對太初曆行用前後的太歲安排也有類似的看法,見斯琴畢力格、關守義、羅見今《太初曆與顓頊曆的銜接問題》,黃留珠,魏全瑞主編《周秦漢唐文化研究》第4輯,三秦出版社,2006年,第56頁。他們認為元封七年太歲在丙子,太初元年歲在丁丑,兩者並非同一年,而是連續的兩年。今按,《漢書·武帝紀》太初元年始於冬十月,《律歷志》亦以太初元年有「前十一月」,可見元封七年的冬季三月在改曆以後被併入太初元年。與其分為兩年,不如說改曆時的特殊處理導致一年之中太歲歷經二辰。[34]對東漢改行四分曆造成的幹支紀年錯位,劉坦已有詳論,參看氏著《中國古代之星歲紀年》,第163~171頁。此處不贅。[35]蔡邕《獨斷》卷下,明程榮校刻《漢魏叢書》本,吉林大學出版社,1992年,第184頁下。[36]湖南沅陵虎溪山一號漢墓出土的漢初式盤底面有類似的六十甲子圖,應是為了式佔時備查,也可說明這類圖式的佔驗屬性。參見《沅陵虎溪山一號漢墓發掘簡報》,《文物》2003年第1期,第48頁,摹本圖二九:1。[39]參看胡文輝《馬王堆帛書〈刑德〉乙篇研究》,收入《中國早期方術與文獻叢考》,中山大學出版社,2000年,第159頁。[40]新城新藏《東洋天文學史研究》,第505頁。[41]錢大昕《十駕齋養新録》卷一七「太陰」條,第369頁;錢塘《淮南天文訓補注》,見劉文典《淮南鴻烈集解》附録三,中華書局,第868頁。「以十一月與之晨出東方」,錢塘補注云:「《天官書》雲『正月』,《天文志》作『十一月』,《史記》用周正,《淮南》、《漢志》用夏正。」按今所見《漢志》同《天官書》,錢塘或引證偶誤。所謂「《史記》用周正」,指《史記》保存戰國星法原文,以建子之月為正月,即夏正十一月。陳久金繼承此說,見陳久金《從馬王堆帛書〈五星佔〉的出土試探我國古代的歲星紀年問題》,《中國天文學史文集》,第52頁。[42]參看陳蘇鎮《司馬遷「成一家之言」新解》,《田餘慶先生九十華誕頌壽論文集》,中華書局,2014年,第50~56頁。[43]王念孫《讀書雜志·漢書》卷一「春正月」條,第176~180頁;能田忠亮《秦の改時改月說と五星聚井の辨》,《東洋天文學史論叢》,恆星社,1943年,第323~364頁。此說現已被大量出土秦漢曆書所證實。[44]王引之《太歲考》卷下「論歲星晨出東方」條,《經義述聞》卷三〇,第706~708頁。劉文典也說「『十一月』應作『正月』」,理由是「《淮南》建寅,非《太初》法也」(劉文典《淮南鴻烈集解》,第118頁),蓋本王氏。[45]戰國秦漢之際,「晨」指子夜之後、天亮以前的一段時間,大約相當於今淩晨1點至3點。王引之引證《司馬法》等眾多文獻,指出「晨」是指夜半以後、旦明以前,不是指日出時。說見王引之《太歲考》卷下「論歲星晨出東方」條注,《經義述聞》卷三〇,第706頁。此外,放馬灘秦簡《日書乙種》中的《黃鐘》篇,將一天分為「平旦至日中」、「日中至日入」、「日入至晨」三個時段,其中「晨」是一天的最後一個時稱,在第二天的平旦之前,早於日出。又,西漢中前期董仲舒在《春秋繁露·三代改制質文》中將夜半和平明之間的時段稱為「鳴晨」(見蘇輿《春秋繁露義證》卷七,中華書局,1992年,第193~195頁),也說明晨在夜半與天亮之間,大約相當於雞鳴時分,也就是現在的淩晨2點左右。[46]王引之《太歲考》卷上「論太歲歲星相應之法有二」條,《經義述聞》卷二九,第684~686頁。[47]王引之《太歲考》卷下「論歲星晨出東方」條注引,《經義述聞》卷三〇,第706頁。[48]裘錫圭主編《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肆)》,第238頁[49]又,《開元佔經》卷二三《歲星佔》引《甘氏》云:「攝提格在寅,歲星在醜,以正月與建、鬥、牽牛、婺女晨出於東方,為日十二月,夕入於西方,三十日復晨出於東方。」(葉三A)據此,歲星晨出東方後,經過十二個月,又在日落後沒入於西方,若然則歲星與日同次。但是,正月日躔在營室、東壁,文中說歲星與建、鬥、牽牛、婺女晨出東方,則又是與日隔次,與前文的推測矛盾。這裡存在兩種可能,一是文中的正月指冬至所在的建子之月,二是漢代以後人增訂《甘氏》星法的傳本,加入了與日同次之法。[50]唯其中雲據前曆上元4617年而復得新元,不用四分曆術的一元4560年,、而採用太初改曆以後的八十一分曆新法,王引之懷疑是後人所改。參看張培瑜等著《中國古代曆法》,中國科學技術出版社,2007年,第401頁。[51]錢大昕《十駕齋養新録》卷一七「太陰」條,江蘇古籍出版社,2000年,第368~369頁;又《太陰太歲辨》,《潛研堂文集》卷十六,《潛研堂集》,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第251~253頁。[52]孫星衍《答錢少詹師論上元本星度》、《再答錢少詹書》,《問字堂集》卷四、五,中華書局,1996年,第104~106、129~132頁。孫星衍割裂《漢書·律歷志》文意,又認為《史記·歷書》中的太初年名云云,即曆術甲子篇是褚少孫所補,所說較為牽強。[53]王引之《太歲考》,《經義述聞》卷二九、三〇,第683~725頁。[54]《史記·天官書》、《漢書·天文志》都說「太歲在寅曰攝提格」,《淮南子·天文》亦云「太陰在寅,歲名曰攝提格」,諸家未見異詞。根據上述三種文獻所述的對應法,太歲在子則歲名曰困敦。《漢書·律歷志下》載引《漢志》稱太初元年「歲名困敦」,又可證前引文中的「太歲在子」不誤。[55]王元啟《史記三書正譌》卷二《太初改曆年名辨》,叢書集成初編,中華書局,1985年,第31~34頁。[56]新城新藏《東洋天文學史研究》,第401~402頁。[57]劉歆對太初改曆時天象及歲名的看法,見於《漢書·律歷志下》所録《三統曆》中的《世經》部分,與《律歷志》本身對改曆的記載不同。這恰可說明《律歷志》對太初改曆的記載不是出自劉歆之說。[58]《周禮·春官·馮相氏》鄭玄注,《保章氏》鄭注及《乙巳佔》卷三《分野》引馬融《周禮》注同。[59]新莽嘉量八十一字銘文及考釋,參看馬衡《隋書律曆志十五等尺》,《凡將齋金石叢稿》,中華書局,1977年,第142~143頁。[60]司馬貞《史記索隱》注《天官書》中的《石氏》歲名,皆雲「歲星以某月晨見東方之名」,認為歲名取決於歲星晨出之月,而非其所在宿次。[61]西漢後期國家頒布曆朔,可能逐漸開始包含歲陰。肩水金關遺址發現的平帝元始六年(居攝元年,公元6)曆日,應是官方所頒,首簡標注「大(太)歲在寅」,即採用了太初改曆確定的歲陰序列。該曆日的復原,可參看程少軒《肩水金關漢簡「元始六年(居攝元年)磿日」復原》,《出土文獻》第五輯,中西書局,2014年,第274~284頁;楊小亮《西漢〈居攝元年曆日〉綴合復原研究》,《文物》2015年第3期,第70~77頁。[62]如劉坦所說:「後世幹支紀年歲次雖定自漢章帝元和二年改行四分曆,而四分曆之幹支紀年歲次,則實沿襲太初歲名紀年之歲次而來。」見劉坦《中國古代之星歲紀年》,第148頁。[63]語出《史記·貨殖列傳》「太陰在卯」張守節正義。[64]王念孫《讀書雜志·淮南內篇》卷三「蒼龍在辰」條,第796頁。[65]王先謙《漢書補注》引,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第4899頁。[66]王引之《太歲考》卷下「論張晏孟康漢書注誤釋太陰」條,《經義述聞》卷三〇,第708頁。[67]張文虎《舒藝室隨筆》卷五,葉31A,朝華出版社,2017年,第337頁。[68]姚鼐《惜抱軒筆記》卷四「貨殖傳太陰在卯」條,清同治五年(1866)省心閣刻本,葉9B。[69]錢大昕《潛研堂文集》卷十四《答問十一》,《潛研堂集》,第216頁。[70]參見《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43頁。[71]參看陳侃理《出土秦漢曆書綜論》,《簡帛研究二〇一六》(秋冬卷),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7年,第5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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