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27 22:46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開 庭 公 告
12月 28日
峨山縣人民法院第一法庭
上午:
案號:(2020)雲0426刑初214號
開庭時間:(09:00-11:50)
承辦法官:張春玉
書記員:普川育
當事人:被告人:龍華雲
案由:危險駕駛罪
案號:(2020)雲0426刑初216號
開庭時間:(09:00-11:50)
承辦法官:張春玉
書記員:普川育
當事人:被告人:黃雲川
案由:危險駕駛罪
案號:(2020)雲0426刑初213號
開庭時間:(09:00-11:50)
承辦法官:張春玉
書記員:普川育
當事人:被告人:龍雲海
案由:危險駕駛罪
案號:(2020)雲0426刑初215號
開庭時間:(09:00-11:50)
承辦法官:張春玉
書記員:普川育
當事人:被告人:艾良
案由:危險駕駛罪
案號:(2020)雲0426刑初212號
開庭時間:(09:00-11:50)
承辦法官:張春玉
書記員:普川育
當事人:被告人:普俊濤
案由:危險駕駛罪
溫 馨 提 示
由於案件審理過程中可能遇到調解、撤訴、延期審理等特殊情況,若屆時與開庭時間、地點不符,以法院通知為準。
另外,在參加和旁聽庭審的同時
也要自覺遵守以下法庭紀律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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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的規定,全體人員在庭審活動中應當服從審判長的指揮,尊重司法禮儀,遵守法庭紀律,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1)鼓掌、喧譁;
(2)吸菸、進食;
(3)撥打或接聽電話;
(4)對庭審活動進行錄音、錄像、拍照或使用移動通信工具等傳播庭審活動;
(5)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為。
檢察員、訴訟參與人發言或提問,應當經審判長許可;
旁聽人員不得進入審判活動區,不得隨意站立、走動,不得發言和提問;
媒體記者實施上述第四項規定的行為,應當在指定的時間和區域進行,不得影響和幹擾庭審活動。
審判長對違反法庭紀律的人應當予以警告;對不聽警告的,予以訓誡;對訓誡無效的,責令退出法庭;對拒不退出法庭的,指令司法警察將其強行帶出法庭。
行為人實施哄鬧、衝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訴訟參與人;毀壞法庭設施、損毀訴訟文書、證據及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以及非法攜帶槍枝、彈藥、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以及傳染病病原體進入法庭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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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排版:範海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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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開庭公告】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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