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emmmm咋
作者丨廖紫琳
師傅帶徒弟,賠償五五分
「新人免費帶一單,下車五五分。」
一進群,林正就收到了這樣的全體消息。在職業打假人圈子裡,他們形成了一套「黑話」,甚至還有打假群主把行業黑話整理成一個群文件,以供新入群的小白們學習,文件的名字被稱作「名詞解釋」。
比如,「上車」的意思是別人帶著你一起打假;「車票」是指跟著別人上車,要給別人錢作為好處;「先車後票」是說得到了賠償再給好處;「吃貨」的意思是僅在平臺上要求「僅退款」,即只退錢,不退貨,也不需賠償。
從群裡刷屏的消息來看,這群職業打假人們主要抓住的是產品標籤、宣傳用語等方面的「小辮子」,以舉報、起訴到工商局、法院要挾商家,要求給予3倍或10倍賠償作為「封口費」,還有部分打假人們是直接發起訴訟索賠。
例如,在購買海淘進口奶粉大筆訂單後,以「沒有中文標籤」為由索賠;或是商品詳情頁裡包含「最」、「100%」等極限詞;再比如拿出某保健食品檢測證書,「某成分含量超過國家推薦用量」,職業打假人要求商品總價格的10倍「封口費」......
在打假群內,時不時就有「打假老人」發布類似這樣的信息:
「來兩個賠償,可下車600/800,車費50,自備本金9.5,百分百下車,不下車退你車費和本金,最後下車後分我兩百。」
隨後,群成員們就紛紛扣「1」,意思是共同參與這場打假。
「師傅帶徒弟」、「老鄉帶老鄉」,是打假圈裡最常見的搭配。
在圈子裡,有拿得出手的打假案例才有資格當師傅,群裡有一條大家都心知肚明的「鄙視鏈」,拿賠償的看不起吃貨的,賠償大於1000元的才算是大額賠償。
「一般來說,師傅收徒是要收費的,我見過的是1888元一位。」
拜師最大的好處是能夠得到「消息源」(有問題的商品連結)。師傅發現「目標連結」就會告訴他的徒弟們,偶爾也會在同行QQ群裡共享「情報」。
「當時,我們只要看到,某一個產品的全國銷量都漲了,那就糟了,肯定是被他們(打假人)買了。」一位不願具名的商家,如是說。
有一次,有商家在經歷了被某地級市打假人,幾乎同時敲詐兩筆賠償後,連那個省的訂單都不敢發了,商家態度是:「寧願不掙這筆錢,也不能冒風險。」
賣保健品的劉方了解到,雖然有同一商品同時遭遇多人打假,但不會出現同一人在同一店鋪打假多次的情況,「這應該是他們的行規。」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民事訴訟法》、《產品質量法》是他們入門級教科書,打假群裡提供的還有打假成功案例剖析、工商投訴舉報範本、賠償標準等等。流傳的說法是「吃透這幾部法律,基本上月入上萬不成問題。」
林正從打假群群主那學到的打假標準流程是:先跟賣家聊天、談心,不要直接入主題,慢慢地將法律知識告訴商家,同時給予賣家自行百度查詢法律條款的時間,在聊天氣氛緊張到極點時,直截了當地說需要按照法律要求賠償。
「商家說要舉報我,怎麼辦?」群成員的一句話打破了打假群午後的安靜,還連說了幾句髒話。
據林正描述,群主當時是這樣說的,「賣假貨報警是不可能立案的,法院也不會受理。他(商家)說他報警了,你叫他拍報警回執。」語氣十分篤定。
後來這場打假結局如何,林正也無從得知,給他留下的印象卻很明確,「打假其實是與商家間的心理博弈戰」。
「空手套白狼」的生意
剛剛入行的打假新人,往往有些焦慮,這時候群主總會如是安慰:「最差的情況也只是退款退貨而已。」
大多數情況下,他們對於「打假翻車」的擔憂,最終抵不過「小成本、高回報」的收益誘惑:
2塊錢的商品換來400塊的賠償、500元的本金撬動2000多元的封口費、下單2000塊獲賠1萬多......
經營醫療器械的商家餘婷告訴億邦,打假人也是有段位的,門檻最低的是打「極限詞、虛假宣傳、三無」,比如最XX、100%、第一、無正規授權等等,更高段位的是商品與描述不符、「成分含量超標/不足」等等。
上個月李慧的美妝新網店剛剛開張,就被兩批打假人盯上。
她清楚地記得,開業的第二天就湧進來了大筆訂單,結果48小時未能發貨,直接賠付了商品總價格的5%給了顧客,「拿到錢,顧客就退單了」。
第二次是打假人直接在後臺申請退款,理由是「虛假宣傳」,打假人指出「抗菌消淤」是醫療用語並不能用於美妝產品的宣傳。他直接留了個聯繫方式要求賠錢,不然就舉報到工商局。」
據《招商早知道》報導,調包、篡改標籤,偽造、變造證據,或者把不存在質量問題的「標註瑕疵」當作欺詐問題進行碰瓷,索取賠償,這類情況也時有發生。
「成本太低了,揪商家的『小辮子』只需要看個商品詳情頁,再用鍵盤打幾個字,和商家扯幾句,就拿到錢了。」
在商家們看來,職業打假人幹的就是不勞而獲的事情。
即使在初期與商家私下協商不順利,職業打假人們告到工商部門、法院後,案件受理費最低僅需幾塊錢,大多數的縣、鎮法院的受理費也只是10元-50元不等。
「如果勝訴,這些費用都由商家來付。」
「他們用訂單號找平臺客服就能拿到賣家的個人信息,拿著這些就去法院起訴了,或者投訴到工商局了。」林正介紹,賣家收到法院傳票後,基本上3-5天就會主動聯繫(打假人)。
大多數商家聽說鬧到法院或者工商去了,會被嚇唬住。即使商家應訴,維權成本高也是商家們面臨的現實問題。
「根據現有法律規定,打假人是在自己當地的法院提起訴訟,商家收到法院傳票後,需要到起訴法院打官司,那些法院都是某個市、某個縣裡,我們公司法務五六個人每天都在全國各地打官司,一年有兩三百起案子。」劉方說。
劉方經常遇到的情況是,打假人拿著幾十年前的法律條文起訴他們,但實際上有更新的法規可以證明他們是合法合規的。往往職業打假人們是廣撒網,碰運氣打假,看哪個商家先慫先給錢。
劉方見識過最忙的打假人是,「一上午開7個庭,都是他告的商家。」有媒體報導稱,不少職業打假人兩年提起的行政訴訟案件已超過了600件。
他告訴億邦:「他們還有各種流氓手段,你來了(法院),他們(打假人)就撤訴,過兩天他們又起訴,一來二去,商家折騰不起。」
打假人們也深知這一點,他們告訴剛入行的新人們,「下單金額很重要,限度合適就行了,賣家來的話就需要考慮各種費用,還要擔心能不能打贏官司。」因為,大多數商家的心理是,如果賠償金額不大,也就賠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能打折的賠償金」,是推動商家忍氣吞聲的一個重要原因。
根據商家們的說法,一般情況下,只要打假人要求協商,或者工商調解,都是可以還價的,最誇張的時候,能夠在要價基礎上打兩三折,他(打假人)開口要幾千塊錢,最後可能就三四百塊錢解決了。
餘婷就曾遇到過,「開口要七八萬,最後一萬出頭解決的。」在7、8年的創業生涯裡,餘婷遭遇過十多起打假,她說:「百分之八九十就是私了解決的」。
林正在打假群裡也見到過,因「索賠2100元,磨蹭了1個星期,最後300元下車」而發牢騷的打假人。打假群裡,師傅往往會教導打假新人:「別貪心,1萬元的賠償金『吃』70%左右就行了。」
變味兒的職業打假
「以前一年被打假幾百次,現在好多了,只有個位數了。」劉方回憶說:「2016年以前,只要他(打假人)去工商舉報,大部分一舉報他們就贏,最後我們賠錢,鬧到法院去,法院也是支持職業打假人的。」
以浙江省為例,浙江省高院2015年發布的浙江法院《消費者權益保護白皮書》,2010年浙江省法院共受理各類消費者權益糾紛民事案才386件,2014年已達2735件。
可以作對比的是,2010年起訴淘寶、天貓等平臺賣家的案件還只是零星出現,2011年、2012年和2013年均在100件以下,2014年達到190件。
劉方總結認為,職業打假人找的不是產品的麻煩,而是手機上(如商品描述)的麻煩、條規手續的麻煩。換句話說,「他們打的不是食品安全的問題,而是手續的問題,這應該由行政部門來監管的。」
上述白皮書也提到,大多數職業打假人們買到假貨,不是第一時間向工商、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等單位反映或訴諸法律,而是向商家勒索,要其花錢買平安;有的多次買同一問題商品並分次起訴,試圖獲得多份懲罰性賠償。
這一情況,在2016年前後開始扭轉。
2016年國家工商總局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明確將職業打假人排除在「消費者」之外,法院不再支持職業打假人的判例也開始出現了。
與此同時,電商平臺一經發現惡意敲詐勒索的職業打假人帳號後,也會對其做出限制登錄、封禁異常帳號等處罰措施。打假人們的經驗是,「一個帳號最多(打假)四次,就要被(平臺)風控系統限制登錄,如果是白號(新號),頂多2次。」
慢慢地,「打假風氣就變了」,劉方說。
如今,為了應對依然少量存在的職業打假、敲詐勒索,商家們也根據經驗總結出了一套應對辦法:
一方面是預防打假,比如要求運營人員熟知新廣告法,避免使用敏感、違規的描述詞,或者商品到庫後著重核對商品信息等。
「如果遇到高級打假人,他注意到了你、甚至廠家都不知道的方面,比如含量、成分問題,那就只能『認命』,畢竟不可能要求所有人熟知一本幾千頁的藥典。」劉方告訴億邦。
另一方面是,疑似打假訂單不發貨,或發貨後攔截。
如果一個訂單的收貨手機號為空號或無實名認證的新號、要求開發票、收貨地址不詳細,多為放快遞櫃或某某超市、購買數量或金額偏多,倉庫和運營人員就會慎重起來,起碼會去網站上查一下是不是打假人下的單。
據了解,在電商賣家們自發組建的「反惡聯盟」網站上,收錄了166萬「惡人」信息,包括打假師、差評師、敲詐師、刷單師等等。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頒布26年來,無論是商家,還是消費者,都需要清醒認識到,如果商品的確存在危害消費者身體健康、假冒偽劣的問題,那打假人的存在無可厚非。
哲學家漢娜·阿倫特在《平庸之惡》一書中寫道:惡是平庸的,你我常人都有可能墜入其中。把人完全同化於制度之中,服從制度的安排,默認制度本身隱含的不道德,甚至反道德的行為,甚至成為這類行動的實踐者,雖然良心不安,但依然可以憑藉體制來給自己他者化、冷漠的行為,提供辯護。
當「打假」成為「假打」,職業打假人們抓住瑕疵性問題,向商家敲詐勒索,以此牟利為生,這既偏離了立法本意和保護消費者的初衷,也成為了社會體制下的「平庸之惡」。
應受訪者要求,文中林正、李慧、餘婷、張海、劉方等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