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傑裡米 · 邊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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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把人類置於兩位主公——快樂和痛苦——的主宰之下。只有它們才指示我們應當幹,決定我們將要幹什麼。是非標準,因果聯繫,俱由其定奪。凡我們所行、所言、所思,無不由其支配:我們所能做的力圖掙脫被支配地位的每項努力,都只會昭示和肯定這一點。一個人在口頭上可以聲稱絕不再受其主宰,但實際上他將照舊每時每刻對其俯首稱臣。功利原理承認這一被支配地位,把它當作旨在依靠理性和法律之手建造福樂大廈的制度的基礎。凡試圖懷疑這個原理的制度,都是重虛輕實,任性昧理,從暗棄明。
但譬喻和雄辯之辭用得夠多了:倫理科學並非靠此類手段可以改進。
功利原理是本書的基石。因此在一開頭清晰明確地講述它意指什麼,將是恰當的。功利原理是指這樣的原理:它按照看來勢必增大或減小利益有關者之幸福的傾向,亦即促進或妨礙此種幸福的傾向,來贊成或非難任何一項行動。我說的是無論什麼行動,因而不僅是私人的每項行動,而且是政府的每項措施。
功利是指任何客體的這麼一種性質:由此,它傾向於給利益有關者帶來實惠、好處、快樂、利益或幸福(所有這些在此含意相同),或者傾向於防止利益有關者遭受損害、痛苦、禍患或不幸(這些也含意相同);如果利益有關者是一般的共同體,那就是共同體的幸福,如果是一個具體的個人,那就是這個人的幸福。
共同體的利益是道德術語中所能有的最籠統的用語之一,因而它往往失去意義。在它確有意義時,它有如下述:共同體是個虛構體,由那些被認為可以說構成其成員的個人組成。那麼,共同體的利益是什麼呢?是組成共同體的若干成員的利益總和。
不理解什麼是個人利益,談論共同體的利益便毫無意義。當一個事物傾向於增大一個人的快樂總和時,或同義地說傾向於減小其痛苦總和時,它就被說成促進了這個人的利益,或為了這個人的利益。
就整個共同體而言,當一項行動增大共同體幸福的傾向大於它減小這一幸福的傾向時,它就可以說是符合功利原理,或簡言之,符合功利。
同樣地,當一項政府措施(這只是一種特殊的行動,由特殊的人去做)之增大共同體幸福的傾向大於它減小這一幸福的傾向時,它就可以說是符合或服從功利原理。
當一項行動,或特別是一項政府措施,被一個人設想為符合功利原理,那麼為論述方便起見,可以想像有一類法規或命令,被稱為功利的法規或命令,並且如此談論有關行動,把它當作符合這樣的法規或命令。
如果一個人對任何行動或措施的讚許或非難,是由他認為它增大或減小共同體幸福的傾向來決定並與之相稱的,或者換句話說,由它是否符合功利的法規或命令來決定並與之相稱的,這個人就可以說是功利原理的信徒。
一個人對於一項符合功利原理的行動,總是可以說它是應當做的,或者至少可以說它不是不應當做的。也可以說,去做是對的,或者至少可以說去做是不錯的:它是一項正確的行動,或者至少不是一項錯誤的行動。應當、對和錯以及其他同類用語作如此解釋時,就是有意義的,否則沒有意義。
這個原理的正確性有沒有遭到過正式的非議?應當認為它曾遭到那些不知自己所云為何的人非議。它是否能由任何直接的證據來證明?應當認為不能,因為被用來證明其他每個事物的,其本身無法被證明:證據之鏈必定有其始端。給予這樣的證據既無可能亦無必要。
活生生的人,不管多麼愚蠢或墮落,並非或未曾在一生的許多、或許絕大多數場合不遵從這個原理。人類身心的天然素質,決定人們在一生的絕大多數場合一般都信奉這個原理而無此知覺。這即使不是為了規範他們自己的行動,也是為了評判他們自己的以及別人的行動。與此同時,傾向於全心全意地、無保留地信奉它的人卻不多,或許甚至在最有智慧的人中間也不多。至於未曾在這個或那個場合與之爭辯的人就更少了,原因在於他們並不總是懂得如何應用它,或在於他們懷有自己害怕加以檢驗的或不敢放棄的偏見。無論在原則上還是在實踐中,無論思想行為方式是對是錯,最罕見的人類品質是首尾一貫,始終如一。人的天性就是如此。
當一個人試圖反駁功利原理時,他所用的理由實際上是從這個原理本身抽引出來的,雖然他對此渾然無知。他的論辯假如證明了什麼的話,那就不是證明這個原理錯,而是證明按照他所設想的應用,它被誤用了。一個人有無可能移動地球?有的,但他首先必須找到另一個地球供他站立。
要依靠論辯來否定這個原理正當適宜是不可能的;但由於已經講過的原因,或者由於對它特有某種混亂或片面的看法,一個人可能恰巧傾向於不喜歡它。在此情況下,如果他認為值得費神去澄清在這樣一個問題上的觀點,那麼他可以按照下面幾個步驟去考慮,或許最終會變得接受這個原理。
(1)讓他自己搞清楚,他是否希望完全摒棄這個原理?倘若如此,就讓他去考慮他自己的所有推理(尤其在政治問題上)能夠是什麼樣子的?
(2)假如他希望完全摒棄這個原理,那麼讓他自己確定,他是否將在沒有任何原理指導的情況下去判斷和行動?或者,是否有他將據以判斷和行動的任何其他原理?
(3)假如有,那就讓他自己去徹底查清楚,他認為自己發現的原理是不是獨立的、可理解的原理?或者,是不是並非一項純粹文字遊戲式的原理——一種空話,說到底恰恰只是道出了他自己那毫無根據的情緒,也就是那種倘若發生在別人身上他就可能會說成是任性的東西?
(4)假如他傾向於認為,他關於一項行動的看法中所包含的、完全不理會其後果的讚許或非難,足以構成他進行判斷和採取行動的依據,那就讓他捫心自問:是否他的情緒要成為評判其他每個人的是非標準?或者,是否每個人的情緒有同樣的特權成為它自身的評判標準?
(5)在前一情況下,讓他捫心自問:他的原理是否專橫獨斷,是否對所有其餘人類有敵意?
(6)在後一情況下,是否並非無政府(anarchical)狀態?是否各個不同的是非標準照此不會多得如同芸芸眾生難以計數一般?是否甚至對同一個人來說,今天對的事情明天(性質絲毫未改)不會變成錯的?而且,在每一情況下,是否整個論辯無休無止?是否當兩人說「我喜歡這個」和「我不喜歡它」時,他們(按照這樣一個原理)能有更多的話說?
(7)假如他竟對自己說——否,因為他主張當作標準的那種情緒必定依據思考,那就讓他說說這一思考取決於哪些特質?假如取決於那些同行動的功利有關的特質,那就讓他說這是否並非拋棄他自己的原理,求助於他用此來與之對立的那個原理?或者,假如不是取決於這些特質,那麼是取決於哪些別的特質?
(8)假如他竟贊成調和,部分採用他自己的原理,同時部分採用功利原理,那就讓他說說他將在多大程度上採用之?
(9)一旦他自己確定了採用程度,就讓他捫心自問,他如何向自己證明應當在此程度上採用?為什麼他不在更大的程度上採用?
(10)就算承認功利原理之外的任何其他原理正確無誤,即一個人遵從這一原理正確無誤;就算承認正確一詞可以具有與功利無關的含意(事實並非如此),仍然要他說說是否有動機之類事情(一個人可以懷抱這一動機而遵從其命令)?假如有,那就讓他說明這一動機是什麼?如何把它同那些貫徹功利命令的因素區別開來?假如沒有,那就最後讓他說說這別的原理能夠有利於什麼?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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