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樁官司的訴爭物DC影視城已不復存在
人民網海南視窗3月4日電(記者寧遠)「DC影視城早已經沒有了。」3月2日,站在熱鬧繁華的海口市海秀路DC電腦城前,夏之浦一臉的失落。1993年,夏和一家公司計劃合作在DC城三樓經營一家影視城,隨後將影視城的裝修承包給了北京一家裝飾公司,在進行工程結算時,雙方對部分工程款的計算產生了爭議,由此開始了一場漫長的馬拉松訴訟。
時間過去了將近20年,當時正值盛年的夏之浦如今已經是花甲之年,引發訴訟之爭的影視城隨著DC城的改造已經灰飛煙滅,參與訴訟的兩家公司也已註銷,但從目前來看,這場官司仍然可能會沒完沒了地打下去。
影視城裝修引發爭議
1993年1月20日,夏之浦所在的海南萬國影視文化產業公司與海南海鵬實業有限公司籤訂了《聯營合同》,約定雙方聯合成立海南萬國藝術娛樂公司,在DC城三樓開設一家影視城。同年3月6日,雙方約定在萬國藝術娛樂公司未取得營業執照時,先由兩開辦單位與北京華瀛現代設計裝飾工程公司(以下簡稱「北京華瀛公司」)籤訂《海南省海口市DC影視城裝飾工程合同書》,3月31日,雙方又與北京華瀛公司籤訂了《DC城影視娛樂中心家俱合同》,將影視城的裝修發包給北京華瀛公司。同年5月7日,萬國藝術娛樂公司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後,夏之浦出任法人代表,直接以該公司名義與北京華瀛公司進行工程洽商、付款、驗收和工程結算。
同年6月2日,6月7日,萬國娛樂公司,華瀛公司各派代表對海口DC影視城室內裝飾和增加項目進行驗收,隨後由萬國娛樂公司接管使用。
「當時雙方還未結算,但僅根據北京華瀛公司提交的結算表,就可確定其多收了50多萬元的工程款,我們要求他們退還,但他們拖著不退。最後在1993年11月,工程款還未結算,其開辦單位珠海市華瀛投資開發公司就向北京工商管理部門申請把北京華瀛公司註銷了。」夏之浦說,1994年4月,萬國娛樂公司將珠海市華瀛投資開發公司(以下簡稱「珠海華瀛公司」)訴至原海口市振東區人民法院(後更名為海口市美蘭區人民法院),自此兩家公司開始了一場漫長的馬拉松官司。
小官司打了19年仍沒完沒了
按照原振東區法院查明的事實,北京華瀛公司共收到甲方預付工程款207.86萬餘元(其中萬國影視公司支付77萬元,萬國娛樂公司付款36.9萬餘元,海鵬實業公司付款93.95萬元)。
該院委託的審計機構根據合同約定,組織雙方對北京華瀛公司的影視城施工項目,實地勘測其實際完成的裝飾工程量後,做出《鑑定結算報告》確認,雙方已經籤署的裝飾工程結算造價為77.06萬餘元,已籤署的家俱項目結算造價為14.06萬餘元。對雙方有爭議的裝飾工程的結算造價鑑定為39.55萬餘元,有爭議的家俱項目的結算造價鑑定為5.93萬餘元。工程結算造價總計為136.63萬餘元。因此北京華瀛公司多收工程款71.23萬餘元。
1996年1月23日,原振東區法院向珠海華瀛公司送達了(1994)振經初字第96號民事判決,判決珠海華瀛公司退還約77萬元工程款和鑑定費、訴訟費給萬國娛樂公司。
珠海華瀛公司不服(1994)振經初字第96號判決,上訴至海口中級法院,該院審理後作出(1996)海中法經終字第49號民事判決」。萬國公司不服向海口中院申請再審,該院再審後作出(1998)海中法經再字第10號民事裁定,認定珠海華瀛公司未在法定上訴期間上訴,二審違反法定程序。撤銷(1996)海中法經終字第49號民事判決。原審法院(1994)振經初字第96號民事判決自動發生法律效力,萬國公司遂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後海口市美蘭區法院作出(2002)振執字第552號民事裁定,裁定珠海華瀛公司的上級開辦單位註冊資金不到位,追加其為被執行人。
隨後,珠海華瀛公司向海南省人民檢察院遞交抗訴申請,申請對(1998)海中法經再字第10號民事裁定抗訴,海南省人民檢察院審查後向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2005年10月19日,海南高院作出(2005)瓊民抗字第20號民事裁定,以珠海華瀛公司上訴已超過法定的上訴期限,海口市中級法院啟動並且進行二審程序沒有法律根據,由此而做出的二審判決無效,應予撤銷為由再次撤銷海口中院(1996)海中法經終字第49號民事判決」。維持了(1998)海中法經再字第10號民事裁定。
2007年6月,珠海華瀛公司又向海口市人民檢察院提交抗訴申請,申請對生效已經11年的原審(1994)振經初字第96號判決申請再審。海口檢察院在2007年9月向海口中院提出抗訴,海口中院指令原審法院海口市美蘭區法院再審。2008年10月8日,原審法院再審後作出(2007)美民再字第4號民事判決,對檢察機關的抗訴理由不予採納,維持原審判決。珠海華瀛公司不服提起再審上訴。2009年11月9日,海口中院作出(2009)海中法民再字第26號民事判決,判決珠海華瀛公司返還萬國娛樂公司16.58萬餘元工程款。
萬國公司不服向海南高院申請再審。2011年3月24日,經海南高院審委會決定作出的(2010)瓊民再申字第11號裁定書,裁定海口市中院(2009)海中法民再字26號判決存在「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決定提審該案。
2012年2月,海南高院作出(2011)瓊民再終字第13號判決,以「原判採信證據,適用法律準確」為由維持了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海中法民再字第26號民事判決。
19年的裝修款官司打得值不值?
這意味著,夏之浦在付出了長達19年的努力、在三級法院輾轉了N個來回之後,這一事件再一次回到了原點。對於這樣的結果,夏之浦顯然無法接受。從拿到海南高院作出的再審結果那一刻起,他就反覆奔波於法院、檢察機關和紀檢監察部門之間,不斷地反映自己的訴求,希望「能夠碰到個真正的清官,關注並糾正這個錯誤的案子」。
在夏看來,19年官司打下來,「只有一審法院是對的,其他的都錯了」。
夏認為,這一系列案件存在問題的關鍵在於,經他委託鑑定機構鑑定,珠海華瀛公司2007年6月提交給海口市檢察院的《授權委託書》上所加蓋的公章印文,與1994年10月該公司提交給原海口市振東區法院的《授權委託書(之二)》上所加蓋的公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公章所蓋。
而由珠海市工商局出具的材料證明:「珠海市華瀛投資開發公司」註冊登記後從未年檢,於1998年1月就已經被珠海市工商局吊銷。「這就表明,有人偽造了珠海華瀛公司的公章,於2007年6月冒充為原審被告的代理人向海口市檢察院申請再審,但該申請人根本不是原審的當事人,不具有申請再審的主體資格。」夏之浦說,在原振東區法院的一審判決生效後,正是這偽造公章的行為導致了本不該有的後來的一系列案件。但遺憾的是,儘管他在再審過程中和之後多次提出鑑定該公章的真偽的請求,但均未被相關部門採信。
不過,即使按照原審法院的判決結果,夏之浦的萬國娛樂公司也只能拿回數十萬元,而為打這長達19年的馬拉松官司,他付出了約10萬元的訴訟費,還有不計其數的時間和精力,這樣做到底值不值?
「沒有什麼值不值的,我這個人可能有點認死理吧,我就是覺得,既然你(法院、檢察院)錯了,就要認錯,就要糾正錯誤。」夏之浦說,不管如何,他都會把這場官司打到底,直到司法機關對此作出公平、公正的處理:「反正(官司)已經打了這麼多年,也不在乎多打幾年。」他說,海南高院有望在近期對他的申訴再次複查,這讓他看到了一線曙光。
「如果他是對的,那豈不是大部分法官、檢察官都錯了,這完全是無理取鬧。」日前,記者聯繫到了珠海華瀛公司的代理人賈律師,但他顯然對此不願過多置評,只簡單說了兩句就掛了電話。
聲明:凡註明為其他媒體來源的信息,均為轉載自其他媒體,轉載並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也不代表本網對其真實性負責。您若對該稿件內容有任何疑問或質疑,請即與東方網聯繫,本網將迅速給您回應並做處理。
電話:021-6085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