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古代婚姻概念:婚姻的——觀念(上),
古代的婚姻觀念,可從結婚觀和離異觀兩個方面來加以討論。傳統的婚姻締結觀念,以陰陽學說為根本的依據,以宗法秩序為主要的憑準,並以男女之別為存在的基礎,體現出一種天人相應、天人契合的突出特徵。
在古人看來,婚姻乃是象天的人事,這就賦予它以神聖的意義。古人言「天」,有「自然之天」,有「在人之天」,亦有「神秘之天」,立意雖有相通之處,但重心殊不相同。就其發展來看,前期的理論,涉及宇宙觀者,多言自然之天,涉及宗法制者,多言在人之天,而神秘之天的濫觴,實際已在西漢之後。中國古代婚姻觀的形成,受早期哲學的影響極大,尤權輿於《易》。《易》的思想博大精深,為學術界所公認。究其要領,即如《繫辭上傳》所云:「易與天地準,故能彌綸天地之道」。其所言之八卦中的天、地、水、火、風、雷、山、澤以及推演而成的六十四卦,加上各種變化,無不是以大自然的現象及通變的法則,作為觀察、解釋人類社會的狀態及其運行規律的根據。具體到婚姻關係中,它認為男女的媾合與天地的交互相適應:天陽地陰,天地絪縕而化生萬物.男陽女陰,男女結合而衍生人類。
故而人倫之本切合天地陰陽之道,婚姻就是天之經,地之義,既成於自然,也須順乎自然。《繫辭上》說:「一陰一陽之謂道,繼之者善也,成之者性也」。《歸妹》辭曰:「歸妹,天地之大義也。天地不交而萬物不興。歸妹,人之終始也。」《禮記·中庸》也說:「君子之道,造端乎夫婦,及其至也,察乎天地」。應該看到,這種天人契合的婚姻觀,本於崇尚自然的宇宙觀,它雖然注重「恆」與「貞」,但從原理上仍是「象」與「變」的結合。一方面,它並不持機械靜止的觀點,不同於西方傳統文化中地位極高的宗教婚姻觀,表現出中國古代哲學的特色。另一方面,它不可避免地引伸出男上女下、男剛女柔、男主女輔的男尊女卑說。
奠基於《周易》的這種婚姻觀念,在整個古代均未遭到公然的否定,但後來卻被引上了宿命論的歧途。春秋之時,孔子「不語怪、力、亂、神」,原始的儒學罕言天命。然而漢儒卻將陰陽學說神秘化了。董仲舒之「天人感應」說倡其首,班固等人步其後,所謂「人能弘道,末如命何」,「夫婦之道,參配陰陽,通達神明」的說教日益流行。唐宋承之,傳播愈廣。隨著理學的形成,源於釋家的「因緣」被引人婚姻關係,宋若華《女論語》亦有「前生緣分,今世婚姻」之說。宋元之後,「自古姻緣天定,不由人力謀求,有緣千裡也相留,對面無緣不偶」的觀念,幾乎到了深人人心的程度。
如果說與「自然之天」和「神秘之天」相契合的婚姻觀較富哲理性的話,那麼,與「在人之天」相契合的婚姻觀就側重於社會性了.所謂「在人之天」,即鬼、神並論,以為支配人間的無形之力。《禮記·祭法》有一段話對之作了說明,「眾生必死,死必歸土,此之謂鬼。骨肉斃於下,陰為野土。其氣發揚於上,為昭明,焄蒿悽愴,此百物之精也,神之著也。因物之精,制為之極,明命鬼神,以為黔首則。百眾以畏,萬民以服」。這種說法所服務的,正是以「尊祖敬宗」為支柱的宗法制度.在宗法制下,雖也承認人「含天地陰陽之靈,有哀樂喜怒之情」,但絕不主張個性的發揮,而是強調必須垂範以節,克之制之,使之溶於家國利益之中。在婚姻關係的意又上說,就須導之以孝祖,終之以治國,也就是「崇高天地,虔敬鬼神,列尊卑之序,成夫婦之義,然後為國為家,可得而治也」。
《易》之《下經》自《鹹卦》始,首言夫婦之道。《序卦傳》說:「有天地,然後有萬物,有萬物,然後有男女,有男女,然後有夫婦,有夫婦,然後有父子,有父子,然後有君臣,有君臣,然後有上下,有上下,然後禮儀有所錯」。這個邏輯明白不過地表明了婚姻與宗法制度的關係。陳鵬先生嘗謂:「婚姻基於夭地陰陽自然之性,為人倫之本,家始於是,國始於是,社會之一切制度,莫不始於是,是為中國古代婚姻觀念之又一特點」。確哉斯言!
未完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