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六盤水市一家醫院在醫療中使用「工業用氧」,遭工商局查處後反將工商局告上法院。日前,六盤水市鐘山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該省首例醫療單位不服執法部門查處醫療中使用「工業用氧」的行政案件。
據被告方六盤水市工商局於2001年7月21日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稱:1995年至2001年間,以內部結算價格,六盤水市水城礦務局總醫院(現名水城礦業總醫院)從礦務局機電總廠購入2035瓶「工業用氧」用於醫療目的。此舉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產品質量法》,為此,對該醫院罰款5.1050萬元。
原告方水城礦業總醫院的「起訴狀」陳述:上述「決定書」收到後,經工商局同意,醫院在15日後交納了3萬元,餘款3月後交清。但2001年12月,院裡接到市衛生局電話通知,稱「該項處罰因無依據不予執行,(醫院)到市工商局退回上交的罰款」。而市工商局稱該款項已上繳國庫,無法退回。
水城礦業總醫院認為,該市各醫療單位在2001年3月22日前幾乎都用「工業氧氣」,沒有任何上級部門下令禁用,當地也無單位生產專供醫療用氧氣。2001年3月22日,該市召開緊急會議,禁止醫療單位使用工業氧氣,並決定對以往使用工業氧氣救治患者的醫院不再追究責任,此後再用則重罰。工商局的處罰從1995年至2001年2月間罰起,依據不明。同時,處罰僅涉及該院及水城鋼鐵公司總醫院,處罰面過窄,有失公正,導致一家外地報紙以「黑心醫院」為標題,報導該院和水鋼總醫院「用工業氧氣充當醫用氧賺取黑心錢」。
原告請求法院判令市工商局退回已交的3萬元「無處罰依據」款項,有關媒體澄清事實恢復名譽。
法庭歸納出本案的三個爭議焦點:工商部門認定醫院使用工業用氧事實是否清楚,處罰程序是否合法,在醫療中使用工業用氧是否違反有關法律法規。
市工商局出示了7份證據,證明水城礦業總醫院在醫療上使用的是工業氧氣,並引用國家標準證明工業氧氣的用途主要是用於氣體火焰加工和其他工業目的,執行推薦性標準。而醫用氧主要用於呼吸和醫療目的,執行強制性標準。原告對此無異議。
市工商局還引用有關法律法規,證明自身是《消法》和《產品質量法》的執法主體,且處罰程序合法。原告多次提出異議。
法庭辯論階段,原告稱使用工業用氧未出現危及人身安全的情況,被告認為《消法》第18條規定的是「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產品都不得銷售使用。原告引用2000版《國家藥典》對「氧」的規定:「本品含氧量不得少於99.0%」,並引用其他證據證明所用工業氧氣含氧達99.25%,優於這一標準,使用時還加以過濾處理,不可能危及人身安全。被告認為「藥典」的標準是行業性標準,水城礦務局機電總廠不具備生產「醫用氧」的資質,產品不能進入「藥典」。
最後陳述階段,原告方稱使用「工業氧」是當時當地沒有其他氧源,目的是治病救人,希望法院按起訴請求判決。被告方表示,所作處罰並無不當,希望法院駁回原告請求。
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後,記者採訪了水城礦業總醫院負責人。他們指出:該院使用工業氧是國家明令禁止以前的行為,沒有主觀過錯。「就像去年以前使用含 P PA的感冒藥」。自2001年3月22日市裡作出醫療單位禁用工業氧氣決定後,醫院已連夜換用了從近200公裡外的安順市一家企業購進的醫用氧。
相反,市工商局出庭應訴的人士強調:《消法》18條明文規定,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不必非出現了極其嚴重的後果才處罰」。
據了解,與水城礦務局總醫院一同受到工商處罰的醫院,在六盤水市還有5家。其中,有37年歷史的水城礦務局總醫院是市內技術力量最強的綜合性醫院。大約兩月前,當地一家企業首次生產出了地產「醫用氧」。 《貴州都市報》記者 唐福敬 本報記者 謝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