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4」國家憲法日來臨 | 憲法知識了解一下

2021-01-10 騰訊網

整個2019年只剩下不到一個月了

在2019年的最後一個月裡

還有一個非常重要的日子

你知道是什麼嗎?

就是12月4日國家憲法日!

今年是第六個國家憲法日

國無法不治,民無法不立

我們有幸生活在偉大的新時代

憲法的精神不斷發揚

全面依法治國被提升到全新高度

此外

1988年4月20日

順應當時的改革形勢,第七屆全國人大修改憲法第十條和第十一條。允許私營經濟出現,並準許土地使用權轉讓。

1993年3月29日

第八屆全國人大修改憲法總綱大部分條款和序言部分,以及地方人大代表選舉部分。正式確立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並將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寫入序言。

1999年3月15日

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為順應形勢發展,將憲法部分條文再度修改,修改後的憲法進一步提高了私有經濟地位,並廢止「反革命罪行」的條款。

2004年3月14日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再度修改了憲法。原條文中的戒嚴狀態更改為緊急狀態並授權國家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宣布緊急狀態,另外,「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說法也寫入憲法。

2018年3月11日

第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了憲法修正案。內容包括將「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寫入憲法,賦予地級市地方立法權、設立國家監察機關、取消國家主席和副主席任期限制、從憲法層面上確立憲法宣誓制度等。

下面小編為大家介紹下

之前幾次憲法日的主題

歷屆主題

2014年:弘揚憲法精神,建設法治中國。

2015年:弘揚憲法精神,推動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發展。

2016年:大力弘揚法治精神,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

2017年:學習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維護憲法權威。

2018年:尊崇憲法、學習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運用憲法。

2019年:弘揚憲法精神,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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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

你覺得還是不夠了解

沒事

小編給各位準備了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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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可以通過小視頻

直觀的了解

憲法

那麼問題來了

看了這麼多介紹

大家似乎感覺都不陌生了

但關於憲法的知識你到底了解多少?

在此

小編整理了一些憲法基礎知識

總結了關於憲法的24個問題

我們一起學習一下吧~

1.憲法的地位是怎樣的?

答: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權威、法律效力。全面貫徹實施憲法,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首要任務和基礎性工作。

2.我國現行憲法是哪一年通過施行的?

答:我國現行憲法是根據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確定的路線方針政策,於1982年12月4日由五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並公布施行的。

3.我國「憲法日」是哪一天?

答:為增強全社會的憲法意識,弘揚憲法精神,加強憲法實施,全面推進依法治國,2014年11月1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經表決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設立國家憲法日的決定,設立每年12月4日為國家「憲法日」。

4.我國現行憲法包括哪幾個部分?

答:共有5個部分。分別是序言、第一章「總綱」、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權利與義務」、第三章「國家機構」、第四章「國旗、國歌、國徽、首都」。

5.誰有權修改憲法、解釋憲法、監督憲法實施?

答: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修改憲法、監督憲法實施的職權。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解釋憲法、監督憲法實施的職權。

6.修改憲法需要幾步?

答: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我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也是唯一具有修改憲法職權的機關。修改憲法的程序:(1)提議——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2)通過——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3)執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修改憲法職權,依照憲法規定的程序進行修改。

7.憲法為什麼需要修改?

答:(1)憲法只有不斷適應新形勢、吸納新經驗、確認新成果、作出新規範,才能具有持久生命力;(2)根據新時代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新形勢新實踐,在總體保持我國憲法連續性、穩定性、權威性的基礎上,有必要對我國憲法作出適當的修改。

8.《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2018)將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載入國家根本法具有哪些意義?

答:把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通過憲法修正案載入國家根本法,反映了全黨全國各族人民的共同心願,實現了國家指導思想的與時俱進。

9.為什麼在第一章總綱第一條中增加「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這一內容?

答:這一表述充分體現了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根本性、全面性、時代性,是對中國共產黨領導的規定在原有基礎上的進一步加強、深化和拓展,具有重大的政治意義和法治意義。

10.為何將憲法第七十九條第三款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將「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刪去?

答:1982年黨的十二大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章程》和後來歷次修正後的黨章,對黨的中央委員會規定每屆任期五年,對黨的中央委員會總書記和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沒有規定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1982年憲法即現行憲法第九十三條第四款,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沒有規定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在國家主席任職規定上作出修改,有利於保持中國共產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解放軍領導體制的一致性,使「三位一體」領導體制在憲法上得以貫徹和體現。

中國共產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解放軍領導人「三位一體」的領導體制,是我們黨在長期執政實踐中逐步探索出的治國理政的成功經驗。在國家主席任職規定上作出修改,是著眼於健全黨和國家領導體制,在憲法上作出制度安排,有利于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有利於完善黨和國家領導制度,有利于堅持和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優勢和制度優勢的重要體現。

11.本次憲法修改的目的是什麼?

答:把黨的十九大確定的重大理論觀點和重大方針政策,特別是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載入國家根本法,體現黨和國家事業發展的新成就、新經驗、新要求,在總體保持憲法的連續性、穩定性、權威性的基礎上推動憲法與時俱進,完善發展。

12.為什麼在現行憲法「國家機構」一章中專門增加了「監察委員會」一節?

答:這一重要修改,貫徹了黨的十九大關於健全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的重要部署,是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健全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的重大戰略決策,展現出我們黨一以貫之推動社會革命和進行自我革命的勇氣和決心。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建立中國特色監察體系的創製之舉。確立監察委員會作為國家監察機關列入國家機構的法律地位,是推動反腐敗鬥爭向縱深發展的重大制度設計。

13.憲法修正案為「監察委員會」明確了哪些問題?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對監察委員會的組成、性質、地位、工作原則、領導機制,以及與其他有關國家機關的關係等作出了規定,為監察委員會建立組織體系、履行職能職責、運用相關權限、構建配合制約機制、強化自我監督等提供了根本依據。

14.為什麼在現行憲法第一百條中增加設區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規的條款?

答:這是事關全局的重大政治體制改革,從國家根本法的層面擴大了地方立法的主體和權限範圍,是完善社會主義立法體制的重大舉措,是對我國地方立法實踐探索與成功經驗的提煉升華和憲法確認。地方性法規是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15.賦予設區的市地方立法權的同時,如何確保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統一性?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規定,限制設區的市在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三方面的立法權;設區的市在制定地方性法規時不能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及本省的行政法規相牴觸;設區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規要經過省一級的人大常委會批准;設區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規要通過省人大常委會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即設立了「限權限、不牴觸、報批准、報備案」四道防線,以保證法制的統一。

16.關於愛國統一戰線,本次修憲做了哪些修改?

答:本次修憲將「包括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和擁護祖國統一的愛國者的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修改為「包括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擁護祖國統一和致力於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愛國者的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

17.憲法宣誓制度是什麼?

答:憲法宣誓制度是指國家公職人員在就職前,必須在公開舉行的就職宣誓儀式上,宣誓擁護憲法的制度。

18.憲法宣誓制度誕生於哪一年?

答:2014年10月23日,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建立憲法宣誓制度。2015年7月1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以立法形式確立了我國憲法宣誓制度。就宣誓的適用範圍、宣誓活動的組織、宣誓儀式、宣誓內容、宣誓制度執行時間等具體問題作了規定。

19.為什麼2018年3月11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在現行憲法第二十七條中增加「國家工作人員就職時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公開進行憲法宣誓」?

答:這一重要修改,將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關於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所確立的宣誓制度,上升到憲法層面,充分體現了以習近平總書記為核心的黨中央堅持依法治國,維護憲法權威的決心。在憲法中確立憲法宣誓制度對於維護憲法的根本法地位具有重要意義,實行憲法宣誓制度有利於促進憲法的實施,實行憲法宣誓制度有利於增強國家工作人員履行職務的使命感和責任感。

20.憲法宣誓誓詞是什麼?

答:我宣誓:忠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維護憲法權威,履行法定職責,忠於祖國、忠於人民,恪盡職守、廉潔奉公,接受人民監督,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努力奮鬥!

21.誰需要進行憲法宣誓?

答: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

22.宣誓人在什麼時間、什麼場所進行憲法宣誓?

答:宣誓人應在宣布依法選舉和任命後,正式就職前進行宣誓。宣誓場所應當莊重、嚴肅,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或者國徽。

23.憲法宣誓是存在有效期的,這個期限是多久?

答:憲法宣誓有效期,從宣誓人宣誓當天起,到宣誓人任職期滿、轉任,或免去現任職務之時為止。如出現屆期內任職變動,則由任職變動後所在的機構重新舉行宣誓。換屆連任則由現任機構重新舉行宣誓。

24.憲法宣誓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有哪些意義?

答:憲法宣誓對於維護憲法的根本法地位具有重要意義;憲法宣誓有利於促進憲法的實施;憲法宣誓有利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理解其就職以後所享有的權力是人民賦予的,應當權為民所用;憲法宣誓有利於增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履行職務的合法性和嚴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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