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案件的真兇並沒有找到,張玉環之所以被放因為警方當時掌握的線索不全面,僅憑那些證據不能夠給張玉環定罪或者追究他的法律責任。一開始案件就是不成立的,所以他被抓進大牢27年屬於冤案。
這次案件的兇手要麼就是張玉環要麼真正的兇殺永遠抓不到。
警方當時鎖定了張玉環,那說明當時死者之前確實與他有過接觸,也發生了摩擦,之後死者第二天在水庫被找到。
按照常理來說,張玉環的嫌疑確實很大,他當時接受調查時,手上有受傷,而且神情緊張,在這些前提下,他被使用了特殊手段,最後只能招供,案件宣判結果也被大家認可,但是張玉環又在獄中天天喊冤,並像外面寫了1000多封申冤書,妻子也在外面想辦法為他申冤。
從這些細節可以看出,他確實像是被冤枉的,如果是真正的兇手胡攪蠻纏,當進到監獄以後也就老實了,不會再掙扎,而且妻子願意為他申冤,說明妻子相信他的為人,他不可能做出那樣的事情。
那兇手不是張玉環,真正的兇手可能找不到了,當時沒有什麼科技手段,現在要是返回去破案,只能根據當時的證據或者村名口述,這些沒有DNA和指紋鑑定是不能給別人定罪的,現在已經過去27年了,就算證據還在那也已經腐朽的差不多了,當年辦案的民警也大多都已經退休,村名也都有了很大的變動,不可能有人通過記憶想起來這些事情,所以這個案件註定是個冤案,張玉環被冤,現在被放了,那真兇找不到,依然是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