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持有人的信用卡出現逾期欠款,而在這家銀行的存錢又突然減少,說不定存錢是被銀行直接扣走去還信用卡欠款了。銀行用戶王先生就碰到了這麼一件事。他的一張信用卡到期換了新卡,在新卡未激活使用的情況下,銀行仍收取了每一年200元的年費。
未激活信用卡屢被收年費
王先生先當被告,又當原告,和某銀行西城支行對簿公堂緣於他的一張該行信用卡。2008年2月,他在該行西城支行申辦了這張信用卡,到2009年12月,他將信用卡的帳單全部還清就再沒有使用。
按照銀行的說法,2010年2月,因為信用卡到期,銀行又給王先生寄發了一張新卡。但王先生聲稱這張卡他根本沒收到,也從未開卡使用。
銀行客服確認,換發的新卡確實從未激活使用。然而,這張沒激活的信用卡卻在當年11月被計收了200元年費。幾個月後,王先生發現欠費,與銀行客服溝通,銀行免除了這筆年費,但欠繳年費產生的利息和滯納金共計3.6元仍留在他的帳戶裡。
去年底,王先生被該行西城支行起訴到法院,要求其償還信用卡欠款177.86元。
王先生說,他直到被起訴才知道,2011年11月,銀行再次收取了他那張沒激活的信用卡200元年費,加上逐月計收利息和滯納金,截至2015年5月底,已經累計238.69元。
更讓他氣憤的是,2015年6月,該行西城支行從他另一個沒有與信用卡綁定的銀行儲蓄帳戶中分三次扣走60.92元,直至餘額為0。
可是,劃扣的幾十元錢還不足以還清信用卡欠款,於是便有了這場官司。
被訴欠款持有人反訴銀行
在應訴過程中,王先生查到銀監會2009年發布的關於進一步規範銀行卡業務的通知,通知明確要求:「持有人激活信用卡前,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允許扣收任何費用,持有人以書面、用戶服務中心電話錄音或電子籤名方式授權銀行業金融機構扣收費用的除外。」
也就是說,換發的新卡沒有激活,銀行根本就不該收取年費。可事實上,銀行卻先後收了兩次。
作為這張信用卡的管理方,也是起訴要錢的原告,該行西城支行是在訴訟中,聽王先生說明情況,再進行核實之後才確定——對這張沒有激活的信用卡收取年費的依據不充分。於是主動撤回索要欠款的起訴,並調整了年費。
王先生的信用卡流水單顯示,銀行又將200元錢調整回信用卡帳戶。然而,王先生卻不肯善罷甘休,一定要和銀行「較真兒」。
「我的借記卡帳戶與信用卡沒有任何關聯或綁定,銀行在我不知情的情況下,從我的借記卡帳戶擅自扣款60多塊錢,長期霸佔並使用我的財產。」王先生提起反訴,要求該行西城支行返還惡意扣款及兩年多以來的利息,象徵性賠償他因應訴而產生的經濟損失1元,並書面賠禮道歉。同時,他拒絕與銀行調解。
銀行當庭還錢但不肯道歉
庭審中,銀行代理人表示,銀行方面希望與王先生達成和解,但很遺憾最後仍對簿公堂。他們非常希望修復和王先生的關係。
核算完利息之後,銀行代理人現場點錢,將從王先生借記卡帳戶劃扣走的60.92元本金、兩年多以來的利息13.02元及1元經濟損失,共計74.94元當庭交給王先生。
還錢可,但對書面賠禮道歉一項,銀行方面卻不能同意。
「我根本不存在欠款事實,但銀行說我欠錢,把我告上法院,讓我還錢,這是污衊和欺詐。」王先生質問銀行代理人:「你們收年費就是錯的,然後還從我其他帳戶裡扣錢,還起訴我要錢,從始至終都是你們的問題,於情於理都應該賠禮道歉吧?」
銀行代理人說:「欠款在之前是存在的,起訴也是銀行依法行使一般權利,在審理過程中,咱們發現了收取年費依據不充分,於是撤訴。在法律上不應負責賠禮道歉的責任。」
按照銀行代理人的邏輯,不該計收年費是訴訟後才發現的問題,該撤訴也撤了,該退錢也退了。可是劃扣儲蓄帳戶時,還不知道計收年費有問題,當時欠了錢銀行就可直接扣款。
「當下是司法活動,和普通老百姓之間道德上的賠禮道歉區別,法律上的道歉是有一定要件的。」銀行代理人堅持認為,此案的情況不適用賠禮道歉的相關規定。
「你們有道德麼?」王先生氣得甩下一句話。
雙方對賠禮道歉一事各執己見,法庭宣布休庭,沒有當庭宣判。
銀行直接劃扣約定有無合理
持有人出現逾期欠款,銀行可從持有人在該行其他任何帳戶直接扣收的條款也許有些公眾並不明白,事實上,這樣的約定並不是該行一家獨有,可說是銀行業的通行做法。
除該行外,記者又查詢了十家銀行的信用卡章程及領用合約,發現都有直接扣收的相關條款,只不過行文有所區別。有1家銀行直接標明銀行有權扣收;7家銀行則約定持有人「授權」或「同意」銀行直接扣收;另外兩家銀行對直接劃扣的措辭是「行使擔保物權」或「抵銷權」。
小財提示:持有人籤署領用合約申領信用卡,那麼「直接扣收」就是銀行與持有人協商一致的結果,沒有違反效力性強制性法律行政法規,應當屬於有效條款。合同是當事人之間的法律,當事人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斷者。只要合同是當事人貨真價實意思表示且不存在無效合同情形,對當事人就產生法律約束力。持有人在領用信用卡時,已經明知逾期付款也許面臨的法律後果。銀行按照約定直接扣收具備合同依據。當然,假如存在霸王條款、顯失公平等情形,國家法律就會幹預這些不一般的法律關係,則另當別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