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主外,女主內」,是中國傳統的性別觀念,意為男性主導家外的事務,而女性 負責家內的事情。
《周易》第三十七卦曰: 「家人,利女貞。」解釋卦義的彖辭說:「女 正位乎內,男正位乎外。」
另據《周易正義》, 王弼注云:「家人之義,各自修一家之道, 不能知家外他人之事也。 統而論之,非元亨 利君子之貞,故利女貞,其正在家內而已。」
又孔穎達疏云:「家人之道,必須女主於內, 男主於外,然後家道乃立。」
這些講的都是「男 主外,女主內」方才是持家的正道。出於兩性天然的特點,幼小的子女需要由母親來照顧,這樣,出外謀生的任務就主要落在了父 親身上,作為父親的男性也就因而掌握了經濟權力。
在母系社會時期,由於人們群居而不知其父,所以女性處於主導地位,進人父 系社會後,群婚現象瓦解,男性開始承擔起主要的角色,因之而形成了男尊女卑的觀念。 如此一來,「男主外,女主內」雖然原本只是一種正常的性別角色分工,但是在既有性 別歧視的影響下則轉變為一種限制女性自由 參與社會活動的理論,將女性的活動空間嚴 格地束縛在閨閣之內,使得女性成為純粹的 「內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七條 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幹涉。
律師說法
本條是對配偶職業、學習和社會活動自由權的規定。夫妻雙方應當互相尊重,保證其自由。不得進行非法限制和幹預;特別要消除重男輕女、男外女內的傳統觀念,確保已婚婦女的自由。
平等的從業、學習和社會活動是配偶雙方共同享有的權利,也是保護已婚女性能夠平等享有該權利。
職業、學習和社會活動自由權具有以下主要內容:
1、從業自由權。夫妻雙方都有權利參加生產和工作,都有選擇職業的自由,反對一方幹涉另一方的擇業自由。
2、學習自由權。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均有權利通過適合自己的學習方提高自己的素質和能力。法律特別保護已婚婦女的學習自由,提高婦女的素質和工作能力。
3、社會活動自由權。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享有平等的社會活動自由。可以自由參政議政、參加文體活動,參加群眾組織、社會團體以及各種形式的公益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