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粵01執5386號
佛山市順德區凱寅實業有限公司、陳常行、陳常銘、陳常柱、陳靜雯、陳豔芬:
本院立案執行申請執行人渣打銀行(中國)有限公司廣州分行與被執行人佛山市順德區凱寅實業有限公司、陳常行、陳常銘、陳常柱、陳靜雯、陳豔芬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因你們下落不明,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你們公告送達本院(2017)粵01執5386號執行裁定書。
執行裁定書內容為:本院已將被執行人佛山市順德區凱寅實業有限公司、陳常行、陳常銘、陳常柱、陳靜雯、陳豔芬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為期兩年,並對以上六被執行人採取了限制消費措施。本院(2017)粵01執5386號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後,被執行人負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的義務;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