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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有效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森林資源,維護生態安全,根據《森林防火條例》《重慶市森林防火條例》等有關法規規定,結合我區出臺《關於森林防火期內禁止在森林防火區野外用火的通告》(大足府發〔2020〕3號)。即日起,森林防火期內禁止在森林防火區野外用火,現將有關事宜告知如下:
一、森林防火期:每年1月1日至5月10日、7月10日至10月10日。其中:春節期間、清明時節、秋收季節等火災高發時段或者在森林防火期內遇有高溫、乾旱、大風等高火險氣候,為全區森林高火險期。
二、森林防火區範圍:全區所有鎮街轄區國有、集體林區;各鎮街退耕還林區、天然林保護區、速生豐產林區;龍水湖林區、大灣林區及寶林寺、高坪楠木林區;寶頂山、北山、南山、石門山、石篆山等石刻景區;森林公園。
三、森林防火期內禁止在森林防火區野外用火。野外用火範圍:林區內生產用火和工程用火,以及野外燒香燒紙、燃放煙花爆竹、燃放孔明燈、烤火、野炊、吸菸、火把照明、燒灰積肥、燒蜂(蟻)窩、燒山驅獸、使用槍械狩獵等其他用火。
四、森林高火險期內禁止森林防火區一切野外用火,嚴格監管居民生活用火。
五、各級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和做好森林防火工作,把森林防火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各中小學校要加強學生的森林防火知識教育,增強防火意識。各鎮街要加大火源監管力度,對引發森林火災的,將嚴肅追究肇事者的法律責任;加強對痴、呆、傻、精神病人及未成年人等「五類人員」的監管力度,對引發森林火災的,將依法追究其監護人的相關責任。
六、森林防火期內,進入森林防火區的車輛和人員,嚴禁攜帶火種或易燃易爆物品;車輛應當配備滅火器材,車輛司乘人員應當對搭載人員進行防火安全教育,嚴防搭載人員丟棄火種。對攜帶火種或者易燃易爆物品進入森林防火區的,由區林業局按照《重慶市森林防火條例》第四十六條等規定,責令改正,沒收攜帶的火種或者易燃易爆物品;拒不改正的,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未經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區內野外用火的,由區林業局按照《森林防火條例》第五十條等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對個人並處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因特殊情況確需生產用火或者工程用火的,按照《森林防火條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准。
七、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森林火災和違規野外用火應當立即報告當地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森林防滅火指揮部或區林業局。區林業局值班電話:43722238,區森林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值班電話:43761995。重慶市大足區森林防滅火指揮部
2021年1月1日
【來源:大足微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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