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泰安市人民檢察院對郭某甲提起公訴,被告人郭某甲與被害人郭某乙因感情問題發生爭執。爭執過程中,被告人郭某甲將被害人郭某乙拽至玉米地裡,用其隨身攜帶的單刃尖刀朝郭某乙連續捅刺數下,致郭某乙當場死亡。詳情如下:
山東省泰安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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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詳情
泰檢公刑訴〔2019〕33號被告人郭某甲(小名財、化名王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709201963********,漢族,文盲,務農,戶籍所在地山東省新泰市**鎮**村**號**,住雲南省安寧市**街道辦事處**村。因涉嫌故意殺人罪,於2019年3月13日被新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經新泰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於同年3月28日被新泰市公安局執行逮捕。
本案由新泰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故意殺人罪,於2019年5月27日向新泰市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新泰市人民檢察院於2019年6月25日報至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於2019年6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於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被害人近親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因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兩次(自2019年8月9日至2019年9月9日;2019年10月24日至2019年11月22日);因案情複雜,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兩次(自2019年7月26日至2019年8月9日;2019年10月10日至2019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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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依法審查查明:
(圖片來源網絡)
被告人郭某甲與被害人郭某乙(女,歿年20歲)系同村村民,兩人於1996年農曆八月訂婚。1997年6月29日11時許,在新泰市羊流鎮上**村(原新泰市**鄉上**村)村西十字路口,被告人郭某甲與被害人郭某乙因感情問題發生爭執。爭執過程中,被告人郭某甲將被害人郭某乙拽至十字路口南、**村(原新泰市**鄉**村)村北90米的玉米地裡,用其隨身攜帶的單刃尖刀朝郭某乙胸、腹、右上肢連續捅刺數下,致郭某乙當場死亡。經鑑定,被害人郭某乙系外來暴力致心臟、肺臟、肝臟破裂死亡。
被告人郭某甲作案後潛逃,被公安機關網上追逃多年,於2019年3月13日在雲南省昆明市被民警抓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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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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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證明等書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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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王某乙等十五人的證言;
3
被告人郭某甲供述和辯解;
4
鑑定書等鑑定意見;
5
現場勘查筆錄等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6
指認現場視頻光碟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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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結果
本院認為,被告人郭某甲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為觸犯了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檢察員:董新
郭靜
2019年12月20日
責任編輯: 王曉易_NE0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