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東時間1月11號,拜登接種第二劑疫苗後胳膊有所不適,稍後恢復正常後發表演講,假如拜登健康狀況不足以支撐到其上任,那麼該由誰來接任呢?接下來請跟著小編一起了解下美國的總統繼位順序,歡迎大家關注+評論。
繼位順序:
根據1947年通過的《總統繼任法案》(Presidential Succession Act of 1947),總統一旦離開其職務,將由副總統兼參議院議長、眾議院議長、參議院臨時議長及主要內閣成員依以下的順位依序遞補,而內閣的排名順序基本上以內閣職務的成立時間為準。由於美國憲法規定總統必須是由自然產生的美國公民(出生時即是美國公民,通常指生於美國,或者出生時父母雙方皆是美國公民)的人出任,因此繼任順序成員中若有歸化美籍者時,將會自動跳過順位到下一位。
除了前三位,原則上是按照各部設立的先後排名。這個序列是根據1947年制定《總統繼任法》排定的。目前駱家輝已經宣誓接任駐華大使,他原來擔任的商務部長位置暫時空缺,所以實際上商務部長以下的繼任順序都提前了一個名次。要等到新的商務部長確認,才會恢復上面列表的排名。同一個道理,如果這個序列裡面任何一個人不符合擔任總統的憲法條件(美國出生,35歲以上,在美國居住至少14年),則會將其跳過,下面的人排名自動提前。
1947年的總統繼任法是美國憲法與其後相關法律的延續。
美國憲法本身對總統繼任的規定十分簡單,僅僅說:「當總統被解除職務,或過世、辭職,或不能履行其權力和職責,此等權力和職責將移交給副總統……直至其恢復履行權力和職責的能力,或選出一位總統為止。」當時對這一條款最大的爭議是:究竟副總統繼任就成為總統,還是僅僅代行總統職權,也就是所謂「代理總統」。實際上首次出現這個問題是1841年,哈裡森總統病逝、副總統泰勒接任。儘管政界對手稱其為代理總統,泰勒卻堅持認為,因為他履行了總統的就職宣誓,所以自己是名副其實的總統。
憲法只規定了總統缺位時由副總統履行其職權,於是問題就來了:如果總統和副總統同時缺位怎麼辦?1792年召開的第二屆國會在3月1日通過法案,彌補憲法中總統選舉辦法的缺陷,同時加進了兩款當總統和副總統同時缺位時的應對辦法:由參議院臨時議長代行總統職權。如果參議院臨時議長也沒有,就輪到眾議院議長。
出現這種情況時,該法案規定在當年舉行總統特別大選,日期是當時法定的大選日,即12月的第一個星期三。而且規定在大選日之前的34天就必須將此事通知各州,還至少在每州一家報紙上刊登這一消息。如果出現這種情況時距離當年的大選日已經不到34天,同時缺位的總統副總統任期超過次年3月3日,則將特別大選推遲到次年12月舉行。注意該法案指定國務卿為發布特別大選通知的官員,可見國務卿在行政當局裡的重要地位。
1792年制定的總統繼位辦法從未實行過。但是歷史上曾經多次出現總統由副總統替補之後,副總統位置空缺的情況。如果在那些個空檔期繼任的總統也出了問題,就有可能要動用這個法律條款,其中有兩次很玄。一次還是那位泰勒總統。在接替哈裡森擔任總統後的第三年,海軍向總統展示新造的三桅船普林斯頓號,在波託馬克河上演習,結果艦首炮後膛炸裂,當場炸死國務卿、海軍部長等人,包括泰勒的準嶽丈,泰勒自己僥倖逃過一劫。還有一次是林肯被刺後繼任的安德魯 詹森,他被眾議院彈劾(美國歷史上第一次),但是參議院免除其總統職務的表決結果是35比19,差一票沒有達到三分之二多數,詹森才得以做完他不到4年的任期。
1792年的總統繼位法制定的依據,部分源於參眾兩院成員與總統一樣,都是以民選為基礎產生的。但是人們後來發現,國務卿在人民當中的威望實際上遠遠超過國會領袖。到19世紀後期,美國一共有6位前國務卿競選總統成功,而有權繼任的國會領袖只有1位後來靠選舉當上總統。這就促成了1886年的總統繼任法。
1886年的總統繼位法取消了國會領袖的繼位資格,將其讓給了內閣成員,而且規定以該部門設立的先後排列順序,自然國務卿就排在了第一位。
現在實行的1947年總統繼位法是在羅斯福病逝、杜魯門接任後由杜魯門推動國會制定的。它恢復了1792年將參議院臨時議長和眾議院議長列為總統繼任人的規定,但是將兩人的位置掉了一個個兒。同時採納了1886年總統繼位法將內閣成員納入繼位序列的做法,唯一的例外是將剛剛成立的國防部的部長排名提前到第6位。國防部長地位重要當然是主要原因,技術上也有說得過去的理由:國防部是二戰後由戰爭部與海軍部合併而成,雖然戰爭部多次設立又取消,但是歷史上最早的戰爭部就是在財政部之後設立的。
九一一事件之後美國設立了國土安全部。很多人認為該部的地位很重要,因此國會曾經考慮過將其部長在總統繼任序列提前到司法部長之後,但是法案未能提交國會表決。
1967年生效的憲法第25修正案最終解決了當年泰勒繼任時的爭論,即副總統繼位後究竟是名副其實的總統還是代理總統的問題:如果總統是過世或辭職,副總統繼任總統;如果是因故暫時不能視事,則繼位的副總統是代理總統,一旦總統有能力恢復工作,副總統得讓出位子。修正案對代理總統的實施程序、出現爭執時的處理辦法也做出了詳細的規定。同時該修正案還彌補了憲法和總統繼位法沒有涉及副總統缺位時如何應付的缺陷,規定如果副總統缺位的話,由總統提名、參眾兩院各以多數通過任命一位新的副總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