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陸良縣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陸檢一部刑訴〔2020〕420號
因涉嫌故意傷害罪,2020年8月2日被陸良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經本院批准逮捕當日被陸良縣公安局執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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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由陸良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於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和認罪認罰的法律後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7月31日18時許,在周某乙家住房內,因生活矛盾糾紛,被告人廖某某用自家菜刀砍傷其丈夫周某乙。經鑑定,被害人周某乙的傷情達輕傷一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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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戶口證明、到案經過等書證;
2.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3.被害人周某乙的陳述;
4.證人劉某某、周某甲的證言;
5.鑑定意見;
6.現場辨認筆錄及照片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廖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並自願認罪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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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認為,被告人廖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被告人廖某某自願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量刑標準
刑法第234條、第238條、第247條、第248條、第289條、第292條、第333條規定,對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傷殘的,刑訊逼供或暴力取證致人傷殘的,虐待被監管人致人傷殘的,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的,聚眾鬥毆致人重傷的,非法組織或強迫他人出賣血液造成傷害的,應以故意傷害罪論處。這些規定屬於擬制規定,而非注意規定。
(一)犯故意傷害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犯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備註:符合正當防衛條件的,免刑。
故意傷害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故意傷害罪,其中,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的自然人有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行為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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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今日陸良
▍綜合編輯:陸良大小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