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9-28 21:05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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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國際交往的日益加深,中國人同外國人結婚的現象也越來越普遍。因為跨國婚姻的雙方當事人的國籍和身份的不同,中國人要和外國人的登記結婚就難免遇到一些意想不到的新鮮事和麻煩事。
案例回顧:
「我要到馬達加斯加結婚,需要辦理未婚公證,需要提交什麼材料?」日前,景寧籍的一名男士帶著他的非洲籍女友急匆匆的來到景寧縣公證處,說他近期要隨其外籍女友回國辦理結婚登記。工作人員了解有關情況及確定當事人帶了身份證等相關身份證明後,為其辦理了有關手續,一個多小時後,當事人就拿著公證書離開了。
法條連結
自2003年10月1日起《婚姻登記條例》開始實施的同時,1994年2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廢止。《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9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結婚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申請時,應當出示「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等證件和證明。《婚姻登記條例》第5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示「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籤字聲明。
自2015年8月27日民政部下發《關於進一步規範(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相關工作的通知》之日起,除辦理送往臺灣地區和9個國家(即哈薩克斯坦、芬蘭、奧地利、荷蘭、德國、阿根廷、烏拉圭、墨西哥、波蘭)使用的公證事項仍可繼續出具證明外,各地民政部門不再向任何部門和個人出具(有或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33條規定:「公證書需要在國外使用,使用國要求先認證的,應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權的機構和有關國家駐中華人民共和國使(領)館認證」。
那麼,中國公民到國外結婚應如何證明單身?
其中一種方式就是國內具有辦理涉外公證業務的資格的公證機構根據當事人申請,為其辦理在國外使用的「單身證明」公證,由於各國對「單身證明」的種類和公證形式要求不同,當事人需確認是以下哪種形式:
一是公證機構適用第二十一式為其出具「未婚公證書」的實體公證;
二是為申請人出具未婚聲明書籤名屬實的非實體公證;
三是當事人戶籍所在地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無婚姻登記記錄的公證。
一般情況下,在由當事人戶籍所在地公證機構出具此類公證書之後,如文書使用國要求辦理認證的,還需辦理認證:
一是由中國外交部認證,並代送文書使用國駐華使館辦理領事認證;
二是由中國外交部授權的地方外事辦公室認證,並代送文書使用國駐華領館辦理領事認證。
小司提醒:
1、「當事人婚姻狀況聲明書」籤名屬實的非實體公證與實體性未婚或未再婚公證不同,國外使用機構有可能不予採證;
2、當事人必須在聲明書中表明「本人保證上述聲明完全真實,如有不實,願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3.單身聲明公證必須本人親自到場辦理。
供稿:景寧縣司法局 文字編輯:番婷 審核:蔬菜
技術支持:潤眾文化 技術熱線:13600601688
特別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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