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一名兩歲的男童在小區玩耍時,無故遭一名女子多次毆打。目前家長已經報警,當地派出所已經介入調查。
根據監控視頻還有孩子父親的陳述,雖然是男童先靠近打人女子和其孩子,但是還沒有碰到就被該女子踢倒在地。而且該女子的態度十分惡劣,甚至表示心情不好就願意踹人。男童和母親試圖離開,卻仍被該女子用滑板車砸傷腦袋。根據相關報導,男童已經顱內出血,胳膊骨折。對此,網友也表示「非常過分,就算孩子有錯,也不應該下手打人,尤其用滑板車擊打頭部,更是令人氣憤。」
根據目前可以從網絡上的報導得知的消息來看,該名女子在小區內的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只為發洩不滿情緒,那麼再結合專業的鑑定意見來判斷,如果造成了輕傷以上的傷害結果,可能會觸及《刑法》上的故意傷害罪或是尋釁滋事罪。如果情節較輕,尚不能構成犯罪的,也可能構成《治安管理處罰法》中的「尋釁滋事行為」,承擔相應的行政處罰。
根據我國《刑法》中的規定,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處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所以本次事件中如果排除有預謀的打人,該名女子隨意毆打他人,僅為發洩自己不滿情緒,對他人的身體造成傷害,情節惡劣的行為,屬於哪一個罪名的規制之下?兩罪又該如何區分呢?其實這一點也是比較有爭議的地方。
首先,尋釁滋事在司法實踐中,往往發生於因主觀上看不慣某人而毆打他人,行為發生大多是臨時起意,屬於「無事生非」,對象具有不特定性;但還有另外的觀點認為,尋釁滋事妨害的是社會公共秩序,即通過隨意毆打他人來破壞公共秩序。其次,故意傷害往往針對的人具有特定性,一般而言與行為人認識或有恩怨,處於報復心理對其傷害,例如前不久發生的高校男生向女生潑硫酸的行為,就屬於典型的故意傷害案例。
兩種罪名不是絕對對立的,而是有一定的交叉,因為單純的毆打行為本身就至少包含了放任傷害結果發生的主觀心態,既符合尋釁滋事又符合故意傷害的犯罪構成要件。對於尋釁滋事罪的主觀要件核心要素,僅是增加了隨意性的限制,但仍屬於故意的範疇,所以在主觀心態方面,尋釁滋事罪與故意傷害罪是一致的,均是故意。那麼對於客觀所侵害的方面來看,就目前的報導而言,本事件主要所侵害的是男童的身體健康,對於公共秩序的破壞稍排其次,但事件的侵害性質最終將如何認定,將由後續警方判斷。
但司法實踐上,出現隨意毆打他人致人輕微傷甚至更嚴重後果的情況下,行為既符合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也符合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通常按照想像競合犯的處斷規則,從一重罪論處。
無論怎樣,僅為發洩心中不滿而選擇毆打他人是絕對不可取的。這種方式會導致問題往往沒有解決,也給自己帶來法律上的代價,同時也給自己的孩子起到負面影響,百害而無一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