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9年12月15日10時17分許,原告肖某駕駛其所有的贛BXXXXX號小型汽車在某路段通行時,發生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違法行為,被交通技術監控抓拍設備記錄。被告某交警大隊審核後,將該信息上傳至公安部網際網路交通安全綜合服務管理平臺,並通過手機簡訊通知了原告。2020年1月15日15時許,原告使用「交管12123」繳納罰款100元,處理了上述交通違法行為。同時,被告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九十條,《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對原告作出罰款1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其後,原告以執法程序違法等理由提起訴訟,請求撤銷上述處罰決定。
分歧
爭議在於使用「交管12123」處理交通違法行為的程序是否具有合法性。
評析
一、關於「交管12123」系統送達的電子告知書未告知當事人處罰依據和陳述申辯權是否違法問題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當事人放棄陳述或者申辯權利的除外。」據此,一般情況下,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前應當依法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擬作出的行政處罰、依據及其依法享有的權利。但是,如果當事人放棄了陳述或者申辯權利,行政處罰則不因未告知而影響其合法性。
「交管12123」是公安部官方網際網路交通安全綜合服務管理平臺的唯一手機客戶端應用程式(手機APP)。使用該程序,車主和駕駛人可以自助處理本人和綁定的非本人名下機動車在全國範圍內單一違法行為罰款金額在200元及以下,累計記分不滿12分的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非現場交通違法記錄。註冊、使用該應用程式的「業務須知」中已經明確告知:「如對違法事實有異議,請前往發生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如需處罰決定書,用戶申請郵政寄遞或持駕駛證至處理機關列印,如需罰款憑據,請至繳款銀行營業廳索取」。當事人「閱讀並同意」後才能進行註冊並使用交通違法業務功能。
因此,當事人使用「交管12123」處理交通違法記錄的前提,是其放棄陳述、申辯,認可處罰事實、處罰依據、處罰結果(如有異議,依法應當前往發生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陳述、申辯後再予辦理)。申言之,電子告知書未告知當事人處罰依據和陳述申辯權,並不影響處罰決定的合法性。
二、關於處罰決定書未告知處罰依據及救濟權、未加蓋行政機關印章是否違法問題
首先,通過「交管12123」處理交通違法記錄完畢後,系統送達的是《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電子憑證》,並非處罰決定書。電子憑證只是行政處罰信息的記錄載體,向當事人表明處罰機關、處罰內容、時間地點、救濟權利等相關信息,以方便當事人進行事後救濟。但電子憑證並不等同於處罰決定書,並不具有法律文書的效力。所以,未加蓋公章並不違反行政處罰簡易程序的相關規定。
其次,「業務須知」中約定了處罰決定書的送達形式,當事人可自行領取。理論上,交通違法行為的處理需要當事人前往處理機關接受處理,當事人需為此承擔通行成本和時間成本。「交管12123」的便民措施推出後,對交通違法記錄無異議的當事人可以選擇線上處理。線上處理應「閱讀並同意」的內容中包含「如需處罰決定書,用戶申請郵政寄遞或持駕駛證至處理機關列印,如需罰款憑據,請至繳款銀行營業廳索取」。當事人如需處罰決定書亦可如「業務須知」中自行選擇受領方式。行政機關並未剝奪當事人受領處罰決定書的權利,也未對其其他權利進行減損。
因此,「交管12123」處理交通違法記錄在法律文書送達上並無不妥。
三、關於當事人處理交通違法記錄後,行政機關未及時送達罰款收據問題
首先,道路交通行政處罰遵循實施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的原則,罰款收據由收繳銀行出具。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二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實施罰款的行政處罰,遵循實施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的原則。作出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並不直接收繳罰款,而是「當事人應當自收到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當事人到銀行繳納罰款後,由收繳罰款的銀行向當事人出具罰款收據,罰款收據上加蓋財政票據監製章、處罰機關財務專用章、收繳罰款銀行業務專用章。「交管12123」線上繳納罰款也是通過銀行收繳,罰款收據同樣由銀行提供。
其次,「交管12123」「業務須知」中明確告知當事人罰款收據的領取方式。「如需罰款憑據,請至繳款銀行營業廳索取」,因此,行政機關並未減損其領取罰款收據的權利。本案中當事人自行放棄了罰款收據的領取,行政機關不承擔當事人未領取行政罰款收據的法律責任。
法律的發展永遠滯後於社會實踐。行政處罰法定程序的立法本意是為了避免行政機關濫用公權力而使當事人權益減損或義務增加。自動化行政設備的使用是行政機關順應時代潮流、放管服改革、便民優化服務的重要體現。在未減損相對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不應受到司法層面的否定性評價。通過「交管12123」處理交通違法記錄具有提高行政效率、優化便民服務、降低資源消耗等多重優點,且未對當事人合法權利進行實質減損,行政處罰程序並無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