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官遇害嫌疑人向某:曾身陷勞動糾紛案 被指性格偏執

2021-01-16 新浪財經

來源:新京報

原標題:湖南法官遇害嫌疑人向某:曾身陷勞動糾紛案 被指性格偏執

在多名受訪者眼中,向某個性偏執、在與人交往方面存在障礙。公司組織架構調整時,「各部門領導選人都不選她,越來越被邊緣化。」

全文2808字,閱讀約需5.5分鐘

新京報記者 吳小飛 實習生 林文琪 編輯 滑璇 校對 盧茜

據多名人士證實,湖南高院三級高級法官周春梅遇害案疑犯向某,曾身陷一起勞務糾紛案件。向某認為該案一審、二審結果均未達到其預期。此後,向某向周春梅任職的湖南省高級法院申請再審,但因證據真實性等問題被湖南高院駁回。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眾號的通報,1月12日上午,該院審監一庭副庭長、三級高級法官周春梅不幸遇害。湖南省長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的警情通報顯示,嫌疑人向某與周春梅系同鄉,向某因事向法院提起訴訟,請周春梅為其打招呼被拒而心生怨恨,行兇報復。

多名知情人士向新京報記者表示,向某性格偏執,在與人交往、合作方面存在障礙。

「性格柔和」的女法官

周春梅的最後一條微信朋友圈,定格在了2021年1月9日。朋友圈中,周春梅分享了七張女兒的個人生活照、兩張與女兒的合影。她寫道,「路過施工地,小妞看到兩輛挖機:『一個挖機在工作,一個挖機在睡覺,還沒起床!』」

公開信息顯示,周春梅出生於1976年1月,湖南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龍山縣人,本科、碩士均畢業於湘潭大學法學院。

在周春梅的大學同學、多年好友陸磊(化名)看來,周春梅性格柔和,「認識這麼多年,我們身邊的朋友沒有一個對她有微詞的。」陸磊說,周春梅出事後,大家都不敢相信這種事會發生在她身上。

在陸磊的記憶裡,大學剛入學時,周春梅長得比較秀氣,不太喜歡講話。由於家境並不寬裕,周春梅讀書時非常勤奮、刻苦,幾乎每年都拿獎學金。大學畢業後,周春梅先短暫工作了一年,後在湘潭大學攻讀了碩士學位,2003年畢業後進入湖南高院工作。

▲遇害法官周春梅。圖片/湖南高院官方微信公眾號

據《中國審判》報導,周春梅讀研期間因科研成果突出獲得湘潭大學校長獎,參與省部級科研項目2項,先後在國家核心法學期刊公開發表學術論文10餘篇。

此外,周春梅還是湖南高院2014年年度辦案能手,全年辦案數位居全院3個民事審判庭第一,所辦案件經評查全部為優秀,且無一超審限,無一上訪鬧訪,無一因過錯被發回、改判。

經長沙警方初步調查,向某與周春梅系同鄉,向某因事向法院提起訴訟,請周春梅為其打招呼被拒而心生怨恨,行兇報復。

據澎湃新聞報導,2020年10月,向某的案件辦結一段時間後,周春梅曾經找到再審審判長蔣琳。周春梅說,向某在案子中沒什麼道理,「找我好多次,要求我向一、二審法院打招呼,搞完了我才跟你講這個事。」

湖南高院審監庭法官孫建立曾對媒體表示,周春梅的正直清廉「有目共睹」,「春梅是個很重感情的人。她並不想得罪人,但也不想違背自己的原則。」

嫌疑人同事稱其難相處,「各部門都想把她淘汰」

據多名知情人士介紹,向某生於1977年,土家族,與遇害法官周春梅是初中同學;兩人同年考入湘潭大學後,向某於1999年大學畢業。

經長沙警方初步調查,向某請周春梅為其打招呼的是一起訴訟糾紛。新京報記者獲悉,這起訴訟與一家科技公司有關。

相關民事判決書顯示,2000年8月,向某入職湖南某科技公司,並在該公司先後從事綜合員、研發工程師、售前技術員等工作。

據與向某工作存在交集的王濤(化名)介紹,向某在職期間曾獲得多項專利。「天眼查」顯示,2015年至2016年間,與向某關聯的專利共有三項,向某為其中兩項的獨立發明人——「一種快遞信息處理系統」和「一種郵件收件方法」。

一名知情人士透露,工作之外,向某個性偏執、很難相處,經常得罪人。在這家科技公司的多次組織架構調整中,向某的崗位越來越不重要。

「每次組織架構調整,各部門領導選人都不選她(向某),就剩她一個沒人要,越來越被邊緣化。」王濤說。

對於向某的工作調整,1月13日,新京報記者據向某案件上訴狀中的湖南某科技公司高管電話尋求答覆。一名自稱該公司董事會秘書的工作人員回應稱,向某在與人合作方面有些問題,所以部門調整時,各部門都想把她淘汰,「試了好幾個部門沒有找到合適的位置」。

此外,前述董秘表示公司對員工有績效考核,所有員工要「能進能出、能上能下」,也就是說如果考核不達標,就會面臨崗位調整或末位淘汰。

向某與公司的矛盾爆發點,是2019年的打人事件。

據前述判決書,湖南長沙嶽麓區法院一審認定了以下事實:2019年3月11日9時許,向某因對湖南某科技公司崗位調整不滿,在公司6樓辦公室內用一根長約40釐米、直徑3釐米的木棍毆打管理人員祝某,致其頭部等處受傷;同日,向某還在公司釘釘員工群、羽毛球群、瑜伽交流群內,發表了對領導的負面評價。

根據網絡公開庭審信息和新京報記者獲取的向某勞動糾紛案上訴狀,打人事件發生後,向某按照公司的要求,對被打領導賠禮道歉,並賠償了部分醫療費、精神損失費。

前述上訴狀顯示,湖南某科技公司此後要求向某離職。向某表示,公司應該按照《勞動合同法》、「員工手冊」等規範性文件的計算標準,支付共計約20萬元的補償;且打人並非《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認定的違紀情況,據此要求其離職並不合理。

對此,前述公司董秘告訴新京報記者,打人事件發生後,公司行政部門負責人確實與向某協商過解除勞動合同,但具體細節、金額她不清楚。

2019年5月5日,湖南某科技公司對向某發出了《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但未按向某要求給其相應補償。

嫌疑人要求公司補償20萬元,未獲法院支持

向某勞動糾紛案一審判決書顯示,經過長沙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後,2019年10月,向某向嶽麓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她的主要訴訟請求為:第一,判決湖南某科技公司撤銷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繼續履行合同;第二,某科技公司給付此前剋扣的工資、相關補償等費用,總計約20萬元。

一審結果與向某的訴訟請求相差甚遠。嶽麓法院判決湖南某科技公司支付向某工資約4.4萬元、未休年假工資約0.9萬元,駁回其他訴訟請求。

▲在一段網傳視頻中,向某就勞動糾紛案出庭。視頻截圖

一審判決後,向某向長沙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她在上訴狀中寫道,自己「2013年被納入長沙市低收入家庭,2018年被納入被申請人困難職工家庭……同時上訴人已經40多歲,再就業異常艱難。」

2020年5月28日,長沙中院對本案做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隨後,向某補充了部分新證據,向湖南省高級法院申請再審。

根據2020年11月公示的(2020)湘民申2112號裁定書,湖南高院認為,向某再審審查期間提交的新證據未經公司蓋章,不具備證據的形式要件,且證據的真實性無法核實,不予採納。湖南高院最終裁定駁回向某的再審申請。

據一名知情人士介紹,生活方面,向某在六七年前離婚;因離婚時缺乏經濟能力,她的兒子現由父親撫養。

在王濤等多名受訪者眼中,向某個性偏執、在與人交往方面存在障礙,加之其對湖南某科技公司的諸多怨憤,最終導致悲劇發生。

據長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的警情通報,向某目前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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