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誡:欽崇唯一天主在萬有之上
誡命——顧名思義,誡亦作戒,有警告禁止之意;命一一要求必須做到的。合起來稱之為誡命。所以每條誡命都包括兩部分:應該做到的,不準許做的。
一、命令部分:
本誡要求我們只能欽崇恭敬一個真神——天主。承認天主是保存掌管宇宙和人類的主宰,人類應以兒女孝愛之心尊敬他。面對天主我們要修三樣德行,即信德、望德和愛德。
信德:堅信天主存在及有關他屬性的信條,堅信他的仁慈與公義。
望德:看天主如同自己的慈父。渴望他援助我們今天的需要,盼望他來世賞賜我們永遠的天堂。
愛德:熱愛天主,尊敬天主,不做任何得罪天主的事情。
二、禁止部分:
1.相反欽崇天主的罪,不盡欽崇天主的本分如拜偶像、不望彌撒、不讀聖經、偽造啟示或聖跡,崇拜邪神或死人和古人,迷信無靈之物,捉神弄鬼、相面算命,看風水、擇日子,相信睡夢、鳥叫、燒紙、綁筷子、吊紅布、遇難求魔等。
2.相反虔敬天主的罪,試探天主,懷疑天主的屬性(全能全知全美善,至公至義至仁慈等)。宣傳放棄信仰,懷疑聖經的道理,念經有口無心,聖體臺前發笑聊天,不學聖經,不讀聖書,不聽神父講道。聖堂聖地內,打架流血,跳舞演戲,犯不潔之罪,冒行冒領聖事,輕慢或損壞祭品祭物、聖像、聖物等,偷盜教會財物,進行褻聖交易,買賣聖事、大赦和神權,參加相反教會的團體及異教人的敬禮,贈送或印刷相反聖教的書籍等。
第二誡:不可呼天主聖名以發虛誓
一、命令部分:
1.尊重天主的聖名,聽到天主耶穌的聖名時,應當必恭必敬。
2.應當常常讚頌、顯揚天主的聖名,遇到危險患難及時呼求天主請求幫助。
3.慎重保持自己對天主發的各種聖願,因許之願,得恩應之時按所許之條件還願。
4.遇到重大的事情,呼天主聖名,為自己的實事作證。
二、禁止部分:
1.無正當理由,不許輕易亂呼天主、或用天主耶穌聖名開玩笑。
2.不準侮辱天主聖名,說輕慢天主聖名的話,或抱怨咒罵天主。
3.沒有重大緣故,不可輕易發誓或許願,更不準以天主聖名為掩護自己的罪過發虛誓。
4.凡向天主宣發聖願,不論公願或私願,未經長上許可,不得私自改變、撤銷,更不能違犯。
第三誡:守佔禮日
一、命令部分:
按時公開敬禮天主,每周七天,應當聖化一日,本日應停止世俗事物,專心恭敬天主,專務救靈大事,除應當參與全彌撒外,還應當舉行公共祈禱,望聖體降福,學習聖經聖書,還可幫助聖堂及窮苦人做些活。行神、形哀矜十四端。
二、禁止部分:
主日及罷工日,要停止一切以獲得物質利益為目的的體力勞動及不必要的世俗事務。為抽出時間專門光榮天主學習聖經聖書和修繕靈魂,罷工日不能溜公園,逛街道,睡大覺,打麻將等,沒有守罷工的意思。
解除罷工的條件:
1.為敬主的需要;
2.職業需要——如汽車司機,執勤士兵,家務無人照理,星期日休息的職工可以幹要緊活;
3.因時間關係,特別重大要辦的工作。
第四誡:孝敬父母
一、命令部分:
1.承認靈魂肉身的父母,代天主權位,必須給予相稱的尊敬,態度要端正,語言要親切,關心他們的生活,供給需要的衣食住行,及時治療疾病,安慰其憂苦,使其精神愉快,父母親死後,應常為他們代禱,行哀矜,獻彌撒,冷淡者兒女有本分規勸,去世後有義務安葬,服從父母的正命,大事徵求他們的意見。夫妻間應善盡婚姻本分,平等相愛,關心體諒,齊心協力,搞好家務。
2.關心子女身心健康,無生活能力者,供給需要的學習用品,加強宗教教育,使其遵守誡規、熱心事主,並授予生產技能,使能獨立生活。
3.學生、徒弟、公民、僕人對於老師、主人、政府要尊敬服從,忠心工作。老師、主人、政府對下屬要關心愛護,竭盡全力予以管理教育,保護他們的各項權利不受侵犯、宗教信仰自由,尤其執政者,更應忠於職守,秉公執法,愛民如子,時時謀求人民的福利,而不是自己的私利。
二、禁止部分:
1.對父母不得歧視、辱罵、毆打、殺傷,生活不得剋扣虐待,不可違背父母的正命,隱瞞經濟收入。
2.對兒女從生命開始,就應保持其身心健康,不得墮胎、摧殘、遺棄,不可無故打罵,不能放棄宗教、家庭、倫理教育,更不可給他們立惡表,引誘他們的犯罪。
3.夫妻之間,反對大男主義和女權至上,不能將對方當奴隸看待。打架爭吵,壓迫,虐待,背信棄義,外遇離婚,都是犯罪行為。
4.如果父母與兒女之間,夫妻之間,只是信仰及血統感情關係,而放棄信仰及超性方面的教育規勸,使一方失落生命,雙方都應下地獄受永苦。
5.教師、師傅對學生不能曠課、瀆職、隱瞞技藝、灌輸危害身心的壞思想。
6.國家工作人員不許怠工、瀆職、侵吞國財民錢,假公濟私、貪贓枉法、打擊報復,非法侵犯公民合法權利。
7.不服從合法權利,抗糧抗稅,拒服兵役,消極怠工,破壞國家集體、主人及私人財產,剋扣工人僱員工資,給予非人待遇,都是犯罪行為。
第五誡:不可殺人
耶穌在世時曾說過:「我給你們一條命令,你們應當彼此相愛,如同我愛你們一樣。」「你們當愛人如己,要愛你們的仇人,並且要為害你們的人祈禱。」「你們若寬恕別人的過犯,你們的天父也寬恕你們;為什麼你們只看見你們弟兄眼中的木屑,卻看不見自己眼中的大梁呢?」你們願意人怎樣待你們,你們也要怎樣待人;人人都希望別人對自己好,要使這希望變成現實,自己得首先去愛別人;愛是精神生活的中心,是人與人關係的標準。我們教會的道理,千頭萬緒集中到一點上就是「愛」。我們應該用愛來統御一切,四海之內皆兄弟,天下萬民是一家,讓大家都以兄弟姐妹之情相處,在愛的世界裡生活。
一、命令部分:
愛護自己的靈魂肉身,以正常的方式維護自己的生命與健康,尊敬別人的人格與主權,平等禮貌待人;同情別人的逆境,盡力幫助別人的困難,在同一家庭、同一團體生活的人,要彼此團結友愛;善於原諒別人的不周,對己要嚴,對人要寬,求大同、存小異;真正實行在天主面前人人平等;在基督內沒有地域、世族膚色、貧富、知識多寡、地位高低的區別,大家都是兄弟,人人應當重視社會公德,關心精神文明建設,革除一切惡風陋俗。
二、禁止部分:
1.不許自殺。如上吊、跳河、觸電、服毒等。不能殘害身體,如吸大煙、醉酒、絕食、飲食過度、消極厭世、渴望早死等。抽香菸、喝烈酒屬慢性自殺。
2.在法律權力外,無論故意殺死任何人都是大罪。(執行死刑,戰場殺死和正當防衛等在法律內的例外)。
3.嚴禁墮胎、流產,遇難產殺嬰濟母、施用危險藥品、安死針等。
4.嚴禁打架、鬥毆、決鬥、冒險,不許虐待動物。
5.罵人、譏笑人、欺負人、記仇結冤、報仇、栽贓陷害。醫術不精,草菅人命,見死不救、遇難不幫和興災樂禍都是罪。
6.父母親友病危,不請神父顧病,見病人性命垂危,能付洗而不付者。
7.長輩行為放蕩,不守教規,給晚輩立惡表,男女青年奇裝異服,赤胸露臂,傷風敗俗,都是犯罪行為。
8.說是了非,挑撥離間,破壞家庭團結、四鄰和睦、堂口兄弟姐妹友愛,引起鄰居吵架、造成惡劣影響。
第六誡:不可行邪淫
第九誡:不可貪戀他人妻
一、命令部分:
要求人們重視貞操,熱愛貞操,習修貞潔,尊重自己與他人人格,正確使用婚權,嚴格遵守天主建立的一夫一妻制,思想純潔,語言乾淨,衣著端莊,作風正派。
二、禁止部分:
1.不許冥想淫穢的事,貪圖淫穢的快樂,想望別人的妻子或丈夫。
2.不許看淫穢的小說、畫報、圖片、電視、電影、舞蹈、戲劇和不必要的生理知識、不雅觀刺激情感的人體部位、動物形象,以及打扮嬌氣、舉止不端正的人。
3.不許說淫穢的話,罵髒話、粗話,唱黃色歌曲,講低級趣味的故事。
4.不能穿奇裝異服、過緊的衣服,不可袒胸露背,喬裝打扮、塗脂抹粉。
5.端莊自重,不可亂摸亂動自己或他人身體。
6.不能交接不三不四的異性朋友、暗中往來,訂親未結婚的男女青年不能同居。
7.夫妻之間互相忠信,堅決不許喜新厭舊和自夫自妻以外的非法往來,破壞他人家庭。
8.在合法正當的生活以外,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尋找貪圖享樂和情慾的快樂,不管是外面的或內心的,不論時間長短,皆是大罪。
9.夫妻之間,任何相反道德的行為都是大罪。(不恨不懂之處,可在告解中詢問。)
10.夫妻不論任何一方,與有配偶之人作非法往來,一次都是兩個大罪,即違反潔德和正義;任何有貞潔聖願的人,犯第六誡的罪,不論自身或他人,每次都是兩個褻聖的大罪,即違反潔德和聖願。
第七誡:不可偷盜
第十誡:不可貪他人財物
一、命令部分:
宇宙萬物是天主造的。天主造萬物的目的,是為了供人享用。但享用時必須有個原則,這就是要恪守倫理道德,首先應以積極的方式去勤勞致富,其次是公道取財,不能損人利己。人人是有物權,人人都應尊重別人的物權,相互往來,買賣公平。如果侵犯了別人的利益,則應賠賞受害者的損失。這就是耶穌論到財富所說的:「凱撒的歸凱撒,天主的歸天主。」只有這樣,才能使大家的生活得保證,人人享受安寧幸福。
二、禁止部分:
1.趁人不防將其東西拿走,撬門扭鎖,攔路搶劫,聚眾賭博,強行勒索人財。
2.利用職權或不正當的方法,敲詐勒索,誘惑欺騙索走人財,直接或變相貪汙,接受賄賂。
3.使用不合格的升鬥、尺秤、玩弄陰謀,小給多收。
4.加工或出賣東西魚目混珠或偷工減料,有意以假充真、以劣充優,給物品裡摻水、土、石、沙等其它雜物,欺騙用戶以獲暴利。
5.買東西混水摸魚,以揀為名趁主人不防順手牽羊,拿貨不掏錢,坐車不買票,賣主多給不退錢,出公差亂報發票。
6.產品、工程不遵守合同規定,只圖謀利,不講質量,未經對方同意,片面中斷合同。
7.把兒女當商品出賣,當搖錢樹看待,賣高價、索大禮,利用領證結婚,大肆勒索男方錢財,甚至逼得男方走頭無路,犯罪作惡;沒有正當理由,隨便退婚,造成惡劣影響,破壞教友名譽。
8.借貸及應納的錢財,到期不還,甚至強詞奪理,矢口否認,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剋扣僱員工資。
9.借工具書籍,保管不善,造成損還,不還不賠;損壞莊稼樹木等。
10.偷盜父母家庭財產,買賣東西私藏錢財,兒女兄弟之間私藏家產,妻子藏私房錢,丈夫留香菸錢。
11.出謀定計策劃盜竊,窩贓、銷贓與盜竊同罪。
12.利用職權和陰謀手段,破壞別人應得的名譽財產。
13.趁人危難之際,壟斷市場,抬高市價,放高利貸,坑害窮 人。
14.盜竊試題、偷看答案、抄襲作品。
15.有意打算通過非法手段謀取他人財產,未遂同樣犯罪。
特別聲明:凡在上述罪行中所獲不義之財,必須如數賠償,否則天主絕不寬恕,死後難逃地獄烈火,萬萬不可馬虎從事,拿靈魂開永遠的玩笑。
第八誡:不可妄證
一、命令部分:
尊重真理,實事求是,說話誠實,心口合一,保護名譽,尊敬長上,禮貌待人,保守他人秘密。這是教友應有的道德品質。
二、禁止部分:
1.語言、行動,服裝等與心理不合,有意騙人,不論是為自己的利益還是為騙人,皆系謊言。
2.沒有正當緣故及特別需要,揭露別人隱秘的過失,毀壞別人的名譽,傷人的臉面。
3.出於報復心理,沒有任何依據憑空給別人捏造是非。
4.為發洩私憤,或個人利益,在上司或法庭當事人面前給人做假證,偽造事實,歪曲真象,寫假材料,栽贓陷害冤屈人。
5.有意聽人誹謗陷害或者引別人說誹謗誣陷之言,自己聽到能阻止而不阻止。
6.當面侵犯別人的地位尊榮的言語行動、對人失敬,在大庭廣眾之中當著本人諷刺、揭短打罵、傷人臉面,是謂侵犯;對父母、尊長、老者應問候的不問候、應讓座的不讓、應看望的不看望、應陪同的不陪同,使他們應受到的尊敬未受到,是謂失敬;平輩、晚輩遠道歸來或來訪不理不睬是謂失禮。
7.在上司長輩面前說話,語言傷人沒分寸,有傷上司尊嚴。
沒有任何證據憑空妄斷某人犯有重大過失,對人毫無理由的重大懷疑,是內心對他人的侮辱輕視。(有理由的懷疑和有把握的判斷不是罪過。)
8.未經本人同意或無正確必要的理由,隨便洩露人的生路、疾病、行為、事件的秘密,對要求保密的隨便亂講,偷聽他人的機密。沒有權利而私自偷拆他人信件、包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