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對情侶因為感情不合而鬧上法庭,原因竟是戀愛期間,男方贈予女方一輛奔馳小車,分手後,男方想要拿回來,而且女方在當時有籤下分手協議也寫了便條,同意將奔馳車歸還給男方,但是女方卻遲遲不肯歸還,這才鬧上了法庭,那問題來了,你覺得戀愛時送的禮物,分手後該歸還嗎?
小A和男友在大學的時候,因為一次校慶活動,從而產生了愛慕之情,兩人很快就確定了戀愛關係,戀愛兩年多,後來因為工作原因,兩人分隔兩地,見面頻率大概一個月一到兩次(均是男生過去找女生),但是從去年下半年開始,小A提過幾次分手,但是男生沒同意,兩人最後一次微信聊天是在去年的12.29號 ,是男生說的,不想處了嗎?那就分手吧。小A卻回復到,我們不是早就分手了嗎?
問題的關鍵是,在12.29之前兩人有20天沒有任何聯繫,然後12.29當天還是男生先說的話,發了個問號(?)過來,於是才有了上面兩人的對話。
在大概去年12.20號之前,兩人還是在以戀人的方式 ,時不時的經常聊天,其中男生偶爾會讓女生給自己買東西或者發紅包,反正完全不像已經分手了的樣子,所以男生還把小A當成女友去照顧……女生也坦然接受,然而,事情就是發生的這麼突然,兩人關係突然發生了變化,男生在和小A談戀愛期間,送了很多禮物,其中,有一個挺搞笑的事,就是,男生給自己買了個毛線帽,然後順便去問了小A需不需要,想也給她買一個,但是又擔心她不喜歡這種款式的,就問了女友意見,問她要不要這種帽子,然後女生就生氣了,說 你要真想給我買的話就不會問我要不要,而是直接買給我,然後男生也解釋了,擔心她不喜歡啥的……反正女生最後還是生氣了……
(說實話,我也看到過類似的這種視頻小段子,我覺得啊,如果你差不多能確定對方喜歡這個東西的話,偷偷買了再拿到她面前確實是很驚喜的,但是如果不確定的話,問一問也沒啥問題啊~而這個例子,顯然男生是並不知情的……)
反正, 我是覺得戀愛當中,有一方不止一次提出分手的話,另一方不應該去強求繼續維持這段感情的,所以他們這件事,男生可能會受傷比較多,不知道在女友眼裡,從什麼時候起他們就已經不是戀人關係了。但是從男生20多天沒有主動去聯繫女生的角度看,應該也沒受多大傷, 如果戀愛期間擔心發生經濟糾紛,我覺得雙方可以事先有個約定,錢怎麼花、財產怎麼分,最好是手寫的,分手以後能有個憑證。總比心裡計較,單因為面子抹不開,不說強。不然兩個人只會隔閡越來越大,最後一定會分手,我覺得感情應該是樂意奉獻的,但是戀愛應該以結婚為目的,如果最後沒有結婚,大額禮物還是應該要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