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腔診所居然割起了雙眼皮,數萬元買來的水晶卻是人造的……昨天,南京市消費者協會公布了去年十大維權典型案例,並結合這些案例提醒消費者如何提高自我保護意識,以及發生糾紛後應該如何應對。
案例一:
泡溫泉摔傷索賠沒結果
遭遇:2012年8月下旬,江寧區消協湯山分會接到祝先生的投訴,稱其在南京湯山百倍聖泉溫泉城洗浴時,由於未穿拖鞋,加上地面溼滑摔倒,造成左胳膊粉碎性骨折。事發時,溫泉會所派人將他送到附近醫院救治,在支付1.6萬元診療費用後,再無聯繫。
點評:根據《消法》規定,消費者在接受服務過程中,造成人身傷害的,經營者應當支付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等。消費者在公共場所,應提高自我保護意識,以防意外事故發生;如果權益受損,要及時保存好票據以及人身財產受損等相關證據,以便維權;作為經營者,尤其是從事餐飲、娛樂等行業,建議購買「公眾責任險」。
案例二:
數萬元買到疑似合成水晶
遭遇:2012年11月,來自美國的科學家楊氏夫婦來到南京下關區消協投訴,稱他們購買的天然水晶瓶疑似「合成水晶」。原來,10月底,楊氏夫婦在下關區翠燦年華工藝品商店購買了價值4.6萬元的水晶瓶,11月初到無錫後,有親友質疑該工藝品的真假。於是楊先生花費200元在無錫市首飾檢測中心對水晶瓶的瓶蓋進行檢測。經檢測,瓶蓋為合成水晶,並非天然水晶。楊先生對水晶瓶的品質產生懷疑,要求退貨。
點評:購買貴重商品時,應要求商家出具檢測報告或鑑定證書,並在購物憑據上註明材質、品名等信息。一旦發生糾紛,消費者可提請相關檢測機構或鑑定部門檢測。
案例三:
地板退貨,商家先行賠付
遭遇:2012年5月21日,建鄴區消協上新河分會接到消費者李先生投訴,其在某家居廣場購買的大自然地板,於2011年4月28日安裝完畢後,出現有響聲和掉漆等現象。和商家溝通達5個月之久,2011年11月大自然才上門為其更換了地板。事後又出現響聲和脫漆等現象。消費者要求退貨,並賠償由於地板安裝、維修造成的相關損失。
調解過程中,商家只同意退貨,但對裝修工期延誤等不予賠償。建鄴消協經與家居廣場溝通後,建議啟動先行賠付機制,退還消費者地板款12715元,並賠償消費者損失1800元,共計14515元。
點評:先行賠付機制是商家與消協共同建立的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障機制,商戶向場地出租方交納一定的保證金,當消費者權益受損,而商戶拒絕賠付時,經消協組織認定責任後,可以先行理賠。
案例四:
口腔診所竟割起雙眼皮
遭遇:2012年7月,棲霞區消協接到投訴:2012年5月,夏女士來到邁皋橋一家診所做割雙眼皮手術。術後,夏女士感覺有一隻眼的雙眼皮不明顯,影響整體美觀,要求診所退還4600多元手術費。診所只同意退一半費用,或者重做。夏女士不同意,便向消協投訴。經調查,被訴診所全稱為孫劍庭口腔診所,並無美容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點評:消費者接受醫學美容服務前,應要求相關單位出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和醫師專業資格證書,了解醫師是否曾接受完整的外科及整形外科訓練。手術前要進行符合醫學攝影要求的局部照相、保存就醫資料。
案例五:
普通食品添加中藥西洋參
遭遇:2011年10月17日,高淳市民李先生在江寧湯山街道某超市為家裡老人購買了十盒「萬事達西洋參加鐵型巨源營養液」,老人食用後出現眩暈嘔吐症狀,請教醫生後被告知是飲用西洋參引起的不適反應。李先生遂向江寧區消協湯山分會投訴。
經查,該飲品生產廠家為浙江省蘭谿市萬事達食品有限公司,飲品以山楂、紅棗、枸杞子、西洋參為主要原料。根據規定,西洋參屬於中藥材可用於保健食品,但不能作為除保健品以外的其他食品的原料或配料使用。該飲品只是一般食品,並無保健品批號,以「西洋參」為原材料,違反了《食品安全法》規定。
點評:購買食品時應注意查看成份、QS標誌等,一旦發現食品違規添加了相關成份,應注意保留包裝、說明書等相關證據,向有關部門投訴。
案例六:
網購微波爐疑是二手貨
遭遇:2012年12月24日,玄武區消協玄武湖分會接到來自南通消費者陸先生的投訴。他幾天前在某網上商城買了一臺微波爐,價值275元。陸先生用商城返券全額支付了費用。拍下商品兩天後,商城人員將貨品和發票交付給陸先生,當時產品外包裝陳舊但封條完好。陸先生籤收後開箱,發現微波滬邊板變形,門內開裂,通電後無法使用。陸先生還在箱底發現另一張發票,消費者為周某,日期為1個月前。陸先生懷疑微波爐是二次銷售的問題產品,遂求助消協。
點評:消費者購物時要保留消費憑據和支付頁面、與賣方的聊天記錄等,收貨後要及時開箱驗貨並調試,一旦發現質量問題,應及時投訴。
案例七:
酒店單方違約不肯賠償
遭遇:2012年4月13日,鼓樓區消協接到邵先生的投訴。他於2011年11月在湖南路上的南京粵鴻和餐飲公司預訂了2012年10月份的婚宴,並交納定金8000元。2012年3月份,酒店方通知邵先生,由於特殊原因要取消其預訂的婚宴,並退還其定金8000元。邵先生無法接受,遂向消協投訴。
點評:對於「定金」,依據《合同法》相關條文規定,雙方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如果無約定,經營者違約時「定金」應雙倍返還,消費者違約時「定金」不返還。
案例八:
刷層塗料就算汽車底盤裝甲
遭遇:2012年8月中旬,南京市消協接到一位蔣先生的投訴。2012年5月2日,蔣先生與南京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籤訂購車合同,繳納購車定金1萬元,購車合同裡寫明:「4S店加裝,全新8寸數字DVD、導航、倒車影像和底盤裝甲。」行駛3個月後,蔣先生在4S店保養時發現,車子底部並未加裝任何裝置。4S店表示,底盤裝甲就是在車底盤上刷一層塗料。如果蔣先生堅持要再加裝一個鋼製發動機護板,須再支付1500元。因雙方無法達成共識,蔣先生向市消協投訴。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規定,市消協要求4S店免費為蔣先生安裝鋼製發動機護板。
點評:消費者在購買商品前,對約定附加的商品和服務要做到明明白白消費,在協議中約定好附加商品或服務的價格及材質,避免糾紛。
案例九:
除草劑用量不準麥苗受損
遭遇:2012年3月25日,高淳縣消費者協會椏溪分會接到荊山村村民張某、陳某等4人投訴,稱2011年底,他們分別在當地的春水農資經營部購買了幾瓶除草劑,噴灑後導致小麥苗部分受損。當地農林局專家認定:小麥苗嚴重受損一方面是因為使用劑量和方法不準,另一方面該除草劑使用時對天氣、溫度和溼度都有嚴格要求,而農戶們在低溫、下雨時噴灑,因此對麥苗產生不利影響。經調解,經營部向張某等賠償麥苗受損部分損失,共計1000元。
點評:農村消費者在購買使用農資產品過程中,要注意查看使用說明書,並詢問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項。農資經營戶有義務向農村消費者宣傳和介紹產品的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項。
案例十:
汽車保養不當致發動機損壞
遭遇:2012年8月31日,秦淮區消協接到王先生投訴,他於8月30日去某汽車服務連鎖公司給汽車做保養,維修工將原火花塞弄碎,未清理乾淨就更換了新的火花塞。王先生啟動車輛後,造成發動機損壞,車輛無法使用。王先生要求該公司修復車輛,並承擔維修費用。該汽車服務連鎖公司承認汽車維修過程中的確存在操作不規範的行為,導致車輛零部件損壞。而此車發動機維修費用較高,經協商,該汽車服務連鎖公司以105000元收購該車。
點評:汽車商品標的價值較高,消費者應選擇專業維修機構進行保養和修理,保留好保養及維修憑證,發現問題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經營者應加強維修人員崗前培訓,制訂必要的質量管理體系。
(來源:揚子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