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開了一起駭人聽聞的案件。
2017年,在廣東汕尾陸豐發生了一起屍體調包事件,一名有智力障礙的男子被誘導喝醉後釘入棺材,用以替換準備被火化的死者屍體。
據了解,2017年2月,黃某青為幫助其已故胞兄黃某堅逃避火化,遂聯繫中間人溫某耀商量如何調包屍體,讓其他死者代替火化。同月底,溫某耀就調包屍體一事與黃某斌取得聯繫,對方表示願意尋找屍源。
同年3月1日,黃某斌駕駛一臺麵包車經過陸豐市,見有先天性智力障礙的林某獨自在路邊的垃圾桶旁撿拾垃圾,便下車將其拉上車。其間,黃某斌下車到小賣鋪購買了六瓶酒給林某喝。隨後利用林某酒後不知反抗,將其載至陸豐碣石鎮霞博村山腳下裝入事先準備的棺木中殺害,並用四顆釘子封住棺木,擺放在原來的位置,用一些樹葉蓋住。
次日,黃某斌與中間人溫某耀向黃某青收取人民幣10.7萬元,黃某斌從中分得人民幣9萬元,並約定黃某堅出殯當日調包棺木的事宜。
3月3日中午,死者黃某堅出殯時,其棺木按當地風俗被一輛手推四輪車送至某食品廠三叉路口附近,在送殯親朋好友返程後,該棺木被黃某青僱請的多名工人抬上事先準備的車輛,秘密送到陸豐市河東鎮進行土葬。隨後,在此等候的黃某斌及溫某耀將裝有林某屍體的棺木交接給黃某青,由其使用手推四輪車將棺木交接給南塘鎮金盆山殯儀館工作人員,再送往殯儀館代替死者黃某堅火化。林某火化後的骨灰被黃某斌取走放置於碣石鎮百姓墓園一鐵棚內,後被此處管理人員與其他無主屍骨一同下葬於百姓墓園中。
2020年9月8日,汕尾中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黃某斌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黃某斌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黃某斌辯護人提出,黃某斌買酒但並沒有強迫被害人喝酒的加害行為,被害人是喝酒後突發疾病死亡,是過失犯罪,不構成故意殺人罪,應當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和故意毀壞屍體罪。且歸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悔罪態度深刻。家屬已主動賠償被害人家屬損失7萬元,並獲得被害人家屬諒解,請求從輕處罰。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後指出,黃某斌以出售屍體牟利為目的,殺害他人,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犯罪性質惡劣,社會危害性大,罪行極其嚴重,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鑑於其家屬與被害人家屬達成賠償協議並獲得諒解等具體情況,可不必立即執行。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該案另一當事人,想幫哥哥逃避火化的黃某青,其行為構成侮辱屍體罪,但因其犯罪情節輕微,案發後主動投案自首,如實供述,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決定對其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