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是最小的國,國是千萬家」
中華民族自古以來就重視家庭、重視親情
而婚姻家庭關係作為社會關係中的基石
是最重要的關係之一
那麼最新通過的民法典
涉及婚姻家庭的規定中有哪些變化
對婚姻家庭生活將產生哪些影響
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案例詳情
辛某與郎某系二婚,雙方均無子女,再婚後也沒有生育。結婚之初,雙方感情穩定,用心經營家庭生活。但好景不長,生活習慣及性格差異使他們因家庭瑣事爭吵不斷。夫妻二人均沒有正式穩定的工作,收入微薄、生活拮据,且郎某有飲酒習慣,經常在酗酒之後實施家暴,雙方矛盾不斷升級並於2016年11月分居。2017年3月,辛某訴至法院要求離婚。
法院經審理認為,辛某與郎某雖系再婚,但雙方感情基礎較好,只因家庭瑣事爭吵,一時氣憤提出訴訟,尚有和好可能。經過主審法官與當事人溝通並做思想工作,雙方最終決定撤銷離婚訴訟申請,和好如初。
上述案例中就是典型的衝動離婚
若不是法官的及時規勸
換來的又是一個家庭的破碎
為了引導社會公眾樹立積極的
戀愛觀、婚姻觀和家庭觀,減少衝動離婚
民法典新增「離婚冷靜期」
民法典第1077條新增了關於離婚冷靜期的規定。在離婚登記冷靜期內,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反悔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申請。
該條規定一出,引發全民熱議,網友們評論幾乎一邊倒。實際上,該條規定設立旨在維護婚姻家庭穩定。
三十天離婚冷靜期制度,可以有效避免夫妻間衝動離婚、草率離婚,有利於引導雙方理性對待婚姻,同時對保護家庭關係、維護家庭穩定也起到重要的緩衝作用。但值得注意的是:離婚冷靜期制度只適用於「協議離婚」的情形,並未規定法院訴訟離婚亦須適用離婚冷靜期制度。
民法典 法條連結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除此之外,民法典中還新增「家事代理權」
目的在於保護無過失的第三人和利益
有益於保障交易的動態安全
該條規定明確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權,行使的法律後果是,配偶一方代表家庭所為的行為,對雙方均發生效力,由雙方承擔連帶責任。
家事代理權行使規定是:
1、代理事務限於家庭日常事務,如:食物、衣著的購買,保健、娛樂、醫療,子女的教養、家具及日常用品的購置,保姆聘用,親友的饋贈等。
2、緊迫情形處理的代理權推定。該代理權的範圍可以適當擴張推定有代理權。夫妻一方在緊迫情形下,如為婚姻共同生活利益考慮,某業務不容延緩,並且他方配偶因疾病、缺席或者類似原因,無法表示同意時,推定夫妻一方有代理權。
民法典 法條連結
第一千零六十條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夫妻雙方發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與相對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夫妻之間對一方可以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範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新增「大額債務共債共籤」
民法典中關於確認共同債務的規則歸納有三個標準:一是合意,最直接的表現就共同籤字和事後追認。二是家事代理權,表現是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三是債務用於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該點要求債權人能夠提供證據證明。
民法典法條連結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籤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