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是社會的重要組成細胞。中國幾千年的傳統社會形成了一套特有的婚姻家庭觀,並隨著時代的發展而不斷變化。封建社會強調「君為臣綱,父為子綱,夫為妻綱」。但是,新中國成立後,大力倡導男女權利平等、婚姻自由,這中間經歷了翻天覆地的變化。婚姻法作為衡量時代變遷與社會轉型的一把精準刻度尺,見證著婚姻家庭觀的變革,並在其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告別舊時代 新法初誕生
1950年5月1日,首都20多萬群眾參加了慶祝勞動節的遊行。伴隨著激昂的口號、飄揚的紅旗,被毛澤東主席譽為「普遍性僅次於憲法的根本大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1950年《婚姻法》」)正式實施,成為新中國第一部法律。
這部法律誕生的背後,積累了各革命根據地的人民政權在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制建設與實踐。
>>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1953年離婚案件判決書、送達回證(供圖/中國法院博物館)
1931年11月26日,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中央執行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了有關婚姻條例的決議。同年12月1日,頒行了《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條例》。後經修改,1934年4月8日頒行《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法》。該法從原則到具體規定,都貫穿著鮮明的反封建精神,明確宣布實行婚姻自由、廢除包辦強迫婚姻、禁止童養媳、實行一夫一妻制,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和子女的合法權益以及保護革命軍人的婚姻。其後,許多革命根據地都制定了地區性的法律條例。雖然某些規定在內容上有局限性,不夠全面、完善,實施時間也不長,但卻為我國新的婚姻家庭制度初步奠定了法律基礎。
新中國成立之初,封建婚姻制度與男尊女卑思想仍廣泛存在,不幸的婚姻纏繞著無數個中國家庭。據統計,從1949年7月至次年3月,僅在河南的部分縣市,便有122名婦女被夫家殺害或被逼自殺。社會對婚姻法的需求愈發迫切。
1948年9月20日至10月6日,解放區婦女工作會議在西柏坡召開。會議期間,劉少奇對鄧穎超等中央婦女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央婦委」)的同志說:「新中國成立後,不能沒有一部婚姻法,我們這麼個五億多人口的大國,沒有一部婚姻法豈不亂套了?」
在會議結束的前一天,劉少奇到會作重要報告時再次強調:「現在的時機已經成熟了,你們現在就要組織力量起草新婚姻法,建立新民主主義的婚姻制度。」
會議結束後,中央婦委立即成立了由鄧穎超主持的婚姻法起草小組。小組成員都有著豐富的婦女工作經驗,對廣大婦女的疾苦有著很深的了解,她們進行了深入的調研,圍繞法律條文展開詳盡的討論。
起草小組成員之一、新中國成立後曾任全國婦聯副主席的羅瓊在寫給《人民日報》(海外版)的信中回憶道:「經過幾個月的努力,中央婦委擬定出了婚姻法初稿。大約在1949年3月,初稿即從西柏坡被帶進了剛解放的北平。新中國成立後,鄧穎超同志把初稿送交黨中央。經過中央書記處討論修改後,由黨中央轉送中央人民政府。」
在經歷了多次徵求意見和修改後,1950年4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終於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上獲得通過,於5月1日正式實施,新時代由此開啟。
就在1950年《婚姻法》頒布前一年,法國女權主義思想家西蒙娜·波伏娃的《第二性》出版。借這本女權主義的「聖經」,波伏娃表達了對馬克思主義婦女觀的敬意,她堅信社會主義終將消滅男女不平等現象。
波伏娃的觀點似乎很快就在剛誕生的社會主義中國得到印證:公有制經濟體制和男女同工同酬的勞動制度,極大地激發了婦女走出家門參加工作的熱情,1950年《婚姻法》則賦予女性和男性更為平等的地位。
提到中國的第一部婚姻法,中國政法大學教授、中國法學研究會婚姻法學研究會名譽會長巫昌禎親切地稱其為「新中國的法律頭生子」,並指出「當時很多文藝作品都反映了這部法律給生活帶來的變化,像《小二黑結婚》《李二嫂改嫁》《劉巧兒》等」。
1950年5月1日發布的《中共中央關於保證執行婚姻法給全黨的通知》指出:「正確地實行婚姻法,不僅將使中國男女群眾—尤其是婦女群眾,從幾千年野蠻落後的舊婚姻制度下解放出來,而且可以建立新的婚姻制度、新的家庭關係、新的社會生活和新的社會道德,以促進新民主主義中國的政治建設、經濟建設、文化建設和國防建設的發展。」
為進一步推動婚姻法的落實,中共中央和政務院於1953年3月在全國發起了聲勢浩大的「貫徹婚姻法運動」。1955年,國務院又批准了《婚姻登記辦法》。這意味著男女雙方只需到政府登記即可辦理結婚、離婚事宜,進一步鞏固了人們的婚姻自由。
在婚姻自由思想的主導下,1953年,新中國出現了第一次離婚高潮。據統計,1953年全國法院受理的離婚案件高達117萬件,而當時的全國人口只有4億左右。1951年到1956年期間,全國大約有600萬對夫婦離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調查,到1956年時,全國大部分地區已實現自主婚姻。
「1953年的離婚高潮以及後來的自由婚姻,都是新中國婦女大解放的直接體現,說明婚姻法出色地完成了反封建的偉大使命,讓中國社會在婚姻家庭領域『換了人間』。」巫昌禎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說。
改革開放春潮起 婚姻法應時而變
作為改革開放後的第一代法律人,中國政法大學教授、中國法學會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會長夏吟蘭,已與婚姻法共度40餘個春秋。1979年的夏天,是夏吟蘭與法律緣分的開始。仿佛冥冥之中有一隻看不見的大手,將她的命運與法律相結合。
1979年,曾是服裝廠一名「文藝女青年」的夏吟蘭,考入中國政法大學,開啟了學法之路。
在夏吟蘭讀書的年代,學校的老師們自發組織起與自己研究領域相關的「興趣小組」,同學們可以自由加入。受愛情小說影響,夏吟蘭被婚姻法所吸引,加入了由婚姻法泰鬥巫昌禎組織的婚姻法興趣小組,開始了對婚姻法的學習與研究。
此前,從1957年到1976年的20年間,中國經歷了一系列的政治運動。1950年《婚姻法》建立起來的婚姻家庭制度受到了極大衝擊,成為「被遺忘的法律」。
1978年11月,根據中央對全國婦聯關於修改婚姻法報告的批示,全國婦聯邀請民政部、衛生部、最高人民法院等10個有關單位的負責同志在京開會,決定成立修改婚姻法領導小組。作為改革開放後中國婚姻家庭法學的奠基人,巫昌禎加入了新成立的婚姻法修改小組。
經過歷時近兩年的修改,1980年9月1日,新的婚姻法頒布。自此,我國婚姻法在制度構建和立法技術上有了長足的進步。
1980年《婚姻法》進一步鞏固和發展了社會主義婚姻制度,保障公民合法的婚姻家庭權益。據巫昌禎介紹,這部法律主要有三項重要變革:一是首次將實行計劃生育內容明確寫進法律;二是對離婚的法定理由作出實體性規定,將「感情確已破裂」作為離婚的條件;三是將家庭的範圍擴大到了祖孫關係和兄弟姐妹關係,對老年人的贍養和對兒童的保護都進行了規定。這一改變考慮了我國養老育幼的傳統文化,體現了中國價值和中國特色。這些規定給我國的婚姻家庭帶來了前所未有的巨變。
>>1950年5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頒布。圖為陳列在「偉大曆程 輝煌成就—慶祝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70周年大型成就展」中的相關實物
「遇羅錦離婚案」就是一起發生在「文革」結束後,具有時代意義的典型案件。出生於知識分子家庭的遇羅錦當時迫於生存壓力,嫁給了一名普通工人。但是,兩人一起生活才兩年,婚姻就觸礁了。1980年5月,遇羅錦以「沒有感情」為由,向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提交了訴狀,提出離婚。
對於離婚理由,遇羅錦在訴狀中說:「我們除了吃飯睡覺以外,沒有別的語言。玩不到一塊,想不到一塊,說不到一塊。」在向法院呈交的材料中及在其他場合,她不止一次舉過這樣的例子:他們一起去香山賞紅葉,可走到一半,她丈夫忽然想起菜市場正在賣處理的黃花魚,於是趕去排隊買魚了……遇羅錦說:「我應當結束這種沒有愛情的夫妻生活。」而她的丈夫卻認為她是過河拆橋、忘恩負義。
遇羅錦離婚案正值1980年《婚姻法》修訂期間,在當時的社會上引發了一場離婚標準究竟應該是「理由說」還是「感情說」的大討論。報紙批判她不檢點,有人稱其「墮落」,法院審判更是一波三折。但是,遇羅錦最終還是離婚了,個人意志受到了尊重。
隨著1980年《婚姻法》的出臺,人們主動追求幸福婚姻的步伐越邁越大了。1981年,《市場報》刊登了「新中國第一則徵婚啟事」,並催生了婚介產業的蓬勃發展。
「1980年《婚姻法》有巨大的歷史功績,它把經過『文革』破壞的婚姻家庭法制重新引入了健康發展的軌道。」中國人民大學教授楊大文如是說。
邁入新世紀 婚姻法成為「活」的法律
上世紀90年代初,婚外情甚至「包二奶」漸漸成為公開話題。當時廣東某縣開展了一次關於婚外性行為的調查,結果發現竟然有1000多起。廣東省在進一步調查的基礎上,就「包二奶」、養情婦等問題向中央寫出報告,希望引起重視。這被認為在一定程度上推動了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的出臺。
此外,當時家庭暴力增多,導致不斷發生離婚和人身傷害案件。有調查顯示,上世紀90年代的家庭暴力比80年代上升了25.4%。對這一調查結果,夏吟蘭認為,這側面反映了女性改變過去「家醜不能外揚」的思想,認識到家庭暴力是整個社會的問題,並勇於反對家庭暴力,是一種進步。
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立法過程,被稱為「是20世紀末21世紀初中國人國家觀念、法律觀念、道德觀念、婚姻家庭觀念和性觀念的一次大普查」。
修改後的2001年《婚姻法》將「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寫進總則。這一規定,在道德上帶有倡導性,在法律上具有宣言性。針對「包二奶」現象,添加了「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條款。還規定了「禁止家庭暴力」,對實施家庭暴力構成犯罪作出明確規定,這在我國的婚姻法中尚屬首次。
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了「人身安全保護裁定製度」—當事人因遭受家暴或面臨家暴危險時,可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該舉措在基層人民法院試點後推廣。
2001年《婚姻法》修改後的另一個重要變化,是為婦女、兒童和老人等弱勢群體設計了更多保障性規定。比如,在保障離婚自由的同時,增加了離婚救濟制度;要求最大限度地保護未成年子女利益;規定子女不得幹涉父母的再婚自由等。
夏吟蘭認為,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的重要價值在於,實現了《婚姻法》從形式正義向實質正義轉變。形式正義是一種起點正義,強調「同等待之」;實質正義則強調對弱者傾斜性保護,真正保護其利益。
針對審判實踐中遇到的法律適用疑難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於2001年12月24日出臺了《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針對婚姻法修改後的一些程序性和審判實踐中急需解決的問題作出解釋,包括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處理程序及法律後果、提出中止探望權的主體資格、子女撫養費、離婚損害賠償等問題。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出臺了《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該解釋主要針對彩禮應否返還、夫妻債務處理、住房公積金及智慧財產權收益等款項的認定、軍人的復員費及自主擇業費的處理等問題,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裁判依據。
200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啟動了《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的起草工作。經過充分論證,特別是在廣泛徵求、認真匯集社會公眾的意見和建議後,於2011年經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重點對結婚登記程序瑕疵的救濟手段、親子關係訴訟中當事人拒絕鑑定的法律後果、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婚後產生收益的認定、父母為子女結婚購買不動產的認定、離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貸款購買不動產的處理、附協議離婚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效力的認定等問題作出了解釋。
多年來,夏吟蘭參與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等多部法律的起草或修改工作。她期望著通過立法來推動對現有社會觀念的改變,進而實現對弱勢人群的保護。
2019年全國兩會期間,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劉俊臣表示,完整的民法典預計將在2020年3月提請審議。6月25日,《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二審稿)正式提交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相較於現行《婚姻法》,這版草案有諸多新增亮點。例如,明確夫妻共同債務「共債共籤」、增加離婚冷靜期、完善離婚賠償制度、刪除「計劃生育」、確立日常家事代理權等。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教授雷明光認為,婚姻家庭法回歸民法典,將使民法與婚姻家庭法體系內外更加完整。
從一部只有27條規定的婚姻法,到一套逐步完備的法律體系,近70載的悠悠歲月裡,婚姻法猶如一面堅實的後盾,守護著億萬家庭的幸福。站在新中國成立70周年的節點上,展望未來,更加和諧的法治社會畫卷正在展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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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審判》雜誌2019年第18期
中國審判新聞半月刊·總第23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