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布文號】公告2020年第45號
【發布日期】2020年10月16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以下稱《反傾銷條例》)的規定,2019年5月30日,商務部(以下稱調查機關)發布2019年第23號公告,決定對原產於日本、美國、韓國和馬來西亞的進口聚苯硫醚(以下稱被調查產品)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
調查機關對被調查產品是否存在傾銷和傾銷幅度、被調查產品是否對國內聚苯硫醚產業造成損害及損害程度以及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進行了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和《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調查機關作出初步裁定(見附件)。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初步裁定
調查機關初步認定,原產於日本、美國、韓國和馬來西亞的進口聚苯硫醚存在傾銷,國內聚苯硫醚產業受到實質損害,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二、徵收保證金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八條和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調查機關決定採用保證金形式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自2020年10月17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被調查產品時,應依據本初裁決定所確定的各公司的保證金比率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提供相應的保證金。
被調查產品的具體描述如下:
調查範圍:原產於日本、美國、韓國和馬來西亞的進口聚苯硫醚。
被調查產品名稱:聚苯硫醚,全稱聚苯基硫醚,或聚亞苯基硫醚
英文名稱:Polyphenylene sulfide,簡稱為PPS
產品描述:聚苯硫醚是分子鏈中帶有苯硫基(分子式為C6H4S)的高性能熱塑性樹脂及其組合物,無論是否經過改性及或是否混合、添加玻璃纖維、礦粉等填充物和助劑,具有耐高溫、耐腐蝕、耐輻射、阻燃、電絕緣等優良性能。
主要用途:聚苯硫醚可用於纖維紡絲、制膜、塗料、注塑、擠塑、合金等,產品廣泛應用在紡織、汽車、電子電器、機械、石油、化工、航天航空等領域。
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39119000項下。該稅則號項下聚苯硫醚以外的其他產品不在本次調查範圍之內。
對各公司徵收的保證金比率如下:
日本公司:
1.東麗株式會社 26.9%
(Toray Industries, Inc.)
2.DIC株式會社 27.3%
(DIC Corporation)
3.寶理塑料株式會社 25.2%
(POLYPLASTICS CO., LTD.)
4.東曹株式會社 25.6%
(Tosoh Corporation)
5.出光獅王塑料株式會社 33.6%
(Lion Idemitsu Composites Co., LTD.)
6.住友電木株式會社 34.5%
(Sumitomo Bakelite Co., Ltd.)
7.其他日本公司 69.1%
(All Others)
美國公司:
1. 蘇威特種聚合物美國有限公司 214.1%
(Solvay Specialty Polymers USA, LLC)
2.富特朗實業有限公司 220.9%
(Fortron Industries LLC)
3.其他美國公司 220.9%
(All Others)
韓國公司:
1.東麗尖端素材株式會社 26.4%
(Toray Advanced Materials Korea Inc.)
2.SK化工株式會社 32.7%
(SK Chemicals Co., Ltd.)
3.其他韓國公司 46.8%
(All Others)
馬來西亞公司:
1.寶理塑料(亞太)公司 23.3%
(Polyplastics Asia Pacific Sdn. Bhd.)
2.迪愛生複合物(馬來西亞)有限公司 40.5%
(DIC Compounds(Malaysia) Sdn. Bhd.)
3.其他馬來西亞公司 40.5%
(All Others)
三、徵收保證金的方法
自2020年10月17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於日本、美國、韓國和馬來西亞的聚苯硫醚時,應依據本初裁決定所確定的各公司的傾銷幅度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提供相應的保證金。保證金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徵,計算公式為:保證金金額=(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保證金徵收比率)×(1+進口環節增值稅稅率)。
四、評論
各利害關係方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10天內,可向調查機關提交書面評論意見。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關於原產於日本、美國、韓國和馬來西亞的進口聚苯硫醚反傾銷調查的初步裁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關於原產於日本、美國、韓國和
馬來西亞的進口聚苯硫醚反傾銷調查的初步裁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以下稱《反傾銷條例》)的規定,2019年5月30日,商務部(以下稱調查機關)發布2019年第23號公告,決定對原產於日本、美國、韓國和馬來西亞的進口聚苯硫醚(以下稱被調查產品)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
調查機關對被調查產品是否存在傾銷和傾銷幅度、被調查產品是否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及損害程度以及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進行了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和《反傾銷條例》的規定,調查機關作出初步裁定如下:
一、調查程序
(一)立案及通知。
1. 立案。
2019年4月22日,浙江新和成特種材料有限公司代表國內聚苯硫醚產業,正式向調查機關提起對原產於日本、美國、韓國和馬來西亞的進口聚苯硫醚進行反傾銷調查的申請,帝斯曼新和成工程塑料(浙江)有限公司支持該申請。
調查機關審查了申請材料,認為本案申請符合《反傾銷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和第十七條有關中國國內產業提出反傾銷調查申請的規定。同時,申請書中包含了《反傾銷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反傾銷調查立案所要求的內容及有關的證據。
根據上述審查結果及《反傾銷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調查機關於2019年5月30日發布公告,決定對原產於日本、美國、韓國和馬來西亞的進口聚苯硫醚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傾銷調查期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產業損害調查期為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2. 立案通知。
在決定立案調查前,根據《反傾銷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調查機關就收到國內聚苯硫醚產業反傾銷調查申請書一事通知了日本駐華大使館、美國駐華大使館、韓國駐華大使館和馬來西亞駐華大使館。
2019年5月30日,調查機關發布立案公告,並向日本駐華大使館、美國駐華大使館、韓國駐華大使館和馬來西亞駐華大使館正式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請書的公開文本。同日,調查機關將本案立案情況通知了本案申請人及申請書中列明的外國企業。
3. 公開信息。
在立案公告中,調查機關告知利害關係方,可以通過商務部貿易救濟公開信息查閱室查閱本次反傾銷調查相關信息的非保密版本。
立案當天,調查機關通過商務部貿易救濟公開信息查閱室公開了本案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的公開版本,並將電子版登載在商務部網站上。
(二)初裁前調查。
1. 登記參加調查。
在規定時間內,國外生產商日本東麗株式會社(Toray Industries, Inc.)及其關聯公司(韓國生產商東麗尖端素材株式會社(Toray Advanced Materials Korea Inc.)、美國生產商東麗樹脂有限公司(Toray Resin Company)、東麗塑料科技(蘇州)有限公司、東麗塑料(深圳)有限公司、東麗塑料(成都)有限公司)、住友電木株式會社(Sumitomo Bakelite Co.,Ltd.)、寶理塑料株式會社(POLYPLASTICS CO.,LTD)及其關聯公司寶理塑料(亞太)公司(Polyplastics Asia Pacific Sdn.Bhd.)、東曹株式會社(Tosoh Corporation)、株式會社吳羽(Kureha Corporation)、出光獅王塑料株式會社(Lion Idemitsu Composites Co.,LTD)、英馳株式會社(Initz Co.,Ltd)、DIC 株式會社及其關聯公司(DIC EP株式會社、DIC Trading (HK) Limited、張家港迪愛生化工有限公司、廣州迪愛生貿易有限公司、上海迪愛生貿易有限公司)、富特朗實業有限公司、蘇威特種聚合物美國有限公司、凱碧世聯株式會社、(株)可隆塑膠股份有限公司;國內生產者浙江新和成特種材料有限公司、帝斯曼新和成工程塑料(浙江)有限公司向調查機關登記參加調查。
2. 發放和回收調查問卷。
2019年6月24日,調查機關發布《關於發放聚苯硫醚反傾銷案相關調查問卷的通知》,向各利害關係方發放了《國外出口商/生產商調查問卷》、《國內生產者調查問卷》和《國內進口商調查問卷》,要求答卷企業在規定時間內提交準確、完整的答卷。同日,調查機關將發放問卷的通知和問卷電子版登載在商務部網站上,任何利害關係方可在商務部網站上查閱、下載和填寫本案調查問卷。
在規定時間內,東麗株式會社及其關聯公司、住友電木株式會社、東曹株式會社、出光獅王塑料株式會社、蘇威特種聚合物美國有限公司、富特朗實業有限公司、寶理塑料株式會社及其關聯公司、英馳株式會社、DIC株式會社及其關聯公司向調查機關申請延期遞交答卷並陳述了相關理由。經審查,調查機關同意給予適當延期。
在規定期限內,調查機關收到東麗株式會社及其關聯公司東麗國際(韓國)株式會社、東麗阿爾法特株式會社、東麗國際株式會社、東麗尖端素材株式會社、東麗塑料(中國)有限公司、東麗塑料(深圳)有限公司、東麗塑料(成都)有限公司、東麗塑料科技(蘇州)有限公司提交的調查問卷答卷;收到DIC株式會社及其關聯公司DIC EP株式會社、 DIC Compounds(Malaysia) Sdn. Bhd.、DIC Trading (HK) Limited、張家港迪愛生化工有限公司、廣州迪愛生貿易有限公司、上海迪愛生貿易有限公司提交的調查問卷答卷;收到寶理塑料株式會社及其關聯公司寶理塑料(亞太)公司、寶理塑料(中國)有限公司、寶理塑料貿易(上海)有限公司、寶理工程塑料(上海)有限公司等關聯公司提交的調查問卷答卷;收到東曹株式會社及其關聯公司東曹Nikkemi株式會社、東曹(上海)貿易有限公司提交的調查問卷答卷;收到出光獅王塑料株式會社及其關聯公司出光獅王(香港)有限公司提交的調查問卷答卷;收到富特朗實業有限公司及其關聯公司CELANESE PTE.LTD、塞拉尼斯(上海)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提交的調查問卷答卷;收到英馳株式會社及其關聯公司愛思開化工(蘇州)有限公司提交的調查問卷答卷;收到蘇威特種聚合物美國有限公司提交的調查問卷答卷;收到住友電木株式會社提交的調查問卷答卷。調查機關還收到2家國內生產商浙江新和成特種材料有限公司、帝斯曼新和成工程塑料(浙江)有限公司提交的《國內生產者調查問卷》答卷。
3. 聽取利害關係方意見。
調查機關接收了有關利害關係方的下述評論意見。
2019年6月19日,英馳株式會社提交了《關於聚苯硫醚反傾銷案被調查產品範圍的評論意見》。
2019年6月19日,東麗株式會社提交了《關於聚苯硫醚反傾銷案申請人資格的初步評論》和《關於聚苯硫醚反傾銷案被調查產品範圍的初步評論》。
2019年6月19日,(株)LG化學提交了《關於聚苯硫醚反傾銷案調查的情況說明》。
2019年7月30日,日本駐華使館轉交了日本政府相關意見來函。
2019年8月7日,東麗株式會社提交了《關於聚苯硫醚反傾銷案產業損害抗辯意見》。
2019年10月8日,DIC株式會社及其關聯公司提交了《關於聚苯硫醚反傾銷案評論意見》。
2019年10月21日,英馳株式會社提交了《關於聚苯硫醚反傾銷案被調查產品範圍調整申請》。
2019年12月23日,富特朗實業有限公司提交了《聚苯硫醚反傾銷調查的無損害抗辯意見》。
2020年1月17日,申請人提交了《對應訴企業相關意見的評論意見》。
2020年3月2日,美國駐華大使館提交了《美國政府對聚苯硫醚反傾銷調查的評論意見》。
2020年3月31日,日本駐華使館提交了《日本政府對聚苯硫醚反傾銷調查的評論意見》。
2020年4月14日,東麗塑料(中國)有限公司提交了《關於PPS反傾銷案的再次致函:有關新冠肺炎疫情、汽車產業鏈供應鏈、外資權益保護等因素》。
2020年4月22日,申請人提交《關於請求對美國傾銷幅度計算中存在價格可比性的非市場狀況進行調查的申請》。
2020年4月24日,蘇威特種聚合物美國有限公司提交了《對聚苯硫醚反傾銷調查的評論意見》。
2020年4月30日,美國政府提交了《對聚苯硫醚反傾銷案非市場狀況調查申請的評論意見》。
2020年5月6日,富特朗實業有限公司提交了《對非市場狀況調查申請的評論意見》。
2020年5月6日,蘇威特種聚合物美國有限公司提交了《對非市場狀況調查申請的評論意見》。
2020年6月30日,DIC株式會社提交了《公司及其關聯公司對聚苯硫醚反傾銷案的評論意見》。
在調查期間,調查機關收到一些下遊公司對案件的意見。
4. 初裁前實地核查。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2019年 10月16日,調查機關發布《關於聚苯硫醚反傾銷案國內企業實地核查的通知》。2019年10月22日至25日,調查機關對浙江新和成特種材料有限公司和帝斯曼新和成工程塑料(浙江)有限公司進行初裁前實地核查。調查機關察看了被核查企業的生產現場,核對了企業提交材料中的相關信息並收集有關證據。核查結束後,被核查企業向調查機關提交了實地核查補充修改材料及相關證據。
5.公司名稱變更。
2020年1月14日,SK化工株式會社提交了《關於由更名後的SK化工株式會社繼承英馳公司在聚苯硫醚反傾銷案中應訴地位及可能適用的反傾銷措施的申請》,稱由於該公司以吸收合併的方式合併全資控股了英馳株式會社,申請將英馳株式會社變更為SK化工株式會社。經審查,調查機關認為,其申請理由適當,並附具相關證據材料,決定接受其申請。
6.關於對美國傾銷幅度計算中存在影響價格可比性的非市場狀況的調查。
2020年4月22日,申請人向我局遞交了《聚苯硫醚反傾銷案申請人關於請求對美國傾銷幅度計算中存在影響價格可比性的非市場狀況進行調查的申請》。
2020年4月23日,調查機關將該申請書放入公開信息查閱室,同時書面通知美國駐華大使館和美國各利害關係方,請其前往公開信息查閱室查閱,並於7日內提交評論意見。在規定時間內,美國駐華大使館提交《對聚苯硫醚反傾銷案美國非市場狀況調查申請的評論意見》。美國富特朗實業有限公司、蘇威特種聚合物美國有限公司請求延期提交對非市場狀況調查申請書的評論意見。經審查,調查機關同意上述公司延期提交評論意見。2020年5月6日,美國富特朗實業有限公司、蘇威特種聚合物美國有限公司分別提交《聚苯硫醚反傾銷案對申請人關於美國非市場狀況調查申請的評論意見》。
2020年5月12日,調查機關就本案申請人的申請向美國駐華大使館和美國各利害關係方發放《聚苯硫醚反傾銷案美國非市場狀況調查問卷》,請其於7日內將有關問卷答卷提交至調查機關。
在規定時間內,美國富特朗實業有限公司、蘇威特種聚合物美國有限公司申請延期提交《聚苯硫醚反傾銷案美國非市場狀況調查問卷》。經審查,調查機關於2020年5月18日復函上述利害關係方,同意將問卷答卷截止日期延長至5月25日。
2020年5月25日,美國富特朗實業有限公司、蘇威特種聚合物美國有限公司分別提交了《聚苯硫醚反傾銷案非市場狀況調查問卷答卷》。
7. 公開信息。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調查機關已將調查過程中收到和製作的本案所有公開材料及時送交商務部貿易救濟公開信息查閱室。各利害關係方可以查找、閱覽、摘抄、複印有關公開信息。
(三)延期公告。
2020年5月29日,調查機關發布延期公告,決定將本案的調查期限延長6個月,即截止日期為2020年11月30日。
二、被調查產品
(一)被調查產品及範圍。
調查範圍:原產於日本、美國、韓國和馬來西亞的進口聚苯硫醚
被調查產品名稱:聚苯硫醚,全稱聚苯基硫醚,或聚亞苯基硫醚
英文名稱:Polyphenylene sulfide,簡稱為PPS
產品描述:聚苯硫醚是分子鏈中帶有苯硫基(分子式為C6H4S)的高性能熱塑性樹脂及其組合物,無論是否經過改性及或是否混合、添加玻璃纖維、礦粉等填充物和助劑,具有耐高溫、耐腐蝕、耐輻射、阻燃、電絕緣等優良性能。
主要用途:聚苯硫醚可用於纖維紡絲、制膜、塗料、注塑、擠塑、合金等,產品廣泛應用在紡織、汽車、電子電器、機械、石油、化工、航天航空等領域。
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39119000項下。該稅則號項下聚苯硫醚以外的其他產品不在本次調查範圍之內。
(二)關於被調查產品範圍的評論意見。
美國政府等有關利害關係方主張,本案被調查產品範圍過於寬泛,聚苯硫醚樹脂及其組合物(也稱聚合物、改性樹脂)不屬於同一類產品。英馳公司主張,公司採用碘加工法生產的PPSDS與被調查產品在生產工藝、原材料、化學結構等方面存在不同,申請將PPSDS排除在被調查產品範圍之外。
申請人主張,聚苯硫醚樹脂和改性樹脂屬於同一類產品,理由如下,一是聚苯硫醚樹脂和改性樹脂的基本物化特性沒有實質性差別,純樹脂以及改性樹脂的分子鏈結構主要含有苯硫基;二是純樹脂和改性樹脂在生產工藝和原材料、最終用途等方面很大程度上具有相同和相似性;三是聚苯硫醚樹脂和改性樹脂的生產成本和價格差異屬於同一類產品中不同規格或型號之間的合理差異;四是如果將改性樹脂排除在外,涉案的跨國企業容易通過將純樹脂加工為改性樹脂來規避反傾銷措施;五是英馳株式會社生產的PPSDS產品與其他聚苯硫醚產品在主體結構、物化特性、下遊用途和客戶群體上相同或相似,根據公司官方介紹,最終產品仍是以苯硫基為主體結構的聚苯硫醚產品。
經審查,調查機關認為,第一,從物化特徵看,聚苯硫醚樹脂與組合物均是分子鏈中含有苯硫基的熱塑性樹脂。儘管二者存在外觀和形態的差異,但組合物的內在物化特性仍取決於純樹脂,均具有耐高溫、耐腐蝕、耐輻射、阻燃、電絕緣等性能。
第二,從生產工藝和原材料來看,二者具有相同和相似性。純樹脂多採用硫化鈉法,以硫化鈉和對二氯苯為原料,經聚合、離心、烘乾、洗滌、乾燥等步驟得到樹脂產品。組合物是以聚苯硫醚樹脂為原料,通過混合、添加其他材料製得,增強了純樹脂的部分機械性能,組合物是純樹脂生產和應用的延伸。聚苯硫醚的樹脂比例以及添加物不同導致的規格或型號之間的差異,是生產過程不同要素投入的正常反映,屬於同一類產品不同規格和型號產品之間的合理差異。
第三,從產品用途看,在實際應用市場上,一部分純樹脂是用於生產組合物,只有通過改性成為組合物後,才能夠用於汽車、電子電器等終端領域。組合物是純樹脂生產和應用的延伸,二者產品的最終用途具有相似性。同時,由於下遊功能需求不同,純樹脂與組合物在一些技術指標上存在差異,二者的應用領域也有不同,但這些差異屬於同一類產品細分規格之間用途的側重點不同導致的合理差異。
第四,用聚苯硫醚樹脂生產組合物生產工藝簡單,如果排除組合物,進口企業很容易規避可能的反傾銷措施。
第五,英馳公司採用新技術生產的最終產品PPSDS,也是分子鏈中帶有苯硫基的高性能熱塑性樹脂及其組合物,在基本物理特性、最終用途等方面與被調查產品相同或相似,兩者可以相互替代。同時,該公司答卷提供的產品宣傳手冊顯示的產品名稱為PPS,並非其主張的PPSDS,而且產品的性能和用途符合被調查產品描述,英馳公司答卷的相關證據與其主張的內容不符。
因此,調查機關初裁中暫不接受上述利害關係方關於被調查產品範圍的主張。
三、傾銷和傾銷幅度
(一)正常價值、出口價格、調整項目的認定。
日本公司
東麗株式會社
(Toray Industries, Inc.)
1.正常價值。
調查機關初步審查了公司被調查產品和同類產品的型號劃分情況。公司在答卷中主張被調查產品和同類產品區分為一般純、高性能純、一般改性和高級改性四個型號。經初步審查,調查機關在初裁中決定暫接受公司關於型號劃分的主張。
調查機關初步審查了公司所生產的同類產品在日本國內的銷售情況。經審查,傾銷調查期內,公司同類產品全部及分型號國內銷售數量佔同期向中國出口銷售被調查產品對應數量的比例均超過5%,符合作為確定正常價值基礎的數量要求。
傾銷調查期內,公司向日本國內非關聯用戶和關聯用戶銷售被調查產品的同類產品。調查機關對兩種交易價格進行審查後發現,兩種交易價格存在顯著差異,關聯關係顯著影響了價格。因此,調查機關在初裁中決定暫依據公司日本國內非關聯交易作為確定正常價值的基礎。
調查機關初步審查了公司提交的日本國內銷售產品生產成本及銷售、管理和財務費用數據。公司根據問卷要求填報了生產成本和費用數據,經審查,調查機關決定在初裁中暫接受公司提交的成本和費用數據。調查機關暫依據公司答卷提交的數據計算被調查產品及同類產品的成本和費用,並依此對公司在日本國內銷售的交易是否低於成本銷售進行了初步審查。
經審查,公司部分型號的產品在日本國內低於成本銷售的數量佔全部內銷數量的比例超過20%。根據《反傾銷條例》第四條的規定,對低於成本銷售比例超過20%的型號,調查機關決定暫以排除低於成本銷售的國內非關聯銷售作為確定正常價值的基礎;低於成本銷售比例未超過20%的型號,調查機關決定暫以全部國內非關聯銷售作為確定正常價值的基礎。
2.出口價格。
調查機關初步審查了公司向中國出口被調查產品的情況。公司在傾銷調查期內通過五種方式向中國出口被調查產品,一是通過日本國內非關聯貿易商向中國非關聯客戶銷售;二是通過日本國內關聯貿易商向中國非關聯客戶銷售;三是通過日本國內關聯貿易商轉售給位於香港的關聯貿易商,後者再轉售給中國國內非關聯客戶;四是通過日本國內關聯貿易商轉售給位於香港的關聯貿易商,後者轉售給中國國內關聯貿易商再銷售給中國非關聯客戶;五是通過日本國內關聯貿易商轉售給位於香港的關聯貿易商,後者再轉售給中國國內關聯生產商加工後再銷售給中國非關聯客戶。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五條的規定,對於第一種銷售方式,調查機關在初裁中決定暫採用公司與日本非關聯貿易商之間的銷售價格作為確定出口價格的基礎;對於第二種銷售方式,決定暫採用日本國內關聯貿易商與中國非關聯客戶之間的銷售價格作為確定出口價格的基礎;對於第三種銷售方式,決定暫採用香港關聯貿易商與中國非關聯客戶之間的銷售價格作為確定出口價格的基礎;對於第四種銷售方式,決定暫採用中國境內關聯貿易商與非關聯客戶之間的銷售價格作為確定出口價格的基礎;對於第五種銷售方式,決定暫採用中國國內關聯生產商與非關聯客戶之間的銷售價格作為確定出口價格的基礎。
3.價格調整。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六條的規定,為公平合理比較,調查機關對公司影響價格可比性的調整項目逐一進行了審查。
(1)正常價值部分。
就公司主張的出口價格調整項目,經初步審查,調查機關決定暫接受內陸運費及保險費、售前倉儲費和信用費用等調整項目的主張。
(2)出口價格部分。
就公司主張的出口價格調整項目,經初步審查,調查機關決定暫接受內陸運費及保險費、國際運費及保險費、售前倉儲費和信用費用等調整項目的主張。對通過關聯貿易商轉售的交易,增加調整關聯貿易商銷售費用和利潤。
4.關於到岸價格(CIF價格)。
經審查,現有證據表明公司所報告的到岸價格是合理的,調查機關在初裁中決定暫接受公司的到岸價格數據。
DIC株式會社
(DIC Corporation)
1.正常價值。
調查機關初步審查了公司被調查產品和同類產品的型號劃分情況。公司在答卷中主張被調查產品和同類產品區分為一般純、高性能純、一般改性和高級改性四個型號。經審查,調查機關在初裁中決定暫接受公司關於型號劃分的主張。
調查機關初步審查了公司所生產的同類產品在日本國內的銷售情況。經審查,傾銷調查期內,公司同類產品全部及分型號國內銷售數量佔同期向中國出口銷售被調查產品對應數量的比例均超過5%,符合作為確定正常價值基礎的數量要求。
傾銷調查期內,公司向國內非關聯用戶和關聯用戶銷售被調查產品的同類產品。調查機關對兩種交易價格審查後發現,兩種交易價格存在顯著差異,關聯關係顯著影響了價格。因此,調查機關在初裁中決定暫依據非關聯交易價格作為確定正常價值的基礎。
調查機關初步審查了公司提交的日本國內銷售產品生產成本及銷售、管理和財務費用數據。公司根據問卷要求填報了生產成本和費用數據,經審查,調查機關決定在初裁中暫接受公司提交的成本和費用數據。調查機關暫依據公司答卷提交的數據計算被調查產品及同類產品的成本和費用,並依此對公司在日本國內銷售的交易是否低於成本銷售進行了初步審查。
經審查,公司部分型號的產品在日本國內低於成本銷售的數量佔全部內銷數量的比例超過20%。根據《反傾銷條例》第四條的規定,對低於成本銷售比例超過20%的型號,調查機關決定暫以排除低於成本銷售的國內非關聯銷售作為確定正常價值的基礎;低於成本銷售比例未超過20%的型號,調查機關決定暫以全部國內非關聯銷售作為確定正常價值的基礎。
2.出口價格。
調查機關初步審查了公司向中國出口被調查產品的情況。公司在傾銷調查期內通過五種方式向中國出口被調查產品,一是通過日本國內非關聯貿易商向中國非關聯客戶銷售;二是通過日本國內關聯貿易商向中國非關聯客戶銷售;三是通過日本國內關聯貿易商轉售給位於香港的關聯貿易商,後者再轉售給中國國內非關聯客戶;四是通過日本國內關聯貿易商轉售給位於香港的關聯貿易商,後者轉售給中國國內關聯貿易商再銷售給中國非關聯客戶;五是通過日本國內關聯貿易商轉售給位於香港的關聯貿易商,後者再轉售給中國國內關聯生產商加工後再銷售給中國非關聯客戶。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五條的規定,對於第一種銷售方式,調查機關在初裁中決定暫採用公司與日本非關聯貿易商之間的銷售價格作為確定出口價格的基礎;對於第二種銷售方式,決定暫採用日本國內關聯貿易商與中國非關聯客戶之間的銷售價格作為確定出口價格的基礎;對於第三種銷售方式,決定暫採用香港關聯貿易商與中國非關聯客戶之間的銷售價格作為確定出口價格的基礎;對於第四種銷售方式,決定暫採用中國境內關聯貿易商與非關聯客戶之間的銷售價格作為確定出口價格的基礎;對於第五種銷售方式,決定暫採用中國國內關聯生產商與非關聯客戶之間的銷售價格作為確定出口價格的基礎。
3.價格調整。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六條的規定,為公平合理比較,調查機關對公司影響價格可比性的調整項目逐一進行了審查。
(1)正常價值部分。
就公司主張的出口價格調整項目,經初步審查,調查機關決定暫接受內陸運費及保險費、售前倉儲費和信用費用等調整項目的主張。
(2)出口價格部分。
就公司主張的出口價格調整項目,經初步審查,調查機關決定暫接受內陸運費及保險費、國際運費及保險費、售前倉儲費和信用費用等調整項目的主張。對通過關聯貿易商轉售的交易,增加調整關聯貿易商銷售費用和利潤。
4.關於到岸價格(CIF價格)。
經審查,現有證據表明公司所報告的到岸價格是合理的,調查機關在初裁中決定暫接受公司的到岸價格數據。
寶理塑料株式會社
(POLYPLASTICS CO., LTD.)
1.正常價值。
調查機關初步審查了公司被調查產品和同類產品的型號劃分。該公司在答卷中報告了型號區分的依據和劃分的型號,將公司生產和銷售的被調查產品和同類產品劃分為2個型號。經審查,調查機關在初裁中暫決定接受公司的型號劃分主張。
調查機關審查了公司日本國內銷售情況。調查期內該公司國內銷售數量佔同期向中國出口數量比例大於5%,分型號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內銷數量佔同期向中國出口對應型號數量的比例也大於5%,符合作為確定正常價值基礎的數量要求。
調查機關發現,公司除自己生產並銷售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外,還從馬來西亞寶理塑料(亞太)公司和同行業其他日本生產商採購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調查機關認為,在外購被調查產品過程中該公司的角色發生了變化,由被調查產品生產商變成了外購交易的貿易商。因此,調查機關決定在初裁中將該部分交易排除在正常價值計算之外。
調查期內,公司通過以下兩種渠道在日本國內銷售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一是由公司直接銷售給國內非關聯用戶;二是由公司銷售給日本國內非關聯貿易公司。經審查,對於上述銷售方式,調查機關決定在初裁中暫以公司銷售給非關聯客戶和非關聯貿易商的價格作為正常價值基礎。
調查機關初步審查了公司生產成本及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數據。公司根據問卷要求填報了生產成本和費用數據,經審查,調查機關決定在初裁中暫接受公司提交的成本和費用數據。
調查機關暫依據公司答卷提交的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的成本和費用數據,對公司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在日本國內銷售是否低於成本銷售進行了測試。經審查,調查期內該公司兩個型號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在日本國內低於成本銷售數量的比例均不超過20%,根據《反傾銷條例》第四條的規定,調查機關決定在初裁中暫以該公司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兩個型號國內銷售全部交易作為確定這兩個型號正常價值的基礎。
2. 出口價格。
在審查公司出口銷售過程中,調查機關發現該公司除自己生產並出口銷售被調查產品外,還從馬來西亞寶理塑料(亞太)公司外購被調查產品出口銷售。調查機關認為,在外購被調查產品過程中該公司的角色發生了變化,由被調查產品生產商變成了外購交易的貿易商。因此,調查機關決定在初裁中將該部分交易排除在出口銷售價格計算之外。
調查機關對公司的出口價格進行了審查。調查期內,該公司通過兩種方式向中國出口銷售被調查產品,一是經由在香港的關聯貿易公司銷售給中國非關聯客戶;二是經由中國關聯貿易公司銷售給中國非關聯客戶。
經審查,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五條的規定,對於上述第一種出口銷售方式,調查機關決定在初裁中暫以香港關聯貿易商銷售給中國非關聯客戶價格作為出口價格基礎;對於上述第二種出口銷售方式,調查機關決定在初裁中暫以中國關聯貿易商銷售給中國非關聯客戶價格作為出口價格的基礎。
3. 調整項目。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六條的規定,為公平合理比較,調查機關對該公司影響價格可比性的調整項目逐一進行了審查。
(1)關於正常價值。
經審查,在初裁決定中,調查機關認為,該公司為其主張的內陸運費(工廠至分銷倉庫)、售前倉儲費用、陸運輸(工廠/倉庫至客戶)、信用費用等相關費用等調整項目提供了初步證據,調查機關決定在初裁中對其調整要求暫予接受。
(2)關於出口價格。
經審查,在初裁決定中,調查機關認為,該公司為其主張的內陸運費(工廠到分銷倉庫)、售前倉儲費用、內陸運輸(工廠/倉庫至出口港)、國際運費、國際運輸保險費、港口裝卸等相關費用、進口海關關稅等相關調整項目提供了初步證據,調查機關決定在初裁中對其調整要求暫予接受,在計算傾銷幅度時,對出口價格進行了調整。
經審查,在通過香港關聯貿易商銷售給中國非關聯客戶出口價格調整中,公司僅調整了這種銷售方式下所發生的運輸費用等直接銷售費用,對於香港關聯貿易商所從事的銷售給中國非關聯客戶的銷售活動應有佣金(報酬)並沒有調整。香港關聯貿易商應有的佣金(報酬)也屬於這種銷售方式的直接銷售費用。儘管公司因關聯關係並沒有實際支付這筆佣金,基於不同法人之間往來獨立處理原則和正常價值及出口價格公平比較原則,相當於香港關聯貿易公司從事該銷售活動應有的報酬應從這種銷售方式下的出口價格中調整,因此,調查機關決定在初裁中暫按香港關聯貿易商的出口銷售被調查產品部門的利潤率計算相應的佣金從出口價格中補充調整。
經審查,在通過中國關聯貿易公司銷售給中國非關聯客戶出口價格調整中,公司調整了這種銷售方式下交易過程中在到中國之前以及中國關聯貿易公司銷售給非關聯客戶所發生的運輸等直接銷售費用,也調整了中國關聯貿易公司的利潤。但公司對中國不同關聯貿易公司調整的利潤採用了不同口徑的利潤率標準,同時公司並沒有對這種銷售方式下間接費用進行調整。因此,調查機關決定在初裁中暫按調查期內中國關聯貿易公司在中國市場銷售全部產品最高利潤率為標準分別計算應調整的利潤金額,對於公司計算的利潤金額不足部分從出口價格中補充調整。對於這種方式下間接費用,調查機關決定在初裁中按中國關聯貿易公司各自全部產品間接費用佔銷售收入的比例對這種方式下的間接費用進行補充調整。
4.關於到岸價格(CIF價格)。
經審查,現有證據表明該公司所報告的到岸價格是合理的,調查機關在初裁中暫決定接受該公司的到岸價格數據。
東曹株式會社
(Tosoh Corporation)
1.正常價值。
調查機關初步審查了該公司被調查產品和同類產品的型號劃分情況。公司答卷中將被調查產品和同類產品分為兩個型號,並提供了型號劃分依據。經審查,調查機關在初裁中暫接受公司的型號劃分主張。
調查機關初步審查了該公司國內銷售情況。傾銷調查期內,該公司全部和分型號同類產品國內銷售數量佔同期向中國出口銷售被調查產品對應數量的比例均超過了5%,符合作為確定正常價值基礎的數量要求。傾銷調查期內,該公司國內同類產品部分銷售給國內關聯用戶,部分直接銷售給非關聯客戶,銷售給國內關聯用戶的價格與銷售給非關聯客戶價格存在顯著差異,關聯關係顯著影響了價格。經審查,調查機關決定在初裁中暫依據公司日本國內銷售給非關聯客戶的交易作為確定正常價值的基礎。
調查機關初步審查了該公司提交的日本國內銷售產品生產成本及銷售、管理和財務費用數據。經審查,公司計算的生產成本存在錯誤,調查機關暫依據公司答卷提交的數據重新計算被調查產品的同類產品的生產成本和費用,並依此對公司在日本國內銷售的交易是否低於成本銷售進行了初步審查。經審查,該公司兩種型號的國內同類產品低於成本銷售的數量均超過20%。根據《反傾銷條例》第四條的規定,在初裁中調查機關暫決定以排除低於成本銷售的交易作為確定正常價值的基礎。
2.出口價格。
調查機關初步審查了該公司向中國出口被調查產品的情況。傾銷調查期內,該公司通過三種渠道向中國出口被調查產品。一是通過日本關聯貿易商銷售給中國非關聯客戶;二是通過日本非關聯貿易商向中國出口;三是通過上海的關聯貿易商銷售給中國非關聯客戶。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五條的規定,對通過第一種渠道銷售的交易,在初裁中調查機關暫決定以日本國內關聯貿易商向中國非關聯客戶銷售的價格作為確定出口價格的基礎;對通過第二種渠道銷售的交易,調查機關暫決定以該公司向日本非關聯貿易商銷售的價格作為確定出口價格的基礎;對通過第三種渠道銷售的交易,調查機關暫決定以該公司上海關聯貿易商向中國非關聯客戶銷售的價格作為確定出口價格的基礎。
3.價格調整。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六條的規定,為公平合理比較,調查機關對該公司影響價格可比性的調整項目進行了審查。
(1)正常價值部分。
該公司主張內陸運輸費(工廠至工廠附近的外部倉庫、工廠附近的外部倉庫至配送倉庫、委託加工運輸費—委託加工方到工廠)、售前倉儲費(工廠附近的外部倉儲費用、物流公司的配送倉庫產生的倉儲費用)、內陸運費(工廠/倉庫至客戶、退還費用)和信用費用調整。調查機關初步審查了該公司提交的證據材料和各項調整數據,認為該公司提交了初步證據,在初裁中調查機關暫決定予以接受。
(2)出口價格部分。
該公司及其位於上海的關聯貿易公司主張內陸運輸費(工廠至倉庫、委託加工運輸費)、售前倉儲費、內陸運輸費(工廠/倉庫-出口港)、出廠裝卸費、國際運輸費用、國際運輸保險費、港口裝卸費、信用費用、內陸運費(港口到倉庫)、售前倉儲費、內陸運費(倉庫到非關聯客戶)、出廠裝卸費、進口海關關稅、進口報關費、利潤和其他需要調整的項目。調查機關初步審查了該公司及其關聯公司提交的證據材料和各項調整數據,在初裁中調查機關暫決定予以接受。對於關聯公司的轉售利潤,調查機關在初裁中暫予以調整。
4.到岸價格(CIF價格)。
經審查,現有證據表明該公司報告的到岸價格是合理的,在初裁中調查機關暫決定接受該公司報告的到岸價格數據。
出光獅王塑料株式會社
(Lion Idemitsu Composites Co., LTD.)
1. 正常價值。
調查機關初步審查了該公司被調查產品和同類產品的型號劃分情況。該公司在答卷中主張被調查產品和同類產品區分為若干型號,且僅向中國出口部分型號。經初步審查,調查機關決定在初裁中暫接受公司關於型號劃分的主張。
調查機關初步審查了該公司在日本國內銷售情況。經審查,傾銷調查期內,部分型號同類產品國內銷售數量佔同期向中國出口被調查產品銷售數量的比例不足5%,調查機關決定採用結構正常價值的方法確定其正常價值。對於其他型號,同類產品國內銷售數量佔同期向中國出口被調查產品銷售數量的比例超過5%,符合作為確定正常價值的數量要求。
調查機關審查了該公司關聯交易的情況。答卷顯示,傾銷調查期內,該公司國內同類產品全部直接銷售給非關聯貿易商。初裁中,調查機關暫決定依據該公司銷售給非關聯貿易商的價格作為確定正常價值的基礎。
調查機關初步審查了該公司提交的日本國內銷售產品生產成本及銷售、管理和財務費用數據。根據公司答卷,關於生產成本,公司不直接生產被調查產品,而是採取委託加工方式購買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公司答卷提供了各型號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的採購成本作為其生產成本。經審查,調查機關在初裁中決定暫接受公司填報的生產成本和費用數據。
調查機關根據公司報告的各型號產品生產成本和費用對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在日本國內銷售是否低於成本銷售進行了初步審查。經審查,公司部分型號在日本國內低於成本銷售的數量佔其國內銷售數量的比例超過20%,部分型號全部低於成本銷售,部分型號產品在國內低於成本銷售的數量佔全部內銷數量的比例不足20%。根據《反傾銷條例》第四條的規定,對低於成本銷售比例超過20%的型號,調查機關暫決定以排除低於成本銷售的國內銷售作為確定各型號正常價值的基礎;對全部低於成本銷售的型號以及內銷數量佔向中國出口被調查產品數量比例不足5%的型號,調查機關暫採用公司報告的各型號產品生產成本、費用加利潤的方法構造正常價值,利潤率採用公司提供的被調查產品部門利潤率;對於低於成本銷售比例不足20%的型號,調查機關暫決定以全部日本國內銷售作為確定其正常價值的基礎。
2. 出口價格。
調查機關審查了公司向中國出口被調查產品的情況。公司在傾銷調查期內通過兩種方式向中國出口被調查產品,一是通過日本非關聯貿易公司出口給中國非關聯客戶;二是通過位於香港的關聯貿易公司銷售給中國非關聯客戶。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五條的規定,對於第一種交易方式,調查機關暫決定以該公司向日本非關聯貿易公司銷售的價格作為確定出口價格的基礎;對於第二種交易方式,調查機關暫決定以該公司香港關聯貿易公司向中國非關聯客戶銷售的價格作為確定出口價格的基礎。
3.價格調整。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六條的規定,為公平合理比較,調查機關對公司影響價格可比性的調整項目逐一進行了審查。
(1)正常價值部分。
該公司主張內陸運費——工廠到分銷倉庫、售前倉儲費用和信用費用調整。調查機關初步審查了該公司提交的證據材料和各項調整數據,認為該公司提交了初步證據,初裁中,調查機關暫決定予以接受。
(2)出口價格部分。
該公司及香港關聯貿易公司主張內陸運費——工廠到分銷倉庫、售前倉儲費、國際運輸費用、國際運輸保險費、信用費用和間接費用和利潤調整。調查機關初步審查了該公司及關聯公司提交的證據材料和各項調整數據,認為其提交了初步證據,初裁中,調查機關暫決定予以接受。
4.到岸價格(CIF價格)。
經審查,調查機關在初裁中暫決定接受該公司報告的到岸價格數據。
日本住友電木株式會社
(Sumitomo Bakelite Co., Ltd.)
1.正常價值。
調查機關初步審查了公司被調查產品和同類產品的型號劃分情況。公司在答卷中主張被調查產品和同類產品只有一個型號。經初步審查,調查機關在初裁中決定暫接受公司上述主張。
調查機關初步審查了公司在日本國內的銷售情況。經審查,傾銷調查期內,公司同類產品國內銷售數量佔同期向中國出口銷售被調查產品數量的比例低於5%。因此,調查機關在初裁中決定暫採用結構正常價值的方法。
調查機關初步審查了公司提交的日本國內銷售產品生產成本及銷售、管理和財務費用數據。公司根據問卷要求填報了生產成本和銷售、管理費用數據,經審查,調查機關決定在初裁中暫接受公司提交的成本和銷售、管理費用。對於財務費用,由於其未填報數據,調查決定暫根據其他日本公司的財務費用比例予以調整。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四條的規定,由於公司內銷數量佔向中國出口被調查產品數量比例不足5%,調查機關決定暫採用生產成本、費用加利潤的方法構造其正常價值。由於公司表6-5填報的利潤率(對華出口銷售的利潤率)為負,不能反映正常的貿易過程,調查機關決定暫依據其他日本公司的相關利潤率計算其合理利潤。
2.出口價格。
調查機關初步審查了公司向中國出口被調查產品的情況。公司在傾銷調查期內全部通過日本國內非關聯貿易商向中國出口被調查產品。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五條的規定,調查機關在初裁中決定暫採用公司與日本非關聯貿易商之間的銷售價格作為確定出口價格的基礎。
3.價格調整。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六條的規定,為公平合理比較,調查機關對公司影響價格可比性的調整項目逐一進行了審查。
(1)正常價值部分。
在初裁中,調查機關根據公司答卷主張的國內銷售單位調整費用對正常價值進行調整。
(2)出口價格部分。
就公司主張的出口價格調整項目,經初步審查,調查機關決定暫接受內陸運費(工廠到分銷倉庫)和包裝費用調整項目的主張。
4.關於到岸價格(CIF價格)。
由於公司對華出口全部是在日本國內交貨,經初步審查,調查機關決定在初裁中暫根據公司填報數據估算其到岸價格。
其他日本公司
2019年5月30日,調查機關對原產於日本、美國、韓國和馬來西亞的進口聚苯硫醚發起反傾銷調查。當日,調查機關通知了涉案國駐華大使館,並將立案公告登載在商務部網站上,任何利害關係方均可在商務部網站上查閱本案立案公告。立案後,調查機關給予各利害關係方20 天的登記參加調查期,給予所有利害關係方合理的時間獲知立案有關情況。立案後,調查機關將調查問卷登載在商務部網站上,任何利害關係方可在商務部網站上查閱並下載本案調查問卷。
調查機關盡最大能力通知了所有已知的利害關係方,也盡最大能力向所有已知利害關係方提醒不配合調查的後果。對於調查機關已盡通知義務但沒有提供必要信息配合調查的公司,調查機關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在已經獲得的事實和可獲得的最佳信息的基礎上裁定其傾銷幅度。調查機關比較分析在調查中獲得的信息,認為申請書的信息可以較為準確、合理地反映日本對中國出口被調查產品情況,且已被調查機關初步核實。調查機關決定,在初裁中暫根據申請書提交的信息確定其他日本公司的傾銷幅度。
美國公司
關於傾銷幅度計算中影響價格可比性的非市場狀況
申請人主張,美國存在導致被調查產品及同類產品生產成本偏離正常市場水平的狀況,美國市場同類產品的成本及價格不能作為公平比較的基礎。具體包括:(1)美國政府一直將能源視為政府重點工作領域,聯邦及州政府頒布法律、法規及指導性文件,通過產業規劃、扶持和補貼等方式,聯合幹預本國石油、天然氣、煤炭、可再生能源等基礎性產業,鼓勵國內石油、天然氣增產,減少對外依賴;(2)石油、天然氣、煤炭、可再生能源等基礎性產業獲得了巨額補貼等益處,使國家經濟運行的原料、動力等方面受到影響,具有突出優勢,妨礙了資源的市場配置,使美國國內成為不完全、有失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3)石油、天然氣、煤炭是化工業產品鏈的源頭,也是聚苯硫醚主要原料(對二氯苯/二氯苯、硫氫化鈉)的源頭。由產品鏈的傳導,美國政府對上述基礎性產業的多方面扶持,使化工業從源頭起就受到政府干預,其各產業成本及價格明顯含有扶持和補貼的成分;(4)涉案美國公司均屬美國大型化工製造企業,聚苯硫醚等成品為其化工產品鏈的終端產品,與石油、天然氣等都有一定的關聯。在不完全、有失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中,涉案企業聚苯硫醚生產的原材料、動力等基本要素及企業盈利都獲得益處,進而使其生產成本及價格明顯降低,偏離正常市場水平。
基於上述原因,申請人請求調查機關對影響美國市場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成本計算及價格可比性的非市場狀況進行調查,並在確定同類產品的正常價值時做出相應調整,以排除非市場因素對同類產品的成本和價格的影響。
美國政府、富特朗實業有限公司、蘇威特種聚合物美國有限公司在評論意見中指出,本案申請人提出的「非市場狀況」調查申請缺乏中國法律或程序依據,啟動調查將違反中國在世界貿易組織項下的相關義務,申請人提供的非市場狀況的證據沒有說明生產要素市場如何被扭曲或此類扭曲如何影響聚苯硫醚的生產成本和價格。
調查機關對上述意見進行了初步審查。調查機關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產品以低於正常價值的傾銷方式進入我國市場,對已建立的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或者產生實質損害威脅,或者對建立國內產業造成實質阻礙的,國家可以採取反傾銷措施,消除或者減輕這種損害或者損害的威脅或者阻礙。《反傾銷條例》第三條規定,傾銷是指在正常貿易過程中進口產品以低於其正常價值的出口價格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反傾銷條例》第六條規定,對進口產品的出口價格和正常價值,應當考慮影響價格的各種可比性因素,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進行比較。申請人主張的美國市場中存在的非市場狀況有可能影響本案被調查產品及同類產品的主要生產要素投入,進而對被調查產品及同類產品的成本和價格產生重大影響。因此,根據上述規定,同時鑑於申請人提交的相關申請符合表面證據要求,調查機關決定對這些可能影響正常價值計算的因素進行調查。
在經延期後的規定時間內,富特朗實業有限公司和蘇威特種聚合物美國有限公司向調查機關提交了答卷。除此以外,調查機關未收到任何其他美國利害關係方的答卷。兩家公司在答卷中主張,問卷中諸多問題涉及石油、天然氣、煤炭行業,與被調查產品無關,公司不直接在這些行業從事活動,也不是該等商品的生產商,因此,公司不掌握這類的全部信息,答卷中根據公開可得信息進行了答覆。
經初步審查,公司在答卷中對調查問卷的部分問題未予回答或僅提供了網站連結,而未能按照問卷要求提供完整、準確的答卷內容。據此,調查機關無法通過美國這兩家公司答卷獲得關於被調查產品所在行業及其上遊原材料及能源行業的所有相關信息。調查機關認為,調查問卷所要求的信息均與確定被調查產品正常價值的生產及成本直接相關,除答卷的富特朗實業有限公司和蘇威特種聚合物美國有限公司外,其他美國利害關係方都收到了問卷,也獲得了充分時間和機會完成答卷以提供信息,但是並未提供。因此,對於兩家公司答卷中未按要求進行回答的這部分內容,調查機關在初裁中暫決定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在已經獲得的事實和可獲得的最佳信息的基礎上進行審查和評估,其中包括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和調查機關在以往案件中所掌握的相關事實和信息。
1. 美國政府部門或公共部門對石油、天然氣、煤炭、可再生能源等資源的管理和限制。
美國兩家公司在答卷中填報了美國政府對石油和天然氣(包括頁巖油和頁巖氣,下同)、煤炭、可再生能源等行業負有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信息。關於具體監管內容,雖然問卷明確要求提供政府或公共部門的具體監管行為以及相關生產商在投資、生產等經營活動中受到的具體監管情況,但美國兩家公司並未按照問卷要求提供完整回答。其他美國利害關係方也未提交答卷或作出回應。
經初步審查,根據申請書材料、美國兩家公司答卷以及調查機關所掌握的相關事實信息,調查機關發現,美國政府通過相關立法和產業規劃與政策,以及資金扶持措施、進出口管制等方法,全方位加強對能源行業的管理、約束和激勵,在資源配置中發揮了重要影響,實現了對石油、天然氣、煤炭、可再生能源等資源的整體規劃和高度控制。
美國對石油、天然氣、煤炭、可再生能源進行管理和限制的政府部門或公共機構包括美國聯邦能源管理委員會、能源部、環境保護署、內政部海洋能源管理局、內政部土地管理局、內政部安全和環境執法局、內政部自然資源收入辦公室、印第安人事務局能源和礦產開發部、運輸部管道和有害物質安全管理局等部門。在州一級包括德克薩斯州環境質量委員會、德克薩斯州鐵路委員會、賓夕法尼亞州環境保護局等機構。
美國政府對石油、天然氣、煤炭、可再生能源等資源進行管理和限制涉及的立法包括:1920年《礦產租賃法》修正案、1932年《聯邦石油和天然氣專營權管理法》、1953年《外大陸架土地法》、1954年《多重礦產開發法》、1969年《國家環境政策法》、1976年《聯邦土地政策及管理法》、1978年《天然氣政策法案》、1980年《原油暴利稅法》、1992年《能源政策法案》、1997年《納稅人減負法案》、2005年《能源政策法案》、2008年《緊急經濟穩定法案》、2009年《美國復甦與再投資法案》等。
2. 石油、天然氣、可再生能源產業規劃和戰略的實施及影響。
申請人主張,能源一直是美國政府重點工作領域,美國政府以能源規劃等形式管理調控著龐大的能源市場。為了解作為生產聚苯硫醚主要原材料和動力來源的石油和天然氣行業以及可再生能源行業產業規劃、法律法規、政策,以及這些文件的實施可能對美國能源生產企業經營活動、生產成本及美國能源市場價格造成的影響,特別是美國政府通過上述各項政策目標對能源領域的資源配置產生的具體影響,調查問卷列出了一些具體問題。調查問卷還要求提供美國為確保能源安全制定的相關政府文件。美國兩家公司並未予以明確回答,只是提供了相關網站聯接,未按問卷要求提供報告和有關文件的具體內容。其他美國利害關係方也未提交答卷或作出回應。
調查機關認為,美國政府高度重視包括石油、天然氣、可再生能源等能源產業,甚至將其作為國家安全的重要戰略內容之一,為此進行了全面、系統的戰略規劃,如《美國能源戰略計劃》、《美國優先能源計劃》等。美國政府從1973年就開始強調能源獨立,2005年以後通過一系列政府規劃文件,進一步明確鼓勵本土能源供應、減少國外能源依賴、擁抱能源支配(地位)和促進能源出口等能源產業幹預目標。為實現相關目標,美國政府實施了一系列推動能源產業發展的具體舉措。
根據申請人提供的材料和調查機關已掌握的其他相關信息,在立法上,美國制訂了一系列法律、法規、法令、政策性文件以實現對能源行業的管理、約束和激勵。2005年制訂《能源政策法案》,明確將油頁巖作為新興戰略資源的地位,指令能源部協調促進油頁巖資源商業性開發,對相關油氣公司進行稅費減免等諸多優惠。2007年《能源獨立和安全法案》、2009 年制訂了《美國清潔能源安全法》、《復興與再投資法案》等,對行業具有指導意義,明確規定支持增加石油天然氣生產供應,減少對進口石油的依賴。2011年,美國聯邦政府發布《未來能源安全藍圖》,再次強調能源行業的戰略意義,並提出三大戰略以確保美國未來能源供應和安全:一是增加國內油氣開發和生產,引領全球能源清潔、安全供應;二是向消費者提供更多選擇,降低成本支出和能源消費;三是鼓勵清潔能源技術創新,此外還通過「識別公有土地的開採區域」、「為油氣生產提供激勵機制」、「制訂區域發展戰略」、「鼓勵負責任的天然氣開發行為」等規定鼓勵開發、降低企業開採成本、促進資源向能源開發開採和生產領域流動。同時,政府專門設立相應的政府機關來對這些行為進行監督和管理,包括進行授權認證、兌現鼓勵措施等。此外,美國聯邦、州和各級政府還存在很多向高風險勘探的生產者以及小型生產者實施所得稅減免等相關法律和優惠政策。
調查機關認為,正是由於美國政府對石油、天然氣、可再生能源行業進行了全面、系統的戰略規劃,並實施了一系列具體的激勵措施,扭曲了相關行業的資源配置,推動了美國石油、天然氣、可再生能源產量增長,降低了產品價格。尤其是2005年將頁巖油和頁巖氣明確為新興戰略資源之後,美國石油和天然氣的產量均大幅增長。美國能源行業的產業規劃對美國能源行業發展、資源配置,能源生產企業經營活動和生產成本,市場供給和市場價格影響顯著,美國石油、天然氣、頁巖氣的產量均大幅增長。根據美國能源信息署的統計,2009至2018年,石油產量從19.3億桶增加至39.8億桶;天然氣由26萬億立方英尺增加至37萬億立方英尺;頁巖氣由31億立方英尺增加至220億立方英尺,其中頁巖氣的增長最明顯。而且,在以上產業政策的刺激下,美國國內石油、天然氣的生產除滿足其國內消費需求外,已經開始向國外市場大量出口。以天然氣為例,2018年美國國內總消費量為30萬億立方英尺,供過於求部分則主要面向國外市場。
3.美國政府對能源行業的扶持措施。
美國兩家公司答卷僅提交了相關法案的網址連結,而沒有按照問卷要求說明政府部門執行相關法案的具體舉措並提供法案中有關政策的具體內容等。其他美國利害關係方也未提交答卷或作出回應。
經初步審查,調查機關認為,美國政府為了實現前述能源戰略,對能源行業的生產投資提供了大量扶持政策,這些扶持政策激發了投資者對投資相關資源勘探開發的積極性,吸引了投資和生產,對資源配置造成了影響。
(1)關於能源行業的總體扶持措施。
①聯邦政府扶持措施。
首先,提供稅收減免和財政補貼,降低企業經營成本,促進投資。申請人提交的申請顯示,根據美國2005年出臺的《能源政策法案》,從2006年起,美國政府將給予法案各項計劃配套總額為145億美元的減稅優惠及補助,其中給予石油、天然氣、煤炭等傳統能源公司的減稅額達90億美元,鼓勵其增加產量;2006年投入運營的生產非常規能源油氣井,在2006年至2010年可獲得每桶油當量3美元的補貼;從2006年起10年內給予提高效能和可再生能源的補貼額近50億美元。美國2008年出臺《緊急經濟穩定法》為清潔能源產業提供182億美元稅收抵免的激勵措施。2009年出臺的《經濟復甦和再投資法》授權美國財政部為投資於「先進能源項目」的納稅人提供23億美元的稅金抵免,其中包括「用於生產太陽能、風能、地熱能或其它可再生能源的產品」。
美國能源信息署(EIA)和德克薩斯大學研究顯示,2010年至2016年,美國政府對煤炭、天然氣和核能發電的補貼為0.05美分至0.2美分/千瓦小時。2010年至2013年,聯邦政府對可再生能源的補貼增長了54%,從86億美元增加到132億美元;2010年至2016年,美國政府對太陽能的補貼達到10美分至88美分/千瓦小時;同期風能補貼為1.3美分至5.7美分/千瓦小時。美國能源信息署(EIA)於2018年4月發布的《2016年財政年度聯邦政府對能源的直接財政幹預和補貼報告》顯示,2016年美國對能源產業的補貼高達149.83億美元。美國國會預算辦公室(CBO)公布的文件顯示,美國聯邦政府2011年補貼計劃中,化石燃料產業得到25億美元的稅收優惠。2015年12月,美國向G20同行審議小組提交的《美國化石燃料補貼自述報告》,根據現行法律條款,聯邦政府每年對化石燃料產業,包括石油、天然氣、煤炭等生產者補貼為16項,消費者補貼1項,根據該報告,2016年財政年度美國化石燃料補貼預計為81.57億美元,其中生產者補貼為47.57億美元,消費者補貼為34億美元。
②地方政府扶持措施。
富特朗實業有限公司在答卷中稱,北卡羅來納州存在一些激勵項目。公司從某些項目中受益。
經初步調查應訴公司答卷並根據申請人提供的材料和調查機關已掌握的其他相關信息,除了聯邦政府的扶持政策之外,美國各地方政府也頒布和實施了一系列扶持政策,以鼓勵石油天然氣公司對相關資源進行開發,吸引石化能源生產企業的投資和擴大生產。
各州政府就《復興與再投資法案》、《美國清潔能源安全法》等能源政策指導性文件配套了相應的扶持政策。美國能源部網站詳細披露了各州政府的能源復興計劃備忘錄,如能源扶持基金的分配和一些具體的扶持措施。美國聯邦和地方政府還存在向高風險勘探的生產者以及小型生產者實施所得稅減免等相關法律和優惠政策。以德克薩斯州為例,德克薩斯州地方政府法典第380節規定,授權市政當局提供一系列旨在促進國家和地方經濟發展的激勵措施,如可以獲得城市資金提供的貸款和贈款,以很少的代價或無償使用市政僱員、市政設施、市政服務等。德克薩斯州經濟發展法規定,鼓勵德克薩斯州的大規模製造及研究和開發及可再生能源資本投資計劃,並規定企業投資達一定數額,以可減免8年財產稅;根據自由港區免稅政策,企業因特定目的停留在德克薩斯州的產品免除財產稅,以175天為限,系用作組裝、存放、製造、處理等各種貿易。自由港免稅項目包括貨品、製品、商品、礦石等等;根據製造業免稅政策,對現有及擴大生產規模的製造業企業的實體財產、天然氣及電力,免除州銷售和使用稅。
此外,根據申請人提供的材料和調查機關已掌握的其他相關信息,調查機關發現部分州存在大量以吸引投資或擴大投資的補貼項目。包括:《俄亥俄州修正法典》第122.011節授權俄亥俄州發展部在一定範圍內管理州內各種激勵措施項目;《印地安納州行政法典》授權為吸引企業投資實施一攬子激勵措施項目;《肯塔基州產業振興法》第12.020節授權肯塔基州政府提供一攬子稅收激勵措施項目;《肯塔基州法典》第154.32章授權肯塔基州政府實施商業投資計劃,第154.31章授權實施企業激勵措施項目,第154.34章授權實施再投資激勵措施項目;《伊利諾州企業園區法案》授權伊利諾州政府實施企業園區稅收減免項目;《愛荷華州法案》授權愛荷華州政府實施高質就業補貼項目;阿肯色州《2003年綜合經濟刺激法案》,阿肯色州政府實施投資和就業創造激勵,包括提升阿肯色州鼓勵措施、投資阿肯色州鼓勵措施、創業退稅鼓勵措施、投資所得稅抵免鼓勵措施和退稅鼓勵措施;北達科他州《世紀法典》授權實施新產業公司稅收減免項目;《密西根州1974年第198號法案》授權密西根州實施生產商稅收優惠政策等。
根據美國能源信息署的統計,美國在2018年已成為全球最大的原油生產國。2018年美國石油和天然氣的產量增長創造了新的記錄並領先全球,石油和天然氣的出口量也創造了新的記錄。在2018年11月的最後一周,美國實現了原油和石油產品的淨出口。調查機關認為,美國對能源產業的幹預和扶持不但極大地刺激了本國的能源生產,深刻影響了美國國內能源市場的供求關係。
(2)美國政府對頁巖氣產業的扶持措施。
根據申請人提供的材料和調查機關已掌握的其他相關信息,美國政府在頁巖氣開採基礎性技術研發方面提供了各種扶持措施。美國政府成立並資助美國聯邦能源管理委員會研究中心和美國天然氣研究院,邀請多所大學、研究機構和私營的石油天然氣公司進行聯合研究,推動「東部頁巖氣項目」。研究中心成功研發了頁巖氣大型水力壓裂技術,極大提高了非常規能源的開發效率,向眾多美國國內公司推行開採技術並廣泛運用後,顯著降低了開採成本,使得頁巖油氣得以進入規模化和商業化軌道,產量大幅增加。
在美國能源部設立的專項基金資助下,美國能源部所屬的Sandia國家實驗室很快研發出包括微地震成圖、頁巖及煤層水力壓裂等技術;在美國能源部和美國聯邦能源管理委員會的共同資助下,德克薩斯州天然氣公司Mitchell Energy成功完鑽第一口頁巖氣水平井;在政府的資助下,Mitchell Energy公司研發了具有經濟效益的滑溜水壓裂技術,作為核心技術被廣泛運用於頁巖氣開發。這些政府資助技術的規模化應用提高了頁巖氣井產量,降低了開採成本,使頁巖氣生產規模迅速擴大。
2005年《能源政策法案》規定,政府將在未來10年內每年投資4500 萬美元用於包括頁巖氣在內的非常規天然氣研發。從20世紀80年代至今,美國能源部、美國聯邦能源管理委員會等多個政府部門先後投入了60多億美元用於非常規氣的勘探開發,其中用於培訓和研究的費用近20億美元,後來諸多技術突破都得益於這些研究。其間,美國政府資助研發的技術主要包括:水平井鑽井技術、水平井多段壓裂技術、清水壓裂技術和近期出現的同步壓裂技術,這些政府資助技術的規模化應用提高了頁巖氣井產量,降低了開採成本,使頁巖氣生產進入了工廠化、規模化開發階段。且由於頁巖氣的產量增加,促使原油價格下降。
根據美國政府向世貿組織提交的補貼通報,2013年和2014年用於天然氣技術研究開發的經費分別為1390萬美元和2060萬美元。除聯邦政府的產業政策外,擁有頁巖氣資源的德克薩斯州政府也相繼頒布了一些鼓勵政策,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德克薩斯州。自1992年以來,該州政府對頁巖氣開發免徵生產稅,實行每立方米3.5美分的州政府補貼(佔州政府全年稅收的7.5%)。
因此,調查機關認為,這些政策在很大程度上鼓勵了石油天然氣公司對頁巖氣資源進行開發,使得美國非常規氣探井數量大幅上升,天然氣探明儲量和產量也隨之大幅增加。
4. 石油、天然氣行業市場準入的管控。
關於石油、天然氣市場準入的管控措施,在非市場狀況調查問卷的答卷中,美國利害關係方未按調查機關要求提供全部必要信息。根據申請人提供的材料和調查機關已掌握的其他相關信息,美國政府對其國內石油、天然氣和煤炭行業的市場準入進行了管控,同時,對政府所有的土地上的石油和天然氣資源的市場準入具有管轄權。政府通過對上述市場準入的管控幹預了正常的市場資源配置。
美國政府對石油市場準入進行了嚴格的市場監管,主要包括從業資格的認定審查,組織油氣資源勘探、開發的招標和許可證的發放。同時,美國在《天然氣法案》第7部分授予了聯邦能源管理委員會對從事天然氣銷售的公司或轉售和內陸運輸的公司在市場準入上的管轄權。聯邦能源管理委員會通過頒發公共便利和必要性證書,批准天然氣公司運輸和銷售天然氣。美國政府對石油市場準入和天然氣銷售、運輸準入進行了管控,影響了市場的資源配置作用。
美國政府對政府所有的土地上石油和天然氣資源的市場準入具有管轄權。美國的礦產性權益,例如石油和天然氣,通常由擁有表面土地的個人、公司或政府單位所有。根據美國聯邦政府2011年發布的《未來能源安全藍圖》為鼓勵大規模開採國家資源,僅在過去2年內美國政府就出讓了百萬畝以上的公有土地和聯邦水資源以供油氣開採。美國政府對佔全部油氣資源重要部分其政府所有土地上的石油和天然氣資源具有所有權和控制權。美國內政部土地管理局對屬於美國政府所有土地上的石油和天然氣的出租、勘探、開發和生產擁有管轄權。由土地管理局審查批准申請在聯邦土地上鑽探和開礦的請求。美國郵政管理局和總務管理局擁有對聯邦政府所有土地上的石油和天然氣的出租權。美國政府通過以上措施對礦產使用和油氣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利用實施了監督管理。實現其產業政策和戰略目的。
因此,調查機關認為,美國政府對其國內石油、天然氣行業進行了市場準入管控;美國政府對全部油氣資源重要部分的政府所有土地上的石油和天然氣資源的市場準入具有管轄權。政府為實現其產業政策,通過對相關準入管控幹預了市場配置資源作用。
5. 石油、天然氣行業的進出口管制。
(1)石油行業進出口管制。
關於石油行業進出口管制,在非市場狀況調查問卷的答卷中,美國利害關係方未按調查機關要求提供全部必要信息。根據申請人提供的材料和調查機關已掌握的其他相關信息,美國聯邦政府曾經長期直接介入幹預美國原油的出口貿易,對石油資源配置進行人為控制,導致美國正常石油市場受到影響。
1975年美國聯邦政府出臺了《能源政策和保護法》,美國原油的進出口管理主要由美國商務部負責,該法案規定了美國原油的出口需要獲得美國政府的事先授權,由美國商務部頒發許可。美國政府通過該法案授權的對出口的管制,達到控制美國國內油價,保障石油供應安全的目的。2015年12月美國聯邦政府出臺了《2016年綜合撥款法案》。該法案於2015年12月18日生效,正式解除了長達40年的原油出口禁令。原油出口不再需要獲得美國商務部頒發的許可。但根據《綜合撥款法案》規定,出口解禁仍不是無條件、完全市場化的。美國《出口管理條例》中仍規定了要求從美國商務部工業安全局獲得許可方能從美國出口原油的短缺供應條款。2016年5月12日後,美國商務部對《出口管理條例》進行了修改使之符合《綜合撥款法案》「聯邦政府的任何部門不得對原油出口施加或執行任何限制」的要求,但該法案仍存在豁免的規定以及政府可以通過制裁和禁運的方式對石油的正常出口進行幹預。
美國政府自1975年頒布《能源政策和保護法》以來,為保障其石油供應的安全以及實現產業政策,對石油的出口貿易進行了嚴格的限制,美國政府干預石油正常貿易使得石油行業存在非正常市場狀況。雖然,近年來,美國政府逐步放鬆對原油出口的管制,但根據根據商務部對原產於美國的進口苯乙烯反傾銷調查最終裁定,美國政府對原油的管制措施仍未完全取消。同時,美國政府原油出口的長期管制對石油行業、石油市場的影響,美國利害關係方未能充分證明其在調查期內已經消除。相反,埃克森美孚公司提交的信息表明,美國石油產量在長期出口管制取消後,出現劇烈報復性增長趨勢,這種趨勢至今仍然保持。
(2)天然氣行業進出口管制。
關於天然氣行業的進出口管制,在非市場狀況調查問卷的答卷中,美國利害關係方未按照調查機關的要求提供全部必要信息。根據申請人提供的材料和調查機關已掌握的其他相關信息,美國聯邦政府直接幹預美國天然氣的進出口貿易,對天然氣資源配置進行人為控制,導致美國天然氣市場受到影響。
1938年美國政府出臺了《1938年天然氣法案》,美國天然氣進出口受到美國能源部管理。根據美國《1938年天然氣法案》強制授權令規定,自1938年6月21日始,未經過聯邦動力委員會(現為美國聯邦能源管理委員會)批准,任何人不得從事美國與外國天然氣的進出口。該法案要求從事天然氣包括液化天然氣的進出口業務需要美國能源部頒發的許可證。希望與境外買方和賣方進行天然氣交易的主體,需要依據能源部相關規定中的要求和程序,申請獲得進口和/或出口的批准。委員會具有通過授權令全部或部分授權批准,在認為必要和合適的情形下作出調整等職權。
美國政府自1938年頒布《天然氣法案》以來,對天然氣的進出口貿易進行了限制,美國政府干預天然氣正常貿易使得天然氣行業存在非正常市場狀況。調查期內,美國政府並未減少或解除對天然氣進出口的持續管控,天然氣行業在調查期內仍存在非市場狀況。
6. 美國政府對石油、天然氣價格的幹預和限制。
關於美國政府對石油、天然氣價格的幹預和限制情況,在非市場調查問卷的答卷中,美國利害關係方未按調查機關的要求提供全部必要信息。根據申請人提供的材料和調查機關已掌握的其他相關信息,調查機關發現,美國政府直接或間接地幹預和影響美國石油、天然氣的價格。
美國商務部對石油的出口存在長期的管控,影響石油市場的正常資源配置,通過政府干預供給的方式,對石油價格進行間接幹預。同時,美國政府也通過監管管道輸油公司的運營和費率、管道服務和開放,監管管道輸送價格,制定費率和價格公示,提出最高限價和最低限價等方式對石油的運輸、銷售進行幹預,從而直接影響美國石油價格。
美國聯邦動力委員會(現為聯邦能源管理委員會)對天然氣的進出口存在長期的管控,影響天然氣市場的正常資源配置,對天然氣價格進行間接幹預。同時,根據美國《1938年天然氣法案》就費率和費用的規定,任何天然氣公司制定和收受的與天然氣運輸和銷售相關的費率和費用都在聯邦動力委員會(現為聯邦能源管理委員會)管轄範圍,規定天然氣公司需要向委員會報備費用和費率,規定除委員會另行通知,除在向委員會和公眾通知30天後,任何天然氣公司不得就費率、費用等做出改變。
因此,調查機關認為,美國政府通過上述運輸和銷售費率監管、審批管轄以及提供大量資金支持等方式,對美國石油、天然氣、煤炭價格的形成造成幹預,導致相關產品價格受到扭曲,不能反映出正常的市場狀況。
7. 美國電力行業的非市場狀況。
申請人提出,聚苯硫醚生產用電、水(蒸汽)等動力成本較大,對石油、天然氣和煤炭的扶持和補貼也必然通過電力市場傳導至聚苯硫醚,使其動力成本受到影響而降低。在非市場狀況調查問卷的答卷中,美國利害關係方未按照調查機關要求提供全部必要信息。
(1)美國政府對電力行業的監管和控制。
根據美國兩家公司提供的部分答卷內容,以及申請人提供的材料和調查機關已掌握的其他相關信息,美國能源部、能源信息署和聯邦能源管理委員會是涉及美國電力行業管理的主要政府機構。美國能源部是美國聯邦政府的一個下屬部門,主要負責美國聯邦政府能源政策制定、能源行業管理、能源相關技術研發等。能源部負責電力管制的部門為電力傳輸和能源可靠辦公室,該辦公室的主要職能是促進電網的現代化和能源基礎設施的彈性,通過調查、合作、便利化、建模和分析、應急準備等手段,確保電力系統的彈性、可靠性和靈活性。該辦公室還負責授權電力出口,頒發跨境輸電線路建設許可。能源信息署是能源部的能源信息數據統計和分析機構,為美國政府能源決策提供支持服務。能源信息署定期發布有關能源的生產、儲備、需求、進出口和價格的周、月、年度報告以及專題報告,是美國能源數據及其分析預測的主要信息來源。聯邦能源管理委員會主要負責:監管州際電力的傳輸和批發交易,審查電力公司的某些併購和公司事務,在有限情況下審查電力傳輸設施的選址申請,對私人、市政和州的水力發電項目頒發許可證和進行檢查,通過強制性可靠性標準保護高壓州際傳輸系統的可靠性,預警和調查能源市場,監管與電力相關的環境事宜,通過收取罰金等手段實施管制要求等,其主要職能是通過適當的管制和市場手段,以「合理的」價格提供可靠、有效率和可持續的能源供應。
美國聯邦政府主要通過聯邦能源管理委員會對電力工業進行監管,對各電力公司在發電、輸配電、銷售、市場準入、設施建設、合同條款以及環境合規等方面的監管和審批來履行政府職能,特別在市場準入方面,除非得到監管機構的許可,任何個人或機構都不得建設新的電站或擴建老電站,不得新建、擴建、改造電網項目,或者中止現有電網的運行。調查機關認為,美國電力產業受到美國政府的監管和控制。
(2)美國政府在戰略規劃和資源需求方面對電力市場的規制。
根據申請人提供的材料和調查機關已掌握的其他相關信息,由於聯邦和州監管機構對電力行業的管轄權進行了劃分,美國電力市場的戰略規劃和資源需求受到許多方面的規制。例如,許多州曾實施資源充足性要求以檢查州內的當地配電公司是否擁有足夠的資源可以滿足需求、是否有足夠的備用措施來防止過度依賴一種發電資源。在美國國會2009年頒布《美國清潔能源安全法案》中,美國政府要求到2020年時,電力部門至少有12%的發電量來自風能、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該法案提及建立一個綜合的高效和可再生能源標準,要求每個零售電力供應商銷售超過400萬兆瓦時節省電力和可再生能源發電產生的電量以滿足消費者每年增長的需求。
美國聯邦政府1935年出臺《公用事業法》,包括《公用事業控股公司法》和《聯邦電力法》,在20世紀30年代建立起對電力產業的管制機制,對運營程序、價格和進入進行全面控制。雖然後期通過《能源政策法案》、聯邦能源管理委員會第888號和第889號法令以及《能源政策法案2005》等政策逐步放開電力市場的諸多限制,但也進一步說明美國聯邦政府事實上通過系列的政策、法案或長期規劃來實現其對電力產業的所有權和控制權,影響美國電力產業和市場的發展方向。調查機關認為,美國電力市場的戰略規劃和資源需求並不是完全的市場導向,而是由美國政府機構監管和控制的。
(3)美國政府對電力出口的管制。
根據申請人提供的材料和調查機關已掌握的其他相關信息,從美國向國外出口電力需要得到美國能源部(DOE)的事先批准。同樣,在為了將電力輸出美國而需要建設設施的情況下,能源部必須頒發總統特許,批准這些設施的建設和運營。能源部批准程序的主要目的是用以確保擬議的出口不會對電力系統的可靠性產生負面影響。美國對於輸入美國的電力則不進行管制。
調查機關認為,美國聯邦政府直接介入幹預美國電力的出口貿易,美國的電力出口受到了限制,影響了美國電力資源的市場配置。
(4)美國政府對電力價格的管制。
根據申請人提供的材料和調查機關已掌握的其他相關信息,美國電力價格須受美國聯邦能源管理委員會或州公用事業管理委員會的管理。美國聯邦能源管理委員會具體負責跨州輸電企業輸電價格監管,各州公用事業管理委員會負責本轄區配電價格監管。主要定價程序包括企業提交核價申請,依法核定輸電價格,定期和不定期調整輸電價格和聽取利益相關方意見等。
美國電力公司包括私營電力公司和非私營電力公司,其中,非私營電力公司包括聯邦電力公司和地方公用電力公司和電力合作社。聯邦電力公司由聯邦政府所有,地方公共電力公司歸地方政府所有。非私營電力公司的電價由公司管理委員會自行制定,公司管理委員會是最高領導機構,負責包括電價在內的所有管理事務。委員經政府任命或選舉產生,許多委員由政府官員兼職。非私營電力公司制定電價的目標和基本原則常見於公司相關法案或章程中,可以概括為:①為公司正常運營提供必要的資金支持;②不允許以營利為目標;③制定儘可能低的電價;④反映實際供電成本的同時儘可能保持終端電價的穩定、便於理解和執行;⑤公平對待各類用戶;⑥有利於節約能源和保護環境。因此,美國的非私營電力公司實際上不以盈利為目標,制定儘可能低的電價,雖然制訂過程中考慮了供電成本,但其最終原則是儘可能的保持電價的穩定,美國的非私營電力公司的電力價格並沒有完全真實的反映正常市場價格。
美國政府對私營電力供應商實施一系列的管制和審批。概括起來,主要包括:①能源部嚴格控制美國電力出口,任何人從事電力出口必須獲得政府批准。②聯邦能源管理委員會對州際電力的傳輸和批發交易進行監管,審查電力公司的某些併購和公司事務,在有限情況下審查電力傳輸設施的選址申請,對私人、市政和州的水力發電項目頒發許可證和進行檢查,通過強制性可靠性標準保護高壓州際傳輸系統的可靠性,預警和調查能源市場,監管與電力相關的環境事宜,通過收取罰金等手段實施管制要求等。③州監管委員會的監管內容更多,除了審批電力商品以及輸電和配電服務價格外,還對供應企業的融資、債券、環境合規計劃、服務地域範圍、項目建造、收購新設工廠和裝置等進行監管,還可以對所有供應企業的定價和操作發起調查。
聯邦能源監管委員會主要通過兩種方法對私營電力企業的定價進行審批。一種是基於市場的方法,另一種是傳統的基於成本的方法。採用哪種方法取決於電力銷售所在地區的競爭環境。如果電力企業明顯不具有壟斷勢力或該類企業的市場勢力將被減弱,聯邦能源監管委員會就採用基於市場的方法。在競爭不充分且電力企業具有市場勢力的區域,聯邦能源監管委員會採用傳統的基於成本的方法防止電力企業運用市場勢力收取過高的電價。
調查機關認為,美國政府部門是監管和審批部門,其政府職能將被包含在其監管或者審批標準裡予以實現,並通過電力供應商具體實施。無論是私營電力公司還是非私營電力公司,政府的職能是保證能源供應的價格消費者負擔得起且安全、可靠,政府正是通過多方面監管和審批,才保證了供應商提供價格負擔得起和安全、可靠的電力。在缺乏足夠競爭、公司擁有市場支配力的地區,美國聯邦能源管理委員會使用以成本為基礎的傳統方法來阻止其行使市場支配力並收取過高的電價。在評估價格提議時,美國聯邦能源管理委員會必須防止公司為謀取利益而向消費者收取過高費用,同時確保公司收回其費用並有機會獲得合理的資本回報率。因此,調查機關認為,美國的電力公司確定電力價格時並不能完全按照市場狀況來制訂,美國的電力價格不能完全反映其市場價格。
8. 上述因素造成美國國內化工產品生產成本和價格扭曲。
申請人主張,美國生產聚苯硫醚的企業都屬於大型化工製造企業,其成品為化工產品鏈的終端產品,與石油、天然氣都有一定的關聯。聚苯硫醚的主要原材料是對二氯苯和硫氫化鈉,對石油、天然氣、煤炭的補貼經過上遊產品鏈諸行業傳導至被調查產品,導致被調查產品生產成本偏離正常市場水平。已提交答卷的美國兩家公司以「美國國內沒有對二氯苯的生產商」或「不清楚任何政府機構有關對二氯苯和硫氫化鈉的任何管理措施」為由,對問卷中的相關題目未予以明確回答,並提出對二氯苯和硫氫化鈉的定價由國際自由市場的供求關係決定,但未附任何證明文件。其他美國利害關係方也未提交答卷或作出回應。
經初步審查,調查機關認為,前述1-7部分的分析說明美國政府廣泛的非市場幹預造成了美國石油、天然氣等能源產品供應量的大幅上升和價格下降,美國的煤炭和電力價格不能完全反映其市場價格。鑑於前述對美國石油、天然氣、煤炭、電力等市場受到扭曲的分析認定,同時考慮到二氯苯和硫氫化鈉等產品成本和電力等能耗支出在二氯苯和硫氫化鈉生產成本中的佔比,調查機關初步認定,美國國內二氯苯和硫氫化鈉的生產成本和價格存在扭曲。
9. 結論。
綜上,調查機關對美國石油、天然氣、煤炭、可再生能源、電力和二氯苯和硫氫化鈉市場的非市場狀況進行了調查。
初步調查結果顯示,美國由專門的政府或公共部門通過立法和政策制訂實施產業規劃和戰略、對石油、天然氣、煤炭、可再生能源、電力等資源進行管理、控制、監管或進出口管制等,並採取提供資金支持、減免稅費等激勵措施,鼓勵和刺激了上述行業的投資與開發,對行業的資源配置造成了幹擾,影響了正常的市場供求關係和價格水平,導致美國石油、天然氣、煤炭、可再生能源和電力市場存在非市場狀況,產品價格受到扭曲。
二氯苯和硫氫化鈉是以石油、天然氣、煤炭和電力為主要原材料或燃料動力的直接下遊產品,其生產成本和價格與石油、天然氣、煤炭和電力的價格密切相關。在美國石油、天然氣、煤炭和電力的供應數量和價格被扭曲的情況下,同時考慮到相關上遊能源產品和能耗支出在二氯苯和硫氫化鈉生產成本中的重要佔比,調查機關認為,美國國內的二氯苯和硫氫化鈉市場存在非市場狀況。
綜上,調查機關在初裁中暫認定,美國石油、天然氣、可再生能源、煤炭、電力和二氯苯和硫氫化鈉市場存在非市場狀況。
蘇威特種聚合物美國有限公司
(Solvay Specialty Polymers USA, LLC)
1. 正常價值。
調查機關初步審查了該公司被調查產品和同類產品的型號劃分情況。公司答卷主張將被調查產品及同類產品劃分為樹脂和組合物兩個類別,每一大類別下再細分為不同的規格,按不同規格確定型號。但根據公司答卷,各個規格間並無明顯差異,且有多個規格並無技術標準或僅用於特定客戶。經審查,調查機關決定在初裁中暫採用公司兩個類別的劃分方法,將被調查產品及同類產品劃分兩個型號。
調查機關初步審查了該公司在美國國內的銷售情況。經審查,傾銷調查期內,公司同類產品全部及分型號的國內銷售數量佔同期向中國出口被調查產品對應數量的比例均超過5%,符合作為確定正常價值基礎的數量要求。傾銷調查期內,該公司國內同類產品均直接銷售給非關聯客戶。經審查,調查機關決定在初裁中暫依據公司全部美國國內銷售作為確定正常價值的基礎。
調查機關初步審查了公司提交的各型號同類產品生產成本和費用數據。關於生產成本,調查發現,公司在美國生產成本明細表6-4中填報的部分原材料成本,與表6-1-1中填報的原材料採購成本不一致。公司在存貨收發明細表6-2中填報數據所反映的被調查產品和同類產品生產成本也與表6-4不一致。美國內生產被調查產品及同類產品的表6-3未按問卷要求分市場填報被調查產品及其同類產品的生產成本和費用數據,表6-3填報的銷售費用與表4-2相關數據統計明顯不符,表6-3在生產成本和費用中同時填報了燃料及動力及製造費用。公司答卷表6-3填報的作為組合物原材料的樹脂成本與樹脂的生產成本差異明顯,也與公司對非關聯方銷售樹脂的價格差異巨大,公司答卷在表6-3中報告的組合物生產數量與表6-2報告數據明顯不一致。綜上,調查機關認為,公司報告的成本數據不能真實準確合理反映其成本情況。
美國國內原材料硫氫化納和對二氯苯存在非市場狀況,其價格受到扭曲,另外,公司沒有提交完整、準確的被調查產品及其同類產品的原材料成本。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調查機關決定在初裁中暫不採用公司答卷報告的原材料硫氫化納和對二氯苯的成本數據,而是採用美國自其他國家進口上述原材料的價格。雖然公司主張美國國內不生產對二氯苯,該原材料為公司自國外進口,但公司答卷顯示該原材料僅少量自國外進口,由於美國國內市場的非市場狀況,調查機關在初裁中暫不接受公司填報的數據。對於其他原材料,調查機關初裁中決定暫接受公司答卷填報的成本數據。
對於聚苯硫醚組合物的生產成本,由於公司答卷數據前後不一致,且沒有提交完整、準確的組合物的原材料聚苯硫醚樹脂的成本,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調查機關決定在初裁中暫不採用公司答卷報告的原材料成本數據,而是採用前述經調整後的成本對該原材料成本進行替換。
關於銷售、管理和財務費用,調查機關在初裁中暫決定接受公司主張的分攤方法和數據。
調查機關根據上述調整後的生產成本和費用數據,對公司同類產品在美國國內是否低於成本銷售進行了測試。經審查,傾銷調查期內,公司兩個型號產品在美國國內低於成本銷售的數量佔全部內銷數量的比例均超過20%。根據《反傾銷條例》第四條的規定,對低於成本銷售比例超過20%的型號,調查機關在初裁中暫決定以排除低於成本銷售的國內銷售作為確定正常價值的基礎。
2. 出口價格。
調查機關初步審查了公司在調查期內向中國出口被調查產品的情況。傾銷調查期內,公司對中國出口有多種渠道,一是銷售給中國關聯貿易商,再由後者轉售給中國非關聯客戶,二是通過位於第三國(地區)關聯公司加工後轉售給中國關聯貿易商,再由後者銷售給中國非關聯客戶,三是委託其位於中國常熟的關聯公司加工後轉售給中國關聯貿易商,再由後者銷售給中國非關聯客戶。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五條的規定,對於這三種渠道,調查機關在初裁中均暫以中國關聯貿易商向中國非關聯客戶轉售的價格作為確定出口價格的基礎。
3. 價格調整。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六條規定,為公平合理比較,調查機關對該公司影響價格可比性的調整項目逐一進行了審查。
(1)正常價值部分。
關於正常價值的調整項目,經初步審查,調查機關決定在初裁中暫接受公司提出的內陸運費(從工廠到倉庫)、內陸運費(從倉庫/工廠到客戶)、售前倉儲費、出廠裝卸費、包裝費用、售後服費和信用費用等調整主張。
對於公司主張的全球合同訂單調整項目,公司未提供該項調整的具體依據及證據文件,無法證明其影響了價格可比性,為公平合理比較,調查機關不接受此項目的調整主張。
(2)出口價格部分。
關於出口價格的調整項目,經初步審查,調查機關決定在初裁中暫接受公司提出的內陸運費、售前倉儲費、出廠裝卸費、國際運輸費用、國際運費保險費、出廠裝卸費、售後服務費、進口報關費、信用費用和其他需要調整的項目等調整主張。對於通過位於第三國(地區)關聯公司加工後轉售的交易,調查機關在初裁中暫對第三地公司的費用及其利潤進行了補充調整。對於通過中國關聯貿易商轉售的,調查機關決定在初裁中暫對中國關聯貿易商的間接費用和利潤進行了補充調整;對於通過常熟關聯公司加工後轉售的,調查機關在初裁中暫對常熟關聯公司的費用及其利潤進行了補充調整。
對於公司主張的全球合同訂單調整,公司並提供該項調整的具體依據及證據文件,無法證明其影響了價格可比性,為公平合理比較,調查機關不接受此項目的調整主張。
4. 關於到岸價格(CIF價格)。
經初步審查,調查機關決定在初裁中暫接受該公司到岸價格數據。
富特朗實業有限公司
(Fortron Industries LLC)
1.正常價值。
調查機關初步審查了該公司被調查產品和同類產品的型號劃分情況。該公司在答卷中主張被調查產品和同類產品分為兩個型號。經初步審查,調查機關暫決定在初裁中接受公司上述主張。
調查機關初步審查了該公司在美國國內的銷售情況。經審查,傾銷調查期內,該公司同類產品國內銷售數量及各型號數量佔同期向中國出口銷售被調查產品數量的比例分別均超過5%,符合作為確定正常價值基礎的數量要求。傾銷調查期內,該公司國內同類產品均直接銷售給非關聯客戶。經審查,調查機關決定在初裁中暫依據公司全部美國國內銷售作為確定正常價值的基礎。
調查機關初步審查了公司提交的各型號同類產品生產成本和費用數據。關於生產成本,調查機關發現,公司在生產成本明細表6-4中填報的成本數據,與表6-1-1和表6-2中填報的數據成本均不一致。調查機關還發現,公司在表6-3中填報的某型號的生產數量有較大誤差,嚴重影響調查機關核實和確認有關成本數據,且公司填報的該型號原材料成本與公司在美國市場銷售價格差異巨大。綜上,調查機關認為,公司報告的成本數據不能如實準確合理反映其成本情況。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調查機關決定在初裁中暫不採用公司答卷報告的該原材料成本數據,採用可獲得的美國市場售價對其原材料成本進行調整。
儘管美國國內原材料對二氯苯和硫氫化納存在非市場狀況,價格受到扭曲,但由於公司的這兩種原材料均自美國之外採購,調查機關在初裁中暫決定接受答卷填報的這兩種原材料的成本數據。
調查機關依此對公司在美國國內銷售的交易是否低於成本銷售進行了初步審查。經審查,公司其中一個型號的產品在美國國內低於成本銷售的數量佔全部內銷數量的比例超過20%。根據《反傾銷條例》第四條的規定,對低於成本銷售比例超過20%的型號,調查機關暫決定以排除低於成本銷售的國內非關聯銷售作為確定正常價值的基礎;低於成本銷售比例未超過20%的型號,調查機關暫決定以全部國內非關聯銷售作為確定正常價值的基礎。
2.出口價格。
調查機關初步審查了該公司向中國出口被調查產品的情況。公司在傾銷調查期內通過三種渠道向中國出口被調查產品:一是直接向中國客戶銷售;二是通過位於新加坡的關聯貿易商向中國非關聯客戶銷售;三是通過中國國內關聯貿易商銷售給非關聯客戶。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五條的規定,對於第一種銷售方式,調查機關在初裁中暫決定採用公司與中國客戶之間的銷售價格作為確定出口價格的基礎;對於第二種銷售方式,調查機關暫決定採用關聯貿易商與中國非關聯客戶之間的銷售價格作為確定出口價格的基礎;對於第三種銷售方式,調查機關暫決定採用採用中國國內關聯貿易商與中國非關聯客戶之間的銷售價格作為確定出口價格的基礎。
3.價格調整。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六條的規定,為公平合理比較,調查機關對公司影響價格可比性的調整項目逐一進行了審查。
(1)正常價值部分。
關於正常價值調整項目,經初步審查,調查機關決定暫接受公司對內陸運費(工廠到分銷倉庫)、售前倉儲費、內陸運費(從倉庫/工廠到客戶)、內陸保險費、包裝費用、回扣、退款及賠償和信用費用等調整項目的主張。
對於其他折扣,公司未按問卷要求提供證明文件和調整的依據,調查機關在初裁中暫決定不接受其他折扣的主張。
(2)出口價格部分。
關於出口價格調整項目,經初步審查,調查機關在初裁中暫決定接受公司對內陸運費(工廠到分銷倉庫)、售前倉儲費、內陸運費(從倉庫/工廠到客戶)、內陸保險費、出廠裝卸費、國際運輸費用、信用費用和包裝費用、回扣、退款及賠償、中國內陸運費及保險費、進口關稅和利潤等調整項目的主張。在關聯貿易商轉售環節按照美國國內市場銷售利潤率調整轉售貿易商利潤。
4.關於到岸價格(CIF價格)。
經審查,調查機關在初裁中暫決定接受公司主張的到岸價格數據。
其他美國公司
2019年5月30日,調查機關對原產於日本、美國、韓國和馬來西亞的進口聚苯硫醚發起反傾銷調查。當日,調查機關通知了美國駐華大使館,並將立案公告登載在商務部網站上,任何利害關係方均可在商務部網站上查閱本案立案公告。立案後,調查機關給予各利害關係方20 天的登記參加調查期,給予所有利害關係方合理的時間獲知立案有關情況。立案後,調查機關將調查問卷登載在商務部網站上,任何利害關係方可在商務部網站上查閱並下載本案調查問卷。
調查機關盡最大能力通知了所有已知的利害關係方,也盡最大能力向所有已知利害關係方提醒不配合調查的後果。對於調查機關已盡通知義務但沒有提供必要信息配合調查的公司,調查機關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在已經獲得的事實和可獲得的最佳信息的基礎上裁定其傾銷幅度。調查機關比較分析在調查中獲得的信息,富特朗實業有限公司公司的傾銷幅度可以較為準確、合理的反映美國向中國出口被調查產品的情況。調查機關決定,在初裁中暫根據該公司的信息確定其他美國公司的傾銷幅度。
韓國公司
東麗尖端素材株式會社
(Toray Advanced Materials Korea Inc.)
1.正常價值。
調查機關初步審查了公司被調查產品和同類產品的型號劃分情況。公司在答卷中主張被調查產品和同類產品區分為一般純、高性能純和一般改性三個型號。經初步審查,調查機關暫決定在初裁中接受公司上述關於型號劃分的主張。
調查機關初步審查了公司在韓國國內的銷售情況。經審查,傾銷調查期內,公司同類產品全部及分型號國內銷售數量佔同期向中國出口銷售被調查產品對應數量比例均低於5%。因此,調查機關在初裁中決定暫採用結構正常價值的方法。
調查機關初步審查了公司提交的韓國國內銷售產品生產成本及銷售、管理和財務費用數據。公司根據問卷要求填報了生產成本和費用數據,經審查,調查機關決定在初裁中暫接受公司提交的成本和費用數據。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四條的規定,對內銷數量佔向中國出口被調查產品數量比例不足5%的型號,調查機關暫採用該型號生產成本、費用加利潤的方法構造其正常價值,利潤率採用公司在答卷附件中主張的利潤率。
2.出口價格。
調查機關初步審查了公司向中國出口被調查產品的情況。公司在傾銷調查期內通過兩種方式向中國出口被調查產品,一是通過位於日本的關聯貿易商轉售給中國國內關聯生產商進行加工後再銷售給中國非關聯客戶;二是通過日本國內關聯貿易商轉售給位於香港的關聯貿易商再轉售給中國國內生產商進行加工後再銷售給中國國內非關聯客戶。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五條的規定,對於這兩種銷售渠道,調查機關在初裁中決定暫採用銷售給中國非關聯客戶的價格作為確定出口價格的基礎。
3.價格調整。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六條的規定,為公平合理比較,調查機關對公司影響價格可比性的調整項目逐一進行了審查。
(1)正常價值部分。
在初裁中,調查機關根據公司在答卷附件中所主張的比例對正常價值進行調整。
(2)出口價格部分。
就公司主張的出口價格調整項目,經初步審查,調查機關暫決定接受內陸運費(工廠到分銷倉庫)、出廠裝卸費、國際運輸費用、國際運輸保險費、港口裝卸費、報關代理費、中國內陸運費和保險費、出廠裝卸費和深加工費用等調整項目的主張。
關於出口退稅,由於沒有充分證據證明公司主張的金額就是實際發生的退稅金額,以及所發生的原材料退稅是與被調查產品的生產直接相關。因此,調查機關認為公司關於出口退稅的主張缺乏證據支持,並決定在初裁中暫不接受該主張。
對通過關聯貿易商轉售的交易,增加調整關聯貿易商銷售費用和利潤。
4.關於到岸價格(CIF價格)。
經審查,現有證據表明公司所報告的到岸價格是合理的,調查機關在初裁中決定暫接受公司的到岸價格數據。
SK化工株式會社
(SK Chemicals Co., Ltd.)
1. 正常價值。
調查機關初步審查了該公司被調查產品和同類產品的型號劃分情況。公司答卷主張將被調查產品及同類產品劃分為純樹脂和改性兩個型號,並提供了分類依據。經審查,調查機關決定在初裁中暫接受公司的型號劃分主張。
調查機關初步審查了該公司在韓國國內的銷售情況。經審查,傾銷調查期內,公司同類產品全部及分型號的國內銷售數量佔同期向中國出口被調查產品對應數量的比例均超過5%,符合作為確定正常價值基礎的數量要求。傾銷調查期內,該公司國內同類產品部分銷售給國內關聯用戶,部分直接銷售給非關聯客戶,銷售給國內關聯用戶的價格與銷售給非關聯客戶價格存在顯著差異。經審查,調查機關決定在初裁中暫依據公司韓國國內銷售給非關聯客戶的交易作為確定正常價值的基礎。
調查機關初步審查了公司提交的各型號同類產品生產成本和費用數據。公司根據問卷要求填報了生產成本數據,調查機關決定在初裁中暫接受公司填報的生產成本。對於銷售、管理和財務費用,公司在表6-3未填報完整準確的數據,調查機關在初裁中暫對有關費用數據依據公司答卷進行調整。
調查機關根據上述調整後的生產成本和費用數據,對公司同類產品在韓國國內是否低於成本銷售進行了測試。經審查,傾銷調查期內,公司一個型號產品在韓國國內低於成本銷售的數量佔全部內銷數量的比例均超過20%;另外一個型號在韓國國內全部低於成本銷售。根據《反傾銷條例》第四條的規定,對低於成本銷售比例超過20%的型號,調查機關在初裁中暫決定以排除低於成本銷售的國內銷售作為確定正常價值的基礎。對於全部低於成本銷售的型號,調查機關暫依據生產成本、費用加上合理利潤的方法構造其正常價值。由於公司答卷填報的利潤率均為負值,不能反映正常的貿易過程,調查機關決定依據其他韓國公司的相關利潤率計算其合理利潤。
2. 出口價格。
調查機關初步審查了公司在調查期內向中國出口被調查產品的情況。傾銷調查期內,公司對中國出口有多種渠道,一是直接銷售給中國非關聯客戶;二是通過位於中國的關聯公司轉售給中國非關聯客戶,但調查期內銷售給中國關聯公司的被調查產品僅有小部分完成了轉售。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五條的規定,對於這兩種渠道,調查機關在初裁中均暫以銷售給中國非關聯客戶的價格作為確定出口價格的基礎。
3. 價格調整。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六條規定,為公平合理比較,調查機關對該公司影響價格可比性的調整項目逐一進行了審查。
(1)正常價值部分。
關於正常價值的調整項目,經初步審查,調查機關決定在初裁中暫接受公司提出的內陸運輸(工廠/倉庫至客戶)、包裝費用和信用費用等調整主張。
(2)出口價格部分。
關於出口價格的調整項目,經初步審查,調查機關決定在初裁中暫接受公司提出的內陸運費(從工廠到分銷倉庫)、內陸運費(倉庫/工廠到出口港)、國際運輸費用、國際運輸保險費、港口裝卸費等相關費用、包裝費用、信用費用、銀行手續費、貨幣兌換和報關代理費等等調整主張。
4. 關於到岸價格(CIF價格)。
經初步審查,調查機關決定在初裁中暫接受該公司到岸價格數據。
其他韓國公司
2019年5月30日,調查機關對原產於日本、美國、韓國和馬來西亞的進口聚苯硫醚發起反傾銷調查。當日,調查機關通知了涉案國駐華大使館,並將立案公告登載在商務部網站上,任何利害關係方均可在商務部網站上查閱本案立案公告。立案後,調查機關給予各利害關係方20 天的登記參加調查期,給予所有利害關係方合理的時間獲知立案有關情況。立案後,調查機關將調查問卷登載在商務部網站上,任何利害關係方可在商務部網站上查閱並下載本案調查問卷。
調查機關盡最大能力通知了所有已知的利害關係方,也盡最大能力向所有已知利害關係方提醒不配合調查的後果。
對於調查機關已盡通知義務但沒有提供必要信息配合調查的公司,調查機關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在已經獲得的事實和可獲得的最佳信息的基礎上裁定其傾銷幅度。調查機關比較分析在調查中獲得的信息,認為申請書的信息可以較為準確、合理地反映韓國對中國出口被調查產品情況,且已被調查機關初步核實。調查機關決定,在初裁中暫根據申請書提交的信息確定其他韓國公司的傾銷幅度。
馬來西亞公司
寶理塑料(亞太)公司
(Polyplastics Asia Pacific Sdn. Bhd.)
1.正常價值。
調查機關初步審查了公司被調查產品和同類產品的型號劃分。該公司在答卷中報告了型號區分的依據和劃分的型號,將公司生產和銷售的被調查產品和同類產品劃分為2個型號。經審查,調查機關在初裁中暫決定接受公司的型號劃分主張。
調查機關審查了公司馬來西亞國內銷售情況。調查期內,公司全部國內銷售和其中一個型號國內銷售數量佔同期向中國出口對應數量比例均大於5%,另一個型號在馬來西亞國內沒有銷售。對於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內銷數量佔同期向中國出口數量比例大於5%的型號,符合作為確定正常價值的數量要求;對於在馬來西亞國內沒有銷售的型號,根據《反傾銷條例》第四條的規定,調查機關決定在初裁中暫依據該型號生產成本、費用加利潤的方式構造其正常價值。
調查機關發現,該公司除自己生產並銷售被調查產品外,還從日本寶理塑料株式會社外購被調查產品。調查機關認為,在外購被調查產品過程中該公司的角色發生了變化,由被調查產品生產商變成了外購交易的貿易商。因此,調查機關決定在初裁中將該部分交易排除在正常價值計算之外。
調查期內,該公司通過兩種渠道在馬來西亞國內銷售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一是由公司直接銷售給國內非關聯用戶;二是由公司銷售給國內非關聯貿易公司,再由非關聯貿易公司銷售給非關聯客戶。經審查,對於上述銷售方式,調查機關決定在初裁中暫以公司銷售給非關聯客戶和非關聯貿易商的價格作為正常價值基礎。
調查機關初步審查了公司的生產成本及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數據。公司根據問卷要求填報了生產成本和費用數據,經審查,調查機關決定在初裁中暫接受公司提交的成本和費用數據。
調查機關根據公司填報的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的成本,對符合作為正常價值確定基礎的型號的馬來西亞國內銷售是否低於成本銷售進行了測試。經審查,調查期內,該型號在馬來西亞國內低於成本銷售的數量佔其國內全部銷售數量的比例不超過20%,調查機關決定在初裁中暫以該型號馬來西亞國內所有交易作為確定正常價值的基礎;對於無馬來西亞國內銷售的型號,根據《反傾銷條例》第四條的規定,調查機關決定在初裁中暫依據該型號生產成本、費用加利潤的方式構造其正常價值,利潤率採用公司調查期全部產品的銷售利潤率。
2. 出口價格。
調查機關對公司的出口價格進行了審查。調查期內,該公司全部交易均通過關聯貿易公司進行,具體通過以下三種方式向中國出口銷售被調查產品,一是經由在中國香港等地的關聯貿易公司銷售給中國非關聯客戶;二是經由中國關聯貿易公司銷售給中國非關聯客戶;三是經由日本寶理塑料株式會社轉給香港和在中國境內的關聯貿易商銷售給中國非關聯客戶。
經審查,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五條的規定,對於上述第一種出口銷售方式,調查機關決定在初裁中暫以中國香港等地關聯貿易商銷售給非關聯客戶價格作為出口價格基礎;對於上述第二種和第三種出口銷售方式,調查機關決定在初裁中暫以中國關聯貿易商銷售給中國非關聯客戶價格作為出口價格的基礎。
3. 調整項目。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六條的規定,為公平合理比較,調查機關對該公司影響價格可比性的調整項目逐一進行了審查。
(1)關於正常價值。
經審查,在初裁決定中,調查機關認為,該公司為其主張的內陸運費(工廠至分銷倉庫)、售前倉儲費用、陸運輸(工廠/倉庫至客戶)、信用費用等相關費用的調整項目提供了初步證據,調查機關決定在初裁中對其調整要求暫予接受。
調查機關發現,公司所主張的佣金是關聯公司為在馬來西亞提高、擴展市場份額而收取的,按銷售額一定比例收取的佣金不僅包括了組織促銷活動、定期拜訪客戶、價格談判和報價、開展新業務調查還包括應用程式開發和技術服務等,並不是純粹為產品銷售而收取的佣金,而且收取的佣金是關聯公司之間相互約定的比例,並不能反映獨立公司之間公允的佣金價格。所以,調查機關決定在初裁中暫不接受公司主張的佣金調整項目。
(2)關於出口價格。
經審查,在初裁決定中,調查機關認為,該公司為其主張的內陸運費(工廠到分銷倉庫)、售前倉儲費用、內陸運輸(工廠/倉庫至出口港)、國際運費、國際運輸保險費、港口裝卸等相關費用、進口海關關稅等相關調整項目提供了初步證據,調查機關決定在初裁中對其調整要求暫予接受,在計算傾銷幅度時,對出口價格進行了調整。
經審查,在通過中國香港等地關聯貿易商銷售給中國非關聯客戶出口價格調整中,公司僅調整了這種銷售方式下交易過程中所發生的運輸費用等直接銷售費用,對於中國香港等地關聯貿易商所從事的銷售給中國非關聯客戶的銷售活動應有佣金(報酬)並沒有調整。中國香港等地關聯貿易商應有的佣金(報酬)也屬於這種銷售方式的直接銷售費用。儘管公司由於關聯關係並沒有實際支付這筆佣金,但基於不同法人之間往來獨立處理原則和正常價值及出口價格公平比較原則,相當於香港關聯貿易公司從事該銷售活動應有的報酬應從這種銷售方式下的出口價格中調整。因此,調查機關決定在初裁中暫按中國香港等地關聯貿易商的出口銷售被調查產品部門的利潤率計算相應的佣金從出口價格中補充調整。
經審查,在通過中國關聯貿易公司銷售給中國非關聯客戶出口價格調整中,公司調整了這種銷售方式下交易過程中在到中國之前以及中國關聯貿易公司銷售給非關聯客戶所發生的運輸等直接銷售費用,也調整了中國關聯貿易公司的利潤。但公司對中國不同關聯貿易公司調整的利潤採用了不同口徑的利潤率標準,同時公司並沒有對這種銷售方式下間接費用進行調整。因此,調查機關決定在初裁中暫按調查期內中國關聯貿易公司在中國市場銷售全部產品最高利潤率為標準分別計算應調整的利潤金額,對於公司計算的利潤金額不足部分從出口價格中補充調整。對於這種方式下間接費用,調查機關決定在初裁中按中國關聯貿易公司各自全部產品間接費用佔銷售收入的比例對這種方式下的間接費用進行補充調整。對經由日本寶理塑料株式會社轉售在中國境內的關聯貿易商銷售給中國非關聯客戶交易暫按日本寶理塑料株式會社出口銷售被調查產品平均利潤率計算相應的佣金從出口價格中補充調整。
4.關於到岸價格(CIF價格)。
經審查,現有證據表明該公司所報告的到岸價格是合理的,調查機關在初裁中暫決定接受該公司的到岸價格數據。
迪愛生複合物(馬來西亞)有限公司
(DIC Compounds(Malaysia) Sdn. Bhd.)
1.正常價值。
調查機關初步審查了公司被調查產品和同類產品的型號劃分。該公司在答卷中報告了型號區分的依據和劃分的型號,將公司生產和銷售的被調查產品和同類產品劃分為8個產品大類。經審查,調查機關決定接受公司型號劃分主張。
公司提交答卷稱,公司因未參與DIC株式會社在日本國內市場銷售,沒有填報表4-2國內銷售問卷。經初步調查,調查機關發現調查期內公司在馬來西亞存在銷售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的情形,公司表6-5答卷也清楚表明調查期內存在有國內銷售的情況。馬來西亞屬於本案的涉案國,公司未參與DIC株式會社在日本國內市場銷售,不構成不填報表4-2公司在馬來西亞國內銷售的正當理由,不提交表4-2國內銷售答卷屬答卷不完整。調查機關決定在初裁中暫以申請人提供的經調整的正常價值作為公司正常價值確定的基礎。
2. 出口價格。
調查機關對公司的出口價格進行了審查。調查期內,公司通過經由中國關聯貿易公司銷售給中國非關聯客戶。
經審查,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五條的規定,對於上述出口銷售方式,調查機關決定在初裁中暫以中國關聯貿易商銷售給中國非關聯客戶價格作為出口價格的基礎。
3. 調整項目。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六條的規定,為公平合理比較,調查機關對該公司影響價格可比性的調整項目逐一進行了審查。
關於出口價格。
經審查,在初裁決定中,調查機關認為,該公司為其主張的內陸運輸費(工廠至分銷倉庫)、內陸運輸(工廠/倉庫至出口港)、出廠裝卸等相關費用、港口裝卸等相關費用、國際運費、國際運輸保險費、包裝費用、出口檢驗費、報關代理費等相關調整項目提供了初步證據,調查機關決定在初裁中對其調整要求暫予接受,在計算傾銷幅度時,對出口價格進行了調整。
4.關於到岸價格(CIF價格)。
經審查,現有證據表明該公司所報告的到岸價格是合理的,調查機關在初裁中暫決定接受該公司的到岸價格數據。
其他馬來西亞公司
2019年5月30日,調查機關對原產於日本、美國、韓國和馬來西亞的進口聚苯硫醚發起反傾銷調查。當日,調查機關通知了涉案國駐華大使館,並將立案公告登載在商務部網站上,任何利害關係方均可在商務部網站上查閱本案立案公告。立案後,調查機關給予各利害關係方20 天的登記參加調查期,給予所有利害關係方合理的時間獲知立案有關情況。立案後,調查機關將調查問卷登載在商務部網站上,任何利害關係方可在商務部網站上查閱並下載本案調查問卷。
調查機關盡最大能力通知了所有已知的利害關係方,也盡最大能力向所有已知利害關係方提醒不配合調查的後果。對於調查機關已盡通知義務但沒有提供必要信息配合調查的公司,調查機關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在已經獲得的事實和可獲得的最佳信息的基礎上裁定其傾銷幅度。調查機關比較分析在調查中獲得的信息,認為迪愛生複合物(馬來西亞)有限公司的傾銷幅度可以較為準確、合理的反映馬來西亞向中國出口被調查產品的情況。調查機關決定,在初裁中暫根據該公司的信息確定其他馬來西亞公司的傾銷幅度。
(二)價格比較。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六條的規定,調查機關在考慮了影響價格的各種可比性因素的基礎上,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將正常價值和出口價格調整至出廠水平進行比較。在計算傾銷幅度時,調查機關將加權平均正常價值和加權平均出口價格進行了比較,得出傾銷幅度。
(三)傾銷幅度。
經計算,各公司初步裁定的傾銷幅度分別為:
日本公司:
1.東麗株式會社 26.9%
(Toray Industries, Inc.)
2.DIC株式會社 27.3%
(DIC Corporation)
3.寶理塑料株式會社 25.2%
(POLYPLASTICS CO., LTD.)
4.東曹株式會社 25.6%
(Tosoh Corporation)
5.出光獅王塑料株式會社 33.6%
(Lion Idemitsu Composites Co., LTD.)
6.住友電木株式會社 34.5%
(Sumitomo Bakelite Co., Ltd.)
7.其他日本公司 69.1%
(All Others)
美國公司:
1. 蘇威特種聚合物美國有限公司 214.1%
(Solvay Specialty Polymers USA, LLC)
2.富特朗實業有限公司 220.9%
(Fortron Industries LLC)
3.其他美國公司 220.9%
(All Others)
韓國公司:
1.東麗尖端素材株式會社 26.4%
(Toray Advanced Materials Korea Inc.)
2.SK化工株式會社 32.7%
(SK Chemicals Co., Ltd.)
3.其他韓國公司 46.8%
(All Others)
馬來西亞公司:
1.寶理塑料(亞太)公司 23.3%
(Polyplastics Asia Pacific Sdn. Bhd.)
2.迪愛生複合物(馬來西亞)有限公司 40.5%
(DIC Compounds(Malaysia) Sdn. Bhd.)
3.其他馬來西亞公司 40.5%
(All Others)
四、國內同類產品、國內產業
(一)國內同類產品認定。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同類產品是與傾銷進口產品相同的產品,或與傾銷進口產品特性最相似的產品。
調查機關對國內生產的聚苯硫醚與被調查產品的物理和化學特性、原材料和生產工藝流程、產品用途、銷售渠道、客戶群體和消費者評價等因素進行了調查:
1. 物理和化學特性。
國內生產的聚苯硫醚與被調查產品的分子結構式相同,技術指標基本相同,均是分子鏈中帶有苯硫基的高性能熱塑性樹脂及其組合物。
2. 生產工藝流程。
國內生產的聚苯硫醚與被調查產品使用的原材料和生產工藝原理基本相同。聚苯硫醚樹脂主要採用硫化鈉法,以硫化鈉和對二氯苯為主要原料,通過聚合反應製得。樹脂與玻璃纖維、礦粉等添加物熔解混煉,得到改性聚苯硫醚。
3. 產品用途、銷售渠道、客戶群體和消費者評價。
國內生產的聚苯硫醚與被調查產品用途基本相同,主要用於纖維紡絲、制膜、塗料、注塑、擠塑、合金等,產品廣泛應用在紡織、汽車、電子電器、機械、石油、化工、航天航空等領域。
國內生產的聚苯硫醚與被調查產品銷售渠道基本相同,傾銷進口產品主要通過國外生產商或其在中國的關聯貿易方直接銷售或代理銷售,國內生產聚苯硫醚也是廠家直接銷售或通過經銷商銷售。無論是傾銷進口產品還是國內產業的產品,其市場銷售區域基本都在華東、華南和華北地區,銷售區域基本重疊。二者存在相同的客戶群體,部分國內用戶既購買、使用傾銷進口產品,也購買、使用國內產業生產的聚苯硫醚,二者在國內市場上存在競爭。
DIC株式會社認為,其生產的樹脂產品更符合超低粘度特性要求,國內企業的樹脂產品粘度指標與其存在差異;國內企業生產的混合物不具備市場銷售可靠性或品質特徵未達到標準,無法通過下遊企業的材料認定,國內產業與其產品不存在競爭。
申請人主張,DIC株式會社援引第三方的數據僅能證明國內產業某一規格產品的粘度情況。事實上,國內產業可以生產與DIC株式會社相同甚至更低粘度的產品。不同規格性能指標的合理差異不能被用作衡量產品質量好壞的標準。應訴方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國內產業無法生產相同規格類型的同類產品。關於下遊企業的認證問題,帝斯曼新和成工程塑料(浙江)有限公司部分產品已經獲得汽車零部件供應商的認證,可以滿足汽車零配件的生產需求。
在實地核查中,調查機關考察了申請人的生產工藝、產品質量監控、檢測、實驗設備,產品檢驗報告方面的證明。首先,聚苯硫醚的熔體流動速度和粘度是評價樹脂流動性的指標。高粘度和低粘度都有不同的應用方向。申請人可以根據用戶要求或不同需求來調整該指標。申請人檢驗報告、下遊用戶產品使用評價等顯示其能夠生產不同粘度的聚苯硫醚樹脂。其次,通過材料認證,僅作為確認聚苯硫醚具有特定物理和化學特性的證明,不能作為否定國內同類產品認定的決定性因素。
綜上,調查機關初步認定,國內生產的聚苯硫醚與被調查產品在物化特性、原材料、生產工藝、產品用途、銷售渠道、客戶群體和消費者評價等方面基本相同,具有相似性和替代性,國內生產的聚苯硫醚與被調查產品屬於同類產品。
(二)國內產業的認定。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十一條關於國內產業認定的規定,調查機關對本案國內產業的範圍進行了審查和認定。
本案申請人在反傾銷調查申請書中提出,國內聚苯硫醚生產企業東麗塑料(成都)有限公司、東麗塑料(深圳)有限公司、東麗塑料科技(蘇州)有限公司與日本生產商東麗株式會社具有關聯關係;張家港迪愛生化工有限公司與日本生產商DIC株式會社具有關聯關係;蘇威特種聚合物(常熟)有限公司與美國生產商蘇威特種聚合物有限責任公司具有關聯關係,應將上述企業排除在國內聚苯硫醚產業之外。
東麗株式會社提交評論意見主張,由於申請人沒有充分證據證明其在中國的3家關聯生產企業因與國外關聯商的關聯關係而與其他非關聯國內生產者有任何不同,關聯生產企業不應排除在國內產業之外。如果將涉案企業在華關聯企業的產量納入國內同類產品總產量之後,申請人及支持申請企業的合計產量佔國內同類產品總產量的比例不足50%。富特朗實業有限公司主張,中國還有很多其他聚苯硫醚生產商,申請人和支持申請企業不能代表中國聚苯硫醚產業。
調查機關對上述申請和評論意見予以了考慮。本案反傾銷調查申請書所附證據及東麗株式會社、DIC株式會社和美國蘇威特種聚合物有限責任公司提交的調查問卷答卷顯示,東麗塑料(成都)有限公司、東麗塑料(深圳)有限公司、東麗塑料科技(蘇州)有限公司與日本生產商東麗株式會社具有關聯關係;張家港迪愛生化工有限公司與日本生產商DIC株式會社具有關聯關係;蘇威特種聚合物(常熟)有限公司與美國生產商美國蘇威特種聚合物有限責任公司具有關聯關係;東麗在華的三家企業以及DIC張家港公司提交的答卷顯示,上述企業在損害調查期內從關聯公司進口被調查產品。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國內生產者與出口經營者或進口經營者有關聯的,或者其本身為傾銷進口產品的進口經營者,可以排除在國內產業之外。調查機關認為,申請人的主張符合法律規定,初裁中暫將與日本、美國生產商存在關聯關係的東麗塑料(成都)有限公司、東麗塑料(深圳)有限公司、東麗塑料科技(蘇州)有限公司、張家港迪愛生化工有限公司和蘇威特種聚合物(常熟)有限公司排除在本案國內產業之外。本案中,國內申請企業浙江新和成特種材料有限公司及支持申請企業帝斯曼新和成工程塑料(浙江)有限公司向調查機關提交了國內生產者調查問卷答卷。經審查,將東麗塑料(成都)有限公司、東麗塑料(深圳)有限公司、東麗塑料科技(蘇州)有限公司、張家港迪愛生化工有限公司和蘇威特種聚合物(常熟)有限公司排除在本案國內產業之外後,初步證據顯示,損害調查期內,國內生產者答卷企業生產的聚苯硫醚產量佔國內產業同類產品總產量的比例分別為30-50%、30-50%、50-80%、50-80%。因此,調查機關初步認定,根據《反傾銷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國內產業可以是「其總產量佔國內同類產品全部總產量主要部分的生產者」。申請人及支持申請企業可以代表國內產業,其數據可以作為損害和因果關係分析的基礎。本裁決所依據的國內產業數據,除特別說明外,均來自上述2家國內生產者。
五、產業損害及損害程度
(一)累積評估。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九條的規定,調查機關就原產於日本、美國、韓國和馬來西亞的進口聚苯硫醚對國內產業造成的影響進行累積評估的適當性進行了調查。
1. 傾銷幅度不屬於微量。
傾銷調查期內,來自日本、美國、韓國和馬來西亞的進口聚苯硫醚均存在傾銷,傾銷幅度均在2%以上,不屬於微量的傾銷幅度,足以對國內產業造成不利影響。
2. 進口數量不屬於可忽略不計。
根據中國海關數據統計,傾銷調查期內,來自日本、美國、韓國和馬來西亞的進口聚苯硫醚數量佔中國總進口數量的比例均超過3%,不屬於可忽略不計的範圍。
3. 傾銷進口產品之間的競爭條件。
調查顯示,原產於日本、美國、韓國和馬來西亞的進口聚苯硫醚的物理和化學特性、產品用途、原材料、生產工藝等方面基本相同;日本、美國、韓國和馬來西亞的進口聚苯硫醚以直銷或分銷方式銷售,或通過其在華關聯公司將樹脂加工為組合物再出售;各生產商或銷售商具有相同或類似的定價策略;傾銷進口產品擁有相同的客戶群體。綜上,調查機關初步認定傾銷進口產品之間存在競爭關係。
4. 傾銷進口產品與國內同類產品之間的競爭條件。
調查顯示,傾銷進口產品與國內同類產品在物理化學特性、原材料、生產工藝、產品用途、銷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國內聚苯硫醚消費市場是一個競爭的市場,傾銷進口產品與國內同類產品在國內市場上相互競爭,價格是影響產品銷售的重要因素。傾銷進口產品與國內同類產品的銷售渠道類似,均通過直銷、分銷等方式在國內市場進行銷售;二者的客戶群體相同且存在交叉,國內下遊用戶可以選擇採購、替代使用傾銷進口產品以及國內同類產品;各種來源產品的銷售沒有明顯的時間和地域偏好。據此,調查機關初步認定,傾銷進口產品與國內同類產品之間存在直接的競爭關係。
DIC株式會社主張,部分企業擴產導致自韓國進口聚苯硫醚產品的增加,可能是國內產品價格下降以及產業遭受損害的原因,與本集團的被調查產品無關。
申請人主張,雖然韓國被調查產品調查期內的降價幅度更大,但其進口數量持續增長,進口價格持續下降的變化趨勢與其他國家被調查產品的進口變化趨勢保持一致。
調查機關認為,第一,在決定是否累計評估損害影響時應根據某個「國家(地區)」的進口產品數量來確定,而不是某一個公司、或某幾個公司的進口產品數量。第二,如前所述,韓國被調查產品與其他被調查產品屬於同類產品,具有可替代性,存在競爭關係。因此,調查機關不能同意DIC株式會社的主張。
綜上,調查機關初步認定,原產於日本、美國、韓國和馬來西亞的聚苯硫醚進口數量不屬於可忽略不計,傾銷幅度不屬於微量,傾銷進口產品之間、傾銷進口產品與國內同類產品之間存在競爭關係,傾銷進口產品對國內產業造成的影響進行累積評估是適當的。
(二)傾銷進口產品數量。
調查機關對傾銷進口產品的絕對數量和相對於中國國內生產或消費的數量是否大量增加進行了調查。
根據中國海關統計數據,2015年、2016年、2017年和2018年,傾銷進口產品進口數量分別為9458噸、12919噸、17719噸和21999噸。2016年同比增長36.59%,2017年同比增長37.15%,2018年同比增長24.15%。2018年比2015年累計增長132.6%。損害調查期內,傾銷進口產品進口的絕對數量總體大量增加。
2015年、2016年、2017年和2018年,傾銷進口產品佔中國國內市場份額比例分別為47.77%、44.01%、44.65%和40.33%。2016同比下降3.76個百分點,2017年同比上升0.64個百分點,2018年同比下降4.32個百分點。損害調查期內,傾銷進口產品進口數量佔中國國內市場份額總體呈小幅下降趨勢。
部分外國應訴企業和美國政府提出,申請人考慮涉案國外企業在華關聯企業的市場份額會導致重複計算,過高估計進口被調查產品的數量和市場份額。進口涉案產品市場份額減少,未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
申請人主張,在華關聯企業的市場份額的論述,是為分析被調查產品在中國市場的影響力。涉案企業向其在華關聯企業出售聚苯硫醚樹脂,通過後者加工為改性樹脂再轉售。在華關聯企業直接參與國內聚苯硫醚產品的競爭。在華關聯企業是涉案跨國企業控制市場和提升影響力的一個環節。
調查機關採用中國海關統計的被調查產品數量計算出傾銷進口產品的市場份額。關於傾銷進口產品的數量,調查機關認為:損害調查期內,傾銷進口產品的絕對數量持續大幅增加。被調查產品佔中國聚苯硫醚的市場份額均在40%以上,佔有了中國市場的較大份額。調查機關注意到,中國國內聚苯硫醚產業自2013年才初步建立,在損害調查期內處於生產規模逐步擴大的發展階段,國內同類產品的市場份額相應有所增長。考慮到本案國內產業處於新興發展階段的市場背景,雖然損害調查期傾銷進口產品佔中國的市場份額沒有明顯的增長趨勢,但其一直佔據較大的市場份額。
(三)傾銷進口產品對國內同類產品價格的影響。
調查機關就傾銷進口產品對國內同類產品價格的影響進行了調查。
本案被調查產品包括聚苯硫醚樹脂及其組合物。調查機關注意到,部分應訴企業在調查問卷答卷中,未按照問卷要求提交損害調查期內分型號的價格數據。由於聚苯硫醚樹脂及其組合物共用一個海關稅則編碼,海關統計數據無法準確區分二者。聚苯硫醚樹脂及其組合物的價格差異主要由於樹脂及用來生產組合物的添加物成本不同,事實上,聚苯硫醚樹脂及其組合物的價格互有高低。因此,調查機關決定採用可獲得的信息,以海關統計的傾銷進口產品的加權平均價格來確定傾銷進口產品價格。
調查機關在中國海關統計的傾銷進口產品到岸價格的基礎上,進一步考慮了損害調查期內匯率、關稅和國內進口商的清關費用,對傾銷進口產品價格進行了調整,將調整後的進口價格作為傾銷進口產品價格。其中,匯率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當年各月度平均匯率算術平均得出;進口稅率根據中國海關進出口稅則中公布的各稅則號適用的最惠國稅率或協定稅率;關於進口清關費用,調查機關在初裁中暫以本案國內進口商提交的清關費用算術平均值作為計算清關費用的依據,決定對傾銷進口產品的清關費用以360元/噸的標準計算。
按上述方法調整後,2015年、2016年、2017年和2018年,傾銷進口產品價格分別為5.22萬元/噸、4.98萬元/噸、4.87萬元/噸和4.67萬元/噸,呈下降趨勢。2016年同比下降4.69%,2017年同比下降2.13%,2018年同比下降4.09%,損害調查期內,傾銷進口產品價格累計下降10.54%。
調查機關在對《國內生產者調查問卷》答卷匯總的基礎上,以國內同類產品出廠價格的加權平均價格作為國內同類產品價格。由於向調查機關提交國內生產者調查問卷答卷的企業只有兩家,披露國內產業同類產品銷售價格,將造成兩家企業相互知悉對方商業秘密,可能對提交答卷的國內生產者產生不利影響。因此,調查機關決定對國內產業同類產品價格以及國內產業同類產品與傾銷進口產品的價格差異採用區間方式進行保密處理。
2015年、2016年、2017年和2018年,國內產業同類產品價格分別為4.8萬-6萬元/噸、4.5萬-5.5萬元/噸、3.9萬-4.9萬元/噸和3.8萬-4.7萬元/噸。其中,2016年同比下降7.63%,2017年同比下降12.82%,2018年同比下降2.19%。損害調查期內,國內同類產品價格呈下降趨勢。
2. 傾銷進口產品對國內同類產品價格影響。
如前所述,傾銷進口產品與國內同類產品在物理化學特性、原材料、生產工藝、產品用途、銷售渠道和客戶群體等方面基本相同,屬於同類產品,二者具有相似性和替代性。傾銷進口產品與國內同類產品直接競爭,下遊客戶採購產品時,產品價格是重要的參考因素。外國應訴企業和國內產業均採用相同的根據中國市場供求狀況定價的策略,並同客戶協商確定銷售價格。
證據顯示,傾銷進口產品的生產商多數擁有豐富的聚苯硫醚生產和營銷經驗,具有規模化經營和品牌優勢,比國內同類產品進入國內市場早,與國內產業相比具有明顯的競爭優勢。考慮到傾銷進口產品數量大量增加和其在中國的市場份額一直在40%以上,調查機關初步認為,傾銷進口產品對國內同類產品的價格產生影響。
調查數據顯示,中國聚苯硫醚產業的需求量分別為2015年1.98萬噸,2016年2.94萬噸,2017年3.97萬噸、2018年5.45萬噸,呈持續增長趨勢。同期,聚苯硫醚全國總產量分別為4900噸、6900噸、11300噸、19200噸。在中國聚苯硫醚市場需求量總體增長且供不應求的情況下,國內產業有理由期望國內同類產品價格能夠出現相應的增加。但由於傾銷進口產品價格呈現逐年下降趨勢,2016年比2015年下降4.69%,2017年比2016年下降2.13%,2018年比2017年下降4.09%。國內產業同類產品銷售價格被迫持續下降,2016年比2015年下降7.63%,2017年比2016年下降12.82%,2018年比2017年下降2.19%。傾銷進口產品和國內產業同類產品的價格變化趨勢一致,均呈持續下降趨勢。
調查機關認為,考慮到傾銷進口產品的品牌優勢和國內下遊客戶對進口產品的認可度等因素,下遊用戶在選購產品時,傾銷進口產品具有競爭優勢,對於處於新進入市場的國內同類產品,下遊用戶期望國內同類產品的價格低於傾銷進口產品。國內產業在制定國內同類產品價格時,不得不根據傾銷進口產品的價格來制定。支持申請企業提供的材料顯示,由於傾銷進口產品壓低組合物的價格,為獲得和保持一定的市場份額,公司不得不壓低純樹脂的採購價格。國內同類產品需要和傾銷進口產品競爭,以獲取下遊用戶的採購訂單。
調查機關注意到,損害調查期內,在傾銷進口產品數量持續上升和傾銷進口產品價格連續下降的共同影響下,國內產業被迫以低於成本銷售,始終無法獲取應得的利潤,生產經營面臨巨大壓力。儘管在需求量上升帶動下,國內產業擴大規模、生產和銷售數量有所增長,但國內同類產品的銷售價格處於與成本費用嚴重倒掛的水平,其稅前利潤和投資收益率等指標顯示國內產業始終處於虧損狀態,巨額投資無法獲得有效回報。特別是,2016年國內產業同類產品的單位總成本增加3%,同期,國內產業同類產品的銷售價格下降了7.63%。儘管國內產業成本有所上升,由於國內產業屬於市場新進入者,只能被動跟隨傾銷進口產品降低價格。傾銷進口產品價格持續下降壓低了國內同類產品的價格,直接導致國內產業不得不低於成本銷售。
部分外國應訴企業和美國政府主張,國內同類產品價格的下降可能與成本下降有關,被調查產品未對國內同類產品造成價格壓低或抑制。DIC株式會社主張,在純樹脂方面,國內生產商的銷售價格低於其銷售價格,未受到DIC株式會社產品的影響;在改性樹脂方面,由於認證的原因,價格不是重要的考慮因素,也未對國內同類產品價格造成影響。東麗集團主張,國內產業同類產品價格下降幅度高於被調查產品,國內產業是選擇主動降價獲得更多的市場份額。蘇威、富特朗實業有限公司公司主張,其生產的規格與國內存在差異,產品沒有直接競爭。
申請人主張,國內企業的產品檢驗報告、通過汽車認證材料、技術鑑定報告及專利證書、客戶滿意度調查表和客戶產品使用報告等證據表明,國內同類產品的技術先進、生產穩定,可以滿足下遊生產需求。被調查產品和國內同類產品在中國市場上存在直接的競爭關係,從反傾銷實踐來看,是否存在替代和競爭性,並不是要求二者在所有用途和細分市場上都要完全相同。產品認證、客戶指定、特殊定製是構成市場競爭的一小部分,更多規格的被調查產品和國內同類產品在中國市場上存在直接的競爭關係。
調查機關認為:
傾銷進口產品與國內產業同類產品存在競爭,僅依據價格的高低或部分產品的需要認證不能否定傾銷進口產品對國內產業同類產品的影響。基於國內市場需求持續增長且明顯供不應求,不存在國內產業主動降價的市場環境,認為國內企業主動降價沒有依據。產品成本的下降有利於國內產業經營的改善,但實際上,受傾銷進口產品價格下降影響,國內同類產品的銷售價格始終處於低於成本銷售狀態,國內產業持續虧損。因此,產品成本的變化不能否定傾銷進口產品價格的影響。此外,調查機關評估的是聚苯硫醚整體的競爭情況,如前所述,由於國外應訴企業未提交傾銷調查期內的分型號價格信息,調查機不再分型號進行價格影響分析。
綜上,調查機關初步認定,傾銷進口產品壓低了國內同類產品價格。
(四)調查期內國內產業狀況。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調查機關對以下影響國內產業狀況相關經濟因素和指標進行了調查。由於國內產業只包含2家企業,調查機關接受其對數據保密的要求,對國內產業的評估數據只披露相對數(區間)。證據顯示:
1. 需求量。
損害調查期內,國內聚苯硫醚表觀消費量呈持續增長趨勢。2015年為1.98萬噸,2016年為2.94萬噸,比2015年增長48.28%;2017年為3.97萬噸,比2016年增長35.19%;2018年為5.45萬噸,比2017年增長37.44%。
2. 產能。
損害調查期內,國內產業同類產品產能呈上升趨勢。國內產業同類產品產能2015年為4000-6000噸,2016年為8000-12000噸,比2015年增加120%;2017年產能為11000-16000噸,比2016年增長34.09%;2018年為16000-23000噸,比2017年增長為42.37%。
3.產量。
損害調查期內,國內產業同類產品產量呈上升趨勢。損害調查期內,國內產業同類產品產量2015年為1800-2800噸;2016年為2200-3400噸,比2015年增長23.49%;2017年為4800-7500噸,比2016年增長117.62%;2018年為10000-14000噸,比2017年增長113.39%。
4.國內銷售量。
損害調查期內,國內產業同類產品銷售量呈上升趨勢。2015年為1700-2500噸,2016年為1800-2600噸,比2015年上升7.61%;2017年為2400-3600噸,比2016年上升35.99%;2018年為6700-8300噸,比2017年增長156.59%。
5.市場份額。
損害調查期內,國內產業同類產品佔中國國內市場的份額2015年為6%-15%;2016年為5%-13%,比2015年下降2.86個百分點;2017年為5%-13%,比2016年增長0.05個百分點;2018年為8%-17%,比2017年增長6.6個百分點。
6.銷售價格。
損害調查期內,國內產業同類產品銷售價格呈下降趨勢。2015年為4.8萬-6萬元/噸;2016年為4.5萬-5.5萬元/噸,比2015年下降7.63%;2017年為3.9萬-4.9萬元/噸,比2016年下降12.82%;2018年為3.8萬-4.7萬元/噸,比2017年下降2.19%。
7.銷售收入。
損害調查期內,國內產業同類產品銷售收入呈上升趨勢。2015年為9500萬-12000萬元;2016年為9500萬-12000萬元,比2015年下降0.60%;2017年為11000萬-14000萬元,比2016年增長18.55%;2018年為28000萬-35000萬元,比2017年增長150.97%。
8.稅前利潤。
損害調查期內,國內產業同類產品稅前利潤總體呈下降趨勢,且連續虧損。2015年虧損為1200萬-1600萬元,2016年虧損2500萬-3000萬元,比2015年虧損擴大103.31%;2017年虧損3200萬-3900萬元,比2016年虧損擴大28.88%;2018年虧損1200萬-2000萬元,比2017年減虧54.36%。
9.投資收益率。
損害調查期內,國內產業同類產品投資收益率連續為負值。2015年為(-6%)-(-2%);2016年為(-7%)-(-3%),比2015年下降1.24個百分點;2017年為(-6%)-(-3%),比2016年上升0.73個百分點;2018年為(-5%)-(-1%),比2017年上升2.27個百分點。
10.開工率。
損害調查期內,國內產業同類產品開工率總體呈增長趨勢。2015年為35%-50%;2016年為20%-35%,比2015年下降18.56個百分點;2017年為30%-45%,比2016年上升14.80個百分點;2018年為45%-60%,比2017年上升19.23個百分點。
11.就業人數。
損害調查期內,國內產業同類產品就業人數呈上升趨勢。2015年為190-240人;2016年為230-300人,比2015年增長19.35%;2017年為320-400人,比2016年增長30.78%;2018年為350-430人,比2017年增長13.16%。
12.勞動生產率。
損害調查期內,國內產業同類產品勞動生產率總體呈上升趨勢。2015年為8-15噸/年/人;2016年為8-16噸/年/人,比2015年上升3.47%;2017年為12-25噸/年/人,比2016年上升66.40%;2018年為23-49噸/年/人,比2017年上升88.57%。
13.人均工資。
損害調查期內,國內產業同類產品就業人員人均工資呈增長趨勢。2015年為6.5萬-8萬元/年/人;2016年為7萬-9萬元/年/人,比2015年上升14.07%;2017年為8萬-10萬元/年/人,比2016年上升12.72%;2018年為9萬-12萬元/年/人,比2017年上升16.41%。
14.期末庫存。
損害調查期內,國內產業同類產品期末庫存總體呈上升趨勢。2015年為800-1200噸;2016年為500-900噸,比2015年下降28.97%;2017年為1000-1800噸,比2016年增加118.83%;2018年為1900-3500噸,比2017年增加94.44%。
15.經營活動現金淨流量。
損害調查期內,國內產業同類產品經營活動現金淨流量由淨流入轉為淨流出。2015年現金淨流入900-1200萬元;2016年現金淨流出2900-3700萬元;2017年現金淨流出6000-7400萬元,比2016年淨流出擴大104.44%;2018年現金淨流出6200-7800萬元,比2017年淨流出擴大2.66%。
16.投融資能力。
調查期內,受益於表觀消費量的增長,國內產業新建投產部分裝置,產能快速增長。但是,由於國內產業稅前利潤、投資收益率、經營活動現金流量淨額等財務指標總體呈惡化趨勢,國內企業原計劃的擴產項目受到擱置或者延緩。
調查機關對傾銷進口產品的傾銷幅度也進行了初步審查,證據顯示傾銷進口產品的傾銷幅度為23.3%—220.9%,不屬於微量傾銷,足以對國內市場價格造成不利影響。
初步證據顯示,損害調查期內,國內聚苯硫醚需求量呈持續增長趨勢。國內產業在調查期期初實現規模化生產的情況下,國內產業同類產品產能呈增長趨勢,產量和銷售數量持續增長,開工率、銷售收入和市場份額均總體呈增長趨勢、就業人數和勞動生產率持續增長。在國內勞動力成本普遍上升的背景下,國內產業同類產品人均工資呈增長趨勢。國內產業通過擴能、提高開工率降低企業成本。但是,由於傾銷進口產品價格逐年下降,傾銷進口產品對國內產業同類產品價格產生壓低作用。受此影響,國內產業同類產品銷售價格逐年下降,2016年比2015年下降7.63%,2017年比2016年下降12.82%,2018年比2017年下降2.19%。國內產業同類產品始終低於成本,導致國內產業持續虧損且2016年和2017年逐年增虧,分別增虧103.31%和28.88%。國內產業始終處於巨額虧損狀態,無法實現盈利。投資收益率持續為負值,國內產業難以收回投資。經營活動現金流量淨額由淨流入轉為淨流出,現金淨流出呈逐年增加趨勢,2017年現金淨流出額是2016年的2倍,現金流狀況逐年惡化。期末庫存總體呈增長趨勢,雖然2016年同比下降,但2017年比2016年增長了118.83%、2018年比2017年增加94.44%,達到損害調查期內最高點。受國內產業同類產品生產經營狀況惡化影響,國內產業同類產品的擴展計劃受到影響而被推遲或擱置。
部分外國應訴企業依據本案申請書中的相關數據對國內產業狀況進行分析,認為國內產業產能、產量、銷售量及市場份額指標向好,國內產業並未受到損害。
申請人認為,損害調查期內,國內產業處於技術攻關成熟後的成長和發展階段,部分生產銷售指標呈現增長並不代表國內產業沒有受到損害。國內產業開工不足,價格下降、持續虧損和現金持續淨流出,說明國內產業遭受嚴重損害。
調查機關認為,關於傾銷進口產品對國內產業的影響審查應包括對影響產業狀況的所有有關經濟因素和指標的評估,調查期內的某個或某幾個指標的變化不一定能客觀反映出國內產業的現狀。在本案調查期內,在國內需求持續增長的市場環境下,國內產業面臨嚴峻的生產和經營壓力,產能沒有得到有效釋放,一直處於虧損狀態,企業投資沒有得到應有的回報。根據這些事實和證據,調查機關初步認定,損害調查期內,國內聚苯硫醚產業受到了實質損害。
六、因果關係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四條,調查機關審查了原產於日本、美國、韓國和馬來西亞的傾銷進口產品與國內產業受到實質損害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同時審查了除傾銷進口外的,同時正在損害國內產業的其他已知因素。
(一)傾銷進口產品造成了國內產業的實質損害。
根據中國海關統計數據,損害調查期內,傾銷進口產品數量由2015年的9458噸增長至2018年的21999噸,累計增長132.6%。傾銷進口產品佔國內聚苯硫醚總進口數量的比例2015年至2018年呈總體上升趨勢,2015年為66.46%,2016年為63.11%,2017年為70.44%,2018年為68.55%。調查期內,傾銷進口產品所佔國內市場份額呈總體下降趨勢,但2015年至2018年傾銷進口產品所佔市場份額均超過40%。反觀國內產業,本案調查期內,國內市場需求持續增長,聚苯硫醚產業規模化生產初步建立,在此背景下國內產業同類產品的產能、產量、銷量呈現不同程度的增長。從絕對額來看,需求量2018年比2015年增加了3.47萬噸,但是同期,由於被調查產品進口數量增加了1.25萬噸,國內產業內銷數量的增長明顯低於進口產品的增長。銷售的惡化,導致國內市場份額還一度出現下降。2016年國內同類產品市場份額下降2.86個百分點;2017年國內同類產品的市場份額僅增加0.05%。國內產業的開工率始終處於較低水平,期末庫存2018年比2015年大幅增長了202%,國內產業在調查期內一直處於虧損狀態,現金流由淨流入轉為淨流出,產業的投融資能力持續下降。
傾銷進口產品絕對數量持續增加,而且傾銷進口產品價格呈持續下降趨勢,2018年比2015年累計下降10.54%。傾銷進口產品對國內產業同類產品的價格造成壓低影響。因此,國內產業的價格也跟隨傾銷進口價格持續下降,2018年比2015年累計下降了21.24%。國內產業作為行業的新進入者,為取得一定銷售數量和市場份額,一直被迫以低於同期產品成本的價格進行銷售,造成國內產業嚴重虧損。國內同類產品積極擴能以降低成本,但規模的增加、開工率的總體提升未給國內產業帶來合理的利潤,國內產業同類產品的稅前利潤率和投資收益率持續為負值。
東麗株式會社和美國政府等有關利害關係方主張,申請人沒有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被調查產品主導和決定國內市場價格走勢,因此不能據此證明被調查產品與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富特朗實業有限公司主張,申請人無法解釋「數量影響」和「價格影響」趨於嚴重時,國內產業大部分經濟指標呈現向好趨勢。中國國內聚苯硫醚產量及銷售量增長,被調查產品未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即使國內產業存在損害,也是由於產能過剩、或申請人的產品銷售不暢導致的。
申請人主張,多家下遊用戶企業提供的證據表明,被調查產品進口價格是國內市場的價格標杆,主導和決定國內聚苯硫醚的市場價格走勢。被調查產品的進口價格持續下降顯然有悖於良好的市場需求環境,國內產業作為市場跟隨者,不得不跟隨定價。2015年至2017年,被調查產品的進口價格始終低於國內同類產品的成本費用,國內產業不得不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產品。2018年,國內產業通過擴能降低成本費用,但由於被調查產品進口價格繼續下跌,國內產業仍無法擺脫價格與成本費用倒掛的局面。國內產業稅前利潤、投資收益率始終為負,現金流也由淨流入轉為淨流出,這些都是國內產業損害的具體表現。數值高低、趨勢的改善不能否定被調查產品持續量增價跌對國內產業造成的損害。
調查機關認為,現有事實和證據表明,損害調查期內,傾銷進口產品通過傾銷行為搶佔中國市場,同時傾銷進口產品對國內產業同類產品的銷售價格造成壓低影響,導致國內產業同類產品期末庫存大幅增加,銷售受阻,企業投資難以收回,國內產業同類產品的擴展計劃被推遲或擱置。
綜上,調查機關初步認定,傾銷進口產品與國內產業受到的實質損害存在因果關係。
(二)其他已知因素分析。
調查機關對除傾銷進口產品以外的,可能使國內產業受到實質損害的其他已知因素進行了審查。
未有證據顯示,未以傾銷價格銷售的進口產品的數量和價格、需求的減少或消費模式的變化,外國與國內生產者的限制貿易的做法及它們之間的競爭、技術發展以及國內產業生產率等因素,與國內聚苯硫醚產業受到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部分外國應訴公司主張,國內產業表現不佳主要是由於國內產業是市場的新進入者,在品牌影響力上無法與涉案企業競爭。初始階段成本過高導致利潤偏低,全球包括中國的產能擴張也可能導致產業損害。DIC株式會社主張,大氣汙染導致火電廠關閉,用於火電廠的防塵袋需求有所下降導致設備利用率下降。
申請人主張,雖然國內產業進入聚苯硫醚市場領域的時間晚,但國內同類產品的質量穩定可靠,可以與被調查產品相互替代。品牌的影響力大小不能否定被調查產品與國內同類產品的競爭關係。調查期內,國內產業通過擴大生產規模、增加產量銷量,國內產業的成本費用在增加,但是單位成本費用是持續下降的。DIC株式會社沒有證據證明防塵袋的需求實際減少且對聚苯硫醚的需求造成負面影響。事實上,聚苯硫醚的整體需求持續增長。
調查機關認為,本案中,國外企業相較於國內產業具有品牌和競爭優勢,傾銷進口產品價格持續下降,國內產業作為新進入者,不得不跟隨其降價並一直以低於成本銷售。
一般情況下,企業處於初始階段以及產能擴張有可能影響產業的某些經濟指標。但是,在市場需求增加且供不足需的背景下,申請人和支持企業根據產業發展態勢新建或擴大產能,屬於企業正常商業判斷和決策。在客觀評估傾銷造成產業損害時,沒有理由排除企業正常的商業判斷和決策。因此,國內產業作為新進入者、處於初始階段和產能擴張可能會影響產業的某些經濟指標,但是沒有足夠客觀證據證明上述影響足以否定本案傾銷和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
DIC株式會社沒有說明防塵袋需求變化以及對設備利用率的影響具體情況。即使防塵袋需求出現下降,可能會影響這部分規格產品的產量,聚苯硫醚還有其他用途,因此防塵袋需求減少與設備利用率高低不存在必然聯繫。調查機關初步認定,防塵袋的需求變化不能否認本案傾銷和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
(三)有關利害關係方其他評論意見。
有關利害關係方主張,調查期內,國內聚苯硫醚供給不足,供需缺口需要進口產品填補,反傾銷稅增加的成本將轉嫁給最終用戶和消費者,並對其造成損害。
經初步審查,調查機關注意到了國內聚苯硫醚市場供需仍然存在一定缺口的事實,但是採取反傾銷措施並不是要禁止被調查產品進口,而是為了消除被調查產品傾銷行為對國內產業造成的損害。本案調查證據顯示,國內產業同類產品的質量與進口產品的質量基本相當,能夠滿足下遊用戶的需求;自其他國家也有穩定的進口。徵收反傾銷稅可能會對國內下遊相關產業產生一定的影響,但是應訴公司關於反傾銷措施將損害最終用戶和消費者利益的主張缺乏證據支持。反傾銷措施有助於維護公平貿易環境、穩定國內市場秩序以及傾銷進口產品價格的合理回歸。因此,對被調查產品採取反傾銷措施符合中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
七、初步調查結論
根據上述調查結果,調查機關初步裁定,原產於日本、美國、韓國和馬來西亞的進口聚苯硫醚存在傾銷,國內聚苯硫醚產業受到了實質損害,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附表:聚苯硫醚反傾銷案數據表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