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24 14:53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媒體
12月24日,市新聞辦召開《日照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辦法》新聞發布會,明確禁限燃放區域與時間。該《辦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禁限燃放區域:
日照主城區(北至山海路、西至青連鐵路、南至上海路、東至黃海的區域)、嵐山城區(北至坪嵐鐵路、西至瀋海高速、南至繡針河、東至黃海的區域)為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
莒縣、五蓮縣可以根據實際自行劃定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
同時明確,涉及安全的文物保護單位、風景名勝區、山林等八類區域,以及中高考、重汙染天氣期間全面禁放。
禁限燃放時間:
在劃定的主城區和嵐山城區區域範圍內全年禁止。
《辦法》中具體規定了以下四種具體違法行為及處罰措施:
一是違法燃放法律責任。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地點或者時間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二是破壞環境衛生法律責任。在城市、縣城建成區內,煙花爆竹燃放完畢後,未立即清掃燃放廢棄物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三是未經批准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法律責任。未經批准從事煙花爆竹經營的,由應急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並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是提供燃放服務法律責任。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地點或者時間,從事慶典、婚慶等服務的單位或者個人,為顧客提供燃放煙花爆竹服務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五百元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原標題:《全年禁放!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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