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海船船員適任考試和發證規則(修訂)(徵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

2020-11-27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一、起草背景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適任考試和發證規則》自2011年12月27日頒布,2013年3月1日施行以來,先後經過2013年和2017年兩次修訂,對我國全面履行經修正的STCW78公約,有效提升海船船員技術素質,保障海上人命和財產安全,保護海洋環境,促進航運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

為服務國家海洋強國、交通強國戰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慰問「玫瑰輪」時對船員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實國務院「放管服」工作部署、《國務院關於促進海運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和《國家職業教育改革實施方案》,切實解決船員隊伍發展遇到的問題,提升船員的職業技能和綜合素質,促進船員隊伍科學、可持續發展,服務交通強國戰略,需要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適任考試和發證規則》進行適當修訂,為高素質船員隊伍發展提供有力的政策保障。

二、主要修訂內容

(一)推進供給側改革,壯大海船船員隊伍,服務交通強國戰略

1、調整適任證書等級劃分,將二副、三副3000總噸及以上和500-3000總噸兩個等級合併為500總噸及以上一個等級(二管輪、三管輪同理),讓船員任職有更多的選擇。

從海船船員數量結構和我國船舶數量來看,我國二等船員(500-3000總噸或750-3000千瓦)的數量不能滿足二等船舶配員的需要(國內航海航區二等船舶配員船員需求與船員數量對比如下圖),但由於二等船舶任職資歷無法作為持有一等適任證書船員職務晉升和適任證書再有效的資歷等原因,船員不願到二等船上任職,一定程度也影響了國內航行船舶的安全。參照STCW公約要求,將二副、三副、二管輪、三管輪適任證書劃分為500總噸/750千瓦及以上一個等級,可以增加船員上船任職機會,吸引船員到沿海船舶任職,促進航運安全。

等級

職務

沿海航區

等級

職務

沿海航區

船舶配員需求數

船員

船舶配員需求數

船員

5003000總噸

船長

3821

3914

7503000千瓦

輪機長

4060

5789

大副

3756

2842

大管輪

3942

3109

二副

139

2592

二管輪

346

2916

三副

2849

146

三管輪

1582

272

2、縮短船員成長周期,將三副、三管輪晉升二副、二管輪的資歷要求縮短為12個月,讓船員更快成長。

數量充足,結構合理的船員隊伍是交通強國戰略人才保障。我國海船船員,特別是高級船員,絕大多數畢業於航海院校,從近年全國海上專業招生數量和參加適任考試人數來看,都大幅下降,這裡面有經濟和社會發展導致畢業生從業意願下降的原因,也有我國船員海上服務資歷要求時間過長的因素,需要我們適當調整海上服務資歷要求。下圖是1997年以來我國考試發證規則的資歷要求,我國各次規則修訂資歷的調整主要是針對當時船員供給情況(STCW公約1995年以來對各職務船員晉升的資歷要求沒有發生過變化),2011年規則修訂時我國航海教育招生53996人,而後招生規模逐年下降,到2017年我國航海教育招生降至12803人,降幅達76.3﹪,同時航海專業學生參加適任證書考試的比例也逐年下降。從供方(航海院校)和需求方(航運公司)反饋信息來看目前我國已經出現了新進船員供應不足的問題。本次修訂擬將三副晉升二副、三管輪晉升二管輪資歷由18個月調整為12個月。

規則

職務晉升資歷要求(月)

備註

晉升三副/三管輪要求水手/機工資歷

晉升二副/二管輪要求三副/三管輪資歷

晉升大副/大管輪要求二副/二管輪

晉升船長/輪機長要求大副/大管輪

1997

12

18

12

18

操作級30個月資歷

2004

12

12

12

18

操作級24個月資歷

2011

18

18

12

18

操作級30個月資歷

本次

修訂

不變

12

不變

不變

操作級24個月資歷

3、通過調整船員適任再有效職務、航區和知識更新培訓要求等拓寬再有效途徑,讓船員證書再有效更便捷,保持海船船員隊伍穩定。

「11規則」要求船員適任證書再有效航區、等級、職務必須要求一致,而無限航區船員職務晉升要求的資歷可以有部分航海航區資歷;另外部分船員由於船期、公司發展等原因可能一段時間內沒有擔其任證書載明的最高職務,影響其適任證書再有效;再者從航運公司和船員反饋來看,目前強制要求的岸上知識更新培訓增加了船員和公司的時間和經濟成本,而航運公司實際上已經根據公約和科技發展及時為船員進行了更新培訓。本次修訂擬參照「11規則」職務晉升資歷認定和STCW公約關於適任證書再有效規定,對於滿足5年內12個月航海資歷的船員可以認為其經過了知識更新,其申請適任證書再有效要求「無限航區的船員至少有6個月是在無限航區的船舶上任職,其餘時間可以在沿海航區的船舶上任職;船長、輪機長擔任大副、大管輪,二副、二管輪擔任三副、三管輪滿足本項其他條件可以申請適任證書再有效」。這些措施將拓寬船員適任證書再有效途徑,讓船員證書再有效更便捷,保持海船船員隊伍穩定。

4、通過優化適任培訓時間,取消全日制非航海類大專及以上教育學生參加三副、三管輪、電子電氣員適任培訓的18個月時間限制(根據培訓大綱實際時間約為12個月),讓更多非航海畢業的學生投身航海。

「11規則」將全日制非航海類大專及以上學生參加三副、三管輪、電子電氣員適任培訓的時間由12個月調整為18個月,目的是保證培訓時間、促進培訓質量。目前此類培訓基本沒有生源,從航運企業和航海院校反饋信息來看,一部分非航海類大專及以上教育學生有從事航海的意願,但18個月培訓的時間和經濟成本太大,阻礙了他們從事航海的熱情和動力。本次修訂擬取消全日制非航海類大專及以上教育學生參加三副、三管輪、電子電氣員適任培訓的18個月時間限制(根據培訓大綱實際時間約為12個月),吸引全日制非航海類大專及以上教育學生投身航海。

(二)鼓勵產學融合,促進航海職業教育,支持國家職業教育改革

5、通過完善培訓大綱,增加航海類畢業生的職業證書。將值班水手、值班機工、電子技工培訓和適任要求納入操作級船員培訓大綱,對於通過三副、二副、三管輪、二管輪、電子電氣員適任考試且完成不少於6個月船上實踐者,可以直接申請值班水手、值班機工、電子技工適任證書(免除值班水手、值班機工、電子技工考試)。

目前我國三副、三管輪、電子電氣員等操作級船員不要求必須持有值班水手、值班機工、電子技工適任證書,培訓大綱沒有完全覆蓋值班水手、值班機工、電子技工培訓和適任要求,對船員的職業發展和初期上船任職都有一定影響。本次規則修訂響應《國家職業教育改革實施方案》「培養高素質勞動者和技術技能人才」、「促進就業」「深化複合型技術技能人才培養培訓模式改革,借鑑國際職業教育培訓普遍做法,積極取得多類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等目標,將值班水手、值班機工、電子技工培訓和適任要求納入操作級船員培訓大綱,對於通過三副、二副、三管輪、二管輪、電子電氣員適任考試且完成不少於6個月船上實踐者,可以直接申請值班水手、值班機工、電子技工適任證書(免除值班水手、值班機工、電子技工考試)。通過此措施,航海院校學生參加一次適任考試,取得支持級和操作級兩本適任證書,提升了船員綜合素質,拓寬了就業渠道。

6、增加具有豐富海上服務資歷的值班水手和機工晉升高級船員不強制參加適任培訓或縮短適任培訓時間的職務晉升路徑,允許擔任值班水手、值班機工或者高級值班水手、高級值班機工合計不少於36個月、擔任電子技工不少於36個月的船員申請三副、三管輪、電子電氣員適任證書考試(不強制崗位適任培訓)。

「11規則」規定我國水手、機工、電子技工等支持級船員晉升三副、三管輪、電子電氣員需要具有相應的支持級資歷18個月,並完成三副、三管輪、電子電氣員崗位適任培訓(按大綱要求約12個月)。近年除了航海院校畢業生外,極少有支持級船員晉升三副、三管輪、電子電氣員,從航運公司和船員的反饋來看,由於時間和經濟成本增加,12個月的崗位適任培訓影響了支持級船員參加三副、三管輪、電子電氣員考試的熱情和動力。本次修訂擬參照STCW公約,允許擔任值班水手、值班機工或者高級值班水手、高級值班機工合計不少於36個月,擔任電子技工不少於36個月的船員申請三副、三管輪、電子電氣員適任證書考試(不強制崗位適任培訓),船員如需要可以參加船員培訓機構組織的不限時間和內容的考前培訓。

7、鼓勵「三明治」式船員培養模式,航海類學生可以儘早開始船員職業生涯,增加其上船機會和收入。

本次規則修訂,鼓勵學習-上船實踐-學習「三明治」式船員培養模式。除完成操作級船員適任考試等同於同時完成相應的值班水手、值班機工、電子技工考試外,也允許航海類學生在校期間已經完成值班水手、值班機工、電子技工內容的培訓但未完成全部三副、三管輪、電子電氣員的學生可以先單獨申請值班水手、值班機工、電子技工考試。這樣在他們完成船上見習後,可以在校期間申請相應的值班水手、值班機工、電子技工適任證書,能夠提升他們的實操能力,也可以儘早持有適任證書,開始職業生涯,增加其上船機會和收入。

8、認可履行同等職能作為海上服務資歷,支持「雙師型」航海教師建設。

「雙師型」航海教師是航海教育和船員培訓發展的保障。目前我國持有船員適任證書的航海類教師為保持其適任證書再有效需要取得滿足要求的海上服務資歷,而實際上航海類教師由於教學需要、船期不合適等原因有時不一定能取得足夠的海上服務資歷。根據STCW公約規定,履行了等同職能可以申請適任證書再有效。本次修訂擬參照公約,增加履行了經國家海事管理機構認定等同於適任證書再有效要求海上服務資歷職能的適任證書再有效途徑。此類情形也可以適用於從事航運管理、海事管理的人員。

(三)優化考試模式,提高船員素質;強化船長和輪機長要求,保障航運安全

9、取消考試、評估和船上見習先後順序限制,為航海專業「三明治」和船員考試評估改革創造條件,提升航海學生和船員的實操能力。

「11規則」規定了我國船員必須通過船員適任考試和評估後,才能夠進行船上見習。此規定要求航海院校畢業生在畢業前完成適任考試和評估,有利於學生就業和後續公司安排船上見習,但目前已經不能適任航海教育和船員考試評估的發展。目前國內部分航海院校和航運企業根據《國家職業教育改革實施方案》「深化產教融合、校企合作,育訓結合」、「推動企業深度參與協同育人」開展了「卓越班」等「三明治」航海教育和船員培養模式,迫切希望參照STCW公約允許先船上見習、後考試評估;另外上海船員評估示範中心等海事機構自有船員考試評估基地即將建成,為更科學的見習後再進行全面的適任評估奠定了基礎。考慮到硬性規定船員在船上見習後參加適任評估,可能對船員就業上船產生影響,同時海事機構目前的評估能力也難以適應所有船員在船上見習後參加適任評估。本次規定擬取消考試、評估和船上見習先後順序限制,不對船員船上見習和考試評估的順序進行強制規定。

10、微調無限航區大副晉升船長、大管輪晉升輪機長的資歷認定,提高重要崗位船員的適任能力要求,保障船舶安全營運。

船長和輪機長適任能力對船舶安全營運至關重要,本次修訂擬對無限航運大副晉升船長、大管輪晉升輪機長的資歷認定進行微調,取消其可以有部分航海航區資歷等同無限航區資歷的要求,即僅允許「申請無限航區大副、二副、三副、大管輪、二管輪、三管輪、電子電氣員適任證書職務晉升所要求的海上服務資歷至少有6個月是在無限航區的船舶上任職,其餘時間可以在沿海航區的船舶上任職」,大副晉升船長、大管輪晉升輪機長的資歷必須與其申請的航區一致。

(四)其他修訂內容

11、將航海類學生參加海船船員適任考試的要求從規則附件移到規則正文。

我國高級船員主要來源於航海院校畢業生,「11規則」將航海類學生的適任考試、船上見習、申請證書等要求放在規則的附件備註中,對全面認識、理解航海類學生職業發展有一定影響。本次修訂規則將航海類學生參加海船船員適任考試的要求從規則附件移到規則正文,有利於社會理解和執行規則,促進航海職業教育的發展。

12、根據《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9〕6號),取消船員服務簿審批許可,將廚師、服務員等非值班船員納入適任證書核發範圍。

此次修訂,將廚師、服務員等非值班船員納入適任證書核發範圍,海事機構在籤發船員適任證書時發放船員服務簿。相應地在規則中增加不參加航行值班和輪機值班的船員適任證書包的基本內容、申請條件、提交材料等。另外將原《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註冊管理辦法》中關於船員服務簿的使用及相關罰則等內容納入本規則。

13、增加滾裝客船、使用氣體或者其他低閃點燃料船舶和極地水域船舶要求,更好履行STCW公約。

目前STCW公約增加了使用氣體或者其他低閃點燃料船舶和極地水域船舶船員要求,同時對客船船員的培訓和適任標準進行了修訂,本次規則修訂需要納入相關內容,另外為進一步保證客船、滾裝客船船員的適任要求,本次修訂擬將原放在規則實施辦法中的客船、滾裝客船適任證書消除限制要求和客船上的電子電氣員的要求放在本規則中。

14、明確原規則附則中不足50海裡客船、港作船等的船員的考試發證辦法制定要求,擬規定直屬海事管理機構可制定僅適用於本轄區航行的船員適任考試和發證辦法,不另行制定的按照本規則執行。

「11規則」規定不足50海裡客船、港作船等的船員的考試發證辦法不適用船員適任考試發證規則,實施辦法中明確直屬海事機構自行制定,上述安排對於不另行制定辦法的地區如何操作沒有明確。本次修訂擬規定:直屬海事管理機構可制定僅適用於本轄區航行的下列船舶船員適任考試和發證辦法,不另行制定的適用本規則:(1)在兩港間航程不足50海裡的客船或者滾裝客船上任職的船長和高級船員;(2)在未滿100總噸船舶上任職的船長和甲板部船員;(3)在主推進動力裝置未滿220千瓦船舶上任職的輪機部船員;(4)僅在船籍港和船籍港附近水域航行和作業的船舶上任職的船員。同時對上述(1)(2)種情形擬允許船員通過任職考試補差後,申請適用於本規則的適任證書。

15、適當調整承認籤證的範圍和條件,使該項工作更具操作性。

將原放在培訓合格證辦法中要求的STCW公約第五章要求的船長和高級船員油船、化學品船、液化氣船貨物操作培訓合格證承認籤證要求統一放入本規則。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規則》,申請承認籤證以我國與該船員證書籤發國的雙邊證書認可協議為前提,此次修訂將相關內容納入規則。

16、規範境外機構在我國境內辦理籤發經修正的STCW公約涉及的各種船員證書(其他締約國證書)行為,要求在我國辦理相關業務須經主管機關同意。

近年,一些境外機構在我國境內開展籤發經修正的STCW公約涉及的各種船員證書(其他締約國證書)業務,對此沒有相關的規範,而實際上主管機關需要了解、掌握相關信息,此次修訂規則擬增加限制境外機構或人員在境內辦理船員證書(包括其他締約國證書)的條款,即「未經主管機關同意,任何境外機構或人員不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辦理或授權辦理籤發經修正的STCW公約涉及的各種船員證書。」

三、徵求意見情況

交通運輸部海事局分別於2018年11月1日和2019年5月30日在北京組織組織召開海事管理機構、培訓機構和航運公司研討,研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適任考試和發證規則》修訂工作。規則修訂工作組也先後赴中遠海運船員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海事大學、上海海事職業技術學院等單位調研,與160多名高級船員進行2次座談,聽取規則修訂意見建議,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適任考試和發證規則(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稿於2019年5月10日至6月9日在交通運輸部海事局網站向社會徵求意見,共收到海事管理機構、航運單位、船員有效反饋意見47條。意見建議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壯大船員隊伍方面,主要建議包括對於值班水手、值班機工晉升三副、三管輪能夠增加36個月海上資歷即可申請適任考試的路徑;簡化適任證書等級設置,便於各等級船員上船;適當調整船員職務晉升資歷要求,防止新入職船員流失;適當調整適任證書再有效條件,穩定船員隊伍等。二是船員考試方面,主要建議包括:靈活考試和船上見習順序,為「三明治」培養模式創造條件;能否以適當形式公開題庫,阻止網絡假冒題庫。三是建議航海類學習考試、發證規定從規則附件移到正文;允許持有高級船員適任證書的船員擔任值班水手或值班機工。規則修訂工作組通過逐條對反饋意見進行梳理和分析,採納建議25條(包括全部採納和部分採納),形成目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適任考試和發證規則(徵求意見稿)》。

四、下一步建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適任考試和發證規則》通過辦公會審議後,以部令方式發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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