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易湖南訊(文/謝詩)2021年1月8日,在湖南省高級法院全年法院工作亮點新聞通氣會上,省高院公布了2020年該院十大典型工作案例,其中陳杰人被審案、編造虛假疫情、網約順風車、茶顏悅色被訴案等十個案件成為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尚同軍、吳先耀等23人涉黑、故意殺人案
【基本案情】20世紀90年代,尚同軍開始在花垣縣經營採礦行業。涉足花垣縣採礦業後,尚同軍一邊網羅社會人員,充實擴大自己的力量,一邊拉攏國家工作人員,編織「關係網」,逐漸形成了以尚同軍、吳先耀為組織者、領導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案共涉及21個罪名、64起違法犯罪事實。該黑社會性質組織有組織地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非法採礦等違法犯罪活動43起,致3人死亡,1人重傷,1人輕傷。同時,該組織成員還實施故意殺人、搶劫、非法拘禁等非組織犯罪21起,致2人死亡,3人重傷。
【裁判結果】2020年7月30日,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尚同軍、吳先耀等23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故意殺人等罪一案公開宣判,判處被告人尚同軍、吳先耀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判處被告人伍秀元伍秀元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判處被告人唐先舉、楊永鋒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十萬元;其他被告人分別被判處八至二十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沒收個人財產或者罰金。一審宣判後,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訴。2020年9月9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二審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對上訴人尚同軍、吳先耀、伍秀元的死刑裁定,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20年11月30日,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達的執行死刑命令,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罪犯尚同軍、吳先耀、伍秀元執行死刑。
【典型意義】該案系一起較為典型的重大黑社會性質組織案,尚同軍、吳先耀等黑社會性質組織盤踞湘西近20年,組織結構嚴密,長期以黑護商、以商養黑,違法犯罪活動多樣化,致5人死亡、4人重傷,嚴重破壞了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該案由湖南高院黨組書記、院長、二級大法官田立文擔任二審審判長開庭審理,依法對尚同軍、吳先耀、伍秀元三人判處死刑,充分彰顯了湖南法院堅決維護公平正義、決勝掃黑除惡收官戰的堅定決心。中央電視臺《今日說法》「大法官開庭」欄目對案件二審審理情況進行了連續3天專題報導,取得了良好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陳杰人以網牟利案
【基本案情】2015年以來,被告人陳杰人為謀取非法利益,憑藉自己的「網絡大V」身份,利用信息網絡有償發布虛假信息或者負面信息,惡意炒作有關案事件,攻擊、詆毀黨政、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起鬨鬧事,敲詐勒索公私財物。2016年1月,被告人陳杰人與其前妻鄧江秀、被告人劉敏註冊成立華霖公司,由陳杰人以「網絡大V」的身份招攬「法律諮詢服務」,由鄧江秀管理、掌握華霖公司財務,開展違法犯罪活動。陳杰人在未取得法律服務資格及律師執業資格的情況下,以提供法律諮詢服務為幌子,在博客、微信公眾號、微信朋友圈等自媒體上發布虛假信息,炒作相關案事件,違法插手工程項目、債務糾紛和訴訟案件,從而達到牟取巨額非法利益的目的,逐步形成以陳杰人為首,陳偉人、劉敏以及鄧江秀、艾群輝為成員,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活動的惡勢力團夥,實施尋釁滋事犯罪4起、敲詐勒索犯罪2起、非法經營犯罪6起,非法獲利人民幣732.6萬元。2013年至2016年,陳杰人夥同劉利群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湖南省婁底市中心醫院李長茂等人行賄共計人民幣554.246萬元。
【裁判結果】2020年4月30日,桂陽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對被告人陳杰人、陳偉人、劉敏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行賄一案宣告一審判決,對被告人陳杰人以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非法經營罪、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七百零一萬元;對被告人陳偉人以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對被告人劉敏犯尋釁滋事罪免予刑事處罰。被告人陳杰人、劉敏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典型意義】「網際網路+」語境下,人人都有「麥克風」,但卻必須用好這個「麥克風」,任何人在網絡上發言都必須遵守法律底線。湖南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清除「網絡害蟲」,加大對網上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警示教育更多想要利用網上平臺發布、傳播網絡謠言和虛假信息的人,避免更多的「陳杰人」們危害網絡,營造清朗的網絡空間。
三、楊琨、譚建軍等20人販賣、運輸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
【基本案情】2016年下半年至2017年3月,楊琨單獨或者夥同譚建軍、李葉多次以販賣為目的從譚錦文、陳珠寶、「小文」、陳木然等人處購買毒品,然後夥同龔俊、楊建文、伍宏雲、周再桃等人將毒品運輸至邵陽市、新化縣等地,進行販賣;譚建軍夥同譚飛明、譚林超等人以販賣為目的從劉忠哲處購買毒品「麻古」販賣給李葉、楊琨等人;楊建文、龔俊、羅平生、劉敏恆、楊洪坤等人從楊琨處購進毒品多次在新化縣予以販賣;唐滔夥同楊建文販賣毒品、王鵬幫助龔俊販賣毒品;楊斌、晏清源、譚文學均明知是毒品而販賣,譚文學還在賓館房間內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羅平生從楊琨處購進毒品多次進行販賣,且明知楊琨的資金系販毒所得,仍為楊琨提供帳戶轉移資金,其還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交警依法執行職務。楊琨、譚建軍、李葉等20人販賣運輸毒品達60餘千克。
【裁判結果】2020年10月30日,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楊琨、譚建軍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分別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李葉、陳珠寶犯販賣毒品罪,分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劉忠哲、楊建文、周再桃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分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龔俊、譚飛明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分別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唐滔犯販賣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其他被告人分別判處二十年至一年零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沒收個人財產或者罰金。對各被告人的違法所得均依法予以追繳、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沒收。
【典型意義】當前,湖南省毒品犯罪形勢依然比較複雜嚴峻。全省法院切實發揮刑事審判職能,始終保持對毒品犯罪高壓態勢,不斷加大對走私、製造和大宗販賣毒品等源頭性毒品犯罪的打擊力度。本案中,被告人楊琨、譚建軍、李葉等20人販賣運輸毒品達60餘千克,是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法院依法判處2人死刑、5人死緩、3人無期徒刑,充分體現了人民法院從嚴懲處涉毒犯罪、堅決打贏禁毒人民戰爭的決心和力度,有效震懾了毒品犯罪分子。
四、魏傳忠受賄案
【基本案情】2001年至2019年,被告人魏傳忠先後利用擔任北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局長、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副局長及中國檢驗檢疫學會會長的職務便利以及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理、工程招標及學會任職等事項上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23237344億元。郴州中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魏傳忠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鑑於魏傳忠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贓款贓物部分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裁判結果】2020年6月19日,省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黨組成員、副局長、中國檢驗檢測學會原會長魏傳忠受賄案,對被告人魏傳忠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魏傳忠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典型意義】該案是2020年湖南省法院辦理的一起中管幹部職務犯罪案件。近年來,湖南法院積極參與反腐敗鬥爭,通過抓好大要案審判、嚴控緩免刑適用,依法從嚴懲處職務犯罪,推動反腐敗鬥爭不斷向縱深發展。
鄧某某編造涉疫情虛假信息案
【基本案情】2020年2月1日,被告人鄧某某在明知其未感染新冠肺炎,身體狀況良好的情況下,為了尋求刺激,於當晚21時許在有236名群成員的「機採血小板之家」的獻血微信群中,編造發布其是新冠肺炎患者,要出去感染他人的虛假疫情信息。因鄧某某系長期獻血者,且近期有獻血史,其所獻血液已用於臨床並輸注到其他病人身上,鄧某某編造的該虛假疫情信息在一定範圍內引發社會恐慌,為應對鄧某某編造的該虛假疫情信息,婁底市中心血站、婁星區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揮部、水洞底鎮疫情防控指揮部先後啟動應急預案、採取緊急應對措施。經婁底市中心醫院新型冠狀病毒核酸醫學檢測,鄧某某核酸檢測呈陰性,未感染新冠肺炎。2020年2月2日,民警在婁底市婁星區水洞底鎮雲山村將被告人鄧某某抓獲。
【裁判結果】婁底市婁星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鄧某某編造虛假疫情信息,在信息網絡上傳播,引發社會恐慌,致使衛生防疫、公安機關等職能部門採取緊急應對措施,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其行為已構成編造虛假信息罪。鑑於被告人鄧某某到案後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且自願認罪認罰,該院以編造虛假信息罪判處鄧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義】疫情發生以來,全省法院認真貫徹落實中央、最高人民法院、省委決策部署,協助黨委政府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時,充分發揮刑事審判職能作用,依法從嚴從快懲處了一批妨害疫情防控刑事犯罪,有力維護了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和社會大局穩定。對於進入訴訟程序的涉疫情刑事案件,湖南高院要求管轄法院既嚴格訴訟程序,又加快辦案進度,靈活採取簡易程序、速裁程序等審理方式,確保快審快判。對於直接妨害疫情防控、對疫情防控帶來巨大風險、給人民群眾生命安全造成巨大威脅、給社會造成恐慌、給大局穩定造成嚴重破壞的案件,堅持嚴字當頭,該重判的依法重判到位。
涉疫租賃合同及物業合同糾紛系列案
【基本案情】2020年5月,長沙旺金、同創、雲起三公司分別向寧鄉市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被告寶汽宏泰公司支付廠房租金、公寓租金以及廠房和公寓的物業管理費。被告應訴後辯稱疫情期間租金應予減免,違約金過高應予調整。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本案所涉租賃物均系國有資產,但是由於被告長期拖欠租金,不符合寧政發【2020】2號通知規定的免租條件,不能按政策免租2個月。
【裁判結果】考慮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可能給被告造成的實際影響,根據不同物業形態,法院分別裁決如下:1、被告租賃的人才公寓用於居住和存放生活用品,被告作為公寓承租人其利益並未因疫情及疫情防控措施受到影響,不予免租;2、被告租賃的綜合樓用於辦公,考慮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可能對被告經營造成的影響,法院結合湖南省新冠肺炎疫情應急響應級別調整時間,酌情減免綜合樓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3月10日期間50%的租金;3、疫情期間被告將案涉廠房轉租良國及國潤宏泰公司使用,被告本身並無涉疫情直接經營損失,考慮到本案實際承租人客觀上將因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可能給被告造成間接損失,本院結合湖南省新冠肺炎疫情應急響應級別調整時間,酌情減免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3月10日期間50%的租金。此外,根據被告逾期給原告實際造成的資金佔用損失,統一將違約金調整為日萬分之三。
【典型意義】今年以來,湖南法院針對疫情影響,努力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合法權益,護航經濟健康發展。該案中,寧鄉市人民法院金洲法庭從2020年5月首次受理該類案件後,先行將這三起案件判決,樹立了疫情期間租金減免裁判尺度,核減了違約金計算標準。法官與原告核實企業真實經營狀況,評估企業還債能力,給予企業三個月、六個月甚至一年不等的寬限期,通過靈活的調解方案,原告及時回收了部分企業主動上交的租金,被告中小企業通過調解避免了依約解除合同、騰退房屋等剛性衝擊。同時,注重發揮典型案例的示範指引作用,為後續此類案件糾紛的解決提供樣本。通過法院細緻周到的調解工作,化解一大批因疫情影響產生的糾紛矛盾,此後,該類案租賃和物業糾紛案件開庭前撤訴率39%,調解率58%。
「茶顏觀色」訴長沙「茶顏悅色」商標侵權案
【基本案情】2020年,「茶顏觀色」註冊商標專用權人廣州洛旗公司以長沙「茶顏悅色」商標侵權為由,向長沙市嶽麓區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令「茶顏悅色」商標註冊人湖南茶悅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及授權使用人等賠償其各項損失21萬元,並在微信公眾號、微博、大眾點評及美團外賣平臺上發表致歉聲明,消除不利影響。經法院審理認為,註冊商標「茶顏悅色」在使用上,既未超出核定使用的範圍,亦與註冊商標「茶顏觀色」不相近似,不易混淆。故「茶顏悅色」不構成商標侵權。洛旗公司在其開設的同類奶茶店使用了與註冊商標茶顏悅色近似的茶顏觀色作為店招,並在門店裝飾及網絡平臺上使用了與「茶顏悅色」另一註冊商標相似的圖標,導致不少消費者誤以為「茶顏觀色」是「茶顏悅色」。洛旗公司作為同行業競爭者,理應知曉「茶顏悅色」的知名度,但其仍受讓使用註冊商標「茶顏觀色」,並以此作為權利商標對註冊商標「茶顏悅色」提起商標侵權之訴,主觀惡意明顯,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故洛旗公司訴訟請求不應得到法院支持。
【裁判結果】2020年4月8日,「茶顏觀色」註冊商標專用權人廣州洛旗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洛旗公司」)訴「茶顏悅色」商標註冊人湖南茶悅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茶悅公司」)及授權使用人商標侵權一案,在長沙市嶽麓區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法院當庭宣判:駁回洛旗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近年來,湖南法院充分發揮智慧財產權審判職能作用,服務保障湖南省「創新引領、開放崛起」發展大局,為營造激勵資助創新營商環境、構建智慧財產權強省提供有了司法服務和保障。該案中,嶽麓區法院貫徹落實「嚴格保護」的司法政策,對市場價值高的智慧財產權給予強保護,依法保護企業商標權和合法權益,營造了規範有序、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八、夏順安等十五人非法採礦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2016年6月至8月,夏順安等十五人為牟取非法利益,分別駕駛九江採158號、沅江採1168號採砂船、江蘇籍999號採砂船到洞庭湖下塞湖區域非規劃採區未取得採礦許可證非法採砂,夏順安等分工負責,共同實施非法採砂行為,非法採砂獲利總額為2243.333萬元:其中「158號採砂船」(船主王德貴)獲利1476.132萬元,「1168號」採砂船(2016年6月-7月採砂25天)與「999號採砂船」(2016年7月22日-28日採砂7天)合計採砂32天,獲利632.3萬元。經湖南省環境保護科學研究院生態環境損害司法鑑定中心鑑定:上訴人王德貴及原審被告夏順安等人非法採砂行為對採砂區域的生態環境造成的影響分為水環境質量受損、河床結構受損、水源涵養受損和水生生物資源受損,其中水生生物資源損失為2.653萬元,修復水生生物資源受損和河床結構與水源涵養受損所需的費用,分別為7.969萬元和865.61萬元,合計873.579萬元。
【裁判結果】一審法院判決:非法採砂造成的採砂水域河床原始結構、水源涵養量修復費用865.61萬元、水生生物資源修復費用7.969萬元,共計873.579萬元,由被告夏順安承擔;對前述判決確定的賠償責任,由被告夏順泉、範桂明、楊建輝、肖建軍、夏宗翔、陽建國、甘建波、李科、王勇、王德貴、陳文志、昌嶽輝、姜德君、錢揚智在869.6萬元至3.8萬不等範圍內按照各自參與挖沙的行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被告夏順安等十五人就非法採礦行為在國家級媒體公開賠禮道歉。案件受理費72950元,鑑定費160000元,由夏順安等十五人承擔。
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人王德貴與原審被告夏順安、王勇、肖建軍、夏宗翔共同侵權,王德貴與其他原審被告具有共同的意思聯絡,上訴人王德貴與原審被告王勇、肖建軍、夏宗翔在其參與的574萬元範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於法有據。王德貴上訴「應該承擔按份賠償責任即對574萬元的10%份額57.4萬元承擔按份賠償責任」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二審法院不予採納。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本案是湖南高院審理的第一起檢察公益訴訟案件,湖南省人民檢察院也是第一次作為公益訴訟起訴人的上級機關參加訴訟。夏順安等十五人瘋狂掠奪洞庭湖水域岸線資源,嚴重威脅洞庭湖河床的穩定性及防洪安全,破壞水生生物資源繁衍生存環境,造成水環境質量受損、河床結構受損、水源涵養受損和水生生物資源受損。湖南兩級法院在支持檢察機關的公訴意見,對夏順安等被告人分別判處十八年有期徒刑(另案判決)不等的同時,支持檢察機關提起的民事公益訴訟請求,除判決責令民事訴訟被告人停止侵害、共同賠償造成國家生態環境資源損失外,還判決夏順安等被告人在湖南省省級以上新聞媒體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發揮刑法懲罰與教育功能,為切實保護環境、恢復環境,營造守護一江碧水的氛圍起到了重要的指引作用。該案的審理已取得明顯成效,洞庭湖下塞湖區域生態逐步恢復,呈現出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詳和景象,做到了懲治違法犯罪、修復生態環境、賠償經濟損失「一判三贏」。
網約順風車主載客被罰行政案
【基本案情】曾某波系滴滴平臺籤約的順風車主,2017年5月17日,曾某波通過滴滴平臺接到搭載順風車的訂單,行程為益陽市南縣至長沙市火車站。曾某波駕車行駛至長沙市嶽麓區時,被長沙市嶽麓區交通運輸局(以下簡稱「嶽麓分局」)執法人員攔截和扣押。2017年6月20日,嶽麓分局向曾某波作出了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曾某波不服,向長沙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複議。2017年10月13日,長沙市交通運輸局認為該行政處罰決定適用法規錯誤,決定撤銷並責令其重作。2017年11月7日,嶽麓分局重新作出被訴《處罰決定書》,決定罰款2萬元。曾某波仍不服,向長沙市嶽麓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2018年1月30日,長沙市嶽麓區人民政府作出被訴《複議決定書》,維持被訴《處罰決定書》。曾某波認為,嶽麓分局的《處罰決定書》及長沙市嶽麓區人民政府的《複議決定書》均違法,應予以撤銷,故訴至法院。
【裁判結果】湖南高院再審認為,申請人曾某波利用網絡平臺預約載客行為應認定為順風車搭乘行為而並非非法營運行為,其行為不適用《道路運輸條例》的相關規定。因提供合乘信息的主體為滴滴平臺公司,違反相關合乘規定的後果不應由再審申請人承擔。且嶽麓分局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程序違法。遂依法作出判決:撤銷一、二審判決,撤銷〔2017〕0316號《嶽麓區交通運輸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和〔2018〕001號《長沙市嶽麓區人民政府行政複議決定決定書》。
【典型意義】國務院有關文件明確,私人小客車合乘有利於緩解交通擁堵和減少空氣汙染,政府應鼓勵並規範其發展。本案中,爭議的焦點在於如何定性私人小客車合乘這一行為。湖南高院審理認為,私人小客車合乘這一新型共享經濟模式應與傳統道路運輸經營區分開來,該案中順風車主曾某波是滴滴平臺的籤約車主,通過滴滴平臺接單載客,應認定為順風車搭乘行為而並非非法營運行為,長沙市嶽麓區交通運輸局處罰適應法律錯誤,判決予以撤銷。法無明文規定則不予處罰,處罰時應遵循處罰法定原則,如此方可規範和促進這一新型共享經濟的健康發展。
十、長沙市嶽麓區法院執結山東臨沂華盛江泉建築有限公司工程機械欠款案
【基本案情】2013年,山東省臨沂市華盛江泉建築有限公司以分期付款方式於中聯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處購買大型機械設備48臺,合同總標的額3920萬元。2015年,華盛江泉因經營不當,陸續逾期還款,後徹底終止還款。2016年,中聯重科於將華盛江泉公司訴至嶽麓區法院,經判決確定華盛江泉應償付案款1372.08萬元。2017年,該案經申請進入執行階段。經系統網查,除所購買設備外,華盛江泉建築公司名下無可供執行財產。為維護債權人的勝訴權益,2017年,嶽麓區法院執行法官前往山東臨沂扣押設備。華盛江泉建築公司組織200餘名員工持械圍堵、攔截執行法官,限制其人身自由近10小時,致使設備扣押任務未如期完成。該院執行局迎難不避,深度研判分析案情,華盛江泉建築公司所隸屬的母公司——華盛江泉集團有限公司曾為上市公司,尚正常運營,註冊資本18億元,理應具備償債能力。經中聯重科申請,嶽麓區法院將華盛江泉集團公司追加為被執行人,十數天時間跑遍濟南、臨沂等地的銀行網點,調取了該公司近5年的帳戶流水信息,經數據分析發現,該公司一旦有資金到帳,就立即將錢轉移到其他非關聯帳戶,轉移款項高達數千萬。2020年,嶽麓區法院向華盛江泉建築公司、華盛江泉集團公司下達財產申報令。此後,兩公司未依規定完成財產申報,嶽麓區法院依法「拉黑」兩公司的法人代表,並分別下達限高令,又擬對華盛江泉建築公司、華盛江泉集團公司的部分高管下達罰款通知,系列執行措施組合拳彰顯法院的執行決心與力度,經三年執行法官迎難不避、千裡追蹤,持續執行攻堅,該案取得階段性成果。
【執行結果】2020年,在嶽麓區法院主持下華盛江泉建築公司、華盛江泉集團公司與中聯重科達成全面還款方案,於2020年12月一次性償付案款628萬元現金,剩餘款項擬於後續24月內分期償還。
【典型意義】華盛江泉案是典型的涉工程機械執行案件,該案中,面對異地執行難,被執行人暴力抗法、隱匿財產等困難局面,執行法官愈挫愈勇,在困境中仔細盤查、深挖案情,開闢可行的執行蹊徑,打出了湖南法院的執行力度,有力捍衛了判決文書的法律權威。今年以來,湖南法院持續執行攻堅,積極服務「六穩」「六保」,持續推進工程機械類案件集中執行活動,為打造國家重要先進位造業高地提供有力司法服務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