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庸小說《神鵰俠侶》中,絕情谷主公孫止有一門祖傳的武藝——閉穴功,練成後可將自身穴道盡數封閉,令敵人點穴功夫無法發揮作用,但修習時飲食沾不得半點葷腥,否則功夫立破。我國票據法中也有一項制度和閉穴功非常類似,就是匯票追索權。
所謂匯票追索權,是指匯票的持票人在法定提示付款期間請求付款被拒絕時,請求出票人、背書人以及他們的保證人,償還匯票記載金額以及其他費用的權利。一方面,匯票追索權威力巨大,持票人在遭到拒付後,可以向所有前手追索,擴大了追償對象的範圍,更加有力保障了債權的實現;但另一方面,匯票追索權的實現條件條件苛刻,持票人必須在提示付款期內提示付款,否則將喪失匯票追索權。
1、定日付款匯票的提示付款期怎麼計算?
根據《支付結算辦法》(銀髮〔1997〕393號)第八十八條規定:「商業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匯票到期日起10日。」該辦法第二百五十五條又規定,本辦法規定的各項期限的計算,適用《民法通則》關於計算期間的規定。
《民法通則》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規定按照日、月、年計算期間的,開始的當天不算入,從下一天開始計算」。
也就是說,提示付款期的起始日不是匯票到期日,而是匯票到期日後的下一天,例如,匯票到期日為2019年10月31日,那麼提示付款期的起始日為2019年11月1日,提示付款期應為2019年11月1-10日。
2、如果提示付款晚了,會有什麼後果?
答:根據《電子商業匯票業務管理辦法》第六十六條第三款規定:「若(持票人)未在提示付款期內發出過提示付款,則只可向出票人、承兌人拒付追索。」
也就是說,持票人喪失了向背書人追索的權利,而只能向出票人和承兌人追索。雖然持票人的追索權並未喪失,不能視為損失。但如果出票人和承兌人實力較弱,而背書人實力較強,那麼持票人將面臨無法足額受償的風險。
3、如果提前提示付款,會有什麼後果?
根據《電子商業匯票業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9]第2號第)第五十九條規定:「持票人在票據到期日前提示付款的,承兌人可付款或拒絕付款,或於到期日付款。承兌人拒絕付款或未予應答的,持票人可待票據到期後再次提示付款」。
根據上述規定,定日付款匯票的承兌人享有期限利益,有權在匯票到期日前拒絕付款。如果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前提示付款,那麼要區分不同的情形來判斷:
情形一:承兌人在提示付款期前拒付
持票人提示付款行為不發生效力,視為沒有提示付款,持票人需要等到匯票到期日屆滿後,再次在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否則將喪失匯票追索權。
情形二:承兌人在提示付款期內拒付
根據《電子商業匯票業務管理辦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內被拒付的,可向所有前手拒付追索」。也就是說,儘管持票人提前進行了提示付款,但是付款人/承兌人由於自身的原因未能立即拒付,而是在匯票到期日後,提示付款期內拒付,那麼持票人仍享有向全部前手追索的匯票追索權。
情形三:持票人提前提示付款但承兌人未予應答
在此種情況下,持票人仍享有匯票追索權。在張家港瀚康化工有限公司與張家港科貝奇機械科技有限公司、東營保帥石油科技有限公司等票據追索權糾紛案[(2020)蘇05民終917號]中,二審法院認為:「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結算辦法》第八十九條明確付款人提前收到由其承兌的商業匯票,應通知銀行於匯票到期日付款。付款人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內未通知銀行付款,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在匯票到期日之前的,銀行應於匯票到期日將票款劃給持票人。因此,瀚康公司雖系在案涉匯票到期前一日提示付款,由於寶塔財務公司當日未予以應答,在2018年9月19日匯票到期日,該提示付款行為即發生效力,可以認定瀚康公司已在提示付款期內提示付款。此後,寶塔財務公司仍未做應答,依據《電子商業匯票業務管理辦法》第六十條,寶塔財務公司系拒付行為,瀚康公司自此享有對前手的票據追索權。」
綜上,在持票人提前提示付款的情況下,如果承兌人/付款人在匯票到期日前拒付,那麼視為持票人未提示付款,如果持票人在票據到期後的付款提示期內未再次提示付款,將會喪失匯票追索權。但是如果承兌人/付款人在提示付款期內拒付或者未予應答,那麼視為其在提示付款期內拒付,持票人享有匯票追索權。
匯票追索權,固然威力巨大,但是要求苛刻。持票人如果遲到提示,那麼將喪失匯票追索權;如果提前提示,則將希望寄托在付款人/承兌人的善良或者疏忽之上,也面臨失權的風險。好比你給女朋友過生日,過晚了,就和不過沒有區別,過早了,只能祈求女朋友「通情達理」了。因此,一定要像記住女朋友生日一樣,記住匯票到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