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都沒有「以命換命」的義務

2020-11-24 網易新聞

  老師有沒有義務犧牲自己救學生?在郭範論爭中,我覺得把事實問題與價值暫時分開,可能更容易弄清楚。價值問題總是特別容易引起人們情感的反應,從鳳凰衛視那期節目中郭松民的憤怒,到網友對郭範二人的分別痛批,主要體現在價值的衝突上。而這個價值衝突,又是在「生命」這樣一個最高價值上來顯現。但我覺得,這樣一個價值問題,可能遮蔽了事實問題。我提出一個概念:「風險」——即老師儘自己職責義務保護學生時所承擔的風險。在這個問題上,風險可能是比生命更接近事實的概念。讓一個人承擔職業風險,並不像讓他放棄生命那麼具有衝突性。

  教師職業中,本來並不包含生命的風險。但在特定情況下的職責履行,確實可能使他失去生命。這是一個事實判斷,而非價值判斷。

  我也不認為教師有犧牲自己的生命挽救學生生命的義務。郭如果要求範做出這種犧牲,就是不應該的,儘管範可以這樣做,許多老師也這樣做了。這些老師的英勇犧牲行為,會使人們把他們的行為當作教師標準——也就是說,會抬高這個標準。

  但是,範沒有盡到的義務,並不是犧牲自己生命的義務,而是關照學生的義務,儘管這種關照,可能意味著犧牲生命,但這畢竟是兩碼事。就像一個成人救一個小孩而死,並不意味著小孩的生命更重要,並不意味救人者有自我犧牲的義務。《教師法》再修改,也不可能寫入讓老師犧牲自己生命來保護學生,只能更加明確強調老師保護學生的義務。

  許多救人事件產生的傷亡,都屬於可預期的風險問題,而不是「以命換命」的價值比較問題。救一個人不意味著以自己命去換他人的命,救一個人而死了,屬於救人這種行為的特定風險,也是這種行為的道德性所在。

  上世紀80年代,第四軍醫大學學生張華跳進化糞池去救一位掏糞老人,引起了「一名軍醫大學生的生命難道不如一個老農的命值錢」的討論——這被作者梁曉聲稱為「冰冷的理念」;上世紀90年代,美國大片《拯救大兵瑞恩》,又重新引起了這個問題的討論:「讓那麼多士兵去救一個士兵是否值得?」這些問題的提出,都是錯誤的,因為那些拯救者面對的都是失去生命的風險,而不是放棄生命。他們不是拿自己的命去換別的人命(實際上也沒法換),而是冒著自己受傷或者失去生命的風險,去換別人的命。最終實際發生的死亡,就在這種風險之中,只是人們對它的估計有所不同而已。

  一個人犧牲自己的一部分去換另一個人的生命——體現在獻血、提供造血幹細胞,乃至捐獻腎等器官,這意味著當事人接受這樣的價值判斷:一個人的生命的價值,大於自己保有上述這些東西的價值。那麼,自己負傷——失去一條腿、一隻胳膊而救一個人的命,也在這種價值判斷的鏈條上,只不過推得更遠一點。大多數人會在這一個鏈條的某一點上止步,這是非常正常的。他們都不會遇到拿自己的生命去換別人生命,這樣極具倫理衝突性的問題,也不會有人向他們提出這樣的問題。

  在辯論中,範儘可能把郭的命題「往前推」,即認為郭和其他人對他的批評,等同於讓他救學生而放棄生命,所以不能接受。而郭雖然強調只是要求範在盡「底線責任」,但又提出「你的生命不比學生的重要」這一命題——實際上還是把老師生命與學生生命,放在非此即彼的對比衝突之中了。範面臨的問題是具體的風險問題,把它上升為教師與學生生命價值的對立,是不對的,極端化的。對範的批評,應該以他是否盡到了保護照顧學生的義務為標準,而不應該以他是否準備犧牲自己的生命為標準。如果他自己強調後者,就是在轉移論題。

  但風險的問題,是一個「度」的問題,最不好判斷,也最容易邊界模糊。如果人們對風險判斷得過高,就難免接近於認為是犧牲生命了。而實際選擇中,如果一個人對風險判斷不準,確實就可能失去生命。但沒有人能對風險判斷準確。

  當然,我以上說的這些,都不能排除一種非常清醒地選擇放棄自己的生命而保全他人生命的人類行為。不管是譚千秋老師,還是把嬰兒抱在懷中死去的母親,都做出了放棄自己生命的選擇。也就是說,以命換命這種選擇在世上是存在的。而其他更多的救人壯舉,用一句切合實際的表述是:「冒生命危險」。

本文來源:中國青年報 責任編輯:王曉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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