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這裡是俠姐。今天我們要講的是關於民法對於民間借貸利率的新規問題。
去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最高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指出:民間借貸利率要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20日發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為上限標準,以2020年12月21日發布的數據來算,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便是15.4%。
相比於之前借款利率的「兩線三區」, 「兩線」指的是年利率24%的司法保護線和年利率36%的高利貸紅線。當前的司法保護線顯然是大大降低了。這一措施的大改變對廣大借款人來說確實是一項大的利好,這意味著我們通過民間借貸借錢的利率上限會被大幅下調,超過15.4%的利息不合法,不用再還。
但是也遺留了兩個問題:比如銀行、消金公司等金融機構是否屬於民間借貸範圍,是否適用這一規定?
再比如如果借款人借錢時間在新規發布之前,但是被平臺起訴還款時間在8月之後,那麼法院該如何判決?按新規判定還是舊規裁決?
最高院最近又對這一項規定進行了新的修訂,自2021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其中第一個問題尚未作出明確指示,但第二條關於時間,有了明確的規定:
可能有許多人看這內容有點繞口,看不太懂,所以俠姐在這裡給大家簡單的解釋一下:
舉個例子:比如小明與某X平臺於2019年7月籤訂了借款合同,約定利率已經超過24%,所以小明一直沒有償還。於是在2020年10月,該平臺一怒之下將小明起訴到法院,請求法院判決小明按照24%的利息還本付息。
這項請求如果放在之前那是完全沒問題的,但是放在現在,那就不太適用了。因為新規說了,在2020年8月20後起訴的,當事人可以請求借款人按照24%的利率支付從借款日到2020年8月19日這一時間段的利息,對於2020年8月20日之後的利率應該按照15.4%計算。
也就是說在2020年8月20日之前借的錢,還可以按照當時的利率要錢,在這之後的,超過15.4%的利息部分,就是不需要償還的。
除以上信息以外,還有幾條也值得注意!
比如第二十八條規定: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可以從其約定,但是不能超過當年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上限。
對既未約定借款利率,又沒有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按照當年貸款報價利率4倍計算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該予以支持,這就意味著不僅是正常還款利率,逾期利率也應該按照LPR的4倍為上限才行。
再比如第二十四條規定:如果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但是出借人卻主張支付利息的,那麼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說如果雙方在借錢時,沒有約定利息怎麼計算,那麼後期出借人又想要利息,法院是不支持的,但是有個前提,這個只限於自然人之間。
總之,以後為了限制民間借貸高利,政策上可能會繼續利好借款人,但是,作為借款人在享受更好權益的同時,也該盡到應盡的責任,合法本息還請務必做到有借必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