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北京能源國際:謹訂於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舉行之股東特別大會(或其任何續會)之代表委任表格
(於百慕達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686)
謹訂於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舉行之股東特別大會(或其任何續會)之代表委任表格
本人╱吾等(附註1)
地址為 為北京能源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港幣0.10元之普通股 股(附註2)之登記持有人,
茲委任(附註3)大會主席,或
地址為
代表本人╱吾等出席本公司謹訂於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星期二)上午十一時正假座中國北京市豐臺區廣安
路9號院5號樓18層1811室及本公司於香港之主要營業地點(地址為香港幹諾道中168-200號信德中心西翼10樓1012
室)以視像會議方式舉行之股東特別大會(「股東特別大會」)(或其任何續會),並代表本人╱吾等以本人╱吾等
名義就日期為二零二一年一月八日之召開股東特別大會通告所載決議案按如下指示投票,如無任何指示,則本人
╱吾等之代表可自行酌情投票。
普通決議案*
贊成(附註4)
反對(附註4)
1.
批准金融服務框架協議項下擬進行之存款服務及其建議年度上限。
2.
重選靳新彬女士為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並授權本公司董事會釐定其
酬金。
* 決議案之全文載於日期為二零二一年一月八日之股東特別大會通告,而該通告載入寄發予股東之通函內。
日期:二零二一年 股東簽署:(附註5、6、7及8)
附註:
1. 請以正楷填上全名及地址。請填上所有聯名持有人姓名。
2. 請填上以 閣下名義登記之股份數目。如無填報股份數目,則本代表委任表格將被視為與所有以 閣下名義登記之本公司股本中之
股份有關。
3. 受委代表毋須為本公司之股東。如擬委任股東特別大會主席以外之任何代表,請將「大會主席,或」一詞刪去,並在所示空格填上擬
委任代表之姓名及地址。有權出席股東特別大會並於會上投票之股東可委任一名或倘其持有兩股或以上股份,則可委任多於一名代
表代其出席股東特別大會及投票,惟倘委任超過一名代表,則須指定各有關受委代表之股份數目。倘並無填上姓名,則股東特別大會
主席將代其行事。本代表委任表格上任何更改須由簽署人士簡簽示可。
4. 重要指示: 閣下如欲投票贊成任何決議案,請在「贊成」欄內填上「.」號;如欲投票反對任何決議案,則請在「反對」欄內填上「.」
號。如本表格經正式簽署但並無就任何提呈之決議案作出具體指示之情況下交回,則受委代表將自行就所有決議案酌情投票或放棄
投票;或倘並無就任何一項特定提呈之決議案作出具體指示,則受委代表亦將自行就該特定提呈決議案酌情投票或放棄投票。 閣
下之受委代表亦可酌情就任何於股東特別大會上正式提呈而並無載於召開股東特別大會通告之決議案投票。
5. 本代表委任表格連同已簽署之授權書或其他授權文件(如有),或經由公證人簽署證明之該等授權書或授權文件副本最遲須於上述
股東特別大會或其任何續會(視乎情況而定)指定舉行時間48小時前送達本公司之香港股份過戶登記分處聯合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
址為香港北角英皇道338號華懋交易廣場2期33樓3301-04室),方為有效。
6. 本代表委任表格必須由 閣下或 閣下以書面正式授權之代理人簽署。如股東為公司,則必須加蓋公司印鑑或由公司負責人、代表人
或其他獲正式授權之人士親筆簽署。
7. 倘屬股份之聯名持有人,任何一名該等聯名持有人均可親身或以受委代表於股東特別大會上就名下股份投票,猶如彼為唯一有權投
票者,惟倘超過一名該等聯名持有人出席股東特別大會,則排名最先之持有人(不論親身或以受委代表)之投票方獲接納,其他聯名
持有人之投票將不獲接納。就此而言,聯名持有人之排名先後乃根據本公司股東名冊內之排名次序而定。
8. 填妥及交回本代表委任表格後, 閣下仍可依願親身出席股東特別大會或其任何續會及於會上投票,在此情況下,委任代表之文據
須被視作撤銷論。
收集個人資料聲明
閣下是自願提供 閣下及 閣下的受委代表的姓名及地址,以用於處理就股東特別大會有關 閣下的受委代表的任命及投票指示(「該
等用途」)。我們可能向就該等用途為本公司提供行政、電腦及其他服務的代理人、承辦商或第三方服務供應商,以及其他獲法例授權而
要求取得有關資料的人士或其他與該等用途有關以及需要接收有關資料之人士提供 閣下及 閣下的受委代表的姓名及地址。 閣下
所提供 閣下及 閣下的受委代表的姓名及地址將就履行該等用途所需的時間保留。 閣下╱ 閣下的受委代表可按照《個人資料(私
隱)條例》條文存取及╱或更正相關個人資料。而有關要求均須以書面郵寄至本公司╱聯合證券登記有限公司之上述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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