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中出現的新措施,留置權引發各方關注。其與「雙規」有什麼區別?在適用方面有何要求?還有哪些內容需要明確?
雙規和留置的依據不同
「雙規」
直接依據是1994年實施的《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稱「要求有關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就案件所涉及的問題作出說明。」今年1月十八屆中紀委七次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施行)》中未對「雙規」作出規定。在此之前,「雙規」已經沿用了近23年。
所謂「留置」措施,
即全國人大常委會2016年12月25日通過的《關於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中,明確此次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地區監察委員會可採取的權責措施之一。
雙規和留置的實施對象略有差別
留置是試點地區的國家監察機關依據全國人大授權採取的措施,目前非試點地區尚不可用。
對於留置的實施程序,參照「雙規」的規定,第一,要求對重處分的人才「雙規」,
第二,一般對涉嫌違法犯罪的人員才動用「雙規」,
第三對有可能出現洩露案情、串供、逃跑等意外情況的人採取「雙規」
而「對留置之所以沒有做出具體規定,是因為它目前還是三個省試點採用的措施,將總結吸取『雙規』的經驗教訓,結合現實的反腐鬥爭的實際情況加以揚棄。」
兩者的期限不同
『雙規』基本上沒有明確固定期限的調查手段,雖然內部做過一些規定,但是外界對此並不了解」。
而參照《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試行)》規定的審查期限,留置的期限應為90日,並且可以延長一次。
原標題:監察委員會使用的留置措施與雙規有啥區別?
責任編輯:鄭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