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11月21日訊 隨著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飼養寵物犬已經成為普遍現象,但隨之而來的一些不文明養犬行為,引起了市民群眾的廣泛關注。11月20日,淄博市公安局、淄博市司法局聯合發布《淄博市養犬管理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條例》),面向社會公眾徵求意見。《條例》提出,淄博市養犬實行限養區和非限養區管理制度。限養區內養犬的,每戶限養一隻犬,且不得飼養、繁殖、經營大型犬、烈性犬。同時,對違反上述規定且拒不改正的,對養犬人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扣留犬只;對經營者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扣留犬只。
淄博劃定限養區
每戶限養一隻犬且不得是大型犬、烈性犬
《條例》明確,限養區由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城鎮建設現狀、人口居住密度等情況劃定,並向社會公布。限養區以外的區域為非限養區。限養區內,提倡不養犬。限養區內養犬的,每戶限養一隻犬。已超出限養數量的,養犬人應當在本條例施行前自行處置。接受犬只寄養的,視為養犬人。限養區內不得飼養、繁殖、經營大型犬、烈性犬。已飼養大型犬、烈性犬的,養犬人應當在本條例施行前自行處置。個人養犬的,應當在其住所內飼養。非限養區內飼養大型犬、烈性犬的,應當圈養或者拴養。《條例》指出,違法上述規定,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養犬人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扣留犬只;對經營者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扣留犬只。
《條例》指出,淄博市實行犬狂犬病免疫接種制度。養犬人應當在幼犬自出生滿三個月之日起十五日內;已經免疫的犬只在免疫間隔期滿前;購買、受贈、領養犬只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犬只送至農業農村部門公布的犬只免疫點接受免疫接種。外地犬只進入淄博市的,攜犬人應當持其所在地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辦理犬只免疫信息錄入,並遵守本條例規定。對未按規定進行免疫的,《條例》指出,由農業農村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養犬人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扣留犬只。
外出溜犬必須束犬繩
攜犬乘電梯得為犬只佩嘴套
8種養犬行為被明確禁止,包括養犬人不得在樓道、樓頂、綠地等住宅小區物業共用部位及儲藏室、車庫、沿街店鋪等飼養犬只;不得攜帶犬只進入禁入場所;不得攜帶大型犬、烈性犬進入限養區;不得虐待、遺棄犬只;不得放任犬吠,驅使犬只恐嚇、傷害他人;不得組織和參與鬥犬活動;不得偽造、冒用、轉讓、買賣犬只免疫標識;其他依法應當遵守的規定。
《條例》對溜犬行為也作出相應規定。 攜犬出戶應當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牽領犬只,並為犬只掛免疫標識;束犬繩(鏈)且長度不得超過兩米,牽領犬只並主動避讓他人;在樓道、電梯以及其他擁擠場合應當為犬只佩戴嘴套,或者將犬只裝入犬袋、犬籠,或者懷抱犬只;攜帶清除犬只糞便的物品,即時清除犬只糞便。養犬人不得攜未經免疫的犬只出戶溜犬。《條例》明確,違法該規定,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扣留犬只。
攜犬購物、就餐等行為
條例也做出明確規定
在日常生活中,養犬人攜犬去商場購物、去餐廳就餐也一直備受爭議。《條例》也對此做出規定: 場所管理者、經營者可以決定是否允許攜犬人攜犬只進入。不允許攜犬進入的,場所管理者或者經營者可以對攜犬人進行勸阻、制止;攜犬人不聽從勸阻或者違規進入的,場所管理者或者經營者應當固定證據,並向有關部門報告。不允許攜犬進入的場所,其管理者或者經營者可以為攜犬人提供臨時寄存犬只設施。
此外,養犬管理執法信息資料和犬只免疫信息實行聯網共享。其中,養犬管理執法信息資料包括養犬人被投訴舉報記錄;犬只未免疫、擾民、傷人以及養犬人攜犬出戶未束繩(鏈)、未清除犬只糞便等違法行為;相關行政處罰記錄;犬只屍體無害化處理情況等。在監督管理方面,《條例》還明確了投訴舉報的途徑。針對違反條例的行為,市民有權進行監督,並通過12345市民服務熱線進行投訴舉報。
目前,《淄博市養犬管理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向公眾徵求意見,時間截至2020年12月20日,市民可通過三種方式反饋意見建議。電子郵箱:zbsyqlf@163.com; 電話:3180239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信件郵寄地址:淄博市張店區聯通路306號市司法局立法科(郵編:255095)。
大眾日報淄博融媒體中心記者 王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