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1
拒不交付阻建設
強制騰退促進程
基本案情:
案涉漁塘系服務濱海港工業園重大項目用地,該系列案件涉及21戶養殖戶、32片塘口、共2976.9畝。發包方為配合濱海港工業園項目建設用地騰遷,決定不再對外進行養殖發包,多次要求超出承包期限的養殖戶儘快清塘排水、交還魚塘,但養殖戶拒絕返還,該案進入訴訟。我院判決要求涉案養殖戶交還魚塘後,養殖戶均未履行,發包方遂申請強制執行。我院經審查後立案執行,經多次張貼遷出公告、上門督促,要求被執行人限期返還漁塘但其均未履行。我院通過持續組織集中執行並利用網絡直播,先後騰退魚塘1061畝,讓強佔塘口拒不遷讓的養殖戶不再抱有幻想,承諾自行清空並交還剩餘魚塘。
典型意義:
本案中,被執行人經多次公告督促後拒不交付魚塘,案涉魚塘系服務濱海港工業園區重大項目建設用地,拒執行為嚴重阻礙了項目推進。我院通過開展專項行動、持續執行,強制騰退魚塘,維護了司法權威,也切實保障了重大項目建設。
NO.2
嚴懲口罩詐騙犯罪
構築防疫司法屏障
基本案情: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被告人成某在既無貨源又未實際組織貨源的情況下,利用被害人急購防疫物資的心理,將他人的口罩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等證明材料隨防疫物資銷售信息一併散發,騙得劉某等10名被害人共計人民幣930080元,其中單筆最高近30萬元,所得贓款被其用於網絡賭博。我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虛構事實,多次實施詐騙,數額特別巨大,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
典型意義:
嚴懲防疫犯罪,維護抗疫秩序。疫情期間,在全民抗疫的大背景下,各類防疫物資都極其緊缺,可謂「一罩難求」,被告人利用被害人急購防疫物資的心理,在沒有實際貨源的情況下,利用微信朋友圈出售口罩等防疫物資的行為不僅僅坑害了案涉被害人的錢財,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秩序,也破壞了全民抗疫的良好大環境,給社會添亂,給民眾添堵,因此我院依法嚴懲此類犯罪行為,有力維護抗疫期間的良好社會秩序,為抗疫的勝利構築堅強的司法屏障。
NO.3
疫情拖累承包大戶
法官傾心化解糾紛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濱海縣某村民委員會與李某籤訂投資協議書,將281畝土地承包給李某投資經營綜合性生態園(農家樂),總投資5000萬元左右。承包後李某先後建設了入園牌坊、附屬房屋等設施,並平整了部分土地,後因受新冠疫情影響,李某資金鍊斷裂,相關設施未及時建成,項目難以為繼,導致承包金被拖欠,引起群眾不滿。該村委會訴至我院要求李某給付承包金19.28萬元及違約金30萬元,同時要求解除雙方籤訂的合同。承辦法官先後3次深入案涉土地現場,詳細了解案件情況,多次組織雙方調解,最終被告李某將承包土地及土地上所有設施全部給付原告,雙方解除合同,糾紛得以完美化解。
典型意義:
該案中李某所使用的土地涉及到57戶村民的281畝土地,因李某未及時支付承包金也未歸還土地,不少村民已有較大情緒,處理稍有不當,可能引發群體事件。承辦法官不懈努力,通過耐心細緻的工作,最終說服了雙方,妥善化解了這起受疫情影響導致資金鍊斷裂引發的承包經營權案件,將可能引發的群體性事件「控制在早、化解在小」。
NO.4
「3·21」系列刑案宣判
再敲安全生產警鐘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21日14時48分許,位於響水縣生態化工園區的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發生特別重大爆炸事故,造成78人死亡,76人重傷,640人住院治療,直接經濟損失198635.07萬元。經國務院事故調查組深入調查和綜合分析認定,直接原因是天嘉宜公司舊固廢庫內長期違法貯存的硝化廢料持續積熱升溫導致自燃,燃燒引起硝化廢料爆炸。2020年11月30日,我院對「3.21」特大爆炸事故所涉6起刑事案件進行一審公開宣判,分別判處響水縣應急管理等原6名公職人員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至七年不等,對其中4名被告人判處罰金,並對被告人退出的所有贓款予以沒收。
典型意義:
「3.21」特大爆炸事故是近年來江蘇省發生影響最大的安全事故,事故暴露出的問題突出,地方和企業存在改進安全生產不認真、不紮實、走形式等問題。本次集中宣判是對事故原因和問題的全面回溯,是對事故責任的梳理和定性,是對責任單位和人員的懲戒以及其他安全責任主體的震懾,是對死傷者的告慰,也是對法律底線和安全底線的重申。
NO.5
依法打擊阻撓施工
保障項目順利建設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王某立、王某滿等8人,以徵地補償標準低為由,在土地徵收工作中,扣留施工器械長達兩個多月,並通過攔截車輛、為難工作人員和施工工人、暴力損毀圍牆等方式阻撓施工,致使G228濱海服務區項目未能及時推進。我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立、王某滿等8人追逐、攔截他人,任意佔用、毀壞公私財物,情節嚴重,以尋釁滋事罪判處被告人王某立、王某滿等8人8個月至6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典型意義:
非法阻撓重大項目建設進程的行為直接侵害了國家和群眾的合法權益,影響了社會秩序。本案中,位於G228與S327交界處西北側的G228濱海服務區項目,系鹽城市交通運輸「十三五」發展規劃的重大項目,王某立等8名被告人為一己之私,實施尋釁滋事犯罪情節嚴重、影響惡劣,我院以「零容忍」的態度,堅決依法予以嚴厲打擊,為項目推進掃清障礙。
NO.6
充分發揮審判職能
化解企業債務風險
基本案情:
2015年,鹽城尚冶工貿公司(以下簡稱尚冶公司)向上海浦發銀行借款1000萬元,海潤資產公司為該筆借款提供擔保。尚冶公司的關聯企業鑫源鎳業公司將其機械設備抵押給海潤資產公司,提供反擔保。因尚冶公司未能按約清償銀行借款,海潤資產公司履行擔保義務,代償借款本息1088.9萬元。隨後,在海潤資產公司起訴要求鑫源鎳業公司承擔抵押擔保責任的案件中,我院得知鑫源鎳業公司資產已被外地法院查封待處置後,及時與執行法院協調放緩執行進度,同時加快案件審理,迅速促成雙方達成調解協議。最終,海潤資產公司抵押債權得以參加執行法院分配,執行法院已將分配款700餘萬元匯至縣法院標的款帳戶。
典型意義:
債務擔保情況複雜,環環相扣,處理不當將加大案件執行的難度。本案中,我院立足全面化解債務風險,對該案深入分析研判、了解情況、措施得當,及時與外地法院形成有效聯動,迅速化解縣工業園所屬海潤資產公司所涉擔保糾紛,支持其追回債權700餘萬元。
NO.7
調解結案有溫度
保護企業有力度
基本案情:
被告金正公司因經營需要,向原告濱海農商行(牽頭行)、建湖農商行、大豐農商行申請貸款,並提供了不動產抵押擔保和保證人擔保。貸款發放後,因金正公司經營狀況不佳,未能按期還款。截止2019年11月26日,金正公司欠濱海農商行貸款本息合計22125502.20元;截止2019年12月31日,金正公司欠大豐農商行本息合計8999347.02元。濱海農商行、大豐農商行將金正公司等被告訴至法院。在審理過程中,考慮到金正公司在經營過程中存在的實際困難和發展願望,法官充分發揮居中調停作用,多次與雙方當事人協商調解,建議濱海農商行、大豐農商行給予金正公司一定的還款期限,讓金正公司處置自身資產後分期還款,在保障企業正常經營的同時維護債權人合法權益,妥善化解企業債務風險。最終,雙方當事人就分期還款的金額、付款方式、付款條件達成了一致意見。
典型意義:
金正實業濱海有限公司成立於2008年12月8日,公司的經營範圍包括房地產開發經營、棉紗紡織、服裝製造等,承建過金正廣場等濱海地標性建築,是濱海縣境內知名的民營企業。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我院把積極調解貫穿企業金融借款案件始終,找準調解的最大公約數,引導雙方當事人開展理性協商,在保障當事人權利的同時,充分保護企業的生存和經營,有效提升了轄區營商環境指數。
NO.8
「套路貸」非法斂財
嚴懲處絕不姑息
基本案情:
2014年以來,周某某糾集馬某某、孟某某等19名被告人假借民間借貸之名,以「底息、押證不押車、快速放貸」為誘餌,誘騙他人借款,以恐嚇、威脅等手段多次實施「套路貸」犯罪活動,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形成了惡勢力犯罪集團。自2015年至2018年期間,在江蘇省鹽城市、山東省棗莊市、臨沂市範圍內實施敲詐勒索犯罪19起,涉案金額合計人民幣1143568.28元。我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周某某等人採用「套路貸」犯罪手段,多次實施敲詐勒索犯罪,為非作惡,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採用「公司化」模式運作,人員較為固定,分工明確,上下級層次分明,構架清晰,認定為惡勢力犯罪集團,以敲詐勒索罪對該惡勢力犯罪集團首要分子被告人周某某、主犯被告人孟某某、孫某某等7人及其他被告人馬某某等11人,判處十三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典型意義:
「套路貸」涉惡犯罪嚴重侵犯人民群眾人身和財產權益,嚴重擾亂金融市場秩序,影響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人民群眾對黑惡勢力深惡痛絕,嚴厲打擊黑惡勢力犯罪也是司法機關歷來的懲治重點。我院對周某某等人惡勢力犯罪集團依法嚴懲,淨化了社會風氣,維護了經濟社會秩序,保障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NO.9
非法佔用烈士墓地
依法判決排除妨害
基本案情:
某村委會為加強對烈士墓地管理維護,將烈士墓保護範圍內的堆堤交於該烈士的弟弟王某某管理維護。在王某某管理維護期間,楊某某擅自在烈士墓地保護範圍內的土地上種植農作物。經村委會多次協調無果後,原告王某某訴至我院請求排除妨害。我院經審理認為,國家出臺《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對英雄烈士予以褒揚、紀念,全社會都應當崇尚、學習、捍衛英雄烈士。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範圍內的土地和設施,維護英雄烈士尊嚴和合法權益。被告楊某某擅自在烈士墓地保護範圍內的土地上種植農作物於法無據,於理、於情不合。故判決被告楊某某排除妨害。一審判決後,被告未上訴。
典型意義:
英雄烈士是國家的精神坐標,是民族的不朽脊梁。烈士精神是以愛國主義為核心的民族精神的最高體現。保護烈士紀念設施不僅是保護英烈權益,更是弘揚烈士精神的重要內容。面對侵犯烈士紀念設施的行為,人民法院要依法保護烈士權益、弘揚烈士精神,通過裁判在全社會營造尊崇、學習、捍衛英雄烈士的正氣和濃厚氛圍,弘揚傳承英雄烈士精神。
NO.10
房屋安置非權屬爭議
出嫁女也享拆遷權益
基本案情:
原告徐某梅與被告徐某虎系姐弟關係,二人戶口於1997年5月26日均登記在某村一組。1986年,原告出嫁至外市某縣。因當地規劃建設,政府頒布房屋徵收補償方案,並明確規定「女兒戶口在徵收範圍內的出嫁女,可享受90平方米的優惠價,子女一律不得分戶享受優惠」。被告徐某虎、劉某平夫妻共有的房屋在拆遷範圍之內。2018年,被告取得拆遷補償款並認購180㎡安置價、90㎡優惠價、60㎡市場價,計330平方米的房屋。原告認為其應享有90㎡優惠價的房屋認購權,兩被告認為被拆遷房屋為其所有,所得收益也應歸其所有,雙方發生爭執,原告遂訴至我院主張90㎡優惠價的房屋認購權。經審理認為,安置房屋與人身存在特定關係,與被拆遷房屋在權屬上無直接關聯。安置房屋系保障被安置人員具備一定居住條件,具有特定的人身專屬性。原告系某村村民,戶口未遷出,根據徵收補償方案的規定,符合拆遷安置規定可享有90㎡優惠安置房的認購權。兩被告因房屋本身拆除已得到了相應的補償款,原告取得安置房屋認購權與兩被告的住房無關,系依據原告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故判決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後,被告未上訴。
典型意義:
近年來,隨著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快,農村土地不斷被徵用,受「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這類陳舊觀念的影響,很多出嫁婦女在土地被徵收後生活得不到應有的保障。因徵收土地所引發的糾紛有所上升,女性權益的保護也成了一個非常重要的社會問題。本案的處理,一方面能夠指引人們及時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另一個方面也能夠為類案處理提供指導與參考,有利於構建和睦友愛的家庭關係。
來源:濱海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