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一套7月11日《今日說法》:「樓前樓後」
為了自己女兒騙走了媽媽的房產 祖孫三代的兩起官司
2010年6月3日,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的一起案件,原告是一位85歲的老太太,叫陸秀英。她告的是自己的女兒和外孫女。因為體弱多病,陸老太太已經上不了法庭了,他的兒子張斌替她上了法庭。他要替母親追回位於北京市東城區東黃城根北街40號院的一套房產。
女兒騙了母親的房子?
開庭時,陸秀英老人的代理,兒子張斌指稿被告姐姐和外甥女說:「哪有詐騙自己母親的?老太太沒文化,又不識字,哪能這麼蒙自己的母親?」
張斌的姐姐張志紅一家人,一直和母親陸老太太一起,住在北京東城區一套樓房裡,這是一套兩室一廳的房子,有50多平米大,房子緊挨著中國美術館,雖說不大,可按照那片二手房的市場價,也有百萬元左右的價值。
原告陸秀英的代理人兒子張斌說:2008年他發現姐姐背著自己做了一件大事---買了母親的這所房子。
根據張斌介紹的情況和老太太的說得內容,這個事情發生的情況大致應該是這個樣的。2008年8月的一天,陸老太的女兒張志紅給老太太提了一個這樣的建議說,你老人家以後的日子就由我來負責了,您往後的日子就不要再擔心了,所以房子先過戶到我的名下,我再給你37萬,您手裡拿著這筆錢不就更踏實了嗎?老太太一算,這個帳對啊,得一筆錢,我自己可以花,還可以給兒子,是可以這麼做的呀,於是她就同意了。
後來,老太太就和女兒籤了一份合同,張斌到房管局,查詢了母親那套房子的情況,那套房子果真已經從老太太的名字過戶到了姐姐張志紅的名下。可是37萬多的房錢確一直沒給老人,現在老人沒錢又沒住處,張斌只好把母親接回了自己家。
當這一切都弄明白了以後,他覺得這個理非講不可了,張斌幾次去找姐姐張志紅論理,可姐姐態度強硬,並沒有要給母親37萬房錢的意思。「哪有詐騙自己母親的?老太太沒文化,又不識字,哪能這麼蒙自己的母親?然後呢,你有這麼點錢,你又不給。」
張斌覺得,母親把房子賣給女兒,並不是老太太的真實意思,只因歲數大了,老太太一時糊塗,「要不怎麼一百多萬的房子,只賣了30多萬」。
第一次官司:母親告女兒
老太太賣給女兒的這套兩室一廳的房子,總共50多平米,按照合同上的約定,是要給老太太37萬的,這樣算下來,每平方米大概7000多元,現在美術館周邊的同類二手房價格,都在每平米3萬元左右了。即便是當初老太太過戶時的房價應該也不低於兩萬元。
張斌說,房子已經過戶給了姐姐,自己和母親也就不再追究,可你不該連當初答應的37萬購房款都賴掉吧。張斌和老太太一商量,把張志紅告上了法庭,要求她返還購買母親房產的錢款37萬餘元。法院經過審理,認定陸秀英和張志紅母女之間確實是存在著真實的買賣合同行為。2009年3月9日,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判決,張志紅返還37萬餘元購房款。
張斌說,判決生效之後,姐姐張志紅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付款給陸老太,經原告申請,法院採取了強制執行,可這一執行不要緊,發現張志紅名下已經沒有任何資產,因為那棟房子已經不屬於張志紅的了。
房子竟成外孫女的了
法院進行了判決,判決張志紅返還房款,可被告張志紅從來沒有到法庭來。執行過程中,法院在相關的金融機構,調取張志紅的資料,在她的名下也沒有任何財產。執行陷入僵局。
這還不算,在法院執行的過程當中,偶然發現另外一個更出乎大家意料的事情,張志紅從老太太手裡買的這棟房子,現在戶主居然不是張志紅的名字了,經過法院執行庭的調查,這棟房產已經過戶到了湯麗的名下,這湯麗是誰呢?她是原告陸秀英的外孫女,也就是被告張志紅的女兒,原告的外孫女。現在在張志紅的名下,確實已經乾乾淨淨,沒有可執行的財產了。
85歲的陸秀英老太太只說了四個字:「真是混蛋。」
第二次官司:姥姥告外孫
張志紅把房子過戶給自己女兒湯莉是在08年12月29日,也就是在法院判決前兩個月,他們暗度陳倉的這個買賣,就是為了轉移財產,進一步造成了法院的執行難。老太太想拿到這37萬更加的遙遙無期了。
2010年6月3日,針對現在新的情況,老太太又委託自己的兒子打第二場官司。這第二場官司,老太太的兒子提出的訴訟請求,不是讓她還那37萬了,而是讓法院判決,第二次買賣行為無效。
這一次,在被告席上,老太太的女兒依舊沒有出現,外孫女也沒來,坐在被告席上的是替外孫女出庭的代理人。
代理人說,外孫女一方已經付了38萬的房款給老太太的女兒,因此,在老太太和女兒之間的糾紛,跟孫女沒有關係。
一棟50多平米的房子,兩次轉手,一次賣了37萬餘元,一次賣了38萬餘元。審理過程中,被告張志紅,被告第三人湯麗一直未到場,法庭缺席審理了案件。
法庭宣布,第二次買賣行為無效。法院之所以做出這樣的判決,是認定從女兒張志紅手裡把房子賣給外孫女湯麗,是一種逃避債務的行為。
根據法律規定,老太太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對這種轉讓行為進行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