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婚姻當中,男女地位是很不均等的,班超的妹妹班昭在《女誡·夫婦第二》當中說「夫者天也,天固不可逃,夫固不可違」。
將婚姻中的男人,夫,拔高到天的地位,說的就是這麼絕對,在這種思想下,又衍生出「事夫如事天,與孝子事父,忠臣事君同也」之類的概念,將女人完全放在一種卑下的地位,需要知道的是,漢朝,男女區別還沒那麼嚴格,班昭卻在這種時候提出這些理念,似乎有那麼一點「超前意識」,儒家自然會因此將之奉為「女中聖人」,可有切身體會,並為之耽誤一輩子的女人呢?
後人也有叫班昭為「閨閣中之蟊賊」者,單從這一點看,似乎並不冤枉,好在古人也並非全部無情,還肯給女人一條活路,主要就體現在離婚方面。
現代而言,兩口子過不下去,或感情不和,或三觀不合,或生活方式不合,或保險受益人是他養的那條狗,只要有個說的過去的理由,似乎都可以離婚,男人,女人誰提都行,法院都會受理,可古代,則完全不同,怎麼個不同法?
離婚的主動權在男方,所謂「夫有再娶之義,婦無二適之文」,男人,可以堂而皇之的離婚再娶,女人,則只講究「夫婦之好,終身不離」,要求就是這麼嚴格。
男人離婚,有所謂的「七出」,曰::不順父母去,無子去,淫去,妒去,有惡疾去,多言去,竊盜去,一共七條,涵蓋方方面面,除淫、惡疾、竊盜是硬指標外,其餘四條,怎麼都能加得上,真正達到了欲加之罪何患無辭的地步,婚姻當中,男人就能這麼隨意,那麼,在這種制度下,女人就沒有任何活路了嗎?
好在古人,也不完全不近人情,也有比較人性化的一面,也有人不願意看到男人權力過高,造成家庭很不穩定的局面,所以,在禮法上,對男人的權力也會做一些限制,具體體現在婚姻方面,就包括,有三種女人,禮法規定,堅決不能與之離婚,否則就會受到法律的嚴懲,到底哪三種呢?
細看起來,還是很有道理,尤其是最後一種,說出了現代很多女人的心願,到底哪三種呢?這三種,在《大戴禮記·本命》當中,與「七出」對等,稱之為「三不去」,曰:有所取,無所歸,不去;與更三年喪,不去;前貧賤,後富貴,不去。
什麼意思?
第一種:結婚時女方父母還在,休妻時女方父母去世,這時候絕對不能跟女方離婚,否則等於讓女方無家可歸,將她往死路上逼;
第二種:和丈夫一起,為父母守孝期間,不能跟女方離婚,因為《禮記·內則》當中有個說法,曰「子不宜其妻,父母曰:『是善事我』,子行夫婦之禮焉,沒身不衰。」
媳婦能跟丈夫一起為父母守孝,可以認為父母還很喜歡這個兒媳,因此,不管兒子對這個媳婦有多不滿意,都堅決不能跟她離婚,而且還要終身不變,這是出於孝的考慮。
第三種: 丈夫娶妻的時候貧賤,後來發達了,富貴了,更加不能離婚,即所謂「貧賤之交不能忘,糟糠之妻不下堂」的意思。
當然,對現代來講,前兩種已經無所謂了,女人有自己的事業,無論如何,也不會離婚後無處可去,至於和丈夫一起為父母守孝,那不過是盡妻子的義務,不需要丈夫的憐憫,但第三種,一個女人,把最好的年華奉獻給了你,和你一起拼搏,一起奮鬥,久而久之,成了所謂的「黃臉婆」,正因為對丈夫的放心和信任,才沒有顧忌自己的容顏,可臨了,丈夫有錢,或者有地位之後就外面找女人,對原配不理不問,甚至打算離婚,男人如此忘恩負義,怎麼辦?
只有道義上的譴責?應該遠遠不夠,應該會有好多女人都有這個心願,丈夫娶妻的時候貧賤,後來發達或者富貴之後,不能與原配離婚,也能像古代那麼嚴格,如此一來,世上的負心漢大約能少許多吧。
參考文獻:《禮記》、《女誡》、《中國婚姻史》、《中國婦女生活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