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8月14日,天津市薊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的關於天津市明珠食品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書顯示,天津市明珠食品有限公司因生產經營的山楂糕檢測出脫氫乙酸及其鈉鹽(以脫氫乙酸計)項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被罰款50000元。
附原文:
天津市薊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津市監薊罰〔2019〕361號
當事人:天津市明珠食品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註冊號): 911202255987462524
住所(住址):天津市薊州區下營鎮下營村北500米處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張衛平
身份證(其他有效證件)號碼:120225xxxxxxxxxxxx
聯繫電話:138xxxxxxxx 其他聯繫方式:無
聯繫地址:天津市薊州區下營鎮下營村北500米處
2019年5月30日,執法人員接到天津市質量監督檢驗站第五十八站出具的《檢驗報告》,報告內容:天津市明珠食品有限公司2019年4月10日生產的285克/袋山楂糕,經抽樣檢驗,脫氫乙酸及其鈉鹽(以脫氫乙酸計)項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不合格。
執法人員於2019年5月30日向當事人送達了上述檢驗報告和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並對當事人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現場未見該批次不合格批次山楂糕庫存。執法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二條、《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和《關於辦理食品藥品領域違法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的相關規定,2019年6月6日將該案件線索移送天津市公安局薊州分局依法查處。2019年6月21日薊州公安分局將該案件線索和《補充偵查提綱》退回我局,我局執法人員對案件進行了補充調查,未發現新的犯罪行為。
當事人2019年4月10日生產的285克/袋山楂糕,經抽樣檢驗,脫氫乙酸及其鈉鹽(以脫氫乙酸計)項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滿足生產經營超範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行為構成要件。當事人於5月30日通知經銷商將產品召回,6月10日天津市河北區楊賀臣乾貨經營部退回不合格山楂糕8箱,當事人給經銷商退回貨款520元,退回的不合格山楂糕在執法人員監督下銷毀。本案中,當事人共生產銷售不合格山楂糕共計14箱,銷售價格65元/箱,貨值金額910元。本案當事人生產的山楂糕成本為58元/箱,違法所得為42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執法人員在當事人現場製作的現場檢查筆錄1份,2頁,現場照片2張,證明執法人員現場取證情況、當事人生產經營情況和不合格產品無庫存的事實。
2、天津市質量監督檢驗站第五十八站出具的《檢驗報告》1份,4頁,證明當事人生產經營的山楂糕中食品添加劑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事實。
3、當事人提供的營業執照複印件、食品生產許可證複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複印件、各1份,共4頁,證明當事人生產經營食品的主體資格情況。
4、執法人員製作詢問筆錄1份,4頁,證明當事人生產經營山楂糕不合格食品添加劑產生原因、生產銷售的數量、貨值情況。
5、當事人提供的產品生產投料記錄複印件1頁、銷售記錄複印件1頁、銷售票據照片1張,共3張,證明當事人經營的不合格批次山楂糕的生產數量和銷售數量、貨值情況;
6、當事人提供的召回計劃、整改報告、召回記錄表、退貨款的收據,共5頁,證明產品不合格原因、召回情況、退貨款情況;
7、涉案犯罪移送書1頁,補充偵查提供1頁,補充詢問筆錄4頁,證明當事人生產經營的山楂糕無主觀故意添加行為。
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從輕、減輕、從重處罰的理由:當事人在案發後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實施不合格產品召回,減輕危害後果,並在案件查辦過程中積極配合行政機關檢查,如實提供有關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和相關票據,符合《天津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裁量適用規則(試行)》第十三條第(五)項從輕處罰情形,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和《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裁量細則》(試行)第十五條裁量細則的規定予以從輕處罰。
案件性質及處理建議:當事人生產經營超範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的食品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四)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三)生產經營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及《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並作出行政處罰如下:1、沒收違法所得42元; 2、罰款50000元。
當事人應於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到中國工商銀行天津分行、中國農業銀行天津分行、中國銀行天津分行、中國建設銀行天津分行、中國光大銀行天津分行、天津銀行、浙商銀行天津分行等市財政指定非稅收入收繳銀行對公網點。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並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於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或者薊州區人民政府申請複議,也可以於六個月內依法向薊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依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本機關將通過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門戶網站、專業網站等公示行政處罰信息。如公示的行政處罰信息不準確,當事人可以申請本機關予以更正。
天津市薊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印章)
2019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