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發)
老人摔倒了,扶還是不扶?有孩子落水了,要不要下去救?有人錢包被小偷偷了,去不去幫忙……在路見不平的時候,很多人都有「拔刀相助」的衝動,但是卻有所顧慮:做好事不小心誤傷他人怎麼辦?自己受到傷害沒人負責怎麼辦?不能讓見義勇為者「流血又流淚」一直是公眾的呼聲。
在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上表決通過的民法總則,對見義勇為的行為進行了明確: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總則給好人義士披上了「保護衣」,並賦予他們「見義勇為」的勇氣。對此網友紛紛點讚。
保護「見義勇為」條款引發熱議
在3月1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上審議通過的民法總則,有兩個條款非常引人注目。
第一百八十三條: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一百八十四條: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對此,網友「caifei」這樣解讀:「做了好事還要倒貼錢,甚至被告上法庭,一直是社會關注的焦點問題。這極不利於社會正氣的弘揚。此次對見義勇為行為用法律形式予以鼓勵和保護,顯示了法律與社會生活的有效對接。」
在百度貼吧,一條名為《不能讓訛詐碰瓷者違法成本過低!你支持嗎?》的貼文火了。發布這篇文章的網友「建業教父」認為,在今年兩會上審議通過的民法總則,把權責清單列明白,就能夠免除做好事的後顧之憂,讓訛人者沒有胡攪蠻纏的空間。
在新浪微博,網友「年輕心靈」將民法總則的好人條款比作見義勇為者的「護身符」:「民法總則有針對性地回應了見義勇為者陷入困境時的權益保障問題。見義勇為是高尚可貴的品格,如果讓其陷入困境,受助者持漠視態度,必然使得見義勇為的社會價值貶損!如此下去,誰還敢扶危濟困,主持公道?新增條款符合社會道義,是對正氣的弘揚和匡扶!這樣的規定非常好,得人心!讓好人有的做了。點讚!」
「依法免責」是眾望所歸
值得一提的是,從去年12月到今年3月,相關條款經歷了多次修改。
2016年12月,民法總則草案三審稿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最初草案裡的規定是這樣的: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害人損害的,除有重大過失外,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緊隨而來的,是第一次修改。今年3月8日,民法總則草案四審稿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草案四審稿在三審稿基礎上,增加了「自願」的元素。第二次是在 3月12日,將相關條款修正為: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受助人能夠證明救助人有重大過失造成自己不應有的重大損害的,救助人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第三次,大會表決稿刪除了前幾次審議稿中的「重大過失」字樣,僅規定「因自願實施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這意味著,今後只要是見義勇為行為,就享受依法免責的特殊待遇,不再區分是否有「重大過失」,徹底消除了見義勇為人員的後顧之憂。
央廣網對此評價稱:「民法總則最終賦予見義勇者『依法免責』的特殊待遇,是眾望所歸,也是民心所向。但願此舉,能推動更多的人加入到見義勇為行列,讓『不敢扶』、見義不為等現象少些,再少些……」
公益中國網也對此做出積極評價:「這種『錙銖必較』的目的只有一個,就是鼓勵更多人放心大膽地見義勇為,讓『好人有好報』的理想在更大程度上得以實現,避免『英雄流血又流淚』的現象發生。當見義勇為成為社會風尚,必將有更多人從中受益。」
「文明舞鋼_17229」認為,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的「自願實施的緊急救助行為」,不僅包括了見義勇為,還包括了更多類型的善行義舉。這就意味著只要是屬於該條規定的救助行為,就無承擔民事責任之憂。
「為了鼓勵見義勇為行為,法律進行相關規定,今後『救人未果反被追責』的情況或將得到改善。我們這個時代確實需要這樣的法律規定來鼓舞和呼喚大家不再冷漠,讓見義勇為之舉獲得應有的讚許和鼓勵。」網友「520燎原」為此點讚。
網友「面慈心善厲禁君」則發布了題為《俠肝義膽免蒙塵》的文章,直言看到總則出臺的消息「簡直淚流滿面」。他感慨,自己高興得「簡直就要跳起來了」。「願這個社會以後滿街都是熱心腸。」
期待後續細則早日出臺
近年來,見義勇為卻遭受不公正待遇的事情屢見報端。
2014年,深圳一青年因見義勇為致人受傷被刑事拘留,引發輿論一片譁然。見義勇為往往發生在危難時刻、緊急關頭。情急之下,常常沒有時間充分考慮後果。正如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戴碧蓉所說,她11歲時從火車輪下救出3個孩子,自己卻失去了一隻胳膊和一條腿。那一瞬間,她是憑良知作出的「第一反應」。這樣的「第一反應」不顧個人安危,也可能給他人造成意想不到的傷害。
2015年,珠海45歲外來工唐在學勇抓小偷的事跡受到政府表彰後不久,卻被公司辭退。談及這段經歷,曾面臨4個手持兇器的歹徒面不改色的他突然情緒失控,流下了淚。他說,當時公司人事主管獲悉其事跡後,責怪他在上班時間見義勇為是多管閒事,萬一受傷會給公司帶來風險,隨後將其辭退,「想到這件事我到現在還是很傷心。」
近些年來,諸如「看見老人倒地敢不敢扶」等問題,一直困擾著許多人。不讓見義勇為者負重前行,需要強有力的制度保障。為此,不少地方相繼出臺了「好人法」,用以鼓勵見義勇為。民法總則作為上位法,經過多次審議和修改才通過,目的只有一個:鼓勵更多人放心大膽地見義勇為,讓「好人有好報」在更大程度上實現,避免「英雄流血又流淚」的悲劇發生。
隨著民法總則的出臺,後續細則制定工作也在展開。公安部官網日前發布了關於《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條例(草案公開徵求意見稿)》,意見稿中明確,見義勇為人員,是指不負有法定職責、法定義務或約定義務,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挺身而出,同正在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或者搶險、救災、救人,事跡突出的公民。意見稿指出,見義勇為人員的醫療費、康復費等因見義勇為引起的合理費用,由加害人、責任人、受益人依法承擔。
對此,網友們不僅有積極評價,還紛紛提出自己的建議。網友「好媽媽俱樂部」認為,一個人只要見義勇為,哪怕是出於人性善良的本能,我們也要讓他過得好,因為那是真正的平凡中的偉大。國家不能讓好人吃虧,好人心裡才平靜,社會才安定。網友「績優股」則表示:國家立法保護見義勇為者,就會有更多的人加入見義勇為隊伍,真正做到傳播文明,引領風尚。網友「蘇門2010」提出了自己的希望:希望我們的政府要做見義勇為的堅強後盾,敢於兜底,才能營造良好社會氛圍。網友「蕭豫」則有自己的建議:在道德建設問題上,應該以嚴厲的獎懲制度來促道德的養成,尤其是在底線屢屢被突破的今天。
說到底,見義勇為是一種無償的、善意的人道主義行為,理當受到法律的特別保護,救助人理當享有免責的特殊待遇。我們有理由期待,民法總則相關條款的落地和後續細則的出臺,能夠進一步激發人們的互助精神,涵養社會美德。本報記者 楊俊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