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章裡關於處分違紀黨員必須經過哪些程序?

2021-01-09 東方網

&nbsp&nbsp&nbsp&nbsp黨章關於處分違紀黨員程序的規定

&nbsp&nbsp&nbsp&nbsp黨的十九大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章程(修正案)》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對黨員的紀律處分,必須經過支部大會討論決定,報黨的基層委員會批准;如果涉及的問題比較重要或複雜,或給黨員以開除黨籍的處分,應分別不同情況,報縣級或縣級以上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縣級和縣級以上各級黨的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有權直接決定給黨員以紀律處分。

&nbsp&nbsp&nbsp&nbsp根據上述規定,對違紀黨員的紀律處分分為一般程序和特殊程序。一般程序即經支部大會討論決定,報黨的基層委員會批准。特殊程序即在特殊情況下,由縣級(含)以上黨委、紀委直接決定黨員的紀律處分。實踐中,對企業、農村、機關、社區等黨的基層組織中的普通黨員給予紀律處分,履行一般程序的比較常見。

&nbsp&nbsp&nbsp&nbsp需要注意的是,在一般程序下,臨時黨支部沒有處分決定權。臨時黨支部由執行某項臨時任務的黨員組成,黨員臨時在這個支部過組織生活。他們的組織關係仍在原來的黨組織。由於臨時黨支部在組織上的臨時性,它所擔負的任務與正式黨支部的任務也就有很大的不同。臨時黨支部沒有對違紀黨員執行紀律處分的職權,因此不能對違紀黨員作出處分決定。確需給違紀黨員處分的,可以臨時黨支部名義將該違紀黨員的違紀情況和處理建議上報上級黨組織或轉交違紀黨員所在黨組織,由他們決定是否給予違紀黨員黨紀處分及給予何種處分。

&nbsp&nbsp&nbsp&nbsp對於擔任較高職務的黨員,多數是按特殊程序辦理的。例如,省紀委審查副廳級黨員幹部的違紀行為,由省紀委直接決定其紀律處分,並報省委批准,不走支部大會決定程序。

&nbsp&nbsp&nbsp&nbsp特殊情況是指哪些情況?1996年中央紀委《關於對黨章第四十條第一款所稱的「特殊情況」如何理解的答覆》明確規定,「特殊情況」包括:(1)秘密程度較高,不宜由基層黨組織討論的;(2)所在的基層黨組織癱瘓,或該基層黨組織領導人同違紀問題有直接牽連的;(3)所在的基層黨組織拒不處理或故意拖延不作處理的;(4)所在的基層黨組織撤銷或合併,無法作出處理的;(5)跨地區、跨單位的案件需由共同的上級黨組織作出處理的;(6)遇到各種緊急情況,需要迅速作出處理的;(7)其他省級或省級以上黨組織認為必須直接作出處分決定的情況。

&nbsp&nbsp&nbsp&nbsp2001年,中央紀委對《關於農村基層黨支部沒有條件召開支部大會討論對黨員的黨紀處分有關問題的請示》的答覆進一步規定,在個別村黨支部由於農民黨員外出務工等原因,致使沒有條件召開支部大會,不能按規定形成支部大會決議,無法討論決定對黨員的紀律處分問題的情況下,對違紀黨員給予紀律處分,應當由縣級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直接作出處分決定。但處分決定所依據的事實材料和處分決定必須同本人見面、聽取本人說明情況和申辯。

&nbsp&nbsp&nbsp&nbsp需要注意的是,黨的十九大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章程(修正案)》第四十八條規定,在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經濟組織、文化組織和其他非黨組織的領導機關中,可以成立黨組。黨組發揮領導核心作用。黨組的任務,主要是負責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加強對本單位黨的建設的領導,履行全面從嚴治黨責任;討論和決定本單位的重大問題;做好幹部管理工作;討論和決定基層黨組織設置調整和發展黨員、處分黨員等重要事項;團結黨外幹部和群眾,完成黨和國家交給的任務;領導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組織的工作。

&nbsp&nbsp&nbsp&nbsp根據黨章的上述規定,黨組由「指導」改為「領導」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組織的工作,並且有權討論和決定發展黨員、處分黨員等重要事項。由於黨組具有了處分黨員的權限,處分違紀黨員的一般程序和特殊程序也需相應地調整和變化。

&nbsp&nbsp&nbsp&nbsp例如,根據《中央紀委監察部派駐機構查辦案件工作三個流程圖(試行)》《中央紀委對〈關於中央國家機關黨的紀律檢查工作幾個問題的請示〉的批覆》等規定,派駐紀檢組對駐在部門司局級以下幹部違紀問題調查結束後,由於黨組、紀檢組均無黨紀處分決定權,紀檢組需向駐在部門機關黨委(紀委)提出黨紀處理建議,並移送有關案件材料,此後再將案件交由支部大會決定,並報機關黨委,由機關黨委徵求黨組意見後,按以下程序辦理:(1)對處級以下幹部的黨紀處分,由機關黨委批准,報中直紀工委(中央國家機關紀工委)備案;(2)對司局級幹部擬給予黨紀重處分的,經中直紀工委(中央國家機關紀工委)報中直工委(中央國家機關工委)批准,並報中央紀委備案;(3)對司局級幹部擬給予黨紀輕處分的,報中直紀工委(中央國家機關紀工委)批准,並報中直工委(中央國家機關工委)備案。在黨組具有處分權後,上述程序也應進行相應修改。(葉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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