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出示身份證配合查驗被罰款200元,男子把派出所告上了法庭 2020...

2021-01-19 網易新聞

在地鐵站等公共場所,經常會看到民警在隨機查驗來往人員身份證件,如果拒絕配合民警,會受到處罰嗎?

2019年3月的一天上午10時許,楊某刷卡進入某地鐵站時,一名公安民警正穿著制式警服,佩戴警帽、警械在站臺隨機查驗乘客身份。當楊某被要求出示其身份證配合查驗時,楊某不予理睬。民警多次告知其正在執法,楊某拒不配合。

於是,民警對楊某口頭傳喚。楊某情緒激動,表示有本事將我抓到公安局。隨後,因涉嫌阻礙警察執行職務構成違法,公安機關對楊某作出罰款人民幣200元的處罰決定。

楊某不服該決定,提起行政複議,又對複議決定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認為民警沒有出示證件,無權對其進行身份查驗。一審敗訴後,楊某向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近日,三中院對該案二審宣判。法院審理認為,人民警察著制式服裝並告知執法行為,已表明身份,可以不出示執法證件。楊某不接受盤查、拒絕出示身份證的行為已經構成阻撓、妨礙警察執行職務行為,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法官表示,根據《人民警察法》《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盤查規範》相關規定,人民警察在身著警服、表明身份、告知執法內容的情況下,可以不出示執法證件執行盤查任務。楊某屢次不配合的行為致使盤查工作無法順利開展,已經構成阻撓、妨礙警察執行職務行為,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0條規定的處罰情形。

【相關連結】民警在什麼樣的情況下可以查驗居民身份證?

2016年,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戶政管理研究中心負責人曾就社會輿論高度關注人民警察查驗居民身份證等問題接受媒體採訪。

該負責人說,查驗居民身份證是法律賦予公安機關的重要職責,是公安機關一項日常的執法活動。《居民身份證法》第15條規定,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出示執法證件,可以查驗居民身份證:一是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需要查明身份的;二是依法實施現場管制時,需要查明有關人員身份的;三是發生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突發事件時,需要查明現場有關人員身份的;四是在火車站、長途汽車站、港口、碼頭、機場或者在重大活動期間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場所,需要查明有關人員身份的;五是法律規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此外,《人民警察法》對此也有相關規定。未攜帶居民身份證的,可報出公民身份號碼、姓名、住址等信息供民警查驗。

該負責人同時表示,人民警察依法查驗居民身份證,首先要表明身份並出示執法證件;在執法過程中,要始終做到理性、平和、文明、規範執法,因情施策,確保安全。公民如果認為民警執法不規範,可以向公安機關警務督察部門舉報,也可以撥打110投訴,還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的權益。

本文來源:上觀新聞 責任編輯: 王曉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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