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9月5日,深圳海關官網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皇崗海關行政處罰決定書【皇關緝一決字〔2019〕0117號】。
當事人:廣州熙曜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為:陳愛華
地址:廣州市番禺區南村鎮番禺大道北346之一E805
2019年5月21日,當事人廣州熙曜貿易有限公司持530120191012213768號報關單以一般貿易監管方式向海關申報進口牛皮一批,由粵ZYQ34港車承運從皇崗口岸入境,經查,發現該報關單第1、2項貨物牛皮申報規格為非整張,實際為整張,貨物申報與實際不符,被查獲。
以上行為有《海關檢查(查驗)記錄表》、報關單、扣留決定書、扣留清單、採購合同、境外匯款申請書、價格鑑定證書、稅款計核證明書、稅款計核資料清單、查問筆錄、當事人陳述報告等證據為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科處罰款人民幣0.5萬元整。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深圳海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 6 個月內,直接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皇崗海關
2019年09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