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貴陽4月3日電(記者 李忠將)貴州省習水縣5名公職人員因涉嫌嫖宿幼女,近日被公安機關依法逮捕。此案將於4月8日在習水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記者從貴州省習水縣政法委了解到,這是一起未成年人受害案,並非網上盛傳的由教師組織或強迫學生賣淫,但涉嫌犯罪的7人中,有5名政府官員、司法幹部、教師等公職人員。目前,這7人已被逮捕。此案涉及10多名女性,其中4名是未成年少女。
據了解,涉嫌嫖宿幼女罪的5名公職人員是:馮支洋(縣職業高中教師)、李守明(縣移民辦主任)、陳孟然(縣馬臨工業區國土所所長)、黃永亮(縣社保局幹部)、陳村(同民鎮司法所幹部)。此外,同案的縣人大代表母明忠和計程車司機馮勇也已被捕。
8名民警秘密調查10天
去年8月15日,習水縣公安局城西派出所接到某小學六年級女生李瑜母親報案稱,李瑜被某私立中學初一女生王清騙出後遭人強姦。
長年在浙江打工的李瑜母親告訴記者,她丈夫開長途貨運車經常不在家,13歲的女兒李瑜由在老家的婆婆照料。有一天,李瑜突然對奶奶說:「天天都有人在學校外面抓人,好可怕啊」,在奶奶的追問下,李瑜才說出自己被男人脫了褲子欺負的事。婆婆立即打電話叫李瑜的母親趕緊回老家,說孩子「出事了」。
在李瑜母親回習水的當天下午,她看到王清跑到家裡來叫李瑜出去玩兒。李母聽到兩個小女孩在房間裡嘀咕,覺得不對頭,便揪住王清問個究竟。當李母從王清口中得知女兒確實被人姦污之後,就帶著女兒李瑜和王清一起到派出所報案。
李母說,報案後,她曾多次到公安部門催問案件情況,但「他們一直沒有給我一個說法」。在等待兩個月後,由於擔心在當地被人報復,她便帶著女兒李瑜到外地去了。
同年11月月初,遵義市公安局馬副局長突然打電話給李瑜的母親,告訴她案件有了重大突破,讓她趕緊帶女兒回習水來辨認。
李瑜的母親至今還不知道,此案之所以取得突破性進展,是中共貴州省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公安廳廳長崔亞東作出批示的結果。10月月底,拿到「尚方寶劍」的遵義市公安局專案組8名民警悄悄進入習水縣秘密調查取證,10天後才向習水縣領導通報「8·15」案件情況。
10多名中小學女生被迫賣淫
經警方調查,2007年10月,37歲的社會無業人員袁莉和14歲的輟學女孩劉某及其15歲的男友袁某3人商量,由袁莉負責提供場所並聯繫嫖客,劉某、袁某負責尋找女學生帶到位於習水縣城關老司法局家屬樓袁莉的家中賣淫。袁莉按嫖資的30%收取衛生費,剩餘嫖資全部歸劉某、袁某所有。
2007年10月至2008年7月期間,劉某、袁某先後在縣城的3所中學和一所小學門口附近守候,多次將李瑜、康倩、王清等10多名中小學女生(多名女生當時未滿14周歲)挾持、哄騙到偏僻處,以要打毒針、拍裸照、毆打等威脅手段脅迫到袁莉家中賣淫。
據現在某中學讀初二的受害人王清回憶,初一下學期的一天,她的同班好友康倩帶她去見康的「結拜姐姐」和兩個社會男青年,他們把她帶到礦中路的一個小巷子,康倩藉口溜掉,王也想走,但兩個男的對她又打又罵。「當時我很害怕,被他們逼著進了附近一家旅社的房間,一會兒來了一個三十來歲的男人,他鎖上了門後就動手脫我的衣服,我嚇得直哭……後來那男的知道我是初一的學生後,就沒敢繼續下去,他給了旅社老闆娘100元後走了。事後康倩的『結拜姐姐』威脅我,不能把今天的事說出去。」
「第二天,康倩和我們學校食堂師傅的女兒劉某來找我,他們說我因為昨天的事已經懷孕了,劉某可以幫忙帶我去一個地方把孩子打掉。」毫無生理知識的王清聽信了她們的話,就跟著劉某來到老司法局家屬樓3樓袁莉家中。
在這裡,王清被一個叫馮支洋的教師奪走了第一次。「我後來才知道他是習水縣第一職業高級中學的老師。」
此後,劉某經常帶王清到袁莉家,「如果不去,她男朋友袁某就要打我。」王說。
警方調查認定,玩弄過王清的還有習水縣移民辦主任李守明、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幹部黃永亮等人。
在學校班主任的家中,王清告訴記者,劉某不僅逼她賣淫,還讓她去尋找其他女學生。「劉某答應我,只要我幫忙找到另一個女生,我就不用再去做那事了。」
在某小學讀六年級的13歲女生李瑜是王清找到的「替身」。現在外地讀初一的李瑜在電話裡對記者說,雖然她和王清不在一個學校,但由於她們倆的家人做同樣的生意,且家靠得比較近,所以她們經常在一起玩兒。「有一次,王清騙我去買書包,就和劉某、袁某一起把我帶到袁莉家,然後不準我離開……」有了第一次之後,劉某、袁某就經常到學校門口等李瑜。
警方偵查報告顯示,嫖宿過幼女李瑜的有習水縣第一高級職業中學教師馮支洋、習水縣同民鎮司法所幹部陳村、司機馮勇等人。
袁莉的丈夫胡某告訴記者,袁莉原先在縣城開過旅社,也提供過賣淫方面的服務,不過之前做的都是社會上的賣淫女。劉某的男友袁某由於吸毒需要錢,就和袁莉商量找女學生來賣淫,為了隱秘,選擇了在家中做這種交易。
胡某說,袁莉沒有這些女生的聯繫方式,往往都是袁某和劉某帶她們來,然後袁莉再打電話去約嫖客。記者問胡,袁莉怎麼有那些前來嫖娼的幹部的電話?他說,她開旅社時就認識他們。
據縣司法局的一位家屬透露,從農村進城的袁莉雖然住在司法局宿舍,但她和司法局沒有什麼關係,她買的是二手房。
縣政法委書記:我們不迴避問題
中共習水縣委常委、政法委書記袁雲勤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我們不迴避問題。這些涉案幹部的所作所為「已經觸及了中國人傳統道德的底線」。「如果把這個案件等同於一般的治安案件,那是政治上不成熟的表現。」袁雲勤認為,這起案件比殺死幾個人還嚴重。「我們都是為人之父,如果我們的女兒被別人這麼搞,我們的感受會怎麼樣?」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在縣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刑事案件,最高量刑將不會達到20年有期徒刑。只有在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才可能判處20年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直至死刑。
習水案件為何放在縣級人民法院審理呢?習水縣人民檢察院任炳強檢察長解釋說,經過檢察委員會研究認為,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沒有一個被告人的最高量刑可能超過15年有期徒刑,所以決定在縣人民法院起訴。記者特地提到涉嫌強迫、介紹、容留婦女賣淫罪的犯罪嫌疑人袁莉,任檢察長說,很難有證據證明袁莉有強迫的行為,強迫學生賣淫的是未成年人劉某和袁某。任強調,「我們也想對他們重判,但不能感情用事,必須嚴格依法」。
習水縣人民法院餘德平院長告訴記者,他們還在對案卷進行研究。如果在審理過程中發現被告人有可能被判處15年以上有期徒刑,此案將可能提交上級人民法院審理。
小資料
嫖宿幼女罪,是指嫖宿不滿14周歲的幼女的行為。
《刑法》第三百六十條規定:「嫖宿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構成嫖宿幼女罪主觀上是否需要具備明知要件的解釋》:行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滿十四周歲幼女而嫖宿的,適用刑法第三百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嫖宿幼女罪追究刑事責任。
(據中國青年報)
對話
長大當警察抓壞人
受害女生:
長大當警察抓壞人
在班主任的陪同下,記者在習水縣一所中學的宿舍裡和受害女生王清進行了面對面的交流。
記者:這個案件發生半年多了,你現在感覺如何?
王清:我現在還經常做噩夢,夢裡許多陌生人用鞭子抽我,我聲嘶力竭地呼救,卻只引來了旁觀者的哄堂大笑。同學們都說我完全變了一個人,過去我愛說愛笑,現在一句話都不想和別人說。我還割腕自殺過,後來被同學發現了……
記者:你現在最大的願望是什麼?
王清:離開這裡,躲得遠遠的。因為學校裡有些同學已經知道這件事,有的男生當面取笑我,有的人背後議論人。我多次提出要轉學,爸爸不同意。
記者:你現在最恨誰?
王清:最恨我爸爸。
記者:為什麼不是騙你去賣淫的劉某,而是你爸爸?
王清:在我4歲的時候,爸媽離婚,後來爸爸娶了後媽,又生了兩個孩子,我在家裡沒人愛。小時候,我一直住在鄉下的叔叔家裡,上初中後,爸爸出錢讓我進私立學校住宿。除了每個月給我100元零花錢外,從來不管我。而劉某經常陪我聊天,和我說心裡話……
記者:聽說下周就要開庭審判了,你覺得那些欺負你的壞男人應該怎麼判?
王清:最好關在裡面,永遠不要出來。特別是馮老師,經常教學生應該怎麼樣怎麼樣,自己卻幹出這麼無恥的事。我覺得這世界真是太嚇人了……
記者:長大了,你想做什麼?
王清:當警察,抓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