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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與用人單位存在僱傭關係,但並不是說用人單位就可以隨意開除員工,即使要開除,也要先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開除情形、並按照規定程序開除。
1.哪些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用人單位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①"協商開除"的;
②"提前30天通知後開除"、或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後"直接開除"的;
③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裁員開除"的;
④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續籤的;
⑤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導致"下崗的"。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3..用人單位非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兩倍經濟補償
也就是,如果我在公司上班5年,必須賠償我10個月的工資。具體金額為:最後12個月的平均工資×10。
4.從法律法規角度來看,堅決不能開除以下幾類員工:
①孕婦。這個不用細講,孕期婦女是受法律保護的,不能隨便開除。
②工傷人員或者在治療期內的員工。工傷人員或者因病住院治療的職工,在其治療期以內,是受法律法規保護,不能被開除的,否則就要受到相應的處罰。
③固定期限合同用工。固定期限合同用工,同樣也是不能隨便被開除的,除非發生重大過失與錯誤,或者合同主體發生變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