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
為了解決乙方工傷事宜,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條「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和《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規定,雙方方本著平等協商、互諒互讓的原則,經充分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一、乙方被甲方聘為職工, 年 月 日乙方在工作時因自己不慎受傷。乙方經治療現在已經花費住院費 元、醫院收據 元、生活補助 元、護理費 元、交通費 元,共計 元,上述款項已由甲方全部支付。
二、乙方同意對沒有完成的治療事項自己負責。
三、乙方自願放棄進行工傷認定、傷殘等級鑑定、續治費鑑定,經甲乙雙方在自願、平等基礎上多次充分協商,甲方賠償給乙方:住院夥食補助費、交通住宿費、住院期間護理費和出院以後所有費用、停工留薪工資、傷殘補助金、傷殘醫療補助金、傷殘就業補助金、輔助器具費用、後續治療費(包括進行再次手術費用及康復費用)、供養親屬生活補助費等各項費用一次性補償人民幣 元整;綜上所述現甲方應付給乙方各項費用一次性補償 元整, 日內付清。
四、乙方領取上述各項費用後,雙方勞動關係即為解除,雙方不存在因勞動關係解除而產生的糾紛,因勞動關係解除而產生的相應權利已經包含在第三項中。
五、乙方領取上述各項款項後,乙方自願放棄其他各項權利,關於本次工傷賠償及勞動關係解除全部解決完畢,以後互不相擾。
六、無論乙方在該次賠償後是否進行傷殘等級、續治費及鑑定等級、數額的高低如何,乙方均自願放棄要求賠償差額的權利,甲方也自願放棄退還差額的權利。乙方自願放棄基於雙方勞動關係發生及解除所產生的各項權利。乙方承諾不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與勞動關係、工傷賠償有關的事宜向甲方要求其他任何費用或承擔任何職責。
七、本協議的達成,完全出於甲乙雙方的自願,是真實意思的表示,不存在本協議雙方確認無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脅迫、串通等違反法律、法規的情形以後,自願進行籤字並按印,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
八、本協議為本次事故一次性終結處理。
九、本協議經雙方籤字生效,任何一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進行反悔。本協議一式貳份,雙方各持壹份。
甲 方: 乙 方: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