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騎電動車不戴安全帽進行罰款,其實無法可依

2020-12-16 布衣發布

不久前,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發文,2020年6月1日起,要求「騎乘摩託車不佩戴安全頭盔、駕乘汽車不使用安全帶的交通違法行為。對騎乘電動自行車不佩戴安全頭盔的行為,繼續開展宣傳引導工作。」。

一時間,安全頭盔的價格飛漲,原本20元左右的頭盔,幾天內漲到100多元,還很難買到,群眾直喊「買不起」。鑑於此,公安部交管局決定暫緩此規定的執行。

很多人總算舒了口氣。

不過,仍然還是有一些地方「迫不及待」的執行了此規定,並對騎電動車不戴安全頭盔者,給予罰款。

對此,我的看法是,還是因為「利益」二字使然。

誰的利益?地方政府財政、地方交警部門的利益。

中央的出發點是好的,但是到了一些地方,卻變成了利用公權力進行創收的工具。

根據《交通法》第五十一條規定:

機動車行駛時,駕駛人、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使用安全帶,摩託車駕駛人及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戴安全頭盔。

文中只規定騎乘摩託車須戴安全帽,並沒有規定騎乘電動車須戴安全帽。

按照2020年5月20公安部交管局的規定「對騎乘電動自行車不佩戴安全頭盔的行為,繼續開展宣傳引導工作」,注意只是「開展宣傳引導工作」,並非罰款。

但我們看到的是,有的地方政府執行的結果都是:罰款。

每年對於車輛的各種罰款,相信是個天文數字,但這些罰款都去哪了,相信很少人知道,但經過仔細分析,大概有兩個去向:一部分充入地方財政,另一部分返還給當地交警部門。

在各地禁摩的背景下,居民短距離出行的主要方式,比如上班、買菜、附近接孩子上下學,都以電動車為主,中國的電動車保有量巨大,這是塊巨大的蛋糕。

降低群眾出行成本,提高群眾民生幸福指數,這是中央一向的政策和願望。但有些地方對於車輛的各種罰款,無疑已經大大增加了群眾的出行成本,已經成為了壓在群眾頭上的一座山,甚至成為了一種社會公害(如瀋海高速的某一段路)。

實事求是的說,對騎乘電動車不戴安全頭盔進行罰款,實際上增加了居民的出行成本,這與中央的精神是相違背的,其實也無法可依,因為《交通法》其實並沒有此規定,但對於車速較快且不帶安全頭盔的電動車騎乘者,可以依規進行「宣傳勸導」,同時也能體現中央為群眾著想的精神。

真正為了群眾安全,應該對各種違反交通規則的行為進行重罰,就像對酒駕的重罰一樣,這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而不是一味的罰款。

此外,順便說一下摩託車,摩託車作為一種速度比較快的交通工具,按照交通法規定,為了安全須戴安全帽,否則給予按規定罰款,但一些地方的交警或派出所的做法,讓人懷疑,究竟是為了群眾安全,還是為了罰款。

比如筆者所在地,就經常1到2個警員,穿成普通群眾的樣子,躲在菜市口或者小學附近的某個角落,用照相機拍騎摩託車不帶安全帽,然後罰款。

派出所這樣做,似乎沒問題,因為他們確實是在執法,但不要忘了,《交通法》明確規定,警察執法時,需要穿警服,並出示證件,明確告訴騎乘人員違法了。如此一來,在本案例中,派出所執法人員本身自己也違法了:既沒穿警服,也沒出示證件,同時也沒有明確告知騎乘人員違法的原因。

這種情況,派出所執法是為了群眾的安全嗎?反正我是不信。

況且,中央也再三強調「人性化執法」。

那麼,什麼是人性化執法?

比如,筆者曾經騎著摩託車帶著六歲的孩子去菜市場買菜,剛好遇到派出所在菜市口查車,對方攔住我的車,當時我是戴頭盔的,但孩子沒有,家裡沒有那麼小的頭盔,而且孩子一直在車上,不肯下來,民警見此,知道孩子不懂事,所以也沒說什麼,只說,算了,你走吧,以後要多注意。

這就是人性化執法!我運氣好,遇到一個通情達理、善於變通的民警,他在執法的同時,又不違反中央「人性化執法」的精神。

其實,無論是城市還是鄉鎮,群眾買菜或接孩子上下學,一般都在三兩公裡範圍內,很多只有幾百米範圍內,距離比較短,街道一般都比較窄、行人也多,根本不可能騎得很快,這種情況下戴個安全帽其實更麻煩,而且安全帽有時根本沒地方放,戴個安全帽甚至還影響視線和聽覺,其實更危險。

所以,對於騎摩託車電動車不戴安全帽的罰款,更多的是出於地方交警部門乃至地方派出所的利益所致。

如此看來,地方對於車輛罰款的熱情與減少群眾出行成本,似乎是一對難以調節的矛盾,如何化解這對矛盾,筆者認為,仍然可以用一些法規進行調節。

一、交通部門的各種監控系統,不得外包給企業,因為企業總是要盈利的,這種情況下,相當於企業變相利用公權力進行盈利,也容易滋生腐敗。

二、地方政府不得給下轄交警下達罰款指標,地方交警不得把罰款任務外包。

三、交警或派出所,儘量少招協警,因為協警沒有編制,協警越多,地方需要額外發放的工資就越多,這筆錢從哪裡來?通常只能從各種罰款中來。

四、對於車輛罰款所得,實行「收支兩條線」,所有罰款只能進入一個帳戶,且只能用於交通設施的建設或維護,任何人不得挪用,嚴禁用於辦公場所的建設,嚴禁任何形式的返還,嚴禁用於個人工資和資金的發放,如果交警節假日加班,只按照當地公職人員的標準,給予相應的補貼。

五、如果以上用途還有剩餘,則優先用於對當地老人、孤兒、孕婦、殘疾人的補助,以及用於當地的教育和醫療補助上。

六、對於地方交通部門沒收的車輛,須向公眾公布其去向,不得暗箱操作。

七、對於騎乘摩託車不帶安全帽的罰款,可以設定一個標準,比如縣道以上、且時速在40公裡以上者,方可進行罰款,因為,總不能騎摩託上鄰家竄一個門,也需要戴個頭盔吧,這不合理也不合情,也不能體現中央的「人性化執法」精神,同時也提高罰款的門檻,降低地方政府和交通部門罰款的熱情和積極性。

我是上班一族,日常也需要接送孩子、上街買菜,都是騎的電動車或摩託車,偶爾出遠門才開的汽車,以上是個人感受,希望中央能督促地方政府和交警部門多人性化執法,減少各種交通罰款,降低群眾的出行成本,相信能大大提高民眾的幸福指數,減少民眾的不滿情緒,真正該重罰的,是闖紅燈等各種交通違法行為,歡迎大家一起發言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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