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際網路保險新規3個月後實施 這些變化你得知道

2020-12-16 經濟觀察報

經濟觀察網 記者 姜鑫「辦法將進一步促進保險機構數位化轉型,推動保險科技發展,助推行業探索商業模式轉型,意義重大。」

12月14日,銀保監會正下發《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監管辦法》(下稱「《辦法》」),並決定設置三個月過渡期後於2021年2月1日實施。這也意味著,在幾經徵求意見後,已經施行五年的《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將退出歷史舞臺,網際網路保險迎來新的規範。

儘管早已向業內徵求意見,但當正式文件下發時,《辦法》還是在行業內引起了不少的討論,在談及《辦法》推進意義時,清華大學五道口金融學院中國養老保險與養老金研究中心研究員朱俊生如是對經濟觀察網記者表示。

在朱俊生看來,監管機構試圖努力在防範風險和促進創新兩方面尋求平衡,既防範風險,又支持創新,建立適應網際網路保險發展的規則體系。未來會儘可能出臺配套措施,如擴大網際網路保險的範圍。

一位保險從業者對經濟觀察網記者表示,《辦法》落地後關於網際網路保險的定義或將出臺,而這將對中小保險企業產生深遠影響,一旦保險險種擴容,或許使得保險公司經營不再囿於地域限制,可以將鋪設機構的成本用於產品創新。

怎樣的網際網路保險新規

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隨著網際網路等技術在保險行業的不斷深入運用,網際網路保險業務作為保險銷售與服務的一種新形態,深刻影響了保險業態和保險監管。網際網路保險業務在快速發展的同時也暴露出了一些問題和風險隱患,給行業和監管帶來了挑戰。

據了解,《辦法》共5章83條,具體包括總則、基本業務規則、特別業務規則、監督管理和附則。

上述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稱,《辦法》主要有六個要點,首先是釐清網際網路保險業務本質,明確制度適用和銜接政策;二是規定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經營要求,強化持牌經營原則,定義持牌機構自營網絡平臺,規定持牌機構經營條件,明確非持牌機構禁止行為;三是規範網際網路保險營銷宣傳,規定管理要求和業務行為標準;四是全流程規範網際網路保險售後服務,改善消費體驗;五是按經營主體分類監管,在規定「基本業務規則」的基礎上,針對網際網路保險公司、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網際網路企業代理保險業務,分別規定了「特別業務規則」;六是創新完善監管政策和制度措施,做好政策實施過渡安排。

具體來看,《辦法》根據網際網路保險業務本質和發展規律,明確了「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的定義,即「保險機構依託網際網路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保險服務的保險經營活動。」

對於網際網路保險業務,還應滿足三個條件:一是保險機構通過網際網路和自助終端設備銷售保險產品或提供保險經紀服務;二是消費者能夠通過保險機構自營網絡平臺的銷售頁面獨立了解產品信息;三是消費者能夠自主完成投保行為。

此外,《辦法》針對渠道融合情形規定了政策銜接適用方法:投保人通過保險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提供的保險產品投保連結自行完成投保的,應同時滿足本《辦法》及所屬渠道相關監管規定。涉及線上線下融合開展保險銷售或保險經紀業務的,其線上和線下經營活動分別適用線上和線下監管規則;無法分開適用監管規則的,同時適用線上和線下監管規則,規則不一致的,應堅持合規經營和有利於消費者的原則。

微博微信賣保險合規嗎?

《辦法》規定,網際網路保險業務應由依法設立的保險機構開展,其他機構和個人不得開展網際網路保險業務。

因此,對於對非保險機構的行為邊界,《辦法》作了明確規定:規定非保險機構不得開展網際網路保險業務,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商業行為:一是提供保險產品諮詢服務;二是比較保險產品、保費試算、報價比價;三是為投保人設計投保方案;四是代辦投保手續;五是代收保費。

銀行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經營網際網路保險業務,除了要滿足《辦法》對保險機構的一般要求外,還要滿足針對銀行的專門要求:一是應通過電子銀行業務平臺銷售;二是應符合銀保監會關於電子銀行業務經營區域的監管規定;三是不得將網際網路保險業務轉委託給其他機構或個人。

此外,為有效貫徹持牌經營原則,《辦法》對自營網絡平臺做了嚴格、明確的定義:自營網絡平臺是指保險機構為經營網際網路保險業務,依法設立的獨立運營、享有完整數據權限的網絡平臺。只有保險機構總公司設立的網絡平臺才是自營網絡平臺,保險機構分支機構以及與保險機構具有股權、人員等關聯關係的非保險機構設立的網絡平臺,不屬於自營網絡平臺,不得經營網際網路保險業務。自營網絡平臺是保險機構經營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的唯一載體,更是加強監管的主要抓手。

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當前保險機構從業人員普遍通過微信朋友圈、公眾號、微信群、微博、短視頻、直播等方式參與網際網路保險營銷宣傳,為規範營銷宣傳行為、保障市場穩定、促進就業和復工復產,《辦法》規定保險機構從業人員經所屬機構授權後,可以開展網際網路保險營銷宣傳。

《辦法》強化了保險機構的主體責任,對從業人員開展網際網路保險營銷宣傳進行了針對性的嚴格規定:一是從業人員應在保險機構授權範圍內開展網際網路保險營銷宣傳;二是從業人員發布的營銷宣傳內容應由所屬保險機構統一製作;三是從業人員應在營銷宣傳頁面顯著位置標明所屬保險機構全稱及個人姓名、執業證編號等信息。

政策五方面有突破

在慧擇保險經紀奇點研究院首席研究員馬瀟看來,《辦法》直接抓住了目前行業存在的主要問題,在政策層面實現了五方面的突破:

一是貫徹強化了「機構持牌、人員持證」的監管原則,明確了網際網路保險是許可經營的金融業務,並通過負面清單方式明確非持牌機構的禁止性行為,劃定了行業紅線,促使網際網路保險業務在可監管的框架下有序開展。

二是明確了爭議日久的網際網路保險定義,抓住「投保」這一關鍵環節是否通過網際網路完成來準確劃清了業務邊界;同時,對現在日趨加深的線上線下融合趨勢,通過線上行為按網際網路政策監管、線下行為按原有政策監管等方式,消除了監管的灰色地帶,抑制了監管套利。

三是對持牌機構和持證人員的關鍵行為做出了明確的規範,包括信息披露、營銷宣傳管理、交易必須在自營平臺上完成、交易過程可回溯,不得默認勾選、不得限制取消自動扣費等,極大促進了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四是強化信息安全、數據安全的要求,提出自營平臺等保三級認證的技術標準,體現了網際網路業務的特點。

五是對網際網路保險公司、一般保險公司、保險中介和網際網路企業開展網際網路保險業務做出了有針對性的規範,使監管政策更清晰、更具可執行性。

「監管部門在起草辦法的過程中與包括業界、學界在內的社會各界保持了密切的互動與交流,充分考慮了各方面的訴求,為網際網路保的持續健康發展奠定了良好的規則基礎。辦法將進一步促進保險機構數位化轉型,推動保險科技發展,助推行業探索商業模式轉型,意義重大」,朱俊生表示。

在他看來,隨著辦法的實施,也意味著經營網際網路保險的主體得以豐富:將經營主體從專業中介拓展至兼業代理,這意味著銀(郵)兼業代理機構通過自身網際網路平臺銷售保險產品將納入網際網路保險範圍。這將有助於多元化主體參與網際網路保險市場,進一步健全市場體系,主體間通過業務合作、技術賦能以及股權投資,形成長期合作關係,將進一步激發保險行業的發展活力。

此外,由於《辦法》回應了網際網路保險業務中信息傳遞、消費者服務和信息安全等核心問題,強化了對信息披露、消費者權益保護以及風險管控的要求,明確了網際網路保險市場主體的業務規則,有助於防範和減少網際網路保險領域的投訴糾紛。

業內期待網際網路保險範圍擴容

朱俊生稱,未來可儘快出臺相關配套規則。比如,可儘快擴大網際網路保險險種範圍。要根據保險產品的複雜程度以及市場主體的經營能力,進一步放開網際網路保險的險種,如疾病保險、醫療保險、以及普通型、萬能型和投資連接型養老年金保險等。這可以進一步增強市場主體保障型產品的滲透力度,促進健康保險和養老保險的發展,既提高公眾的保險保障水平,也為行業的轉型和高質量發展提供了契機。未來,隨著保險市場主體自我約束能力的增強,要進一步擴寬網際網路保險險種範圍,並最終由市場主體自主決定銷售險種。

而一位保險中介高級管理人員表示,關於網際網路保險的定義或將不久後出臺,而這對於中小保險公司來說至關重要。隨著行業競爭的不斷加劇,中小保險公司的發展也備受關注,一旦網際網路保險範圍得以明確,或許意味著中小保險公司不再囿於地域限制,面臨較長的盈利周期。

「如果中小保險公司像以前那樣不斷的鋪機構鋪攤子,它的固定成本很難攤銷,往往這些機構的盈利周期也比較長,所以中小公司的處境就很艱難。如果網際網路保險現在可以更加規範的發展,險種的範圍放得更寬,有些保險公司可能都不會考慮去鋪設分支機構了,這有利於中小保險公司探索新的商業模式,探索輕資產運作是非常有意義的「,在朱俊生看來,如果《辦法》使用好了,可以幫助很多中小主體在當前激烈的競爭環境下探索一條差異化的發展之路。

對此,銀保監會表示,將根據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發展階段、不同保險產品的服務保障需要,另行規定保險機構通過網際網路銷售保險產品的險種範圍和相關條件。

促進險企線上化轉型

一方面要求機構持牌、人員持證,加強網際網路市場主體的資質管理,強化持牌機構的責任,另一方面又發揮第三方網絡平臺的資源優勢,在朱俊生看來,《辦法》賦予了第三方網絡平臺參與保險產業鏈的空間,促進網際網路保險和保險科技新業態的發展。「市場上有很多有流量優勢的三方平臺,或者是在一些垂直領域做的有特色的電商平臺,他們介入網際網路保險生態,可以讓這個生態圈更加的多元」

上半年,突如其來的新冠肺炎疫情對保險行業帶來不小的衝擊,部分線下渠道甚至業務停滯。而網際網路保險發揮了業務模式中「無需接觸」的獨特優勢,滿足了消費者的需求。同時,網際網路為保險業務中大數據、雲計算、區塊鏈、人工智慧等科技的應用提供了更好的平臺,有效提升保險經營的效率、降低運營成本。

根據中保協統計,2020年上半年,中國網際網路保險市場保持平穩增長,但受到疫情影響,不同產品的業務趨勢出現進一步分化。其中,網際網路車險和以旅遊出行相關的網際網路意外險出現下降,但與網絡交易相關的退貨運費險、產品質量保證險、帳戶損失險等網際網路非車險,以及與人身保障相關的網際網路醫療、健康險仍保持較快速度增長。網際網路保險行業頭部企業業務規模增速甚至高達50%-60%。

今年以來,推動保險機構利用網際網路和科技手段更高服務消費者、提升經營能力的政策不斷推出,如2020年5月,銀保監會財險部下發《關於推進財產保險業務線上化發展的指導意見》,要求2022年車險、農險、意外險、短期健康險、家財險等業務領域線上化率達到80%以上。行業各經營主體也在不斷實施線上化和數位化轉型,在未來網際網路和科技將成為保險行業的水電煤,是行業發展的基礎設施和必備要素。網際網路監管新規的及時出臺,為行業高質量發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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